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石油销售分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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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分公司员工工时与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休假管理,确保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华中公司《关于两地分居员工探望配偶的有关规定》(华中销字〔2006〕11号)和《华中销售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华中销字〔2004〕147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不同生产和工作岗位特点,分别实行不定时和标准工时(周40小时、年2000小时)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所属加油站、油库所有岗位主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各单位可根据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有效平均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员工休息休假时间。 第五条 公司两级管理机关主要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章 法定节日 第六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下列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 上述法定假日适逢公休日顺延休假。 2、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少数民族重大节日,少数民族职工放假1天。 第四章 探亲假 第七条 探配偶假。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配偶住在离单位所在地200公里以外,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为二次,假期总天数为30天。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少数员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可由其配偶到员工工作所在地探亲,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路费,但每位员工的探亲路费一年最多只能报销两次。 第八条 探父母假。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父母不住在一起,父母住在离单位所在地12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父母假。员工与父母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父母假。 1. 未婚员工探父母的,每年休一次,假期30天。 2. 已婚员工探父母的,从结婚次年起,每三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第九条 员工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但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休假待遇;员工的父亲和母亲与员工配偶不在同一地居住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探配偶、探父母休假。 第十条 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员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为60天(含路程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可根据探亲距离和交通方式加计往返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上述探亲假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或抚养人(必须持有效证件证明),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员工的探亲地点为其配偶、父母等常住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1、已婚员工离婚或丧偶,本人未再结婚的,从次年起可以享受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在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从结婚后的次年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女员工在配偶工作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时间,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 3、凡是员工利用公差机会顺道回家探亲,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与探亲对象实际团聚时间达到探亲假规定的时间,员工在该探亲周期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对顺道回家探亲,按一次探亲假对待的,多开支的路费可报销。 4、经组织批准,带工资进修研究生、高级专业人才培养高校学习的员工,学制在一年以上,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时,可利用寒、暑假探亲。去外地进修满一年以上的员工,符合探亲条件的,也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利用寒假或暑假到探亲对象所在地探亲。但员工的探亲对象不能享受到员工学习所在学校和临时进修地点探亲的待遇。 5、员工在批准的探亲假期内,如同时出现病假时,只能享受探亲假待遇。不能把病假移至探亲假满后使用。员工在探亲假满之前如因患急病、重病或慢性病发作,不能按时返回公司,应事先以电报、电话或信函向所在单位续假,征得领导同意后有效。回公司后须持病历卡、药费单、病假证明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查批准,才能按病假支付工资,后补的病假证明无效。无故超假者,其超假天数按旷工论处。 6、员工休了年休假,冲抵探亲假。 第十四条 员工探亲路费报销标准,按照硬卧以下标准报销往返路费,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报销问题需报总经理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探亲假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对员工的探亲对象,人力资源部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探亲员工的探亲假台帐,及时掌握探亲对象的变动情况。探亲假在批准的月度内有效。员工符合探亲条件,由各部门或营销中心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员工探亲。 第五章 带薪年休假 第十六条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从次年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七条 企业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可带薪休假12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下同);满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1、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对于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经批准可以在一年内分二次享受。当年未休的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少数员工,可以给予每天20元的经济补偿。 2、中国石油系统内调入的员工,工龄可累加计算(下同),社聘员工按进入本公司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在其它企业的工龄不计算。 3、各部门、营销中心要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员工的休假,但不得因安排员工带薪休假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全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者; 2、当年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疗养、休养假者; 3、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以及受各种刑事处罚者;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 5、当年休了探亲假的员工; 6、对于符合上述款之一,但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停止享受。 第六章 婚假 第二十条 已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受婚假三天,如需到本单位所在地市以外的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另给路途假。若利用探亲假期间结婚时,只给婚假不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一条 凡我公司汉族员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少数民族员工男23周岁,女21周岁初婚者视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并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可享受婚假七天,对再婚的员工,按规定不能享受婚假。 第七章 丧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亲属(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死亡后均可享受三天丧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亲属丧事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公婆、岳父母死后,需要员工料理后事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八章 女员工生育假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生育,一般情况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女员工在24周岁以上(含24周岁)生育的为晚育,凡晚育女员工其产假为100天。 1、女员工生育属难产(一般指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属多胞胎,属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后至产前检查的时间,经医院证明,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生育假考勤。 3、怀孕在四个月内流产者,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假15-30天,其假期均按产假考勤。 4、女员工已放节育环,但造成怀孕,需人工流产者,假期按第3条规定处理。已有孩子的女员工不放节育环,造成怀孕,人工流产者,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 5、女员工非婚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事假对待。 6、婴儿未满一周岁需要哺乳的女员工,由所在部门在每班工作期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的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若员工本人自愿,经部门和单位同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批准,可在产假后一次性休哺乳假20天。 第九章 工伤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需要休息,须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方可休息。 1、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因伤情较重住院治疗或出院后在家休息,指定医院出具证明,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按工伤假考勤。如果需要赴外地诊治的,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凭医院证明报人事部门及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去外地诊治,其往返路费、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假期按工伤假考勤,未经批准一律按事假处理。 2、工伤员工复工后,原伤复发时,经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可继续按工伤假考勤。 3、员工因工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长休手续,长休期间每月按时向所在单位送交伤假条,按工伤假考勤。 第十章 病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请病假,必须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在诊治期间,须持有县级以上或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并按病假考勤。如员工不能提供相关病假证明,又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2、员工在上班时间需要看病,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在就近医疗点就医,就医时间在半天内的,可凭门诊收据直接按病假考勤,超过半天的凭医院病假证明考勤。 3、员工患急病在本单位所处地市外医院就诊,需持有病假证明,凭病历及医药费收据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在外患重病,不能来公司请假的员工可在病假期满返回公司工作后补办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4、员工因病需去外地治疗者,由县级以上或指定医院诊治医生建议,经员工所在单位及财务等部门批准,可按病假考勤。否则,不得按病假考勤。 5、员工利用病假,从事有报酬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按旷工论处。 6、对弄虚作假,开人情病假证明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索要病假证明的员工,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违纪责任。 7、员工请(休)婚、丧、事、产、探、年休假,在外地患急性病,在原假期内的仍按原假期对待,其超过原假期天数,必须凭县以上公立医院病假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病假有关手续,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按病假考勤;属慢性病者,应到县以上医院治疗,其它医院病假证明无效。 第十一章 事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本人提出申请,写明请事假原因及请假天数,根据准假权限,经批准后按事假考勤。员工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二章 准假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所有员工无论申请何种休假,以事前审批、本人办理、假后销假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员工无论申请何种休假,都必须提前填写统一的申请单,公司机关员工休假批准权限为:请假半天由直接领导批准;请假1-3天,逐级签署意见,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逐级签署意见,由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必须报人力资源部签字备案。营销中心机关员工休假批准权限为:请假一周以内的,参照省公司机关批准程序办理,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三天以上、一般管理人员请假超过一周、加油站(油库)经理(主任)请假超过半月的,逐级签署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加油站(油库)操作人员请假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条 员工要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提前申请,应事前电话通知并得到允许后,方能办理,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营管理者请假,按管理权限征求上级主管领导意见、并指定工作代理人之后,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离岗后,不能按时回岗的,必须及时与单位联系,说明理由及所需时间,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可按相应假期处理,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章 考勤 第三十三条 各考勤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考勤”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填报。机关各部室指定一名员工负责本部门考勤,驻库人员由调运部负责考勤;公司机关车队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考勤。 第三十四条 考勤员按照“按日考勤”的要求,每日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考勤,每月汇总考勤记录,并将相关部门开具的休假证明附在考勤表后,作为考勤依据。没有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各单位考勤员将当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员工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考勤表应包括考勤单位、考勤年月、员工姓名、每天的出勤情况、各类考勤的月汇总情况、特殊情况的说明、考勤员签字、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人事部门审核签字。考勤使用规范的考勤表和考勤符号。 第三十六条 按照规定上班时间无故晚到30分钟以内者为迟到;无故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超过30分钟至2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及以上者每5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要坚持正常出勤,杜绝旷工。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违反劳动纪律者,各单位要加强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各营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非因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地的,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请假,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权限审批假期或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其缺勤工作日一律按旷工考勤。对违反规 定审批假期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地方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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