专利代理人资格考真题分类解析电子书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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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通则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2006年试卷二第1题) A自愿、公平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公开透明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答案:ABD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详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答案C显然不对,民事活动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没有必要让第三方知晓。所以正确答案为A B D。 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2006年试卷三第1题)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
2、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参考答案:C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详解:选项A中甲乙只是简单的约定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并没有涉及合同订立的具体事宜,甲乙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中甲对乙的承诺没有在双方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乙考上研究生,如果甲不同意结婚,乙也不能根据甲的承诺要求甲履行嫁给自己的义务,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中甲劝乙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甲对乙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失,能够在甲乙之间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中甲乙都是成年人,而且甲对乙溺水身亡没有过失,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甲乙之间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选项D错误。3王先生驾车前
3、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司法考试2004年试卷三第11题)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参考答案:D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详解: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的行为。但是如果受损失人故意让他人获得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必须要有为他人
4、管理事务的意思,合乎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能强行管理,所以选项B错误。合同的订立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基础,单方的意愿不能成立合同,所以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洗车行为违反意思自治原则,所以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选项D正确。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自然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06年试卷二第32题) A8岁的儿童 B12岁的中学生 c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参考答案:B D考点:民事行为能力详解:民法通则第12条
5、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8岁的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答案A错误。12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B正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6、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C错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D正确。5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法考试2006年试卷三第2题)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参考答案:D 考点: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详解: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
7、:“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的遗产都应当予以返还,但是甲与丙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丙死亡后,甲不能对丙的财产予以继承,丙的财产中原先属于甲乙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丙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不在返还之列。所以选项D正确。6关于企
8、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法考试2006年试卷三第3题)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考点:法定代表人 详解: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的负责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法人都要承担相应后果,所以选项A错误。法人章程属于内部规范,只能约束法
9、人和法定代表人,不能对外产生效力,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章程的活动,如果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法人也要承担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法人仅对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只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依据,不是法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所以选项D错误。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下列哪些地点为其住所?(2006年试卷二第47题) A不动产所在地 B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 D主要经营活动地参考答案:B 考点:法人的住所 详解: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正确答案为B。8以下各项哪些属于财产所有权的权能?(200
10、0年试卷一第91题) A继承 B处分 C收益 D使用 参考答案:BCD 考点:所有权的权能 详解: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CD。9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关于定金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42题) A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B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c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如数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 D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答案:A B D 考点:定金 详解
11、: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正确答案为A B D。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司法考试2005年试卷三第10题)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参考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 详解:不当
12、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损。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选项A C中乙获得利益是基于债权的清偿,不选。选项B中乙的房屋的大幅升值并没有导致他人受到损失,不选。选项D中乙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田地被耕的利益,并导致甲田地未耕的损失,属不当得利,应该选。11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法考试2006年试卷三第12题)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
13、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参考答案:c 考点:无因管理 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刘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刘某有权要求王某偿付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衣物损失100元,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医疗费200元,共计300元,所以选项C正确。12人身权包括:(200
14、0年试卷一第94题) A生命权 B荣誉权 C商标权 D法人名称权 参考答案:ABD 考点:人身权 详解:由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的规定可知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而商标权属于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内容,所以正确答案为A B D。1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人身权?(2006年试卷二第5题) A选举权 B生命健康权 C荣誉权 D婚姻自主权 参考答案:BCD 考点:人身权 详解:选举权是宪法权利,不属于人身权,所以不能选择答案A。民法通则第四节人身权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四节人身权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
15、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民法通则第四节人身权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正确答案为B C D。14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法考试2006午试卷三第13题)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
16、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参考答案:D 考点:名誉权 详解: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薛某的文章反映的问题是真实的,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以选项A B C错误,选项D正确。15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
17、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司法考试2002年试卷三第14题)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详解: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此可知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而县政府与县属酒厂是行政管理关系,并非平等主体,所以选项A B C错误,选项D正确。16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
18、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司法考试2005年试卷三第1题)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D 考点:意思表示 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法第21条规定:r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和承诺都要以进行某种民事
19、法律行为为前提,而乙没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或承诺,选项B C错误。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需要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需要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本题中,乙只是为签到而签名,没有与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所以乙签到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1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行为无效?(2006年试卷二第53题)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显失公平的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参考答案:A C D 考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20、详解: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不是无效的,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所以答案A c D为正确答案。18代理人与第二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2006年试卷二第8题) A由代理人和第
21、三人负连带责任 B由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C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 D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 参考答案:A 考点:不当代理的法律后果 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A。19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下关于代理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4年试卷一第92题) A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一律无效 B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C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D委托代理人在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
22、托他人代理 参考答案:A D考点:代理 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所以答案A错误,应该选。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答案B正确,不选。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所以答案C正确,不选。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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