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奖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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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哈密电厂项目部 2017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奖励标准 1 第三章 处罚条例 1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 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3 第三节 钢筋工程 3 第四节 模板工程 5 第五节 混凝土工程 6 第六节 脚手架工程 8 第七节 砌体工程 9 第八节 抹灰工程 11 第九节 门窗工程 12 第十节 地面工程 12 第十一节 涂饰工程 13 第十二节 屋面工程 14 第十三节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14 第十四节 采暖及给排水工程 15 第十五节 建筑电气 16 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升本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规范项目管理人员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工作,达到统一化、标准化、合理化目标,经项目部研究讨论后,特制定本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以指导、规范现场施工管理。本管理主要针对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脚手架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特编制质量管理标准及奖罚制度,本制度有质量管理标准和奖罚标准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奖励标准 2.1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伍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施工队伍500~1000元/次的奖励。 2.2 施工队伍对质量通病控制到位,效果明显,提高了现场质量工艺水平,可对其奖励 500~1000元/次的奖励。 第三章 处罚条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3.1.1 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施工队伍不积极配合,甚至出现顶撞项目部管理人员情况,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将给予队伍有关人员退场处理。 3.1.2 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1.3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视严重程度给予200~2000元/次的罚款。 3.1.4 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3.1.5 严格遵守三级验收程序,施工队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工长验收,工长验收合格后报质检员验收,违反验收程序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1.6 施工队伍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施工队伍500元/次的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施工队伍2000元/次的罚款。 3.1.7 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施工队伍1000~3000元/次的罚款,并重新返工至上一道工序状态。 3.1.8 施工队伍对现场任何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将对施工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1.9 施工队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次的罚款,罚款之后仍需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并报项目部重新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1.10 施工队伍至收到项目部整改通知后超过6个小时还未行动并未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11 施工队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3.1.12 项目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施工队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3.1.13 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 3.1.14 现场出现对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顶撞、谩骂或人身攻击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1万元~3万元/人/次的罚款。 3.1.1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施工队伍负责人给予8000~10000元/次的罚款。 3.1.16 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施工队伍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3.1.17 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收到监理及业主的罚款通知单,将全部由施工队自己缴纳罚款。 3.1.18 因达不到规范及图纸要求而返工或修缮产生的费用由施工队自行承担,数次整改仍不到位或屡次犯类似错误相应罚款翻倍。 3.1.19 项目部下发的所有罚款通知单施工队伍如不接受,不影响考核执行。 3.1.20 项目部下发的所有罚款通知单全部在本月的形象进度中扣除。 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3.2.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开挖时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人员放样的开挖边线开挖,须做到边坡整齐、棱角分明、严禁超挖,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相关费用。 3.2.2 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回填时须分层夯实,每层回填厚度应按施工方案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压实系数须满足图纸及规范要求,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2.3 土方回填过程中应注意基础、柱等的成品保护工作,须特别注意对地脚螺栓的保护,否则视严重程度给予500~10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3.2.4 基坑或沟槽临边应采取临边防护措施,基坑上边缘1.2m内禁止堆放物料或停放机具,警示标志齐全、夜间有警示灯,如不按照要求防护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2.5 设置的上下专用通道,如不设置通道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三节 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11G101》的要求。 3.3.1 钢筋直螺纹加工前需使用砂轮切割机对钢筋进行切头处理,严禁使用钢筋截断机,不允许有马蹄形或起弯现象,一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丝头要求重新返工处理并给予50元/根的罚款。 3.3.2 钢筋直螺纹加工丝头长度需满足规范要求(丝头长度大于1/2套筒长度且安装完成后外漏丝为1~2丝),如加工的丝头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重新返工处理并给予50元/根的罚款。 3.3.3 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3.3.4 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作业人员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3.3.5 钢筋安装过程中,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3.6 混凝土浇筑后如发现墙、柱主筋位置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3.3.7 柱、墙箍筋出现歪扭现象、垫块不到位、漏绑扎、扎丝头朝外的罚50元/处。 3.3.8 结构楼板的上部负筋做好支撑,严禁被踩下,特别是悬挑板更应该控制好负筋的位置,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钢筋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3.9 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安装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3.10 预埋件的材质、尺寸,锚筋的焊接方式、数量、焊缝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如发现不合格的情况需返工处理并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3.3.11 预埋件安装的位置、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的安装质量必须能保证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会出现移位现象,若拆模后发现埋件表面与混凝土面严重不平齐且位置出现较大偏差,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3.3.12 预埋螺栓的标高、位置需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否则将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3.3.13 螺栓验收全部合格后应立即在丝头处涂抹适量黄油,并用专用塑料套管将外露螺丝杆套上,包装严密,防止生锈和损坏,如发现螺栓丝头被污染将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3.3.14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组织人员再次检查螺栓的位置、标高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导致螺栓位置或标高超出规范要求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给予2000元/个的罚款。 3.3.15 钢筋有定位措施、绑扎(焊接)位置、长度、尺寸、间距、锚固长度符合要求,绑扎不缺扣、松口,接头质量、数量、位置符合规范要求,若不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四节 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2》的要求。 3.4.1 模板制作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进行,确保制作完成后的模板质量符合施工要求,否则将给予100元/次罚款,且已制作完成的不合格模板严禁用于施工。 3.4.2 模板应平整,不得使用翘曲、烂边的模板,否则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3.4.3 模板安装完成后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员验收,经质检员检查发现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如整改仍不到位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4.4模板必须在加工厂制作完成,不允许在现场制作模板,以免产生锯末,如发现在现场制作模板,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4.5 模板安装需横平竖直,拼缝严密,拼缝处粘贴双面胶带,模板表面无灰尘等杂物,特别注意柱模板拼缝应水平交圈,如现场发现安装质量不合格情况,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3.4.6 模板验收前须按轴线挂线,以便于尺寸的测量及相对位置的测量,否则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3.4.7 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不能超过规范要求,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4.8 若模板需对拉丝杆加固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加固,且做好对拉丝杆位置的规划工作,避免在穿对拉丝杆时因钢筋、螺栓架等的影响而随意变更位置;拆模后对抽不出的丝杆应及时切割掉且做好防腐处理;若不按此施工一经发现给予50~100元/处的罚款。 3.4.9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若支架承载力不够造成混凝土涨模、跑模等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现象,视情节严重给予500~30000元/次的罚款。 3.4.10 模板支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搭设,否则需拆除重新搭设,并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4.11 支撑架立杆底部必须加设50mm厚的垫板,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元/次的罚款,还要进行返工处理,处理完成后重新报项目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4.12 支撑架的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250mm,如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给予50元/根的罚款。 3.4.13 模板拆除前,必须经项目部同意后方可进行拆模工作,如擅自拆模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4.14 旧模板使用前必须打磨干净,对拉丝孔从混凝土接触面往外侧封堵,如发现不打磨或不封堵的情况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五节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2》的要求。 3.5.1 混凝土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直接退回,并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3.5.2 如发现混凝土有分层离析现象严禁使用,否则将给与1500元/次的罚款。 3.5.3 浇筑混凝土前应清理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并应对模板、垫层表面进行洒水湿润,且构件内部不能有积水,否则将给予50~100元/次的罚款。 3.5.4 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铺板搭桥,若出现严重乱踩现象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5.5 需要埋置止水钢板(止水带)的部位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正确埋置,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埋置不到位或起不到止水效果的,给予3000元/米的罚款。 3.5.6 施工缝处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的石子及软弱混凝土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且不得有积水,否则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3.5.7 严禁私自对混凝土进行加水,一经发现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 3.5.8 混凝土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中要求的顺序进行浇筑,如发现私自改变浇筑顺序视情节严重情况将给予500~3000元/次的罚款。 3.5.9 混凝土应分层浇筑并分层振捣,在下一层混凝土初凝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如现场发现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分层浇筑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5.10 混凝土振捣应遵循快插慢拔的原则;振捣至混凝土表面不再往上冒气泡,表面不再出现浮浆,表面不再沉落时为止;振捣器插入下一层混凝土深度不小于5cm,如施工时发现不按要求振捣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5.11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预埋螺栓和预留洞口的情况,如发现有变形、位移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现场未安排人员进行看护或未及时进行处理,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500~3000元/的罚款,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队伍承担。 3.5.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尽量避开高温段进行浇筑,若避不开请做好相应的施工措施;大体积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且浇筑前必须按规定放置测温孔,否则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5.13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收面,采取二次抹面的措施防止混凝土表面出现裂缝,如不按照要求收面视情况严重给予50~500元/次的罚款。 3.5.14 混凝土浇筑后根据天气情况在接近初凝前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或覆盖棉被养护,中午吃饭应换班,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缺陷给予100~1500元/处的罚款。 3.5.15 普通混凝土养护时间为7天,抗渗混凝土和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时间为14天,如养护时间不够造成混凝土出现质量缺陷,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500~1500元/次的罚款。 3.5.16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以上就上人作业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5.17 拆模后如混凝土表面有蜂窝、麻面、漏振、漏筋、孔洞等质量缺陷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500~3000元/处的罚款。 3.5.18 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要按求规范留置及施工,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5.19 模板拆除后阴阳角出现漏浆严重,柱、梁、墙出现歪扭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500~3000元/处的罚款。 3.5.20 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偏差如超出规范要求的范围,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100~3000元/处的罚款 3.5.21 如拆模后发现梁、柱接点外观质量差,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100~3000元/处的罚款。 3.5.22 拆模后预埋件表面应平整且应与混凝土在同一水平面上,埋件下不得有空鼓现象,否则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500~3000元/处的罚款,并要求采取措施修复预埋件后报项目部验收。 3.5.23 梁、柱、板、墙等节点处,墙上下接茬,施工缝留置符合规范标准,如不按照规范要求留着将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5.24 浇筑混凝土时出现涨模、跑模考核1000~2000元/处,并承担全部的修复和材料费用。 第六节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一定要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要求。 3.6.1 脚手架搭设时必须按技术人员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否则将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3.6.2 脚手架底部应平整,有排水措施,垫木、扫地杆齐全,相互拉结牢固,高度在24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由地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如不按此要求搭设将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6.3 杆件及锁件组装牢固无漏紧现象,杆件无变形迹象,杆件无锈蚀现象,否则将给予300~1000元/处的罚款。 3.6.4 脚手板固定满铺,离墙不大于150mm,无探头板,否则将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3.6.5 立杆连接方式不允许采用搭接,只能对接,在现场如发现搭接情况将给予500元/处的罚款,并要求拆除搭接改用对接。 3.6.6 脚手架不得使用有破损、扭曲变形的钢管,如发现使用考核100元/根。 3.6.7 剪刀撑搭接长度不短于1m,不少于3个扣件,如不按照此要求给予200元/处的考核。 3.6.8 剪刀撑与立杆交接处必须与立杆连接,否则考核100元/处。 3.6.9 扣件必须拧紧,力矩为40-60N*M,如脚手架工程出现多个扣件不满足力矩要求将给予500元/次的考核,并要求返工。 第七节 砌体工程 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 3.7.1 砂浆的拌制严格按照实验室出具的砂浆配合比进行,并保证砂浆搅拌的时间不少于2分钟,否则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3.7.2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当在3小时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度时应当在2小时内使用完毕,否则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3.7.3 烧结砖应提前1~2天湿度湿润;粉煤灰空心砖不需要提前湿润,如遇天气干燥炎热可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7.4 下雨天及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允许施工,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7.5 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3.7.6 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混凝土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3.7.7 墙面的预留孔洞应严格按图留置,对于预留孔洞未留或留置错误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对于预留洞口外观质量差的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3.7.8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3.7.9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于高度的1/2,如不按此要求施工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7.10 构造柱及圈梁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受力钢筋没有植筋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7.11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14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7.12 脚手眼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留置,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提前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否则将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7.13 砌体与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清晰平整,如不按照要求施工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7.14 砌筑顺序要符合规范要求,变形缝清理要清理干净,如不按照要求施工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7.1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竖向灰缝宽度2cm,水平灰缝宽度1.5cm,且灰缝宽度不允许参差不齐、大小不一,否则考核50元/处。 3.7.16 灰缝必须横平竖直,竖缝不得为通缝,如出现此质量问题考核50~200元/处。 3.7.17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马牙槎长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6cm~10cm),如发现马牙槎长度不够的考核200元/处。 3.7.18 垂直度、平整必须规范要求,如出现垂直度或平整度偏差过大造成砌体墙面不平整,必须拆完重新砌筑并考核500元/次。 3.7.19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在砌筑当天对砌块砌筑面洒水湿润,如出现不洒水湿润考核200元/次。 3.7.20 构造柱、圈梁、水平系梁、雨篷浇筑完成后不允许出现混凝土质量缺陷(详见混凝土工程),如出现混凝土质量缺陷按照混凝土工程条款进行考核。 3.7.21 需要按照在砌体结构中的埋件应提前预制,在砌筑时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尺寸或图集规定预埋,如发现位置、标高偏差过大或漏埋的情况,必须重新预埋,并给予1000元/次的考核。 3.7.22 加固构造柱、圈梁等混凝土构件时造成的砌体破损,必须用砂浆补齐,洞口必须封堵。 3.7.23 填充墙顶部与上部结构接触处必须斜砌,如发现不按照要求砌筑考核500元/次。 3.7.24 所有使用的水泥砂浆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搅拌,如发现不按照配合比搅拌考核500元/次。 第八节 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1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中的要求。 3.8.1 砂浆的拌制严格按照实验室出具的砂浆配合比进行,并保证砂浆搅拌的时间不少于2分钟,如发现不按照上述要求施工将给予300~2000元/次的罚款。 3.8.2 抹灰前应熟悉图纸,做好抹灰样板间,经检查鉴定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大面积施工,若擅自大面积施工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并重新进行返工。 3.8.3 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混凝土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抹灰时应提前2天对基层洒水湿润,否则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8.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500元/处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8.5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与各基体的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加强网应绷紧钉牢,否则将给予500元/处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8.6 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墙面平整度、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给予200~500元/处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墙面观感差、掉砂、泛白的,给予500元/处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8.7 门窗洞口、预留洞口在抹灰后的尺寸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导致门窗无法安装的,给予500元/处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8.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8.9 抹灰表面垂直度、平整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室内抹灰阴阳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8.10 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高温要及时喷水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第九节 门窗工程 门窗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11》的要求。 3.9.1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否则给予500元/樘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9.2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图纸、方案要求,否则给予200元/樘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9.3 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并且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框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樘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9.4 金属门窗在安装后,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如现场擅自使用其它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填嵌方法,将给予500元/樘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9.5 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根据其偏差程度将给予200~500元/樘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9.6 门窗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土建预留洞口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及时通知现场工长、质检员给予协调,不得擅自打凿,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3.9.7 窗框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设置泄水孔,否则给予50元/樘的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 第十节 地面工程 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的要求。 3.10.1 应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施工,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0.2 把粘在基层上的浮浆落地灰等清理干净并在基层上涂刷一道素水泥浆,才能进行水泥砂浆面层的施工,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并重新整改。 3.10.3 地面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并做好围挡措施,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0.4 施工完成后地面不得有空鼓、开裂、表面不平整等质量缺陷,否则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并做返工处理。 3.10.5 地面施工遇设备基础、柱等振动或沉降较大的地方,应用泡沫板隔开,否则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后期若地面出现裂缝由地面施工队伍自己承担返工费用。 3.10.6 地面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切缝处理,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队伍承担。 第十一节 涂饰工程 涂饰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11》 的要求。 3.11.1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新抹的砂浆常温要求7天以后方可涂饰建筑涂料,否则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1.2 门窗、灯具、电器插座及地面等应进行遮挡以免施工时被涂料污染,如未进行防护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1.3 刮腻子通常为3遍,第一遍横向满刮,第二遍竖向满刮,第三遍用胶皮刮板找补腻子或用钢片刮板满刮腻子,每一遍待干燥后用砂纸打磨,未干燥或未打磨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11.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如发现有问题的部位不得擅自进行涂刷,必须经负责施工的队(组)处理后方可施工,否则将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3.11.5 基层腻子干透后涂刷一遍封闭底漆,底漆的涂刷顺序是先刷天花板后刷墙面,墙面是先上后下;面漆操作要求同底漆,一般刷1~3遍,如不按照此要求施工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1.6 涂料施工完毕后,墙面应涂饰均匀、粘贴牢固,没有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问题。如不满足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十二节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的要求。 3.12.1 屋面施工每做完一层结构必须报项目部进行隐蔽验收,如发现有擅自隐蔽的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2.2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处的罚款,并做返工处理。 3.12.3 找平层平整度及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12.4 屋面保温层内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设置排气导管和排气孔,未达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3.12.5 屋面找平层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如发现养护时间不够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12.6 防水卷材粘贴前基层清理干净后先涂刷冷底子油,防水卷材搭接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若出现粘结不均匀的,空鼓开裂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12.7 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给予200元~500元/处的罚款。 3.12.8 屋面砖因砂浆不饱满、粘结不牢固而造成空鼓脱落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并做返工处理。 3.12.9 屋面砖施工完毕后,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破碎、脱落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并做返工处理。 第十三节 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质量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 3.13.1 构件的材质与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给予1500元/处的罚款。 3.13.2 钢结构放样前需核对图纸的安装尺寸和孔距以1:1大样放出节点,如不按照此要求施工,将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13.3 构件表面有裂纹、空穴、固体夹杂、未熔合、未焊透、形状缺陷和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将给予50元/处的罚款,并做返工处理。 3.13.4 构件外观有凹面和损伤,焊疤、飞溅物、毛刺未清理干净,给予50元/处的罚款,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 3.13.5 螺栓孔制作严禁采用气割制孔,螺栓孔壁质量需符合规范要求,否则将给予300元/处的罚款。 3.13.6 焊缝观感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焊脚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并做返工处理。。 3.13.7 构件表面涂装不满足防腐或防火要求,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300~1500元/处的罚款,并做返工处理。 3.13.8 螺栓的紧固顺序应从中间开始对称向两边进行并确保螺栓紧固的质量,若螺栓紧固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3.13.9 零部件未顶紧、组装面未紧贴、边缘空隙超过规范要求,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200~1500元/处的罚款。 第十四节 采暖及给排水工程 3.14.1 管材合格证书齐全、管材无质量缺陷,若管材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并要求更换不合格的管材,一切费用由施工队伍承担。 3.14.2 管道连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螺纹完好、焊接连接规范、法兰连接平整,若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14.3 管道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防腐到位,如出现防腐不符合要求或不进行防腐的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14.4 管道安装水平度及垂直度符合标准,如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14.5 管道保温材料选型合理、保温层符合要求,如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14.6 管道支架设置数量、牢固性满足规范要求,若出现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14.7 水管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若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14.8 穿墙或板处按要求设置套管,套管长度满足使用要求,若出现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3.14.9 地沟内敷设管道坡度、排气、泄水装置及支架布置合理,如出现布局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将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十五节 建筑电气 3.15.1 配电箱内配线整齐、无胶结现象,如配电箱内接线出现杂乱无章的现象将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3.15.2 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无断股,如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3.15.3 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如出现零件缺少等情况将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3.15.4 开关动作灵活可靠、有漏电保护的回路,箱内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井汇流排配出,如接线不符合要求将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3.15.5 电线、电缆包装完好,查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认证标志及线缆外护层标识和制造场标,绝缘层厚度要求均匀,线芯直径误差不大于标称直径的1%,如电线、电缆不符合要求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3.15.6 钢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非镀锌钢管无锈蚀,镀锌钢管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无及配件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场标,如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钢管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5.7 灯具合格证、涂层完整,灯具无损伤及附件齐全,如现场所用灯具无合格证或附件不全的情况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且不允许使用合格证的灯具。 3.15.8 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涂层完成,如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15.9 接地装置的焊接规范,暗敷引下线采用卡钉分段固定,明敷引下线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油漆防腐、无遗漏,如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将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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