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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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职工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北京铁路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京铁社保〔2015〕516号),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段管内工作场所存在或可能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各车间、科室,包括集经。 三、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段管内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狭窄,作业范围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能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危险工作环境,且易对作业人员安全构成生命危害的临时性工作场所。 四、段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逐级负责、职能管理、综合治理。 五、段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组织的监督管理,接受路局安监、社保部门的督导检查和归口管理。 六、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段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各车间、科室日常管理,安全、劳人、财务、设备等科室分工负责监管的综合治理负责制,确保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七、安全科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全段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劳人科要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协调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职业病防治所需费用、职业病危害治理、检测评价、健康监护、防护用品、宣传培训和诊断观察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日常管理 一、段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组员:安全科、设备科、劳人科、职教科、材料科、办公室、党群办、工会。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主管安全副段长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长任副主任、主管劳动安全副科长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 各车间必须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报职业卫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安全科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及日常的督导检查,组织落实防治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总公司和路局职业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办法; 2.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规划,负责组织具体治理项目的实施。 3.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配合铁路疾控所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会同劳人科组织安排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岗前、岗中、离岗)工作。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评价报告、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论报告(含复查报告)由安全科保存原件(各车间存复印件备查)。 5.督导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 6.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性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7.按照路局有关规定,制定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批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按照路局要求安排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休养工作;监督有关车间按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药品。 8.督导检查各部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规划、防护措施落实、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落实,通报整改职业卫生工作存在问题; 9.配合职教科做好职业危害职工及管理干部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型职业中毒的医疗救治工作。 11.执行年度职业病危害治理统计、报告制度。 12.完成上级交办的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三、劳人科负责职业病防治和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总公司和路局职业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办法; 2.参与职业卫生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以及急性职业中毒的医疗救治工作; 3.协助做好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的健康体检工作,并对职业禁忌人员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会同安全科核定各车间部门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岗位、工种和定员数量,保持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4.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四、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科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年度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治理资金,并组织实施治理达标。负责职业危害治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的保证。 2.设备科 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制度,并在初步设计阶段会同安全科编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方案。 (2)对段下达的职业危害治理项目,负责组织调研、设计和施工指导,编制尘毒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及时下达。 (3)负责将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纳入全段的设备检修计划,并按时下达检修计划。 (4)职业危害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科负责技术鉴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维修。 (5)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治理必须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治理设施要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 ③要保证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不受到有害物资和有害环境的介质损坏。 3.职教科 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要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 4.材料科 负责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性原材料的采购、验收,确保使用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5.工会、党群办 依法对段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职业病防治、建设工程中“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职业危害隐患投资治理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项目方案设计至投产竣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配合安全、职教做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参与职业卫生的应急处置、救援等。 五、各车间、科室(包括集经)是职业危害日常治理、预防职业病发生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路局、段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预防职业危害的逐级负责机制,做好本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并根据本车间的实际,提报本车间职业危害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段下达的各项任务。 2.设备车间要严格按照下达的设备检修计划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检查维修,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3.车间直接管理有害作业班组,要建立健全本车间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作业场所监护档案(按附件格式);要经常检查职业危害设备的使用及保养情况,确保作用有效,发现故障及时联系设备部门进行整修,确保运转良好;要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对未按规定佩戴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设备的个人或班组给予考核。 4.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初要结合段的安排制定出本车间的培训计划,组织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5.根据段的安排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时进行健康查体和有害作业人员年度休养,协助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第三章 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 一、段统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附件2-1);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附件2-2);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附件2-3);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附件2-4);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附件2-5);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附件2-6);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附件2-7);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附件2-8); 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附件2-9);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附件2-10);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附件2-11);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附件2-12); 13.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二、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附件3-1);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附件3-2);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附件3-3);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附件3-4);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附件3-5);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件3-6);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应当要符合以下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控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3.生产布局流程合理,符合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要求,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路局的有关规定要求。 四、安全科负责对职业危害作业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经所在地铁路疾控所指导并审核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组织进行申报,同时上报路局安全监察室和社会保险管理处备案。 五、安全科负责要随时掌握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数量、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变化情况,随时向路局安全监察室、社会保险管理处和所在地铁路疾控所报告;职业危害场所发生变化时,还应将变化情况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重新申报。 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应当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七、设备科负责将职业病危害治理设备和防护设施纳入段设备管理,制定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保证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正常使用,设备设施所在车间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八、段应开发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站段职业卫生评估标准》(见附件1),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达标活动,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改善生产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 九、贮存、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车间部门,必须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总运〔2014〕57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号)等有关要求,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治理和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十、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部门要认真落实《唐山机务段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办法》(唐机段〔2013〕88号),加强通风除尘设备、气体监测监控仪器、防尘毒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备品管理,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 “八必须、五禁止”红线标准,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保证职工在安全的条件下作业。 第四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 一、设备科负责,安全科配合,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有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与使用管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效果。 二、路局更新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相关费用,计列更新改造费用。路局大修项目中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相关费用,计列大修费用。铁路总公司下达建设项目中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验收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概算。财务科在提报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项目时,要将涉及到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费用一并纳入项目预算中。 三、设备科负责,安全科配合,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设备的交接工作,并纳入设备管理,保证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 四、安全科负责,设备科配合,工会监督,应及时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指路局下达段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并参与由建设单位或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科负责,设备科、劳人科配合,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竣工验收结果等相关资料向路局安全监察和社会保险管理处报告备案。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一、安全科负责,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财务科将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二、安全科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所天津铁路疾控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产生职业病危害全部工作场所,各车间部门不得要求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三、安全科负责,每年与铁路疾控所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并对铁路疾控所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四、安全科负责,在与铁路疾控所签订委托协议后,将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地铁路疾控所。 五、各职业危害场所主管车间部门,应在铁路疾控所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时,应当提前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与铁路疾控所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安全科职业卫生专职人员要配合铁路疾控所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在铁路疾控所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要对铁路疾控所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采用拍照或摄像等予以记录,保证采样检测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要求。 六、安全科负责,在收到铁路疾控所提供的定期检测报告并经段长审阅签字后归档,一个月之内,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安全科负责,各车间部门配合,对检测结果超标的工作场所,必须立即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八、安全科负责,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及时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六章 人员管理 一、安全科、劳人科协调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实行职业健康监护动态管理。 二、安全科负责,于每年年初,与铁路疾控所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协议,并组织职业危害人员部门,做好人员核实上报工作,由劳人科具体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时间安排,各部门抓好落实。 三、安全科负责,在接到铁路疾控所体检结果报告后,30日内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实行本人签认制度。 四、劳人科和安全科负责分工负责,对患有职业禁忌的职工立即进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疑似职业病人,由安全科职业卫生专职负责,按有关程序立即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调离等安置措施。 五、职教科负责,劳人科、安全科配合,按要求组织职业危害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六、安全科负责,各车间车间部门具体落实,为从事职业病危害的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各车间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防护用品有效,并建立相关领用登记台账。 七、安全科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岗位津贴,并规范管理。具体发放标准和范围仍按路局《关于公布有害作业人员享受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京铁安监函〔2002〕54号)执行。 八、安全科负责,各车间部门具体落实,要组织职业危害职工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时发现、消除、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九、劳人科负责,对职业危害职工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十、安全科具体负责,按照路局职业健康休养年度方案,轮流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休养。职业危害职工所在部门不得安排非职业危害职工进行休养。 十一、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 一、作业场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急性中毒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见附件 ),组织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协助事故调查。同时要立即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安全科、劳人科、工会报告路局安全监察、社会保险管理处及工会,同时报地方安监、劳卫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新确诊职业病病例,按职能分工,由安全科、劳人科、工会分别向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安全监察室和所在地铁路疾控所及工会组织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各车间部门要接受当地政府及铁路各级安全监察、卫生部门和工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时要立即通报安全科,并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挠。 二、上级和段职能管理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根据危害程度给予批评警告,下发通知书、指令书和工会“红、黄、白”通知书督促整改,危害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改。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停建关闭,并督办整改。 四、对出现职业病患者的、危害超标严重且得不到治理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伤亡事故的部门,按照段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一、各车间部门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台帐。 二、本细则由段安全科、劳人科、设备科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印发〈唐山机务段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机安〔2010〕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站段职业卫生评估标准 序号 项目 内容 评估要点与方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措施 1.1承诺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政策标准 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或有公章审批形式 1 2 1.2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织机构 1 3 1.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1 4 1.4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5 1.5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 检查年度防治经费明细 1 6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出示年度参保人员名册 1 7 1.7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接受48小时培训,有记录 1 8 1.8定期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查阅培训记录、名册和培训教材及考核成绩 1 9 制度档案 2.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查阅12项制度及规程 1 10 2.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查阅6类档案资料 1 11 2.3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保管齐全 查阅健康体检资料 1 12 2.4职业病危害申报齐全,作业点分布图表清晰 出示相关资料、图表 1 13 2.5建设项目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检查相关评价报告 1 14 2.6建设项目有职业病危害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1 15 2.7建设项目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报告 1 16 2.8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评价报告 检查各作业点检测报告 1 17 2.9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齐全 出示相关资料 1 18 标识公布与设施管理 标识公布与设施管理 3.1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 19 3.2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1 20 3.3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现场检查公示栏 1 21 3.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1 22 3.5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 23 3.6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 1 24 3.7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现场检查各作业点警示标识,查阅相关说明书 1 25 3.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1 26 3.9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1 27 3.10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 28 3.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1 29 3.12放射工作场所配置报警装置 检查报警装置,并能正常使用 1 30 3.13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配置报警装置 1 31 3.14高毒作业设置淋浴间 相关设施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1 32 3.16高毒作业设置更衣室 1 33 3.17高毒作业设置物品存放专用间 1 34 3.18女工冲洗室 1 35 3.19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现场检查并对照报告,每少一处或无效,扣1分 5 36 3.20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5 37 监测与防控 4.1生产布局合理 现场检查 1 38 4.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1 39 4.3职业病危害检测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检测指标均达卫生标准,每出现1个超标值,扣1分;每漏检1个作业点或指标扣1分 5 40 4.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各类设施设备,并能保证性能良好、可靠、实用。每漏或性能不良1处,扣1分 3 41 4.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3 42 4.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3 43 4.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1 44 4.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1 45 4.9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 检查实物及维护记录 1 46 4.10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1 47 4.11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 48 4.1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出示预案 1 49 4.13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现场检查 1 50 4.14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活动记录及演练报告 1 51 健康监护 5.1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查阅劳动合同 1 52 5.2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告知有登记确认 1 53 5.3对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告知本人 1 54 5.4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出示相关人员名册,检查危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保证各项危害指标符合相关健康标准。每漏检2%人员,扣1分 5 55 5.5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 56 5.6禁止安排有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1 57 5.7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 58 5.8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危害作业 1 59 5.9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 60 5.10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做好职业病人管理,有名册,有定期体检,有相关调离与安置通知单 1 61 5.11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1 62 5.12调离职业病人 1 63 5.13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1 64 5.14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1 65 劳动防护 6.1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检查相关计划报告和实物 1 66 6.2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出示配置标准 1 67 6.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检查个人签认的记录,每漏发2%人员,扣1分 5 68 6.4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 69 6.5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出示监督活动记录 1 70 6.6开展群众监督活动 1 合计 100 说明:1.单位的达标率为≥95%;评估单位为站段或独立厂区、工区。2.除标明扣分原则外,发现问题或质量达不到要求,均按全项分数扣减。3.卫生制度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危害项目申报、危害警示告知、危害监测评价、防护设施维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防治宣教培训、防护用品管理、健康监护、事故处置与报告、应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危害项目申报、宣传培训、监测评价、健康监护等档案。 附件2-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改善生产作业环境,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段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组员:安全科、设备科、劳人科、职教科、材料科、办公室、党群办、工会。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主管安全副段长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长任副主任、主管劳动安全副科长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 各车间必须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并报职业卫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安全科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及日常的督导检查,组织落实防治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总公司和路局职业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办法; 2.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规划,负责组织具体治理项目的实施。 3.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配合铁路疾控所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会同劳人科组织安排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岗前、岗中、离岗)工作。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评价报告、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论报告(含复查报告)由安全科保存原件(各车间存复印件备查)。 5.督导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 6.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性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7.按照路局有关规定,制定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批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按照路局要求安排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休养工作;监督有关车间按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药品。 8.督导检查各部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规划、防护措施落实、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落实,通报整改职业卫生工作存在问题; 9.配合职教科做好职业危害职工及管理干部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型职业中毒的医疗救治工作。 11.执行年度职业病危害治理统计、报告制度。 12.完成上级交办的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三、劳人科负责职业病防治和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总公司和路局职业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办法; 2.参与职业卫生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以及急性职业中毒的医疗救治工作; 3.协助做好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的健康体检工作,并对职业禁忌人员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会同安全科核定各车间部门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岗位、工种和定员数量,保持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4.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四、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科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年度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治理资金,并组织实施治理达标。负责职业危害治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的保证。 2.设备科 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制度,并在初步设计阶段会同安全科编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方案。 (2)对段下达的职业危害治理项目,负责组织调研、设计和施工指导,编制尘毒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及时下达。 (3)负责将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纳入全段的设备检修计划,并按时下达检修计划。 (4)职业危害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科负责技术鉴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维修。 (5)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治理必须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治理设施要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 ③要保证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不受到有害物资和有害环境的介质损坏。 3.职教科 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要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 4.材料科 负责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性原材料的采购、验收,确保使用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5.工会、党群办 依法对段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职业病防治、建设工程中“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职业危害隐患投资治理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项目方案设计至投产竣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配合安全、职教做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参与职业卫生的应急处置、救援等。 五、各车间、科室(包括集经)是职业危害日常治理、预防职业病发生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路局、段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预防职业危害的逐级负责机制,做好本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并根据本车间的实际,提报本车间职业危害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段下达的各项任务。 2.设备车间要严格按照下达的设备检修计划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检查维修,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3.车间直接管理有害作业班组,要建立健全本车间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作业场所监护档案(按附件格式);要经常检查职业危害设备的使用及保养情况,确保作用有效,发现故障及时联系设备部门进行整修,确保运转良好;要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对未按规定佩戴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设备的个人或班组给予考核。 4.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初要结合段的安排制定出本车间的培训计划,组织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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