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施工现场安保体系认证审核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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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管理。()4.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5.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6.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
5、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7.建筑起重机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8.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1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等有关单位进
6、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1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14.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15.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监理单位。()16.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18.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7、和附着装置。()1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2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2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2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25.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8、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26.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排查治理范围为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27.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是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28.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是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29.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是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30.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是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3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9、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3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3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3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3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大纲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
10、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3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只在发证杌构所辖地区使用。()38.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3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4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查询服务。()4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制度。()4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11、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44.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45.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46.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47.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48.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49.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解体、销毁报废,无须向设备备案
12、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50.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51.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5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5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要求,宜根据
13、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55.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宜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适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6.建筑施工企业宜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57.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58.建筑施工企业宜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59.专业承包单位在每个项目上至少配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0.劳务分包单位在每个项目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6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
14、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增加数量。()62.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6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64.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65.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可延期颁发施工许可证。()66.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
15、检查。()67.建筑施工企业宜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6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69.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70.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7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16、理机关复核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宜委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72.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继续延长证书暂扣期。()7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宜承揽新的工程项目。()74.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适当时可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75.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7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宜采用闭卷笔试方式。()7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
17、合格的,不宜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79.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重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质量。 ()80.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方可独立作业。()8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范围包括本市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接的工程项目。()82.针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隐患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的,坚决实施关停等断然措施。()83.本市建筑劳务企业自有技术工人的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应当与承揽的工程规模大小相适应。()84.建筑劳务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
18、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85.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招用或要求建筑劳务企业提供合格的务工人员。()86.凡取得本市以及外省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上岗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信息卡受理点办理信息登记。()87.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建筑劳务企业和施工现场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督查。()88.施工便民十八法要诀仅适用建设工程参建单位。()89.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带领分包单位负责人,主动走访相关街道、居委会和工地邻近居民,取得街道、居委会的支持和居民谅解。()90.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围档必须做到封闭、整齐,围网必
19、须保持日常封闭和完好,定期洒水冲洗或浸洗围网,保持绿色围网整洁。()91.道路管线围档宜连续封闭、整齐划一,围档设施质量和形象标识,必须符合现行规定并确保日常无损、整洁。()92.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防坠物保护棚。属于高层建筑施工的,保护棚搭设不得少于两层。()93.建设工地出入口和围档外周边不宜堆放建材、设备、渣土垃圾和其他杂物;()94.施工废水需要进入市政管网必须设置二级沉淀排放设施。()95.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防止淤泥沉积,保证排水管网畅通,积极消除积水隐患。()96.拆除施工脚手架
20、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做到机械吊运轻吊轻放或人力传运顺传轻放,禁止摔抛重放。()97.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并及时清运。()98.拆房工地渣土清运,宜配置水源和喷淋设备;()99.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禁止超出挡板沿口。()100.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明确保安人员兼任车辆进出指挥,禁止车辆出入鸣号,保证车辆出入通行时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101.在城市道路管线施工中,挖掘沥青、混凝土等硬质路面时,宜使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或作业点上进行开挖,以阻挡噪声和粉尘外扬。()102.在城市道路
21、开挖埋置管线沟槽(坑),且不能当日修复路面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盖钢板,应当将钢板嵌入路面,做到钢板上平面与路面保持平整一致。()103.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强化施工便民与环境保护的管理,()104.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105.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对推荐上报的环保和便民工地组织审核后,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106.社区、交警等社会各界参与评价和监控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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