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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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 1.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2.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3.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4.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5.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6.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7.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8.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9.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分) 答案: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分) 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 10. 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影响。(10分) 答案:(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2分) (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2分) (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3分) (4)《法经》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新的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和镇压民众反抗。(3分) 11. 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参考答案: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12. 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 简要说明“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的地位。 答:所谓“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以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君权、父权、夫权的集中体现。汉朝的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 14. 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15. 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16. 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17. 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18. 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 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 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 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一) 刑事责任年龄 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 (二) 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三) 先自告除其罪 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 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 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 (3) 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20. 简述汉律危害中央特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 (一)危害中央集权:即分裂对抗朝庭罪。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的官和中央要一致,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可与诸侯王结党。 (二)主要罪名: (1)僭越: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犯罪。 (2)出界: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 (3)泄漏中省语:泄漏朝庭秘密,死刑。危害封建统治罪。 (4)大逆不道:造反、群盗、盗贼,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5)首匿罪:主谋藏匿罪人弃市。通行饮食,为造反、起义者送情报、做向导、供饮食大辟。 (6)见知故纵:见知人犯法不举告的故纵,为官不报《沈命法》处死,迫使官吏防范农民起义。 21. 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 答:《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 22. 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23.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答: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24.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制度中,“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制度的盛行所带来 的士族与庶族间严格的对立,使得尊卑等级格外森严,“士庶有 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禁止士族与庶族 通婚,良民与贱民也不得通婚。如果成婚,会被称为“失类”,将遭受人们的讥评、奏弹甚至是法律制裁。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这种强调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本质 上是希望以此来维护士族的特殊地位,巩固其等级特权。 25.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体现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 (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26.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 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置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置,职权也不统一。 曹魏以后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东晋逐废除汉代设置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 27.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 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28. 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的特点? 《晋律》又称《泰始律》,是由贾充、杜预、?楷、羊?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远的一部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他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数等。 29.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死、?、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第二方面:刑罚更加宽缓。体现: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 30.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案:唐律的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31. 唐朝的监察制度。 答案: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32. 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案: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33. 唐朝的主要立法。 答案:唐朝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玄宗、宣宗六朝。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的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121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34. 简述《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理发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渊的影响。 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35. 试述唐朝法制的知道思想。 (1) 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知道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 (2)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寸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就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36.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答案: 1) 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 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等条文作为一门 3) 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成为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 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37. 简述两宋法律的立法思想 答案:首先,立法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严厉惩治犯罪,以防痹症;其次,随着宋朝逐步实现国运亨通、海内悉平的大好局面,统治者为保政权的长治久安,十分注意恤狱慎刑,崇尚宽刑;第三,宋朝的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转化为“义利并重”。 38. 试述宋朝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 1) 皇帝亲自断案 2) 证据制度重视勘验 3) 鞠谳分司制 39. 宋朝的刑事特别法主要有哪些? 答案:在打击对象上,1、重惩盗贼 2、惩贪之法 在刑罚制度中,1、折杖法 2、刺配之法 3、凌迟 4、管制 40. 宋朝的立法特点? 答:(1)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撰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 令 格 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律”。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宋朝宗嘉佑中朝,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重地之法”。 41. 宋朝法律的变化? 答:(1)制定“盗贼重法“,加重对盗贼发最的惩罚。(2)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3)折杖法 刺配之法与”凌迟“入律。(4)加强皇帝和中央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 42. 《宋刑统》与编敕有何关系? 答:刑统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律文各条之后,依律文分门别类加以汇编的法规。编敕是把皇帝发布的日月累计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然后在颁布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劳,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宋太祖是就开始编敕,建龙年编成《建龙编敕》与《宋刑统》并行天下。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43. 简述宋朝的"折杖法"? 答:折杖法是宋朝的主要刑罚,在北宋初年宋太祖制定折杖法,并正式列入《宋刑统•名例律》,它的出现在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其主要内容分为: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种种刑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刑罚,但却带有相当的局限性。 44. 请简述明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并简要阐述其创新之处(行政体制方面) 答案:明朝的立法《大明律》为正典。主要表现是行政立法上废除宰相制度和三省制度,进一步强化君权。 45. 自编材料题: 某犀利男平时不好好学习,终日沉迷于看穿越类小说,某日竟真的不小心穿越到了明朝。但不巧的是,他穿越的时间段正好是朱元璋在位之时。于是该犀利男看到了洪武七年斩杀起义军的恐怖画面,但同时也听到了各种贪官不断被抓的振奋人心的消息。但犀利男终究是现代的犀利男,某日因为言辞偏激,受到了不同于过去的刑罚。请结合材料,简要归纳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案:1、加重对逆反大罪的打击,处刑极为严酷。 2、严法整饬吏治 3、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 4、刑罚制度的变化 46. 简述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身份的一些内容。三点即可。 答案:1.、身份大体分为官吏、士、农、工、商、平民六等。 2、有良贱民之分,良贱民之间等级森严,法律地位悬殊 3、明代以年龄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47. 试论元朝建立以后的重要法典及其影响。 答:(1)《至元新格》 《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至元新格》是一部综合性的成文法典,在行政、财政和民事方面 稍有侧重。 (2)《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由英宗主持制定,于至治二年(1322)编成颁 行。《大元通制》不是一部像唐宋法典那样的成文法,而只是一部 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3)《元典章》 地方官员开始将元中期以前的法令文书分类整理汇编,编成 后得到朝廷的认可,中书省批准在全国刊行。《元典章》共60卷 373目。全书仿照《唐六典》体例,以各部职掌分列法条,有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礼部、户部、刑部、兵部、工部门等,目下有条格和断例。这种编纂体例对后来的法典编纂有直接影响,开启了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4)《至正条格》 这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颁行当年,农民起义爆发,至元朝统治被推翻,《至正条格》未及实施。 综合元朝各次法律编纂活动和各部法典的情形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基本形式以条格和断例为主,因为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典,这些条格和断例有时会互相矛盾,加上民族歧视和民族矛盾等因素,官吏按照它们司法断案,导致元朝法制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 48. 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 总体来说,元代的司法机关职责不清,设置混乱,司法官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民族歧视色彩。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宗正府(主管蒙古及色目人案件)、刑部(主要司法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宣政院(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奥鲁(主管蒙古军人、军户案件及军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与地方行政官员共管严重的军民间刑事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分设于省、路、府、州、县各级,由达鲁花赤审断案件。路一级是重要的审判机关,设总管府审理案件。在审判权限上,地方可以处罚杖罪以下案件,徒、流、死由司法监察机构审复,审判无误则移文本路,然后申奏刑部。 49.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邹请皇帝批准。 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等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第二,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年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第三,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第四,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创制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的操纵,使得司法更加冤滥。 50.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 (1)《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在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即按照名例篇及行政六部分篇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它共30卷,460条,较《唐律》精简了42条。 (3)《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在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更便于司法官吏的审判工作。 (4)《大明律》在文字上较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象《唐律》那样儒雅难读。 (5)《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使人一目了然。 51. 清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⑴“自首”原则 ⑵共犯的处理原则 ⑶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 ⑷依法定刑与有线类推并⑸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52. 试述大清律的制定和发展 答案: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包括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初步完成。该律沿袭明后期形成的“集解附例”形式,律例并行。这部法典虽然有很多缺陷,律颁较匆忙,因袭明律过多,但作为清朝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国家大法,对于稳定当时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2)《刑部现行则例》。由于《大清律集解附例》诸多弊端日益显露,为弥补其不足,顺治十二年编订了《简行则例》。康熙继位后,继续顺治朝的律例修订工作。康熙十九年完成《刑部现行则例》二百六十余条,之后又继续进行厘正、修订。现行则例的修订是清代立法从简单因袭明律到结合本朝实际立法的开始。 (3)《大清律集解》。雍正三年,颁布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其律文及注释都有增损改易,律条调整为436条,尤其是每条律文后增加总注,标一“注”字。总注对本律文的立法意图、量刑原则,法理精神、执行要点等均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解释,力图统一对律义的认识以及对法条的适用。雍正三年律不仅规范律文,而且条例附于律,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共计B24条,并在凡例中规定了它们的适用顺序,即“刑官遇事引断,由钦例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 (4)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清朝颁布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是为清律的定型,由于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该律进行了一些调整:改以律条为门,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1049条。篇目仍依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 53.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同时,“三个至上”是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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