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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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重庆市境内公路新改建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各区县(自治
5、县)交通局(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市综合评价和区县级综合评价工作。第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且有良好行为记录,信用好;A级:85分X100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指每年定期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动态评价指针对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第七条 信用评价内容指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包括履约行为、
6、投标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具体见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简称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进行全市综合评价;第九条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全市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指导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审核及上报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由委质监站
7、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第十条 委质监站负责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 指导全市由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二)审核及上报全市由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负责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 指导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 对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进行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三) 审核及上报辖区除高速公路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二条 建设
8、业主负责评价所管理项目的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十三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应在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所管理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委质监站。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应在1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区县级综合评价,并于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备案,其中,委质监站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评价结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应同时报委质监站,重庆市公路局在1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并
9、抄送委质监站。 委质监站应在2月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市综合评价工作,并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若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若在评价期内只有投标行为的,其信用等级最高定为B级。具体的评分计算见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
10、、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建设业主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的有关资料,必须是认定机构的正式文件。第十六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建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对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行为、评价信息和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建设业主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在评标报告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前,登陆
11、信用管理系统记录参与投标的所有公路施工企业信息,并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设业主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登陆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和评价,市公路局、委质监站及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及时审核并补充完善。同一不良履约行为不重复扣分。建设业主对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全面评价,评价情况应以正式文件按季度发布并抄送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委质监站对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12、情况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抄送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三)其他不良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在企业总分中扣减。联合体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四)良好行为记录。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良好行为进行记录。(五)区县级综合评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可对本细则进一步细化,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
13、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六)全市综合评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对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一) 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期满后其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二) 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施工企业,被1个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
14、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被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和D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第四章 评价管理第二十条 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及时登陆信用管理系统注册,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发布企业基本信息,未记录在该系统中的施工企业,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认定。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合作单位(如有)未在信用管理系统注册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注册,并将具体承担施工的单位的基本信息(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5、复印件等)以及合作协议等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三)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按B级对待。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
16、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三条 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总承包单位进行评价;由其子公司或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具体施工,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备案的,则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价:(一)将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合作单位纳入评价范围进行信用评价;(二)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评价得分和总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同一不良履约行为若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已扣分则不重复扣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为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信用评价得分;(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则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第二
17、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施工企业的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辖区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公路建设项目;(二)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三)对没有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区县也可采用全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进行定级,但不得高于其在重庆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按照“高等级优先、低等级限制”的原则与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并
18、将下列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对全市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除初次进入重庆市的公路施工企业外),可设置以下优先条件:1.投标或信誉保证金可不缴纳,或少缴纳50%。2.可给予一定加分,同等条件下比低等级的优先中标。3.可增加投标合同段数量。4.履约保证金可少缴纳50%。(二)对全市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A级的施工企业,以及初次进入重庆市信用等级确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可设置以下优先条件:1.投标或信誉保证金可少缴纳AA级少缴纳额度的50%。2.可给予AA级加分额度的50%加分,同等条件下比低等级的优先中标,适当加大中标机会。3.可增加AA级投标合同段数量的50%。4.履约保证金可少缴
19、纳25%。(三)对全市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B级的施工企业,以及初次进入重庆市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和B级的施工企业,不设置优先和限制条件:1.投标或信誉保证金全额缴纳。2.不加分,同等条件下比低等级的优先中标。3.不增加投标合同段数量。4.履约保证金全额缴纳。(四)对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可设置以下限制条件:1.投标或信誉保证金可增大50%的额度。2.可给予AA级加分额度的50%扣分,同等条件下由较高等级的中标。3.可限制投标合同段数量,同一次投标不得超过一个合同段。4.履约保证金可增大50%的额度。(五)对全市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在重
20、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投标。第五章 评价监督第二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公示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诉,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评价单位重新评价,并提交复评意见,经公示部门审定后直接发布。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第二十九条 各评价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每次扣分应以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为依据,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不得拖延,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21、。第三十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结合日常督查工作,不定期对信用评价工作和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和通报,当评价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评价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不良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条文说明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GLSG1-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G1-2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GLSG1-3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直接
22、定为D级GLSG1-4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GLSG1-5投标中有行贿行为直接定为D级GLSG1-6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D级延期半年/次GLSG1-7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40分/次GLSG1-8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30分/次GLSG1-9虚假投诉举报20分/次GLSG1-10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20分/次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GLSG1-11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5分/次GLSG1-12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6分/次GLS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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