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BT项目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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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是否对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抽逃项目资本金或存在拖延项目资本金到位; (3)乙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2.1.2 甲方有权为实现本合同2.1.1款所述监督管理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问询、查阅、复制、调取乙方的相关记录、文件、账册及单据。 2.1.3 甲方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及施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控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实施监理、监控或相关咨询管理;甲方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合同等进行管理及监督,并派驻相关管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 2.1.4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具有否决权。 2.1.5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 2.1.6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提前回购本工程。 2.1.7 甲方应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工作。 2.1.8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将负责完成工作的成果文件全部移交乙方。 2.1.9 甲方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协助和配合乙方获得项目建设实施的便利条件,但甲方并不保证其协助将产生任何特定的效果。 2.1.10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在项目移交日接收本项目,在项目回购期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按项目进度投入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的承诺,派驻相关管理人员,使其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若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人员配备、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直至通过甲方审查为止。 2.2.2 乙方有权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向甲方主张获得的全部项目回购款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回购款后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予以确认。 2.2.3 乙方负责修建的本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道路,并在工程建设实施期间负责对临时道路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2.2.4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选择材料、设备供货商和分包人,并在实施前15天报甲方,由甲方审批。 2.2.5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2.2.6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全面接受甲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授权委托的单位的检查、管理、监督、审核和审计。 2.2.7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2.2.8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乙方相关义务,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2.2.9 涉及本工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时,乙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含甲方委托人),以便甲方(含甲方委托人)能确切了解该隐蔽工程及关键环节工程的施工状况。 2.2.10乙方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监控工作。 2.2.11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2.2.12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的发票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税金等费用);同时乙方保证将严格依据本合同第8.3款的约定计算工程结算回购款总额及接受甲方支付回购款的方式,在第8.3款约定之外的所发生的费用均已经计入在投标报价之中,不单独计入工程回购款之中。 3.履约担保 不适用 4.项目投融资与资金监管 4.1 项目投融资 4.1.1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1.2 乙方应做好融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使用。 4.2 资金监管 4.2.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费。 4.2.2 建设期内,计息数字基数为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的产值,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 4.2.3 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发生的损害均由乙方承担。 4.2.4 乙方若因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资而引发投诉、群体性事件、仲裁、诉讼、请求、索赔等情况,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得牵连甲方。 5.项目建设 5.1建设用地 5.1.1 项目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 5.1.2 甲方将负责本项目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5.1.3 甲方不具体指定临时建设用地,但已综合考虑租用地的相关费用,且乙方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并已经包含在中标价中,回购价不再计取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以往经验自我独立考虑临时用地的租用。临时性建设用地退还前,乙方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乙方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性建设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4 未经甲方同意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把本项目对外移交、租赁或担保、抵押。 5.1.5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项目建设用地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乙方将获得工期的顺延。 5.1.6 甲方将根据项目征拆情况分段逐步向乙方提供工作场地,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合理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应避免人员、机械出现窝工等现象。 5.2 勘察设计 5.2.1 甲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该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进行本项目的勘察与设计。 5.2.2 乙方在此承诺同意接受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2.3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但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可对设计文件提出优化、变更建议,但设计变更的最终决策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5.3 项目施工 5.3.1 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乙方责任与义务。 5.3.2 乙方必须在本项目施工期内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项目的建设施工。 5.4 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 5.4.1 甲方已先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 5.4.2 经甲方招标确定的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费用由甲方支付。 5.4.3 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规定履行监理及项目管理职责。 5.4.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国家规范相关规定发出的指令。 5.4.5 监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施工图,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理。 5.5 建设监督 5.5.1 建设期间,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建设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甲方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责令改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1)项目工程有质量缺陷,或存在质量隐患; (2)项目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3)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与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符; (4)未按施工计划施工,合理施工工期得不到有效保证; (5)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资事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 竣工验收 5.6.1 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及修订规定执行。(按省、市的现行标准执行) 5.6.2 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竣工备案后,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 5.6.3 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关费用。 6.质量保修 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保修期,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含缺陷责任期)。在保修期内乙方按《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甲方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乙方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乙方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乙方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甲方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乙方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乙方自负。 (6)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对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损失进行自费修复,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① 乙方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② 乙方的施工擅自改变或变更设计文件,如擅自减少桩长、钢筋用量、改变基础的标高或降低混凝土标号或需连续浇注混凝土而因施工需要增加施工缝等; ③ 由于乙方施工工艺控制不严,如模板移位造成箱梁、板梁的腹板、底板、顶板的截面尺寸发生变化,路面基层级配不良造成面层过多的裂纹(纵横裂、网裂)和明显的质量缺陷等; ④ 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如浆砌工程砂浆不饱满、石料规格不符合要求、质量不合格造成构造物和砌体跨塌等; ⑤ 路面服务功能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和行车需要(如车辙过大,构造深度不足,路面裂缝过多)等; ⑥ 未妥善考虑砼构件的耐久性,出现非受力裂缝或砼表皮脱落等; ⑦ 路基、台背回填沉陷过大,引起路面、桥涵的破坏或严重的行车不舒适等; ⑧ 浆砌工程勾缝脱落、砌体变形,局部构造无效或施工不当引起的路面、桥涵的破坏等; ⑨ 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工作缝; ⑩ 由于其它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损失。 (7)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3天内派人保修。 (8)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7.项目移交与回购 7.1 项目移交 7.1.1 移交 7.1.1.1 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项目工程; ②与本项目工程经营及使用、开发相关的使用说明、操作及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资料; ③与本项目相关的无形资产; ④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提交甲方,由甲方组织档案验收。 7.1.2.3 因甲方要求,在建设期内提出工程项目改变其实施模式(例如变BT模式为施工总承包等),乙方需无条件予以接受。乙方因前期采用BT模式而产生的融资费用、利息等按实际时间计算) 7.1.2.4 因甲方要求,在回购期内提出工程项目的提前回购,乙方需无条件予以接受。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提前回购协议书,提前回购部分将按实际时间计付融资利息。 7.2 回购期及其调整 7.2.1 本项目回购期为1年,从工程通过竣工初验(经监理及甲方初验)之日次日起计。 7.2.2 当工程发生停建或缓建时,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合同各方协商可调整回购计算日期或回购期。 7.3 回购款计算 7.3.1 回购款 回购价款组成:(1) 结算建安费;(2) 融资部分利息和投资收益 回购款T=a+b-c 其中: a—结算建安费=∑每月产值; b—融资部分利息和投资收益; c—甲方根据《投资协议书》扣除的违约金及其根据合同的调整额。 7.3.2中标建安费、预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 7.3.2.1本项目中标下浮率(即中标价)仅作为招标阶段计算评标得分的基数,其本身不作为最终支付的依据。 7.3.2.2预算建安费。在工程施工图绘制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及乙方中标的下浮率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暂定总价。预算建安费计价依据如下: (1)编制依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 (2)材料、人工及机械费价格参照中标当月/季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参考价,缺项部分先以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办的《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价格为补充;若仍有缺项,缺项部分再以广东省主管部门主办的造价信息作为补充;若仍有缺项,缺项部分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除非另有约定,材料、人工及机械费价格不再以市场价格浮动作调整。 (3)计费程序执行有关文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贯彻执行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2010]2号)文件,利润:按定额人工费为基准,费率为18%。管理费按二类地区计算。 7.3.2.3 结算建安费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预算建安费确认书》及甲方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出的竣工工程的实际建安费,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出结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实际建安费×(1- %中标下浮率)。此费用须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若该工程经审计局审计时,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乙方应在竣工验收之日后1个月内上报所有结算资料,甲方应在5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第三方审计、财政局结算审核等)。(乙方上报所有结算资料须符合甲方的要求,如未符合甲方的要求,需退回乙方重新上报,甲方的审批时间重新计算) 7.3.3 投资回报(b) 融资部分的利息和投资收益 工程项目回购期起点为项目全部建成并通过初验次月1日开始,回购期终点为回购期起点后次月起12个月。 融资部分的利息和投资回报均按建设期和回购期分阶段计算。乙方需自行解决融资保证项目在建设期正常推进。 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息数字基数为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的产值,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代付费(乙方代甲方支付有关规费和其他甲方确认的费用)计息基数为实际缴纳金额,自缴纳之日起开始计息,乙方需及时将代付费缴纳凭证提交甲方。(工程调增金额不计入每月产值中,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算确认) 二、建设期的利息=乙方每月完成的经确认的产值*(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时间+代付费(乙方代甲方支付的费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时间; 三、回购期的利息=(乙方融资部分-已支付的融资本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化利率)*计息时间+(代付费-已支付的代付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化利率)*计息时间; 如甲方在回购期结束后仍未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则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担保机构追索。 计息时间: 建设期计息时间:计息起算时间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起至项目回购期开始之日。 回购期计息时间:计息起算时间为项目回购期开始之日(以竣工验收之日次日为准)起,计息结束时间为各期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计价标准按单利原则分段计息。 如甲方实际实施过程中提前还款或部分项目不需融资,则计息的基数和计息时间相应调整,按实际融资数字和计息时间计算,但上述调整不影响建安费用的计算。甲方对融资或还款安排有变动的,将须提前5日书面告知乙方。 7.3.4 违约金及其根据合同的调整额( C) 本项费用包括甲方根据双方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扣除的违约金,不计利息。 7.3.5 利率调整 若在回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对“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则对本项目回购期利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计算每期回购期利息所采用的利率,以每期回购期期初当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计息利率。 7.4 回购方式 7.4.1 本项目回购方式为甲方通过支付项目回购款的方式回购本工程。 7.5 回购款支付 7.5.1工程项目进入回购期后,甲方按将在回购期内分3期,回购款支付方法如下: 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及乙方中标下浮率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作为暂定工程总价。 (1)工程竣工初验次日起15日内支付第一期回购款(75%的暂定工程总价,暂定工程总价暂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并经双方确认的金额);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15日内支付第二期回购款(5%的暂定工程总价,暂定工程总价暂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并经双方确认的金额):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9个月后,15日内支付第三期回购款(总回购款的尾款,总回购款以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为准)。乙方须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成财政局审定手续的,甲方超期付款不计回购期利息。 7.5.2 在回购期,甲方根据合同应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如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一期回购款中予以扣除(不计利息)。 7.5.3 乙方应持与当期应获得的回购款相同金额的有效发票向甲方申请支付回购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税金等费用)。 7.5.4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在建设期内提前支付工程回购款,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受;提前回购原则如下: (1)甲方应于拟提前支付日前至少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若需提前回购,则费用a、b、c的计算原则参照第7.3款计算。 7.6 风险的转移 7.6.1 甲方的风险 (1)项目规划的调整; (2)建设标准的提高和建设规模的扩大; (3)经甲方批准执行的国家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导性材料价格调整; (4)回购后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5)回购资金不能如期到位; 7.6.2乙方的风险 (1)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2)工期拖延; (3)材料价格的上涨(甲方批准调价的部分除外); (4)不可抗力的风险; (5)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 (6)建设期内融资成本的增加包括银行贷款利率的增长; (7)其他。 7.6.3 在本项目工程移交日前,乙方应承担非甲方原因以外的一切风险。在颁发项目移交终止证书之后,甲方应承担全部风险。 7.6.4 若风险在移交之前发生或虽然在移交之前未发生但隐含在工程中而致使移交之后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则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任何一方无法控制的、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6级及以上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30年一遇暴雨(雪)、台风、龙卷风、30年一遇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乙方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8.2 不可抗力的发生 8.2.1 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时间、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影响,并对此种不可抗力保持同期记录,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8.2.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各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 8.2.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该项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本合同8.3.1款的规定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2.4 对不可抗力事项投有保险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作为修复本项目工程。 8.2.5 乙方应为工程回购期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损害予以投保,不可抗力的投保费用不得计入回购款,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3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调整 8.3.1 在本项目进入移交之前,非甲方责任产生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8.3.2 在本项目进入移交之后,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所有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9.违约责任 9.1 违约处理 9.1.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单独或并列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可预见的直接经济损失; (4)依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9.1.2 违约方依据本合同9.1.1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2 甲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的延长的工期。 (2)甲方在回购期内提前回购工程,甲方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违约金。 9. 3乙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最多为施工合同价的10%,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总工期延误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指定的部份项目完成时间为关键节点工期,因乙方原因导致关键节点延误的,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万元,最多为施工合同价的10%,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回购款相应的计息时间,不得计息。 10.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0.1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合同正常终止 回购期届满后,本合同及附件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已履行完毕,合同即告终止。 10.3 合同非正常终止 10.3.1 不可抗力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或行使其权利的时间持续18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此后3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有保险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0.3.2 单方面终止 (1)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a. 终止的条件 在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解除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本款所述严重违约指因乙方的原因,发生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包括: (a)工程工期延误30日以上;或乙方在施工合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等。 (b)工程累计停工时间超过15日,且没有采取赶工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甲方相信工程能够按期竣工的。 (c)发生破产、清算、被指定接管人、清算人的情况; (d)因为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或降低相关资质的; b. 终止的结果 (a)本合同按上述规定被终止后,乙方的履约担保全部或者部分将被没收,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履约担保的,则应按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还包括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与合适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而导致的合同价格的增加和其他损失等。(如有) (b)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导致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将无条件向甲方移交项目。 (c)甲方将根据甲方和乙方书面达成的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为经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作出的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的百分之七十(70%)的价格确定项目建安费(费用最终以财局审定结算为准),并依此计算的回购款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回购款。 (d)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 (e)其他事宜按照本投资协议书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2)由乙方提出的终止 a. 终止的条件 (a)甲方若因征地拆迁的原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非乙方原因使得本项目工期拖延12个月的,且乙方无法采取合理措施赶上或保证总工期拖延控制在12个月以内; (b)由于法律变动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b. 终止的结果 (a)本合同按上述规定被终止后,甲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甲方将按照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为经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作出的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回购本项目。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移交本项目。 (b)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计算支付回购款。 (3)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11.争议的解决 11.1 友好协商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诉讼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42天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12.其它条款 12.1 适用法律 12.1.1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的统一规定。 12.2 资料和保密 12.2.1 对资料的权力 (1)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项目移交时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2)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 12.2.2 保密性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协议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12.3 知识产权 12.3.1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标识、字号、名称及形象设计等,不管以文字、图案或混合,亦不管以书面或电子及其他形式作为载体而体现。 12.3.2乙方在此保证,为本项目的目的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不管是乙方独立产生,也不管是否有甲方的相应的协助,其权利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提供与之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能用作本项目之外的用途。 12.3.3乙方在此进一步保证,在完成本项目过程中,将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工作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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