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虽然解除违约责任仍要承担.doc
《卖房合同虽然解除违约责任仍要承担.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卖房合同虽然解除违约责任仍要承担.doc(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卖房合同虽然解除违约责任仍要承担平常在合同纠纷中提到的违约责任,一般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主张的合同责任。在我们代理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中,大部分都是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一方违约时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换言之,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有可能在另一方违约时行使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作为守约方当然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在合同并不解除的情况下向违约方提出违约责任,这一点不难理解。而有相当一部分合同纠纷,是因为一方的
2、严重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客观上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而致合同终止,那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行使合同解除权致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同时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呢? 实践中,确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是合同既然解除了,则违约责任不能再主张,认为是解除行为使合同终止的结果已经吸收了违约责任的内容。另一种认为,违约系一方的背信,也是提出合同解除的前因,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损害守约方的利益。日前,我本人代理的一起因为买卖二手房屋的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案件的情形是这样的: 来自江苏南京的金女士,在2009年7月间,在上海某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的
3、居间下,就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的的房屋,与作为共有人的葛某甲、葛某乙共同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两名共有人以75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给金女士,双方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时明确,在签订合同以后,如果卖方不出售该房屋,除将已收的房款全部退还给买方金女士以外,还应按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给买方。此外,双方也在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购房心切的金女士当即交付了购房定金,并积极筹措购房款,随后按合同约定数次向卖房人交付了房款49万元。就在金女士积极为履行合同进一步筹集余款时,卖方突然无故违约,表示不愿意再出售房
4、屋。后来,迫于卖方的坚决态度,金女士无奈与对方签署了解除合同的书面约定。2009年8月16日,卖房方退还了金女士交付的49万元房款。金女士认为,由于卖方的无故毁约行为,导致自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合同解除了,但作为卖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无果,金女士决定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的权益。事后,她委托我作为其案件的代理人,向房屋所在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月7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本起诉讼案作出“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038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金女士关于要求葛某甲、葛某乙两名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两名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女士承担10000
5、0元的违约金(因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支付能力,金女士没有主张房款的20%,即150000,而是只主张了100000元)责任。这起案件就是以解除合同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定裁的,也是因为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讨论吧,所以将本案的情形提出来,也供相关的当事人朋友借鉴与参考。 附:本案判决书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0384号 原告金X,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XX路X号XX幢XXX室。 委托代理人李前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甲,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上海市松江区精神卫生
6、中心住院治疗。 法定代理人葛某丙,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XX弄XX号XXX室。 被告葛某乙,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XX弄XX号XXX室。 被告葛某丙,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XX弄XX号XXX室。 原告金X诉被告葛某甲、葛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09年11月28日依法追加葛某丙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婉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前军、被告葛某乙、葛某丙(又系
7、被告葛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诉称,2009年7月,原告在居间方上海安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就购买被告葛某甲及葛某乙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严中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与被告葛某乙及被告葛某甲、葛某乙的共同受托人葛某丙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葛某甲、葛某乙以75万元的价格将其共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时明确在签订合同以后,若卖方不出售该房屋;除将已收取的房款全部退还原告以外,并按总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给买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数次向被告交付部分房款49万元。就在原
8、告积极为履行合同进一步筹措资金时,被告突然无故违约,不愿意出售房屋。2009年8月16日,被告退还了原告的49万元房款,但却拒不承担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背离诚实守信的合同基本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另被告葛某丙系被告葛某甲的监护人,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其监护过程中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葛某甲、葛某乙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被告葛某丙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葛某甲、葛某丙共同辩称,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交易应在2009年7月31日到房产交易中心,后没有去,拖延至8月9日到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虽然 解除 违约责任 承担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