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局经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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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施工局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二OO一年八月九日施工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执行。同时,请各单位结合学习落实工程局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施工局有关部门,以便不断完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工作。 (此页无正文) 二OO一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营 管理 办法 打印:史松红 校对:李 军 第一施工局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 经营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局经营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理顺经济关系,充分挖掘各方面资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1.2 管理原则 经营管理工作必须以项目管理为基础,以成本管理为核心,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经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原则,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产值和目标利润指标。 1.3 管理体制 施工局与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在行政上是上下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经济上是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关系,施工局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系内部经营承包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在施工局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指导下,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1. 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局及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第二章 经营目标 2.1 计划必保产值 根据施工局年度承担工程生产计划结合各大队(厂)及项目部占有设备和劳动力两大生产资源要素核定各二级单位年计划必保产值,其中:劳动力要素占60%,机械设备要素占40%。核定原则为劳动生产率不低于10万元/人年。 由经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核定。 2.2 计划利润指标 根据核定的计划必保产值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和施工局管理水平确定计划利润指标值。 2.3 计划必保产值和计划利润指标核定后施工局与各大队(厂)签订年度经营承包合同。 第三章 大队(厂)承包计价原则 3.1 计价原则 3.1.1 依据中标合同单价经施工局平衡后,确定大队(厂)结算单价。 3.1.2 施工局实行统一的材料计划价,作为编制内部结算单价和材料供应的依据。 3.1.3 各标段实行统一的材料计划价和统一的内部单价。 3.1.4 根据合同项目,按各大队(厂)承担施工任务专业和工序分解所承担项目的单价、综合单价校核。 3.1.5 经营办依据实物法结合施工定额编制大队(厂)结算单价。 3.1.6 经营办依据市场水平结合施工定额编制外用工结算单价。 3.1.7 大队(厂)辖管外用工大包队,在外用工结算单价的基础上上浮4%(但不高于大队(厂)结算单价),作为施工局下拨大队(厂)辖管外用工大包队的管理费。 3.2 费用统筹 3.2.1 上缴工程局的产值管理费、劳务管理费由施工局统筹上缴。 3.2.2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金属单位上缴和企业补充部分由施工局统筹上缴;属职工个人交费部分由施工局代扣上缴。 第四章 合同管理 4.1 合同类型 本章合同主要指工程承包合同、经营承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4.2 合同的洽谈与订立 4.2.1 属施工局组织投标中标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洽谈,由施工局负责组织。 4.2.2 对于局外分包合同(含外用工队),由经营管理办公室会同工程办、质安办、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首先对分包方严格按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QG/SDSJO/07-2001《供方的评价、选择和控制规定》进行评价(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技术实力、财务状况、施工信誉等),然后方可进行合同的洽谈、订立。 4.2.3 施工局属各单位自行对外承揽的施工项目不论合同总价多少,都必须在施工局局长授权下,由施工局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和订立。 4.2.4 施工局属各单位未经施工局许可不得对外联营或对外投资,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合同当事人负责。 4.2.5 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坚持合法有效原则和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2.6 订立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直接关系到法人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因此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由合法资格,所有经济合同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代理人签定,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4.3 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定后,经营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条款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组织合同的交底、解释工作,使各职能部门、各承建单位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工程技术部门按照合同总工期的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资源配置,制订整体施工进度控制网络图,编制可行、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场地布局、劳动力、机械设备、风水电、各类物资、资金等计划,以及设计、测量、试验、质量、工程量、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和控制。 4.4 合同管理分工 4.4.1 施工局领导: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正确履行。 4.4.2 经营办:负责组织落实合同的洽谈、拟稿、合同条款的评审、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合同执行过程管理、索赔管理、缺项定额补充,新增及索赔报价的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 4.4.3 工程技术办:负责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实施、监督,合同及设计变更、施工备忘工程量台帐建立,索赔证据的提供。 4.4.4 质量安全办:负责工程质量控制、监测、检查、验收。编制工程质量控制大纲,收集、整理、编制并上报工程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4.4.5 生产调度室: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指挥、协调;做好施工日记(或大事记),对施工现场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供电、自然灾害等)变化及其他承包商干扰引起的索赔证据进行记录和取证并及时提供。 4.4.6 物资设备办公室:负责由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的管理,租赁设备合同的洽谈、评审、签定和管理,负责业主供应材料价格及时间引起索赔意向资料的收集和记录取证。 4.4.7 财务办:负责工程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反馈业主资金到位情况及各级政府、行业税费调整情况,负责反馈业主每月代扣的各项税费情况。 4.4.8 党政办公室:负责提供由于施工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自然灾害等)造成工程损失的照片、录象资料,及时传递与业主和监理的往来信函和文件。 4.4.9 施工队(厂):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和反馈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好施工记录,及时提供有关索赔的记录。 4.5 工程索赔 4.5.1 成立以施工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索赔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收集整理索赔依据,提交索赔补偿报告。 4.5.2 制定施工局《工程索赔管理办法》,索赔工作要做到有理、有节、有层次地进行,力争搞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解决或拖延至工程尾工期解决,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5.3 建立工程索赔奖罚责任制,对于索赔工作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工程分包和外用工管理 5.1 工程分包是指施工局在不影响履行工程项目主合同的前提下,将承揽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或部分工程量分包给施工局以外单位(含外用工大包队)或局内单位进行施工的经济合同关系。 5.2 工程分包原则 5.2.1 必须满足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分包的要求。 5.2.2 必须在施工局本身缺乏某方面的专业施工特长或没有某种施工机械设备优势,或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下进行。 5.2.3 必须在综合平衡工程成本、维护施工局整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5.3 工程分包控制原则 由工程办或大队(厂)根据年、月生产计划提出申请,施工局资源配置专题会或其它有关会议审核确定后,统一进行安排,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无权随意进行工程分包。 5.4 工程分包权限 5.4.1 工程分包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局以书面形式推荐分包方,报工程局经营管理部审定工程分包单价及分包合同条款后,由施工局按审定后的意见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5.4.2 对工程分包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局经营管理办公室严格按本办法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5.4.3 施工局所属各队(厂)无权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5.5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5.5.1 拟承担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及外用工队须提出分包工程申请,并提供有关企业资质,施工能力等方面的资料,在《分包工程申请表》经汇签批准后才能进入分供方评价选择程序。《分包工程申请表》见附件一。 5.5.2 按照本办法合同管理规定条款,根据工程分包权限,经营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质检部门首先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由经营办形成记录并会签。 5.5.3 由经营办组织工程办、质安办进行合同文件的拟定,合同文件拟定后经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报施工局局长审定,经审定后的合同文件方能履行签字手续。 5.5.4 工程分包单价的确定,必须在综合平衡整个工程项目中标价,确保工程成本和留足管理费用前提下协商确定,绝不允许出现中标价与分包价倒挂现象。 5.5.5 为了履行分包合同,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有按分包工程项目不同,按工程结算款的15%~5%扣留工程质保金的条款。 5.5.6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合同签字人应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援权的委托人,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5.7 工程分包合同由施工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5.5.8 工程分包合同标准格式见附件二。 5.6 工程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5.6.1 分包工程款的结算,必须以合同单价和实际验收或测量收方为依据,经质检、技术等部门签证,方可办理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结算员、经营办主任和总经济师应在结算单及付款通知单上签字,并报施工局局长审批。 5.6.2 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经营办开具的付款通知单经财务办主任审定签字后先进行财务挂账,施工局局长根据当期的资金情况经平衡后确定支付额度,并签字后才可支付。 5.6.3 分包方原则上不得预借工程款,特殊情况经施工局局长同意后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支付必须经施工局局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5.7 外用工管理 5.7.1 本条所指外用工是指工程分包以外因工程需要使用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临时劳务工。 5.7.2 临时劳务用工应严格控制,其使用原则为:由大队(厂)根据年、月生产计划提出申请,施工局有关会议或施工局局长批准,经分承包评价选择程序后,施工局统一安排。 5.7.3 施工局属大队(厂)年劳动生产率低于5万元/年·人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外用工。 5.7.4 外用工队施工承包合同由施工局统一组织签订,合同签订后由大队(厂)管理使用。 5.7.5 外用工的签认程序应严格手续,实行一人一卡(考勤卡)制度,考勤卡必须当班签认,不得补签。考勤卡是结算的主要依据,否则一律不予结算。 5.7.6 机关部门:调度室、物资设备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使用部分外用工,但应征得施工局主管生产领导同意。机关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计时工,确需要时应征得施工局主管领导同意,凡未按以上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外用工,一律不予结算,费用自负。 第六章 经营结算管理 6.1 工程量统计时间 6.1.1 当月工程量的统计起止时间为上月的16日至当月的15日。 6.1.2测量队从每月13日起,对各部位能计量的工程量进行测量收方,在17日17点之前将测量断面及成果表送交工程技术办公室审核,经工程办技术主任审核无误后,于18日12点之前将测量断面及成果表送交经营办。 6.1.3 施工局各大队厂和参加工程施工的分承包单位,将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完成的工程量报表一式四份,于每月17日17时之前报送工程办和经营办审核,其中工程办三份、经营办一份。 6.1.4 工程办必须在每月19日18点之前将各大队(厂)和的工程量报表审核完毕,各单位结算人员于20日中午12点之前将审核完毕的工程量结算报表报送经营办,大(队)厂核算员划价经经营办结算员审核后各单位结算人员按照划定审核的单价编制结算报表,于23日18点之前将正式结算报表上报经营办审核,经营办主管结算员于25日18点之前将审核后的结算报表报科长审核,经科长审核完后于27日之前将结算报表送交经营办主任审核,经营办主任于29日17点之前将各大队厂及分包单位的结算报表审核签认后交财务进帐。 6.1.5 挂靠在各大厂队的分包单位,必须在每月22日之前将分包单位的工程量、零用人工、横转材料及风水电费、租赁设备费审核清楚,于24日17点之前将结算报表及相应的附件(人工、材料、机械签认单等)报送经营办审核,经过结算人员审核后,于26日17点之前报送科长审核,28日17点之前报经营办主任审核,30日17点之前送交财务办。 6.1.6 经营办应于次月5日前将内部结算及分承包结算报表的费用分项汇总后上报施工局领导审核。 6.1.7 施工局各大厂队于每月20日之前将横转签认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整理分类统计完毕后交财务办公室。各单位横向经济往来,均需双方中队副队长以上领导签字并加盖大队公章,横向结算单必须注明施工部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班次、人(台)数、费用、材料和机械名称。人工、材料、机械签认单必须填写清楚, 不得漏填或填写不清楚或冒签字。各职能办公室所使用的零工、机械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字方可结算。 6.1.8 有按图施工的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由工程办审核;由工程办转发、签发或设计的临建项目和辅企项目,由工程办、经营办及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签认,临建项目的现场工程量签认单的签字必须明确工程部位、施工方法、工程量及进度要求。由生产办安排的小型临建项目和质安办安排的文明生产项目由生产办、质安办、经营办及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签认。 6.1.9委托综合加工厂加工的桌椅、柜子、黑板、宣传栏等非生产性物品,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前向调度室报计划,由调度室、经营办、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生产办下达任务单,综合加工厂方可施工,否则不予结算。 6.1.10当月工程量必须当月报清,由于施工大队(厂)原因不报,其产值在工资核算中将不予计算,并由工程办对当事人及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当工程量或工程项目有争议时,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有争议的项目上报工程办,工程办在下月10日之前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解决。处理后的工程量在下月报表中结清。 6.1.11 监理工程师现场口头确定的项目,工程办应有施工备忘录,其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经工程办书面形式确认后通知调度室安排有关施工单位执行。否则,不予结算。 6.1.12 对于能计量的工程项目必须以量计算,若按零用工上报,一律不予结算。 6.1.13 在工程量审核时 (1)质量安全办公室每月将验收的工程量汇总于17日17点前送交工程办、经营办各一份。 (2)对于基础处理工程(灌浆及排水孔)因验收周期较长,在单元工程未验收之前予留10%质保量,其余予以结算,其它工程项目未验收之前一律不予结算。此项由工程技术办负责。 (3)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全部给予结算。 6.1.14 所有工程量只有在合同签订之后审批签认手续齐全,并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后,才能给予结算。 6.1.15质量保证金和缺陷处理费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七章 临建项目管理 7.1 临建工程的类型划分 Ⅰ类临建:凡直接为满足前方生产施工需要的临时砂石系统,砼拌合系统、施工道路、风、水、电线路主线、场地平整。 Ⅱ类临建:施工辅助场地、车间、仓库、办公区、生活区、食堂、车库、生产值班及办公用房、空压机房、水泵房。 Ⅲ类临建:各施工单位为满足施工需要的零星制作件、加工件。 7.2 临建工程的审批程序 7.2.1 Ⅰ类临建工程由生产办和工程办根据施工需要制定出布置方案,经施工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月计划直接安排施工。 7.2.2 Ⅱ类临建工程: (1)临建工程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办提出计划,经局长(总指挥)批准后,由工程办安排。 (2)临建工程金额在300元以上的项目由工程办制定出书面设计方案,确定工程量,经营办估算造价,由局长(总指挥)批准后工程办下任务单安排施工。 7.2.3 Ⅲ类临建工程由施工队(厂)报计划,经工程办设计(或由队厂设计,工程办审核)后,由工程办安排施工。 7.3 临建工程的设计 7.3.1 Ⅰ、Ⅱ类临建工程设计:首先由工程技术办制定出规划方案经施工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工程技术办设计或由施工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 7.3.2 工程技术办设计的工程必须由设计人员签字、科长、分管主任工程师、工程办主任逐级审签后交总工(或副总工)批准。 7.3.3 委托外单位设计的临建工程必须由工程办主管副主任或分管专业主任工程师会签、总工或(副总工)批准。 7.4 施工队伍安排 7.4.1 施工队伍安排的原则 (1)施工局(指挥部)内部单位。 (2)施工局确定并已使用的分包单位。 (3)选用新的分包单位必须经过分承包方评价、选择程序后由局长(总指挥)批准。 7.4.2 Ⅰ类临建工程项目由工程办会同生产办制定出施工队伍安排意见,征得主管副局长(副指挥)同意后由生产办安排,并书面通知经营办、物资办、质安办、由经营办负责签订合同。 7.4.3 Ⅱ类临建工程项目由工程办会同经营办制定出施工队伍安排意见,征得局长(总指挥)同意后由工程办安排,并书面通知生产办、物资办、质安办、由经营办负责签定合同。 7.4.4 Ⅲ类临建工程项目由工程办直接下发任务单并安排内部施工单位。 7.5 施工监理 Ⅰ、Ⅱ类临建工程的监理施工局抽调由工程办、质安办人员组成监理小组或委托其它单位监理。 7.6 工程验收 按施工局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风、水、电管理 8.1 施工用风管理 各施工单位自行管理所使用的供风系统,单位之间相互使用,按量签认,价格执行经营办制定的统一价格。 8.2 生产用电、用水管理 8.2.1 生产用水由机电队统一管理,各单位的用水量由机电队和用水单位共同抄表核定。 8.2.2 生产用电由机电队统一管理,各单位的用电量由机电队和用电单位共同抄表核定。 8.2.3 生活区办公大楼、单身职工楼、双工楼用水用电由事务办签认,费用由施工局管理费列支。 8.2.4 后方大队(厂)办公区用水用电由机电队统一管理,各单位的用水用电量由机电队和用水用电单位核定,使用单位签认后在其管理费中列支。 8.2.5 业主扣除总电费进入机电队成本、用从各单位横向结转的费用冲减成本,线变损按总用电量3%计。 8.2.6 业主扣除总水费进入机电队成本,用从各单位横向结转的费用冲减成本,管线维护及线路损耗按总用水量0.02元/方计。 8.2.7 用水、用电管理其它事宜见《施工局水、电管理办法》。 第九章 工程量核定原则 9.1 业主、监理不予认可,非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挖量,一律不予结算,并由开挖单位承担因超挖造成的反计费,反计费包括(但不限于): (1) 超挖量的装运费用; (2) 超挖回填混凝土费用。 9.2 混凝土工程原则上按不同部位、不同标号、级配、不同浇筑手段分别计算。 9.2.1 主体工程和临建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标号、级配严格按设计图纸、工程技术办技术措施核定原则、监理现场签认备忘确认为准。未经确认而提高混凝土标号和级配由浇筑单位承担因提高混凝土标号和级配而造成混凝土原材料费用增加的反计费。 9.2.2 非浇筑单位原因造成的超填混凝土,按超填混凝土计划单价予以结算,此项费用在开挖单位反计费中列支。(由于地质原因责任除外) 9.2.3 混凝土结算以设计图纸、修改通知、监理现场签认备忘为准。 9.3 钢筋制作损耗按2%计入安装单价中,钢筋安装损耗设计图纸设计量已计入,制作单价中不再计入损耗。在原材料结转过程中,制作单位按安装单位的加工料表加2%损耗向安装单位结转原材料费。安装单位将2%料头拉走,以利废料充分利用。 第十章 材料及配件供应管理 10.1 材料供应 各单位所需材料统一由施工局物资办采购供应,材料预算价格执行《指挥部二OOO年度主要材料计划单价》,由于生产急需,经施工局同意由各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其价格若超出预算价格,超出部分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价差不补。 主要材料供应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工程办根据工程项目审核并开具限额领料单后,物资办方能发放主材料,具体详见《施工局物资管理办法》。 10.2 配件供应 内部各单位所需配件统一由物资办供应,价格执行物资办的供应价,配件供应及管理办法按指挥部配件供应及管理办法执行。 10.3 由施工单位负责卸车和保管的材料、配件、其卸车费和保管仓储费由物资办按月给予结算。并将结算单于每月30日前送交经营办和财务办各一份。价格由物资办、经营办协商确定。 10.4 外包单位物资材料及配件供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10.5 内部各单位之间与外包单位之间发生横向材料结转时,应严格按照预算价格或从物资办调拔价格结转,(当预算价格≠调拔价格时,按照调拔价格结转),不允许私自提高价格或加仓管费用。 10.6 物资(材料、配件、小型器具)领用小票,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当期结算统计截止时间,15日以后领用的小票计入下月成本。为真实反映各单位成本,当月领用的材料配件必须当月送交财务办进帐。严禁拖至下月。物资办于21日17:00之前将汇总出的各单位物资及配件耗用表、资金动态表及材料小票送交财务办、经营办、以便于结算和成本核算工作。 10.7 为准确反映各单位成本,每月15日至16日由物资办牵头,物资办、经营办、财务办、施工队厂共同对二级库的主要材料库存情况进行盘查、清点,然后同施工厂队呈报本月库存清单,经物资办、经营办签认后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10.8 对于已经领用而由于没有价格未送财务的材料、配件或未提折旧的机械设备,由物资办出具说明,计算或估计出材料费,配件费、拆旧费,在每月30日之前送交经营办、财务办和施工厂队各一份。 10.9 长途汽车的物资运输价格由经营办确定、运输里程由经营办、财务办共同确定。 第十一章 机械设备管理 11.1 施工局机械设备管理详见《施工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11.2 小型工器具的领用和费用摊销详见《施工局物资管理办法》。 11.3 机械设备的封存,折旧、大修费用免提详见《施工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11.4 对于任务不饱满又不能封存的特种机械设备可按产量提取折旧费、大修费,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生产办、物资办签认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经营办执行。 11.5 外出执行任务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管理: (1)施工局各厂队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外出到施工局所属项目部执行任务时,必须由调度室开具派车任务单,各厂队接到派车任务单后方可派机械设备外出。 (2)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设备必须按任务单要求按时返回公伯峡工地,确因使用单位工作需要需延长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必须与施工局调度室领导联系,经同意决定后方可延长使用时间。 (3)长途运输车辆外出时必须由调度室开具车辆外出运输单,同时将运输货物的名称、地点及往返时间写清。车辆必须按任务单要求执行任务,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和运输货物种类。 (4)施工局内各单位相互使用的零用机械应按台时签认。使用单位必须由副队长以上领导签字经营办方可结算。 (5)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返回工地时必须由调度室签字认可。 (6)施工局各队(厂)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外租工程局以外单位和工程局所属项目部使用时,应首先由经营办会同物资设备办与需租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签订前设备不得外租使用,否则追究责任者责任。 11.6 外出执行任务和外租设备结算管理。 11.6.1 外出执行任务机械设备是指施工局各队(厂)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外出到施工局所属项目部承担任务。其结算程序为:由机械所有单位依据使用单位签认的机械使用任务单,按照施工局经营办确定的台时(班)价格,从使用单位结算,结算凭证为内部横转结算单或机械使用结算单,由机械所有单位将自使用单位结算的结算凭证交经营办、财务办各一份。经营办收到使用单位的结算凭证后方能给予结算,。 11.6.2外租设备结算管理 外租设备是指施工局机械设备外租给工程局以外单位或工程局所属项目部承担任务。其结算程序为:由施工局经营办组织机械所有单位参加,依据施工局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签认的机械使用任务单,按照合同所规定价格从使用单位结算,结算凭证为机械使用工程量结算单和付款通知单,二者缺一不可,使用单位开具的工程量结算单和付款通知单交施工局经营办、财务办各一份。经营办在收到使用单位开具的工程量结算单和付款通知单后方能予以对下结算。 第十二章 目标成本管理 12.1 目标成本管理是指对施工局及大队(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有组织、有系统地对其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目的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推广先进技术、不断采取改进措施,挖掘出内部潜力,降低成本发支出,达到以最少的生产耗费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12.2 目标成本的确定。队(厂)承担施工项目的目标成本根据中标合同价扣除应上交工程局及施工局的各项费用和预测本单位的目标利润后确定。即:目标成本=项目中标合同价(经平衡后)-上交工程局和施工局费用-预测本单位目标利润。 12.3 根据确定的目标成本,各单位必须围绕目标成本开展全员、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活动,将目标成本指标自上而下层层进行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施工队(厂、班组)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行政正职是目标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2.4 管理部门应认真学习和研究中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将项目中标价按费用类别进行分解,并下达各职能部门,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核算。即:人工费归口于劳动人事部门;材料归口于物资管理部门,机械使用费归口于设备管理部门,间接费(含上交工程局费用、税金)年资金预算平衡归口财务部门;工程分包、价款结算、施工索赔归口经营管理部门。 12.5 大队(厂)按照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归口管理的费用控制指标,必须进一步做好细化工作,即:从层次上,细化到施工队、厂、班组、个人、单机、单车;从时间上,由总工期细化到年、月、周;从费用指标控制上,细化到类别、质量、数量、单价、岗位、定额、费用标准等,并实行目标成本日常控制。 12.6 定期进行成本分析 12.6.1次月5日之前,财务办必须将各大队(厂)当月成本费用送交经营办。次月15日前,将施工局当月成本费用表送交经营办。 12.6.2 施工局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反馈目标成本执行情况,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按月将归口管理的费用指标成本核算情况反馈经营办,由经营办按月写出综合成本费用分析资料报施工局局长、总经济师。施工局局长根据分析资料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全面的经济活动分析会,首先由经营办做综合分析,然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分项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从中总结经验,从而制订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的有效措施,为编制下期成本目标提供依据。 12.6.3 施工局属大队(厂)必须按月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 12.6.3.1 经营办必须在次月8日之前组织开完内部各厂队的成本分析会,然后进行汇总整理,于次月10号召开施工局各厂队经济分析会,12日之前确定工资发放标准。 12.6.3.2 为了进行施工局的成本分析,人事办必须在次月5日之前将上月实发工资划分成前方生产人员工资、机上人员工资、修理人员工资、管理及服务人员工工资、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经营办、财务办。 12.6.3.3对各厂队本月已完成未结或属于半成品的项目,在每月3日前由厂队上报书面报告,由工程办具体负责人员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后送交经营办,作为成本分析的依据。 12.7工资核算办法 12.7.1产值、成本核算 12.7.1.1 结算产值:由当月施工单位完成的建安产值、横向往来收入及通过物资办结算的设备大修产值和其它收入构成月结算产值。 12.7.1.2 成本:按各单位产值结算期所消耗的材料配件、机械设备使用费、水电费、民工使用费、管理费、横向往来支出和其它费用组成工程成本,该费用由财务办会同经营办共同核定。 12.7.2 工资核发:应发工资总额=产值-成本支出±奖罚(奖罚指形象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设备及物资管理等考核奖罚) 12.7.2.1 财务办给各大队(厂)建立内部工资专用帐户。 12.7.2.2当月成本由于客观因素,考虑生产的不均衡性,亏损时,借发原则: (1)不亏不盈~人均亏100元以内,人均借发到700元; (2)人均亏100~300元之内,人均借发到650元; (3)人均亏300~500元之内,人均借发到600元; (4)人均亏500元以上的,人均借发到400元(基本生活费); 借发由大队(厂)向施工局打借条,进工资专帐,待以后经营较好月份逐步扣冲,年底扣清。 12.7.3 成本盈余核借发原则: 12.7.3.1 成本盈余时,当月核算后人均工资低于800元的,可借发至人均800元,借补差额部分由大队(厂)向施工局打借条,进工资专帐,待以后经营较好月份逐步扣冲,年底扣清; 12.7.3.2当月核算后人均工资在800~1300元时,按核定数额发放; 12.7.3.3当月核算人均工资在1300元以上时,可按以下比例调节,调节进入工资专帐作为还借发工资和以丰补歉。以丰补歉,由大队提出申请,经施工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人均工资 发放比例 工资 调节比例 1300~1400 90% 1390 10% 1400~1500 80% 1470 20% 1500~1600 70% 1540 30% 1600~1700 60% 1600 40% 1700~1800 50% 1650 50% 1800元以上 40% 1690以上 60% 12.7.4 机关工资的核发:按《第一施工局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12.7.5 各项管理考核奖罚 12.7.5.1计划形象进度考核奖罚 月计划完成率 90% 月计划完成率 90%以上 月计划完成率 90%以下 不奖不罚 完成率每增加1%奖励当月工资总额的1%奖励最多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10% 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同比例额,扣除最多不超过10% 每月计划形象考核由工程办和调度室制订考核细则下发执行。并每月考核。 12.7.5.2 安全考核奖罚 执行《指挥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考制定核细则下发执行,并每月考核。 12.7.5.3 文明施工考核奖罚 文明施工月考核按百分制考核,考核奖罚标准为: 月考核85分 月考核每增加1分 月考核每减少1分 不奖不罚 奖4元/人·均 罚4元/人·均 文明施工其它考核执行《指挥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考核细则由生产调度室制定下发执行,文明施工应每周考核,月底综合平均考核。 12.7.5.4 质量管理考核奖罚 (1)对浇筑大队、开挖大队、基础大队、安装大队、加工厂按优良品率考核,考核奖罚标准为: 土建优良率85% 金属结构优良率90% 考核每增加1% 考核每减少1% 不奖不罚 奖5元/人·均 罚4元/人·均 (2) 其它单位按百分制考核,考核奖罚标准为: 月考核85分 考核每增加1分 考核每减少1分 不奖不罚 奖4元人·均 罚4元/人·均 质量管理其它考核奖罚执行《公伯峡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验收细则》,考核细则由质量安全办公室制订产下发执行。 12.7.5.5设备物资管理考核奖罚 设备物资考核按百分制考核,其中设备管理占60%,物资管理40%。考核奖罚标准为: 月考核85分 月考核每增加1分 月考核每减少1分 不奖不罚 奖4元人·均 罚4元/人·均 设备物资管理其它考核奖罚执行《施工局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办法》,考核细则由设备物资办制订并下发执行。 12.7.5.6 每月25日由生产调度室、工程技术办、质量安全办、设备物资办将各项考核奖罚汇总表交经营办和人事办各一份,由经营办会同人事办根据成本核定的当月队(厂)人均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依奖罚数额增或减人均工资标准。 12.7.6 施工局各大队(厂)应根据施工局工资核算办法制订本大队(厂)工资核算办法,其办法的基本原则为: 12.7.6.1 施工中队、车间: 施工大队按照施工局结算给大队厂的单价,合理予留大队厂管理费用,确定给所属施工中队、车间单价按月结算,并按照施工局《经营管理办法》核算中队、车间成本,确定工资总额。 12.7.6.2 班组: 各施工中队、车间按照大队厂给其结算单价分解结算到班组,并进行班组成本核算,确定班组工资总额。 12.7.6.3 职工: 班组、车间根据其工作性质确定分配原则,计件、计量按照单机、单车月完成量核算,确定成本核算,工资分配办法,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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