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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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2010年2月2日编制组向全国有关设计、研究、教学、施工、质检等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寄送了征求意见函及征求意见稿 240余份,并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进行了发布; 1.5.4 截至2010年4月中旬,编制组共陆续收到来自有关单位及专家个人的书面反馈意见68份,涉及意见和建议700余条。 1.5.5 修订组对反馈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视,对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分章节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在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本规程修订的全部内容,于 2010年5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报告》及规程的送审初稿,并在修编组第五次工作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仔细讨论,会后形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 1.5.6 本次宣贯培训班就是以送审稿作为依据的,还不是最终版本,希望大家掌握其精神,具体条文以正式发布为准。 2. 目前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办法 2.1 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方法。 2.2 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的要求和方法。 2.3 短肢剪力墙的具体评判标准和设计要求。 2.4 框剪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不同时的设计。 2.5 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 2.6 风荷载作用下高层建筑设计的层间位移比要求。 2.7 框架结构中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 2.8 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 2.9 楼层层间位移比是否能适当放松的问题。 2.10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和抗震设计的问题。 2.11 混凝土结构风振舒适度计算的问题。 2.12 薄弱层地震剪力放大系数偏小的问题。 2.13 防震缝能否满足抗震要求的问题。 2.14 多塔楼计算分析的原则。 2.15 楼梯构件对整体计算的影响要考虑。 2.16 托柱转换和托墙转换的区别。 2.17 水平结构舒适度要求。 2.18 本次规范修订对很多上一版规范执行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讨论和研究,并在相关的条文中做出了相关规定,便于结构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中的执行。 2.19 具体解决办法反映在相应的修改条文中。 3. 本次高规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3.1 修改了适用范围; 3.2 修改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 3.3 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细分了8度地震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 3.4 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及抗连续倒塌设计的原则规定; 3.5 补充完善了房屋舒适度设计规定; 3.6 修改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 3.7 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部分构件内力调整系数; 3.8 修改完善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 3.9 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规定; 3.10 混合结构增加了钢管混凝土、钢板剪力墙设计规定; 3.11 补充了地下室设计要求,修改了基础设计规定; 3.12 修改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增加了绿色施工等要求。 这里没提及因《抗规》调整而引起的相应调整,比如地震影响系数曲线调整等内容。 n 紫色字体为修改的主要内容。 n 土色字体为新高规条文。 n 普通字体为修订原因、解释或补充说明。 n 黄色字体为高亮部分,以引起注意。 n 红色字体为重点字眼,着重注意部分。 4. 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 4.1 调整了设计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 4.1.1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的高层建筑结构。 4.1.2 修订原因: 4.1.2.1 首先是为了与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协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相应规定。 4.1.2.2 有的住宅建筑的层高较大或住宅的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的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已超过28m,仍应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 4.2 提出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基本方法:见1.0.3条和3.11节。 4.2.1 第1.0.3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 4.2.2 修订原因: 4.2.2.1 近几年,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已在我国“超限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比较广泛地采用,积累了不少经验。国际上,高层建筑采用抗震性能设计已形成一种发展趋势。 4.2.2.2 正确应用性能设计方法将有利于判断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有针对性地加强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薄弱部位,为发展安全、适用、经济的结构方案提供创造性的空间。 4.2.2.3 条文中提出的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包括: l “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l 有些工程虽不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结构”,但由于其结构类型或有些部位结构布置的复杂性,难以直接按本规程的常规方法进行设计; l 还有一些位于高烈度区(8度、9度)的甲、乙类设防标准的工程或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工程,出现难以确定抗震等级或难以直接按本规程常规方法进行设计的情况。 为适应上述工程抗震设计的需要,有必要规定可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 4.2.3 第3.11.1条: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分析结构方案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分析论证结构方案可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 4.2.3.1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的特殊性、建造费用、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选定。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结构抗震性能分为1、2、3、4、5五个水准(表3.11.1),每个性能目标均与一组在指定地震地面运动下的结构抗震性能水准相对应。 表3.11.1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性能目标 性能 水准 地震水准 A B C D 多遇地震 1 1 1 1 设防烈度地震 1 2 3 4 预估的罕遇 2 3 4 5 4.2.3.2 本条规定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的三项主要工作: n 分析结构方案在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以确定结构设计是否需要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并以此特殊性作为选用性能目标的主要依据。 n 选用抗震性能目标。性能目标选用时,一般需征求业主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n 结构抗震性能分析论证的重点是深入的计算分析和工程判断,找出结构有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抗震加强措施,必要的试验验证,分析论证结构可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 n 分析论证一般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l 分析确定结构超过本规程适用范围及不规则性的情况和程度; l 认定场地条件、抗震设防类别和地震动参数; l 深入的弹性和弹塑性计算分析(静力分析及时程分析)并判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l 找出结构有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以及需要加强的关键部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抗震加强措施; l 必要时还需进行构件、节点或整体模型的抗震试验,补充提供论证依据,例如对本规程未列入的新型结构方案又无震害和试验依据或对计算分析难以判断、抗震概念难以接受的复杂结构方案; l 论证结构能满足所选用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 4.2.4 第3.11.2条:结构抗震性能水准可按表3.11.2进行宏观判别。 表3.11.2 各性能水准结构预期的震后性能状况 结构抗震 性能水准 宏观损坏程度 损坏部位 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普通竖向构件 关键构件 耗能构件 第1水准 完好、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 第2水准 使用基本完好、轻微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轻微损坏 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第3水准 轻度损坏 轻微损坏 轻微损坏 轻度损坏、部分中度损坏 一般修理后才可继续使用 第4水准 中度损坏 部分构件中度损坏 轻度损坏 中度损坏、部分比较严重损坏 修复或加固后才可继续使用 第5水准 比较严重损坏 部分构件比较严重损坏 中度损坏 比较严重损坏 需排险大修 注:“普通竖向构件”是指“关键构件”之外的竖向构件;“关键构件”是指该构件的失效可能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耗能构件”包括框架梁、剪力墙连梁及耗能支撑等。 4.2.4.1 本条所说的“关键构件”可由结构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 4.2.4.2 例如:水平转换构件及其支承的竖向构件、大跨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其支承的竖向构件、大悬挑结构的主要悬挑构件、加强层伸臂和周边环带结构的竖向支撑构件、承托上部多个楼层框架柱的腰桁架、长短柱在同一楼层且数量相当时该层各个长短柱、扭转变形很大部位的竖向(斜向)构件、重要的斜撑构件等。 4.2.4.3 《抗规》中部分关于抗震性能设计的内容 n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10.1条条文说明中指出: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其性能设计要求也有所不同。鉴于目前强烈地震下结构非线性分析方法的计算模型及参数的选用尚存在不少经验因素,缺少从强震记录、设计施工资料到实际震害的验证,对结构性能的判断难以十分准确,因此在性能目标选用中宜偏于安全一些。 n 《抗规》第3.10.2条: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具有针对性: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位、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n 条文解释提到: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立足于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综合考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针对具体工程的需要和可能,可以对整个结构,也可以对某些部位或关键构件,灵活运用各种措施达到预期的性能目标——着重提高抗震安全性或满足使用功能的专门要求。 n 例如: l 楼梯——可以提出确保大震下能具有安全避难通道的具体目标和性能要求; l 特别不规则、复杂建筑结构的抗侧力结构的水平构件和竖向构件——可以提出相应的性能目标,提高其整体或关键部位的抗震安全; l 需要连续工作的机电设备——其相关部位的层间位移需满足规定层间位移限值的专门要求,也可提出大震后可修复运行的位移要求; l 玻璃幕墙——预留变形缝隙。 n 《抗震规范》第3.10.3条为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做法和要求,与《高规》类似,但不完全相同,比如性能目标方面,《抗规》在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三个不同地震水准下按不同的使用要求和变形分为性能1~4。 n 实现相应的性能目标,需要落实到具体设计指标,即各个地震水准下构件的承载力、变形和细部构造的指标。 n 相比较而言,大部分的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的建筑物一般都是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或者复杂高层建筑,所以《高规》的条文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4.2.5 第3.11.4条: 4.2.5.1 结构弹塑性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n 高度不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 l 高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l 高度在150~200m之间,可视结构不规则程度选择静力或时程分析法。 l 高度超过300m的结构或新型结构或特别复杂的结构,应由两个不同单位进行独立的计算校核;不同单位指该工程设计团队之外的另一个设计、咨询单位。 n 弹塑性计算分析应以混凝土构件的实际配筋、型钢和钢构件的实际截面规格为基础,不应以估算的配筋和钢构件替代; n 复杂结构应进行施工模拟分析,应以施工全过程完成后的内力为初始状态; n 弹塑性时程分析宜采用双向或三向地震输入,计算结果宜取多组波计算结果的包络值; n 应对计算分析结果进行合理性判断。 4.3 增加了对混凝土、钢筋、钢材材料的要求,强调了应用高强钢筋、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轻质非结构材料。见3.2节。 4.3.1. 第3.2.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 4.3.2. 第3.2.2条:高层建筑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宜采用各类轻质材料,构造上宜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并应满足自身的承载力、稳定要求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4.3.3. 本节规定了关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主要要求,关于局部特殊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钢筋要求;补充了对混合结构中型钢钢材的抗震要求。 4.3.4. 特别提到:混合结构中的型钢混凝土竖向构件的型钢及钢管混凝土的钢管宜采用Q345和 Q235等级的钢材,也可采用Q390、Q420等级或符合结构性能要求的其他钢材;型钢梁宜采用Q235和 Q345等级的钢材。 4.4 调整了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要求,增加了8度0.3g抗震设防区的房屋适用高度内容;框架结构高度适当降低;板柱-剪力墙结构高度增大较多。见3.3.2条。 4.4.1. 第3.3.2条: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4.4.2.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表3.3.2-1 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0.20g 0.30g 框架 70 60 50 40 35 24 框架-剪力墙 150 130 120 100 80 5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50 14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30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60 150 130 100 90 70 筒中筒 200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剪力墙 110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 注: 1. 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3. 甲类建筑,6、7、8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时应专门研究; 4. 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以及9度抗震设防的表列其他结构,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凭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表3.3.2-2 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0.20g 0.30g 框架-剪力墙 170 160 140 12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80 170 150 130 11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50 140 120 100 8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220 210 180 140 120 筒中筒 300 280 230 170 150 注: 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2. 甲类建筑,6、7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时应专门研究; 3. 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凭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4.5 调整了房屋使用的最大高宽比要求,不再区分A级高度和B级高度。见3.3.3条。 4.5.1. 第3.3.3条: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3.3的规定。 表3.3.3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适用的高宽比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度、7度 8度 9度 框架 5 4 3 2 板柱-剪力墙 6 5 4 —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 7 6 5 4 框架-核心筒 8 7 6 4 筒中筒 8 8 7 5 4.5.1.1. 修订的内容: 4.5.1.2. 本次修订将A级高度与B级高度的适用高宽比限值进行了合并处理,不再强调“最大高宽比”概念;将筒中筒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宽比限值分开规定,适当提高了筒中筒结构的适用高宽比。 4.6 修改了楼层位移比的计算要求及可以适当放松的条件及限值。见3.4.5条。 4.6.1 第3.4.5条: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 4.6.1.1 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4.6.1.2 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4.6.1.3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超过A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n 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3.7.3条规定的限值的0.4倍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 l 例如:剪力墙结构最大层间位移角为1/1000,当最大层间位移角为1/2500时,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最大可放松至1.6。 4.7 调整了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见3.5.2条;明确了受剪承载力计算范围,3.5.3条。 4.7.1 增加了沿竖向质量不均匀结构的限制:见3.5.6条; 4.7.2 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7条; 4.7.3 楼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见3.5.8条。 4.7.4 第3.5.2条:抗震设计时,对框架结构,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比γ1不宜小于0.7,与上部相邻三层侧向刚度比的平均值不宜小于0.8;对框架-剪力墙和板柱-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与上部相邻楼层侧向刚度比γ2不宜小于0.9,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不应小于1.1,底部嵌固楼层不应小于1.5。 l 对应原高规4.4.2条。 l V为楼层地震剪力; l ∆为层间位移。 4.7.5 第3.5.3条:A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80%,不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65%;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其相邻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75%。 n 注:楼层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是指在所考虑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该层全部柱、剪力墙、斜撑的受剪承载力之和。 n 楼层抗侧力结构的承载能力突变将导致薄弱层破坏,本规程针对高层建筑结构提出了限制条件。柱的受剪承载力可根据柱两端实配的受弯承载力按两端同时屈服的假定失效模式反算;剪力墙可根据实配钢筋按抗剪设计公式反算;斜撑的受剪承载力可计及轴力的贡献,应考虑受压屈服的影响。 4.7.6 第3.5.6条:楼层质量沿高度宜均匀分布,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的1.5倍。 4.7.7 第3.5.7条:不应采用同一部位楼层刚度和承载力变化同时不满足本规程第3.5.2条和3.5.3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4.7.8 第3.5.8条:楼层侧向刚度变化、承载力变化及竖向抗侧力构件连续性不符合本规程第3.5.2条、3.5.3条、3.5.4条要求的,该楼层应视为薄弱层,其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乘以1.25的增大系数,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3.12条规定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λ要求。 4.7.8.1 本条由原规程第5.1.14条修改,薄弱层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 4.7.8.2 《抗规》: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 4.8 明确结构侧向位移限制条件是针对风荷载或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的计算结果,见3.7.3条。 4.8.1 第3.7.3条: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宜符合以下规定: 4.8.1.1 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表3.7.3的限值; 4.8.1.2 高度不小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1/500; 4.8.1.3 高度在150~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 表3.7.3楼层层间最大位移高之比的限值 结构体系 Δu/h 框架 1/500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1/800 筒中筒、剪力墙 1/1000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1/1000 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Du以楼层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4.9 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结构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要求,见3.7.4条。 4.9.1 第3.7.4条: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9.1.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n 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结构; n 甲类建筑和9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n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 n 房屋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4.9.1.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n 本规程表4.3.4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 3.5.2~3.5.5 条规定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 n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n 板柱-剪力墙结构。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 4.10 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见3.7.6条;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见3.7.7条。 4.10.1 第3.7.6条: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7.6的限值(表略)。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阻尼比宜取0.01~0.02。 n 明确了阻尼比取值,对混凝土结构取0.02,对混合结构根据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取0.01~0.02。 4.10.2 第3.7.7条:楼盖结构宜具有适宜的刚度、质量及阻尼,其竖向振动舒适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10.2.1. 钢筋混凝土楼盖结构竖向频率不宜小于3Hz; 4.10.2.2. 不同使用功能、不同自振频率的楼盖结构,其振动峰值加速度不宜超过表3.7.7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计算。 表3.7.7楼层竖向振动加速度限值 人员活动环境 峰值加速度限值 住宅、办公 0.005g 商场 0.015g 室内人行天桥 0.015g 室外人行天桥 0.05g 4.10.3 第C.0.1条:人行走引起的楼盖振动峰值加速度可按下列公式近似计算: 式中 ——楼盖振动峰值加速度() ——接近楼盖结构自振频率时人行走产生的作用力() ——人们行走产生的作用力(),按表C.0.1采用 ——楼盖结构竖向自振频率() ——楼盖结构阻尼比,按表C.0.1采用 ——楼盖结构阻抗有效重量(),可按本附录C.0.2条计算。 ——重力加速度,取9.8 表C.0.1 人行走作用力及楼盖结构阻尼比 人员活动环境 人员行走作用力Ρ0(kN) 结构阻尼比β 住宅、办公 0.3 0.02~0.05 商场 0.3 0.02 室内人行天桥 0.42 0.01~0.02 室外人行天桥 0.42 0.01 注: 1. 表中阻尼比用于普通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轻钢混凝土组合楼盖的阻尼比取该值乘以2; 2. 对住宅办公、教堂建筑,阻尼比0.02可用于无家具和非结构构件情况,如无纸化电子办公欧、开敞办公区和教堂;阻尼比0.03可用于有家具、非结构构件,带有少量可以拆卸隔断的情况;阻尼比0.05可用于含全高填充墙的情况; 3. 对室内人行天桥,阻尼比0.02可用于天桥带干挂吊顶的情况。 4.10.4 第C.0.2条:楼盖结构的阻抗有效重量w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楼盖单位面积有效重量(),取恒载和有效分布活荷载之和。楼层有效分布活荷载:对办公建筑可取0.55,对住宅可取0.3 ——梁跨度() ——楼盖阻抗有效质量的分布宽度() ——垂直于梁跨度方向的楼盖受弯连续性影响系数,对边梁取1,对中间梁取2 4.10.5 第C.0.3条: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加速度也可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目前设计中需要针对楼板减震处理的均采用此详细计算方法) 4.11 调整了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划分,见3.9.3~3.9.6条。 4.11.1 第3.9.3条: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n (框架结构从严,板柱剪力墙结构放宽幅度也较大) 表3.9.3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框架结构 三 二 一 一 框架-剪力墙结构 高度(m) ≤60 >60 ≤60 >60 ≤60 >60 ≤50 框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 剪力墙 三 二 一 一 剪力墙结构 高度(m) ≤80 >80 ≤80 >80 ≤80 >80 ≤50 剪力墙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四 三 三 二 二 / / 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三 二 二 一 框支框架 二 二 二 一 筒体结构 框架-核心筒 框架 三 二 一 一 核心筒 二 二 一 一 筒中筒 内筒 三 二 一 一 外筒 板柱-剪力墙结构 高度(m) ≤35 >35 ≤35 >35 ≤35 >35 / 框架、板柱及柱上板带 三 二 二 二 一 一 剪力墙 二 二 二 一 二 一 注: 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构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等级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4. 乙类建筑及Ⅲ、Ⅳ类场地且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的丙类建筑,当高度超过表中上界时,应采用特一级的抗震构造措施。 4.11.2 第3.9.4条: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没变化) 表3.9.4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烈度 6度 7度 8度 框架-剪力墙 框架 二 一 一 剪力墙 二 一 特一 剪力墙 剪力墙 二 一 一 框支剪力墙 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二 一 一 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一 一 特一 框支框架 一 特一 特一 框架-核心筒 框架 二 一 一 筒体 二 一 特一 筒中筒 内筒 二 一 特一 外筒 二 一 特一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4.11.3 第3.9.5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n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需要嵌固在地下室其他楼层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及以上的地下室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面以上结构相同。嵌固部位以下各层可按3.9.5条采用。 4.11.4 第3.9.6条: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的抗震等级,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n 本条增加了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概念,一般指主楼周边外延三跨的裙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裙房可按裙房自身的结构类型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偏置时,其端部有较大扭转效应,也需要加强。 n 当地下室为大底盘其上有多个独立的塔楼时,若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地下一层高层部分及高层部分受影响范围以内部分的抗震等级应与高层部分底部结构的抗震等级相同。地下一层其余部分及地下室二层以下各层(含二层)的抗震等级可按3.9.6条的方法确定。 n 关于建筑结构抗震等级的几点补充说明: l 7度乙类建筑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和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3.9.3规定的范围时,应经过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l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等级应符合第3.9节的有关规定,托柱转换层转换柱和转换梁的抗震等级按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框架采纳。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表3.9.3和表3.9.4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特一级时可不提高。 l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但不大于 80%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80%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4.12 增加了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见3.12节。 4.12.1 第3.12.1条: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1 安全等级为一、二级时,应满足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的要求; 4.12.1.2 安全等级一级且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拆除构件方法进行抗连续倒塌设计。 4.12.2 第3.12.2条: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2.1 通过必要的结构连接,增强结构的整体性。 n (不允许采用仅靠摩擦连接传递重力荷载的传递方式) 4.12.2.2 主体结构宜采用多跨规则的超静定结构; 4.12.2.3 结构构件应具有适宜的延性,避免剪切破坏、 压溃破坏、锚固破坏、节点先于构件破坏; 4.12.2.4 结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反向承载能力; 4.12.2.5 周边及边跨框架的柱距不宜过大; 4.12.2.6 转换结构应具有整体多重传递重力荷载途径; 4.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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