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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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网(基建/3)188-20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输变电工程验收,是指在“四通一平”至工程移交期间,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程序,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及实体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及确认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 输变电工程实行全过程验收管理。工程项
2、目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工作。未经启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启动投产。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或参加相关验收工作。第六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二)负责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三)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常规跨区域、跨省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工作。(四)负责协调总部层面工程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国网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
3、共同组织开展直接管理的项目的启动验收工作。第八条 国网运维检修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与生产运行准备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参与直接管理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设备交接试验并确认试验结果。(三)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所辖工程启动验收工作。(三)协调解决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运维检修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所辖工
4、程生产运行准备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参与所辖工程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设备交接试验。(三)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四)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所辖工程启动验收。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委会的管理职责(一)组织并批准成立启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二)审查批准启动调试方案,检查启动调试准备工作,审查工程启动验收报告。(三)协调工程启动外部条件,决定工程启动试运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四)审核启动调试、试运报告,主持工程移交生产事宜、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一)组织所辖工程中间
5、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受托组织开展有关工程启动验收工作。(二)负责所辖工程其他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一)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三级自检和监理初检工作。(二)按生产运行单位提交的拟参加的重要设备材料和隐蔽工程验收清单,通知生产运行单位参加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三)参加或受委托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四)参加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并组织整改消缺。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责任(一)负责过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试运行期间的监理工作。(二)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三级自检,组织监理初检,提出预验收申请。(三)监督检查监理初检、中间
6、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闭环工作。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责任(一)按照设计文件、验收规范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完成三级自检和整改消缺工作。(二)配合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和启动验收,及时完成整改消缺工作。(三)配合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设备操作、巡视检查、调试试验工作,负责应急抢修工作。(四)按要求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限期处理遗留问题。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责任(一)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系统调试和试运行。(二)对出现的问题从设计角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三)提供完整的符合实际的竣
7、工图纸。(四)在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对工程实体的设计符合性进行确认。第十七条 调试单位责任(一)负责编制系统调试大纲、调试方案。(二)负责工程项目调试工作,提交准确、齐全的调试报告。(三)配合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第十八条 生产运行单位责任(一)负责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向启委会提交生产准备情况的报告。(二)参与系统调试和启动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三)参与重要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对发现的缺陷和处理情况进行确认。(四)提交拟参加的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验收清单,并及时参加验收。(五)对重要交接试验进行过程见证并确认。第十九条 物资供应单位责任 (一)参加物资进场验收、竣工预
8、验收、启动验收、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工作。(二)督促设备制造单位参加设备进场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工作。(三) 督促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第三章 工程验收程序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的程序(一)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验收计划。(二)工序作业前后,按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的关键环节或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原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设备交接试验等。(三)检验批(单元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均应开展班组自检、施工项目部复检、公司级专检。具备监理初检条件后,完成监理初检、中间验收。(四)工程完工并完成所有中间验收
9、后,开展竣工预验收、启动与系统调试、试运行、移交。第二十一条 各类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经整改闭环并经验收方认可方可开展后续工作。第二十二条 “四通一平”(指通水、通电、通路、通通讯及场地平整,下同)工程过程验收,参照主体工程相关条款执行。(一)属于不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在“四通一平”工程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或委托业主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四通一平”工程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并签署验收交接签证书(附件2)。(二)属于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按照中间验收管理。第二十三条 “四通一平”工程验收交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地内无障碍物,满足设计的平面布置以及标高要求。进场道路直通施工
10、现场,满足施工机械、建筑材料、设备的运输以及施工劳务的进出场要求。(二)通水工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取水及计量设施运行情况良好,水质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全。(三)施工临时用电系统实施有效的安全防护;直埋电缆埋设深度和架空线路架设高度满足安全要求,直埋电缆路径设置方位标志,变压器、配电箱的选择和装设满足施工标准。(四)通讯设备齐全、完好,通讯畅通,通讯线路敷设规范,线缆有安全防护措施。(五)变电站围墙能有效隔离站内及站外区域,站外排水通畅。(六)对未完的收尾工程,明确内容、数量、完成期限,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监督完成。第四章 隐蔽工程、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和设备交接试验第二十四条 原材料和设备的
11、进场验收(一)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施工项目部在进行主要材料或构配件、设备采购前,应将拟采购供货的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并按合同要求报业主项目部批准。施工项目部应在主要材料或构配件、设备进场后,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监理项目部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应对实物质量进行验收。(二)对于甲供材料,由监理项目部组织,业主、施工、物资供应、生产厂家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检验。第二十五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一)施工项目部在隐蔽前48小时前通知监理,监理项目部于隐蔽前组织相关人员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二)地基验槽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通知建
12、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见隐蔽工程主要项目清单(附件3)。第二十六条 运行单位需要参加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拟参加验收项目的清单,业主项目部在验收前通知运行单位。现场验收按正常进度进行。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由调试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生产运行单位参加,监理旁站或见证,试验合格后由生产运行单位签字确认结果。第五章 三级自检、监理初检和中间验收第二十八条 施工三级自检(一)班组自检应在检验批(单元工程)完成时,由施工班组独立完成。(二)经班组自检合格后,由施工项目部完成项目部复检工作。项目部复检不得与班组
13、自检合并组织。(三)公司级专检由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开展,以过程随机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覆盖面。阶段性公司级专检完成后,编制公司级专检报告(附件4)。(四)公司级专检阶段划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中间验收的方式划分。(五)劳务分包工程的班组自检由施工总包单位组织开展;专业分包工程班组自检自行开展,项目部复检及公司级专检由总包和分包单位共同开展,共同签字。第二十九条 监理初检(一)施工项目部完成三级自检后,出具公司级专检报告,向监理项目部申请监理初检。(二)监理项目部审查施工单位自检结果,编制监理初检方案,组织监理初检。(三)监理初检主要核查工程资料是否齐
14、全、真实、规范,符合工程实际,是否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并对施工质量、工艺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四)监理初检以过程随机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覆盖面。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过程中积累的不可变记录(如基础坑深、基础断面尺寸等)可作为初检依据。(五)监理项目部对初检发现问题提出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项目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必要时进行全站(线)检查。施工项目部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确认合格后出具输变电工程监理初检报告,报送业主项目部。第三十条 中间验收(一)监理初检完成后,建设管
15、理单位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组织工程中间验收,运行维护单位参与,出具工程中间验收报告(附件5),并监督问题整改闭环。(二)中间验收以过程随机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覆盖面。(三)线路工程最后一次中间验收,即线路工程投运前中间验收与竣工预验收合并进行。变电工程最后一次中间验收不得合并。第三十一条 中间验收的开展时间(一)变电站工程分为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土建交付安装前、投运前(包括电气安装调试工程)等三个阶段;(二)线路工程分为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投运前等三个阶段,且原则上基础完成70,方可组织杆塔组立前的中间验收,原则上铁塔组立完成70,方可组织导地线架设前的中间验收。
16、(三)其它工程中间验收阶段划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三级自检、监理初检和中间验收的抽检比例和一般要求按照附件6执行。第六章 启动验收第三十三条 竣工预验收(一)建设管理单位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应开展的中间验收、监理初检合格的基础上,编制竣工预验收方案(附件7),并完成审批程序。(二)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竣工预验收方案组织运行、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开展竣工预验收。(三)竣工预验收完成所有的缺陷闭环整改后,出具竣工预验收报告(附件8),向启委会申请启动验收。第三十四条 工程启动验收组织(一)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成立。其中,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关系由相应部
17、门组织成立;省公司级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33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省公司级单位成立,220千伏及以下项目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成立。(二)启委会下设的工程验收组,负责工程启动验收期间的验收工作。工程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运维检修、物资、财务、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工程验收组组长由建设管理单位和运维检修单位(部门)共同担任。第三十五条 工程启动验收工作程序和内容(一)启委会收到竣工预验收报告后,组织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工程启动验收方案(附件9),验收内容应包括建安工程、设备设施、安全措施、周边(通道)环境、试验报告、文件资料等,验收具体内容和组织机
18、构应在启动验收方案中明确,并组织验收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启委会主任批准。(二)工程启动验收方案批准后,启动验收组按照分工、验收内容、验收时序开展验收。(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由工程验收组组织运行维护单位、建设责任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责任单位负责整改消缺,整改消缺完毕后工程验收组组织复查,由运行维护单位、建设责任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四)验收及消缺完成后,验收组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启动验收报告(附件10)。(五)项目启动时,按照设计要求、检验评定规程和启动试运行方案进行系统调试,对设备、分系统、站系统(换流站)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设备的配合协调性能进行的全面试验和调整,验收组
19、进行确认。(六)试运行期间,由运维单位、参建单位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监测和记录(线路工程需安排特巡)。试运行完成后,运维单位、参建单位对各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并由验收组再行验收。(七)工程完成启动、调试、试运行后,验收组提出移交意见。由启委会决定办理工程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工程在试运行后、正式移交前发生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处理。(八) 启委会组织办理启动验收证书(附件11),启动资产验收交接工作。启委会按证书的内容,签定启委会鉴定书和移交生产交接书,明确验收意见、移交的工程范围、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工程资料清单。第三十六条 工程
20、投运后一年内发生的因建设质量问题导致的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处理。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第三十七条 总部对省公司级单位、省公司级单位对建设管理单位逐级开展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评价与考核。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对所辖业主项目部验收管理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与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竞赛、示范业主项目部等活动挂钩。第三十九条 业主项目部对参建单位验收管理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参建单位合同结算考核的依据,并与参建单位资信评价相挂钩。第四十条 在各级检查、评比工作中,对验收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工程或未按本办法开展验收管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因验收不到位引发安全质量事件的,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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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网 公司 变电 工程验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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