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骜丽景春天项目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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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骜丽景春天项目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甲 方:四川博骜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邻水县奥嘉古邻广场 乙 方: 通讯地址: 甲方为顺利推进博骜丽景春天项目商品房的销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博骜丽景春天项目商品房委托给乙方代理销售。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项目名称 邻水县博骜丽景春天项目。 二、项目地址 邻水县鼎屏镇。 三、销售范围 博骜丽景春天项目的住宅(不含安置房)、车库。 四、销售价格 1、甲方会同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及项目的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分阶段地、合理地组织制定项目商品房销售均价(以邻水市场前3个月的成交均价涨跌比例为依据上下调整或浮动)。每个价格阶段原则上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乙方在每阶段商品房销售前,按照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的每期商品房销售均价制定分户底价价目表,经双方签字确认之后作为销售依据。乙方在销售时不得低于甲乙双方确定的该底价进行销售,如有擅自低于底价进行房屋销售,其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且甲方有权在其支付给乙方的佣金中抵扣。 2、销售过程中,乙方可在双方约定的底价基础上,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格,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实施。实际销售价格与甲乙双方制定的底价的增额部分为溢价。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的降价促销及折扣优惠销售无溢价。对乙方自制销售增加的价格,或销售中降价销售以及促销部分的优惠,必须经甲方签字后方可实施和生效,否则概由乙方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3、甲方保留10套住宅和10个车库自行销售,其销售收入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若甲方自行销售房屋超出10套住宅和10个车库,其超出部分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五、代理方式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代理销售甲方开发建设的丽景春天商品房。在乙方代理销售期间,乙方在代理销售范围内的所有售出商品房及金额(除甲方保留部分外)均视为乙方的销售业绩(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并以此计算乙方的销售佣金。 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2、甲方协助乙方提供该项目销售必备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分层平面图、面积、户型图以及施工进度计划、交房标准等相关资料。 3、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交房期限。 4、负责审核销售合同、收款、售房合同登记、银行按揭和房屋产权、国土使用权证办理,落实购房人的合理要求等工作。 5、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在销售过程中的有关工商、城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外协调工作。 6、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文本。 7、提供装修好的销售中心以及销售所需的办公用品,包括售房车、项目楼盘模型、销售桌椅、空调、电脑、文件柜、电话机、饮水机、效果图、支付水电及座机电话费用等。 8、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乙方的工作,对乙方的营销策划、营销推广、销售业务及内部管理等不合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应当无条件听从并立即纠正和整改。若乙方不及时按要求进行纠正、整改,并因此影响了甲方的商品房的销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责令乙方及其所有人员立即退场。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导,并自行组建销售队伍以及负责日常营销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营销策划等),自行负责承担所有费用。 2、乙方承担所聘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承担所聘人员因工伤、亡的赔偿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护和社保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其聘用人员办理相关社保和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乙方所聘用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 3、乙方负责所聘人员的吃、住、服装以及生活水、电、气等费用。 4、严格执行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5、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范围进行宣传。 6、不得私收、挪用任何房屋销售、预定款项。 7、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做好客户资料收集整理、款项催收等系列的后续工作。 8、认真执行房地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条款。 9、乙方在代理销售期间,须保证有六名以上销售人员和一名销售主管人员到甲方项目上班并开展营销工作,若遇开盘和促销活动,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增加人员。 10、乙方每月30日前将当月销售总结报告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汇报,且销售总结报告须经甲方销售部门负责人认可确定。 1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个月须向甲方提供适合项目发展的营销方案,并经甲方确定认可。 12、乙方每三个月对邻水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调研,并形成详细的调查调研报告后上报甲方;制定切实可行的、适合项目营销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1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开展营销宣传。 14、乙方对销售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使其能胜任销售工作。 15、甲方对乙方销售人员有监督管理权,若发现乙方销售人员业务技能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天内进行更换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 16、协调解决有关销售及房屋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纠纷。 七、佣金计、结算方式 1、销售佣金计算 项目自开盘销售后,乙方在6个月内实现的销售,其佣金按以下方式计提: ①、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下,按实际完成任务的1%计提佣金; ②、8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部分按1.1%计提佣金; ③、10000万元以上销售部分,按1.2%计提佣金。 项目自开盘销售后,若乙方在6个月以内未完成8000万元的销售任务,之后其销售的房屋统一按1%计提佣金。 2、销售佣金的预提 甲方每月以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金额为准向乙方预提当月佣金。 3、预提销售佣金的支付 ①、甲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预提佣金的60%支付给乙方; ②、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将每月预提佣金未支付的40%一次性结算给乙方。 ③、乙方结算佣金需向甲方提供税票。 4、销售的溢价 ①、乙方在6个月内完成8000万元以上的销售任务时,甲方向乙方结算溢价分成部分,甲乙双方按8:2比例分成(即甲方8成,乙方2成作为乙方的溢价佣金)。若乙方在6个月内未完成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以上的销售任务时,甲方对乙方的销售溢价不进行分成。 ②、销售溢价在合同期满后结算。 5、乙方交纳进场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保证金在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时一次性缴纳,此保证金在乙方领取第一次预提的佣金时一次性退还,未履行合同则不予退还。 6、如有客户退房,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单方面同意客户退房,甲方需要支付乙方该套房屋的销售佣金,乙方可再对该套房屋进行销售,并按约定提取销售佣金;乙方无权同意客户退房。 八、代理销售期限 2014年 3月 日至2015年 6 月 日(时间为一年半)。 九、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严格执行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每发现一次,甲方在乙方佣金结算中扣除人民币5000元。 2、若乙方私收、挪用任何房屋销售、预定款项,每发现一次,甲方在乙方佣金结算中扣除人民币5000元。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适合项目发展的营销方案,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在乙方佣金结算中扣除人民币3000元;若提供方案未能通过甲方确定认可,甲方在乙方佣金结算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 4、若乙方每三个月未向甲方上报详细的市场调查调研报告,甲方在乙方佣金结算中扣除人民币5000元。 5、若乙方未能确保有六名以上销售人员在岗开展销售工作,甲方每检查一次,每少一名销售人员,甲方在乙方佣金中扣除人民币5000元/人·次。 6、若乙方销售人员连续两个月未达到合同约定人数或者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调整人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7、若乙方销售人员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每次给予乙方处罚2000元至10000元;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次给予乙方处罚500元至2000元。 8、若乙方单方面向客户退房,每次给予乙方处罚30000元,扣除乙方该套房屋的销售佣金,乙方负责其退房后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9、乙方在项目开盘销售后六个月内未完成8000万元以上销售任务,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甲方如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甲方每天须按应付销售佣金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如超过一月未支付销售佣金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销售合同。 11、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还未结算的销售佣金给乙方。 十、合同终止及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妥善处理终止合同的有关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全面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双方协商同意后的对本合同的修改、扩充等,应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合同续签 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根据房屋销售情况和乙方销售管理能力,经甲乙双方商定,可继续签订委托销售合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经过协商不能解决,可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四川博骜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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