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学习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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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学习内容 注:2013年以来,建德市公安局发布了一系列民爆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发布后,又因管理方法改进、应对新生问题等原因,被之后的文件规定修订或者替代,现对这些文件进行梳理、汇编如下,将已被修订或者替代的规定删去;同时,对相关国家标准的常用规定进行了摘录,以方便学习,提高学习、执行效率。 目 录 1、关于规范爆破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3、电子邮箱报告民爆物品流向动态制度(定稿) 4、民爆物品临时存放场所管理要求 5、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应用要求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7、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 关于规范爆破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公安厅《爆破作业现场配送安全作业十条铁规》、杭州市公安局《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从业单位制度建设)以文件形式明确单位分管领导,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机构并配足人员;落实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制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证件佩带、分色着装、现场保管箱等相关设备、登记台账等是否到位;落实禁酒制度,严禁器材保管、仓库值守、道路运输、器材搬运、现场作业等涉爆岗位人员酒后上岗、酒后作业、当班期间饮酒。 严格落实爆破作业活动持证上岗制度,严禁爆破作业单位以任何形式挂靠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作业时佩带单位制作、公安机关签章的《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其发放工资、为其缴纳“五金”等社险的凭证,对凭证不全的作业人员,由作业单位负责收回其《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并交公安机关封存。 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涉爆从业人员、矿山及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规程、法制教育,每人每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并建立工作台账;建立涉爆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制度、逐人确定管理责任人,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或者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应立即暂停其爆破作业活动、收回其许可证和上岗证并交回原发证部门并报告公安机关。从业单位应建立违反安全规程人员脱产集中学习教育制度,适时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发现、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违反安全规程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进行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文件规范等的再学习、再教育,脱产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三天,实施情况应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认真落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示》、《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提示》;每月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和从业人员动态表现的排查分析,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条 (道路运输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民爆器材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人员途经道路配送民用爆炸物品。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以配送服务的名义购买、储存、运输(配送)民用爆炸物品。 在本市区域内途经道路配送民用爆破器材应当向公安机关申领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严格执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等规定。 第三条 (民爆器材装卸运输)落实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负责人在装车前、出车前对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装车,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并签名后方可出车。 装运车辆车厢应为封闭式、产权应属爆破作业单位或者工程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在仓库、作业现场必须熄火后再进行装卸作业;车厢内部应保持清洁,四壁无尘,车厢导电地胶板性能可靠,无化学物质粉尘;车辆每次完成运输后必须打扫干净,清出车厢内残留的药粉、药渣以及遗留的民爆物品,车厢内不得有任何其他杂物;中途装卸器材后、每次启运前必须落实押运人员对车厢门关闭、上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雷管与炸药应当分车装运,特殊情况下同车装运的,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7.3.1.9的规定;雷管必须用专用保险箱或现场作业箱并且内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和装运;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无明显的声音),在车厢内应当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扔、丢、甩、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严禁过高堆放、失稳、超高、超宽、超载(含包装物质量);严禁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严禁在爆炸物品运输车和临时存放处等集中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对零散、无固定的雷管作业。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车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装运爆破器材;严禁在高温气候或环境中,或者在无专门安全保障措施的夜间进行配送、装运作业。在爆破器材装车前、停运输及放中、卸货前,均应注意厢体及厢内温度,温度过高时必须采取紧急安全措施,严防器材变质发生爆炸。 严禁装载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在太阳照射环境、有人居住的建筑周边、人员集聚区逗留以及载药维修;驾驶室仅限搭乘一名押运人员,严禁车厢内载人、驾驶室超额或者搭乘其他人员,严禁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混装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 (作业现场安全警戒)爆破作业项目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距离要求,在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区边界部位或者出入口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 从爆破器材运入现场开始,应对作业现场装卸、临时存放、装药部位划定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在边界设置警戒带、实施安全警戒,严禁同时进行土石方清运、钻孔等任何其他生产作业活动,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其他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靠近或逗留,严禁牲畜、人力、机动车辆或其他移动物体靠近。 严禁在有杂散电流、感应电、雷电等的环境中进行爆破作业。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能产生杂散电流、感应电等的设施(包括手机、对讲机、喊话扩音器等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警戒区。 第五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施工时,要根据爆破工程的级别,由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的土岩爆破工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应到现场指导施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进行装药及后续作业活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并携带该项目的爆破设计方案。 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对凿岩施工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及时掌握地质变化、异常等情况,确保炮眼布孔符合爆破设计要求;在施工前逐孔测量孔径、深度、角度等,逐孔明确装药品种、数量等要求,并以图纸形式交待、指导爆破员严格按照要求施工;爆破工程实施中确实需要变更爆破设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在现场予以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在爆破工程实施中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在现场予以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对应当进行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项目,监理单位指派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进行爆破施工。 第六条 (作业人员分色着装)负责现场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统一着紫色服装、戴红色安全帽,其他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戴红色安全帽;爆破员、安全员统一分别着黄色、红色服装;当班期间仓库保管员应统一着蓝色服装。服装应具有防静电功能。 未分色着装或者未佩带《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民爆器材装卸、临时存放、装药警界区。 严禁爆破作业安全员实施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活动。 第七条 (装药现场安全管理)现场临时存放民爆器材应落实爆破作业人员专门、不间断的看管,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近或者由非爆破作业人员负责看管;炸药、雷管严禁混放(炸药堆与雷管间距不小于25米),雷管、零散炸药应当分开存放在现场保管箱内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炸药、雷管严禁混合作业,严禁边装药、边卸药、边复孔等违章作业行为;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第八条 (现场视频监控建设)应在爆破作业现场(包括器材临时存放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配送到作业现场后的装卸交接、现场存放、领用发放、搬运、现场警戒、爆后检查、清退回库等环节进行全程视频监控。视频要始终保持画面清晰,监控无盲区,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要实时将现场图像传送到公安机关;确有难度的,由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结束后七日内将图像信息妥善保存至作业单位专用电脑上并能方便民警随时核查。 第九条 (作业现场器材搬运)单次炸药用量较大的爆破项目,需非爆破作业人员参与搬运民爆物品的,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操作基本常识、法制等教育培训并发给《器材搬运人员上岗证》(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所属单位、近期免冠照片、发证时间并加盖爆破作业单位钢印);搬运时应统一着绿色具有防静电功能的服装、随身携带上岗证,并在爆破员、安全员的可控距离内、全程指导监督下进行,否则不得参与搬运。 搬运人员原则上应有建德市常住户籍、无违法犯罪记录。搬运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条 (器材配送领用限制)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应配备配有双锁、符合安全要求的炸药、雷管现场作业箱,雷管、零散炸药在现场接收后应立即分开入箱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爆破员应凭本人IC卡、与安全员同时在场并按规定分色着装方可接收爆破器材。爆破员未持有本人IC或者爆破员、安全员未同时到场或者未佩带《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或者未分色着装或者现场未配备配有双锁的炸药、雷管现场作业箱的,不得接收、领用爆破器材,配送单位、仓库不得向其交接、发放爆破器材。 爆破员当日人均领用雷管不得超过200发;超过200发时,应由相应数量的爆破员分别在流向登记表上签名;爆破员达不到相应数量要求的,配送单位、仓库不得向作业人员交接、发放爆破器材。 第十一条 (单次最大药量限制)爆破作业项目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公共安全评估工作规范》等规定进行公共安全评估。 爆破作业项目单次配送或者出库的炸药量不得超过爆破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确定的单次最大炸药用量;配送单位、仓库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书面抄告单建立各爆破作业项目单次最大炸药用量登记台账,在每次配送、出库时认真核对;对未取得公安机关书面抄告单的项目,配送单位、仓库不得配送、出库。 第十二条 (流向动态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现场临时存放场所) 第十四条 (爆前爆后安全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设计方案中明确安全警戒距离以内的建筑及设施保护方案、人员疏散撤离方案、安全警戒方案并绘制安全警戒岗哨设置示意图;在爆破时设置警戒和明显标志并按照警戒方案派出岗哨,组织撤离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设备并停止其他作业活动。设置警戒哨时应确保视线全方位、防止有死角。 爆破作业现场应根据警戒哨位配备3只以上无线对讲机,施工过程中,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使用无线对讲机保持通讯联络;现场应配备并使用手持或固定的高音喇叭播放爆破预警、起爆、解除信号;警戒哨应特别注意、仔细观察、逐一检查警戒区内树林、草丛、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内有无人员逗留;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警戒区(常见的露天岩土浅孔、深孔爆破不少于200米,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的浅孔爆破不小于300米)、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放出后、解除信息发出前,警戒哨必须坚守哨位,防止人员等进入警戒区。 起爆后,应经过《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爆后检查等待时间后(露天浅孔爆破应超过5分钟,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分钟;露天深孔爆破应超过15分钟;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方可准许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区检查;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准许其他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 (民爆器材流向登记)民爆器材出库、配送、现场接收、现场保管、现场领用、现场回收、退库各环节应遵守《建德市民用爆炸物品集中配送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建公治[2010]6号)并需二名作业人员同时在场,认真核对器材品种、数量、编码与实物相符,按照《建德市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台账填写要求》、《<工业雷管及编码配送、领用、回收登记>、<炸药及编码、索类配送、领用、回收登记>登记要求及流程》(见附件,以下简称《配送交接单》)登记、分别签名后方可交接器材;签名必须分别亲笔签名,严禁代签。 爆破作业单位及领用器材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当班剩余器材应当清退回库、不得在作业现场、临时储存库及其他任何场所过夜存放的规定。当班领用器材有剩余的,应及时通知配送单位、仓库到现场回收。回收时,回收人员应随车携带《配送交接单》配送单位联至现场,与领用器材人员共同将配送单位联、作业单位联的清退回收登记内容如实登记完整,并由回收人员、领用器材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后,各自妥善保存并及时交回单位归档。 第十六条 (仓库安防补充规定)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建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防范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建公治[2010]6号》),并在值班监控室安装与110联动的紧急报警装置、在库区安装电子巡更设备,值守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仓库值守人员上岗证》、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电子巡查;每次巡查后应及时恢复库区周界报警、库房110区域报警系统至布防状态。爆破作业单位每周至少对电子巡更数据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整改巡查不到位等问题;在每月月末5日内将电子巡更设备交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服务窗口读取电子巡更数据。 建有(包括租用)仓库的涉爆单位,单位分管领导、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仓库保管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附件1: 建德市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台账填写要求 (建德市公安局 2013年9月) 1、本套台账共分5大种,包括:台账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进出库登记本》、台账2《工业雷管及编码配送、领用、回收登记本》、台账2-2《炸药及编码、索类配送、领用、回收登记本》、台账3《爆破作业项目领用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台账4《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员监炮记录登记本》、台账5《爆破员现场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及编码登记本》。装订时,可按时间、类别、作业单位或作业项目等分类有序装订,以备随时检查。 2、台账1(共四小种,分别为《总账A》、《总账B》、《作业项目分账》、《单一品种分账》,用于经营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储存仓库,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实际情况。本台账由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登记、保管,建库单位应及时归档。储存品种较多或有多家使用单位的仓库,应同时建立《总账A》、《作业项目分账》、《单一品种分账》,其中后二各主要用于内部货品进出记账、厘清各作业项目、单一品种的进、出及库存数量;海螺、巨化石矿、建铜、红狮等矿山自主爆破作业单位专用仓库,可以只建立《总账B》,但应在登记时细化到民爆器材的具体品种。 3、台账2用于工业雷管及编码、炸药及编码、索类的配送、领用、回收登记,本台账由配送单位、作业单位的配送人员、现场保管员分别负责落实登记、保管及归档。为减轻各作业环节登记工作特别是雷管编码、炸药编码登记的繁琐,减少人为差错,本台账由仓库保管员在出库前详细、如实登记后在各作业环节进行流转,各环节作业人员对品种、数量、编码核对无误后双人亲笔签名。 4、台账3用于爆破作业项目领用、清退民用爆炸物品日记账(即作业项目使用民爆物品总账),由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负责落实登记、保管并及时交作业单位归档。 5、台账4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安全员监炮记录,由安全员填写、保管,及时交作业单位归档。 6、爆破作业单位一个作业项目有多个相对独立的作业面或者当班需进行二次以上作业,一次领用的器材需分批、分次发放时,作业单位在建立台账2的同时还要建立台账5《爆破员现场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及编码登记本》。 7、台账中“现场保管员”是指在作业现场负责看管领用的爆破器材的爆破员;“爆破作业人员”人系指爆破员、安全员;“配送(回收)人员”是指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押运员、驾驶员或者仓库发放器材的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填写单位统一为“雷管:发,工业炸药:公斤,导爆管、索类:米”。 附件2: 《工业雷管及编码配送、领用、回收登记》、《炸药及编码、索类 配送、领用、回收登记》登记要求及流程 (建德市公安局 2013年9月) 一、登记说明: 1、本台账一式二联,分别由配送单位(或仓库)、作业单位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爆破作业单位及其自有或者租用仓库按爆破作业项目建档,一个爆破作业项目一档;集中配送单位可以按配送车辆建档,一车一档;爆破作业单位自有或者租用仓库的,应当由单位、仓库分别汇总作业单位联、配送单位联并分别单独建档。 2、为加快各环节交接流程,表中民爆器材品种、数量、编码由仓库保管员在出库环节负责填写,要求一具体品种单列一行。出库时,零散炸药应存放在炸药现场作业专用箱内,雷管应当存放在雷管现场作业专用箱(或袋)内;炸药、雷管应当分车运输。 3、民爆器材配送至作业现场后,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同时在场、出示作业证后方可交接器材,现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接收签名后,由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留存作业单位联、配送人员收回配送单位联并分别妥善保管。 4、爆破作业单位及领用器材人员、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当班剩余器材应当清退回库、不得过夜存放的规定。当班领用器材有剩余的,领用器材人员(即签名领用器材的爆破员、安全员,下同)应及时通知配送单位、仓库到现场回收。回收时,回收人员应随车携带配送单位联至现场,与领用器材人员共同将配送单位联、作业单位联的清退回收登记内容如实登记完整,并由回收人员、领用器材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后,各自妥善保存并及时交回单位归档。严禁爆破作业人员在爆破作业或者装药结束前在清退回收登记栏目签名或者确认无爆破器材剩余或退库。 5、回收的民爆器材入库时,由仓库保管员在配送单位联上注明入库时间并签名。 6、一个爆破作业项目有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作业面或者分二次以上作业的(即一次配送或者出库的器材分次使用或者由多个爆破作业班组分别领用的),应同时建立《爆破员现场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及编码登记表》,落实现场保管员,按作业面、按次或者班组落实如实登记。除爆破作业现场附近已建设符合条件的临时储存库(不得过夜存放)并经治安管理大队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情况下仓库、集中配送单位不得超过治安管理大队函告的单次最大炸药用量出库或者配送器材。 7、民爆器材出库、配送、领用、回收各环节均需各方二名作业人员同时在场,并在核对器材品种、数量、编码与实物相符、登记无误后方可签名、交接器材;签名必须分别亲笔签名,严禁代签。其他台账的登记均须遵守此项要求。 8、爆破作业、民爆器材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在民爆器材由生产单位、销售单位销售、配送入库时,也应建立本台账。 9、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为每个爆破作业班组配备硬质文件夹,以方便登记、及时汇总存放登记表,严防遗失;同时,登记表严禁折叠,以确保页面清晰。 二、集中配送情形下的流程: 1、出库环节。仓库保管员负责填写好作业单位、项目名称及地址项,对出库的器材品种、数量、编码清点、核对无误后如实登记并双人签名。 2、配送环节。配送人员对出库器材品种、数量、编码清点、核对无误后双人签名;配送到达现场后,注明到达作业现场时间。 3-1、现场接收环节。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安全员双人同时在场,对配送到现场的器材品种、数量、编码清点、核对无误后双人签名。 3-2、现场保管员、安全员在接收并签名后,配送人员收回配送单位联、现场保管员留存作业单位联。 4、现场领用环节。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到现场保管员处领用器材时,应对领用的品种、数量、编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如实填写领用时间并双人签名。 5、现场清退回收环节。清退回收时,配送人员应携带配送单位联到作业现场,由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分别在配送单位联、作业单位联如实登记清退回收的器材品种、数量、编码并双人签名后,由配送单位回收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对应项双人签名并注明现场回收时间。然后由配送人员收回配送单位联、现场保管员留存作业单位联。(即:配送单位联可以无“现场领用时间”及作业人员领用签名。) 6、回收入库环节。器材回收入库时,仓库保管员对回收入库的器材品种、数量、编码核对无误后双人签名并注明回收入库时间。(即:作业单位联可以无“回收入库时间”及仓库保管员回收签名。) 7、对“双人签名”的要求。双人在各作业环节必须始终、同时在场,签名要求分别亲笔签名,不得代签。特别强调:仓库库房门开启后、锁闭前及爆破作业现场器材接收后、爆破作业人员领用前的现场临时存放期间均须双人在岗(有符合条件的临时存放库房的,可以由现场保管员负责专门看管,但库房钥匙应当由现场保管员、安全员分别保管)。 三、专用仓库就近储存情形下的流程: 1、由各环节作业人员参照前述要求如实填写。 2、二个以上操作环节系同一批作业人员负责的,作业人员应分别在其负责的各环节的登记项目上如实登记、签名。 3、配送单位联、作业单位联分别由就近储存的专用仓库的仓库保管员、现场保管员负责妥善保管、及时汇总至仓库(或仓库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分别建档备查,不得只建档保管其中一联。 附件3: 《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式样及制作说明(2014年修订) 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 编号: 照片 姓名: 性别: 作业类别: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爆破作业单位名称 作业单位经办人签名: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名: (作业单位公章) 公安机关备案审核人签名: (正面) (背面) 制证说明: 1、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作业人员,需持有所在爆破作业单位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否则不得上岗作业;《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由爆破作业单位按照统一式样制作,背面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等提交治安管理大队备案,同意备案后由审核民警在背面签名。 2、“编号”、“作业类别”、“有效期至”统一填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的编号、作业类别、有效期填写并保持一致。但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作业人员年龄将届满60周岁的,应将其有效期限更正为不超过60周岁的日期。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3、仓库专职看守人员、作业现场协助搬运民爆器材人员应参照本式样,增加“身份证号”栏、删去“作业类别”栏,分别制作《仓库值守人员上岗证》、《器材搬运人员上岗证》,其有效期最长分别不得超过二年、六个月,《仓库值守人员上岗证》有效期同时不得超过55周岁的生日。此二类人员应由爆破作业单位面试、培训、考核合格后,连同培训及考核合格记录、居民身份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仓库值守人员还需逐人提交《民爆储存仓库专职看守员基本情况登记表(2014年修订)》)报治安管理大队备案,同意备案后由审核民警在背面签名。二类人员的证件编号按照“单位简称的首位拼音字母+四位阿拉伯数字”的规则进行编号。 4、仓库值守人员应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取得保安员证,现有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保安员证。 5、应妥善保管上岗证,并在作业时随身佩带;有效期满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重新制作、重新向治安管理大队备案;人员离岗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在公安机关定期、不定期的核查中,发现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凭证等不全的,或者出现依照规定应当暂停其作业活动情形的,由作业单位负责收回其《上岗证》、暂停其爆破作业活动交治安管理大队封存。 6、爆破作业单位应根据《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建立相关人员名册,名册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作业类别、首次许可日期、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是否上岗、上岗时间”;爆破作业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作业单位的,应按照前述要求建立离岗人员名册,并增加“离岗时间”、“离岗原因”。人员名册应实时更新并妥善长期保管。 7、为保证全市上岗证式样统一,建议各单位到巨峰爆破有限公司楼下打字复印店制作,价格自行协商。爆破作业单位对《上岗证》的制发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务必完善并严格落实好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和要求,明确经办人、签发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对作业单位提交的相关凭证的审核、前科核查承担监督责任。 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安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 1 道路运输(配送) 1.1 严禁未取得民爆器材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人员途经道路运输(配送)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已取得民爆器材道路运输资质但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以配送服务的名义购买、储存、运输(配送)民用爆炸物品。 1.2 途经道路运输民爆物品,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严格执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等规定。 1.3 市内途经道路运输(配送)民爆物品的,应按规定在运输(配送)前将配送计划报公安机关备案,并随车携带《工业雷管及编码配送、领用、回收登记表》、《炸药及编码、索类配送、领用、回收登记表》;实际运输(配送)至各作业项目(地点)的民爆物品种类、数量,应当与登记表内容一致。 2 民爆物品临时存放场所(移动式库房) 2.7 实时、如实、规范登记民爆物品接收、领用、库存、清退回库等登记台账并“账物”相符。 2.8 民爆物品从临时存放场所配送至作业现场,应使用民爆物品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装卸作业前应先熄火。 2.9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无明显的声音),在车厢内应当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扔、丢、甩、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严禁过高堆放、失稳、超高、超宽、超载(含包装物质量)。 2.10 落实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者仓库保管员,在民爆物品出库前对车辆安全、车厢清洁状况、驾驶员有无饮酒等进行检查确认;在出车前对车厢门是否关好并上锁进行检查确认,监督车辆限乘驾驶员和负责押运的爆破作业人员各一人,不得同车搬运炸药和雷管,不得同时搬运其他物品;零散炸药、雷管必须使用专用保险箱或现场作业箱并且内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和装运;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并签名后方可出车。 3 爆破作业人员 3.1 初次领证的爆破员由作业单位制发《爆破作业人员“实习爆破员”上岗证》(以下简称《实习证》);持《实习证》的爆破员必须在取得《上岗证》、经验丰富的爆破员的现场指导下方可进行装药等作业活动,严禁持《实习证》的爆破员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3.2 非本市注册的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本市注册的爆破作业单位初次领证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治安管理大队组织的上岗前的法制、安全集中教育;对未参加岗前集中教育的爆破作业人员,作业单位不予核发《上岗证》、《实习证》。 3.3 应当由各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确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负责施工,不得随意更换爆破作业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作业人员的,需经委托单位同意、并事先将变更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经杭州市公安局审批的项目,还应将变更情况报请杭州市公安局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变更后资格等级降低的,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3.4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进行装药及后续作业活动。 3.5 经杭州市公安局审批的项目,爆破安全监理单位指派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进行装药及后续作业活动。 3.6 C级项目,应由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监理;B级及以上项目,应由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监理。 3.7 每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每天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得超过两个。 3.8 深孔爆破、单次炸药用量达到200公斤或者需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物品的,当班施工的爆破员不得少于2人;爆破员当日人均领用雷管不得超过200发。 4 爆破作业现场 4.1 在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区、危险区域边界部位和有人员、车辆进出的出入口、通道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并在每次爆破前及时更新爆破公告内容。 4.2 每次爆破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实地勘察,按照该项目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爆破设计书》;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经过爆破作业单位内部审核、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对钻孔施工进行技术交底。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携带《爆破设计书》,在装药前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4.3 爆破作业人员应佩带《上岗证》并按规定分色着装: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着紫色服装、戴红色安全帽;爆破员、安全员、仓库保管员分别着黄色、红色、蓝色服装;服装应具有防静电功能;安全员不得实施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活动。 4.4 单次炸药用量较大的爆破项目,需非爆破作业人员参与搬运民爆物品的,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操作基本常识、法制等教育培训并发给《器材搬运人员上岗证》(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所属单位、近期免冠照片、发证时间并加盖爆破作业单位钢印);搬运时应统一着绿色具有防静电功能的服装、佩带《上岗证》,并在爆破员、安全员的可控距离内、全程指导监督下进行。 4.5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及仓库值守、器材搬运、负责民爆物品配送的驾驶员等岗位人员不得酒后上岗、酒后作业、当班期间饮酒。 4.6 民爆物品装卸、临时存放、装药时,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未分色着装或者未佩带《上岗证》的爆破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带入警戒区;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的,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行警戒区;严禁在警戒区内同时进行土石方清运、钻孔等任何其他生产作业活动;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4.7 现场临时存放民爆物品时,应落实爆破作业人员专门、不间断的看管且不得脱离看管人员的有效控制;炸药、雷管严禁混放,雷管、零散炸药应当分开存放在现场作业箱内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不得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整箱(袋)的炸药、现场作业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气设备、无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的地点。 4.8 炸药运入装药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至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 4.9 炸药、雷管严禁混合作业,严禁边装药、边复孔等违章作业行为;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4.10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车、铲车、挖机、拖车、自行车、摩托车等搬运爆破器材。 4.11 在爆破作业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作业现场装卸交接、现场存放、领用发放、搬运、现场警戒、爆后检查、清退回库等环节进行全程视频监控。视频要始终保持画面清晰,监控无盲区,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要实时将现场图像传送到公安机关;确有难度的,由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结束后七日内将图像信息妥善保存至作业单位电脑。 4.12 爆破员应使用本人IC卡、与安全员同时在场并按规定分色着装方可接收爆破器材;配送单位、配送人员或者作业单位、仓库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临时存放场所管理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对接收、领用器材人员是否IC卡持卡人本人进行核对,对“人卡不符”的,一律不得向其交接、发放民爆物品。 4.13 隧道口、内部输电等线路安装、固定到位,无线头外露、下垂等可能引爆民爆物品的安全隐患。 4.14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4.15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应在作业前对瓦斯含量进行检测,在作业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的各项规定。 4.16 按规定做好民爆物品流向登记、按《电子邮箱报告民爆物品流向动态制度》(见附件)及时报告民爆物品流向动态。 4.17 爆破作业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建筑、构筑物、办公场所、施工人员宿舍等,有无非法储存、非法购买民爆物品等。 5 安全警戒落实 5.1 爆破工程应按规定设立爆破指挥部(组)或指挥人,负责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检查安全警戒区域内人员、设施的撤离和和撤离情况的再检查;下达起爆等指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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