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现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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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公司(部) 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现场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劳务队伍(以下简称劳务)和专业分包(以下简称分包)管理,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协助项目公司(部)做好劳务队伍与专业分包的管理工作,根据《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管理规定》(青房建安【2010】10号文),结合各区市主管部门要求和公司项目公司(部)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劳务队伍或分包单位进场时管理要求 1、《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劳务或分包单位根据项目公司(部)制定的劳动力需用计划,分阶段组织劳动力进场。 2、劳务或分包人员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项目公司(部)应收集、整理、验证劳务、分包队伍及其人员的各种有效备案资料,并督促劳务单位做好进场准备工作,包括: (1)持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入场。 (2)向项目公司(部)提交劳务或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地企业提供入青备案证,以上资料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真实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留现场存档备查;以上资料在劳务和分包人员进场后15天内必须提供给项目公司(部),否则项目公司(部)可以对劳务和分包队伍处以500元处罚,一个月内不提交处罚1000元,项目公司(部)收到以上资料应进行核查,重点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可以直接联系劳务或分包单位对工程信息进行核实,发现有冒用资质、伪造公章、涂改资料等现象应立即通知经营部进行处理。 (3)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应按照合同与相关要求建立现场项目管理体系,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岗位职责,并根据岗位职责确定相应岗位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提交项目公司(部)。管理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的社保证明和岗位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留存于现场,各岗位管理人员一经确定,未得到项目公司(部)允许不得随意更换,提交的管理名单与实际情况相比每缺少一人处罚1000元。 (4)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时提交作业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包含作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籍贯、工种、进场时间,并在进场后一周内及时将花名册上交项目公司(部),由项目公司(部)安全员根据内容导入GEPS系统中生产工期模块中劳务(或分包)作业人员名册文件夹。其格式可直接参照GEPS系统中《分包作业人员名册》进行填写, 劳务队伍在进场一周内不提交身份证花名册或身份证信息罚款500元,一个月仍不提供的处罚1000元,现场作业人员缺少身份证信息或未登记花名册每少一人处罚100元。 (5)劳务或分包单位应提交专业劳务工长作业证书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书,保证管理人员按时到位。 (6)劳务或分包单位持《分包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工长证书、特殊工种作业证书到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劳务合同备案,项目公司(部)对备案过程提供必要的协助,备案表或备案证原件应留置在现场一份进行备查。 (7)劳务或分包单位按照建管局的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以下简称双卡),项目公司(部)予以必要的协助,必须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在“双卡及两个规范检查”中有足够的持卡人数通过检查,在现场使用双卡对作业人员进行考勤和工资发放。 (8)分包单位进场时,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所承接分部分项施工的各种材料检验、试化验工作,并保证材料的采购质量。拒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不承担试化验工作,项目公司(部)可对分包单位处以500-2000元处罚,并由分包单位承担因此给项目公司(部)、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和所有责任。 3、项目公司(部)对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并对进场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后,整理资料建档。 4、劳务或分包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后,由项目公司(部)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对其进行进场三级教育。 (1)进场教育的内容:进场教育分为三级教育,分别为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长级,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管理、项目劳务管理办法、遵纪守法、工人维权教育、工种操作要求等,其中安全生产及各工种操作注意要点、劳动纪律、工人维权教育等,应列为重点培训内容。 (2)进场教育记录:进场人员必须接受三级教育,项目公司(部)应为每名作业人员建立学习档案,档案包括封面、学习内容、学习课时和时间、授课人、考核成绩、上岗培训负责人的考核意见以及受教育人员的亲笔签名。 (3)项目公司(部)应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不合格需进行重新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人员拒不接受项目公司(部)的安全技术教育,项目公司(部)可以对劳务队伍处以200元/人的处罚。 二、现场劳务管理 1、项目公司(部)管理: 项目公司(部)应根据公司劳务管理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公司(部)劳务队伍与分包管理制度,其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建立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队伍的监督和管理; (2)建立劳务队伍与分包管理的隐患与排查制度,由专人定期全面检查劳务或分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生产、人员进出场、工资发放等情况,按时记录检查情况并定期督促劳务单位整改; (3)建立工资拖欠或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明确各种劳务突发事件的应急解决预案。 2、劳动合同管理 作业人员进场后,项目公司(部)应及时督促劳务与分包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建筑工人劳动合同》(青岛市建管局2013版,见附件),合同内容包含劳务人员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安排,尤其要明确工资确定与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对作业内容的质量、安全、进度要求、工人随意中途退场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签字鉴印,并至少签订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劳务分包单位、项目公司(部)各留存一份原件备查。劳务单位与作业人员不签订劳务合同的,项目公司(部)可对劳务单位处以100-500元/人的处罚。 3、现场施工生产组织 (1)项目公司(部)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根据施工进度对交叉施工的劳动力进行统一管理,对各分包队伍实施统一调度,确保各专业协调配合、施工顺利,特别是土建与安装工程对接,装饰装修阶段各专业的交叉施工。 (2)项目公司(部)要指导劳务和分包队伍科学合理的组织安排施工,为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条件,避免窝工、重复用工等现象的发生。 (3)项目公司(部)技术负责人和分管施工员(楼栋长)要根据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施工工艺难点要点、材料和机具选择、质量要求与检查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等主要内容,必要的部位要采用图片示意说明。在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职工夜校、班前活动教育、生产例会等各种形式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因作业人员不按照图纸规范、施工方案与技术交底、项目公司(部)工作联系单的内容进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劳务单位承担。项目公司(部)针对现场劳务和分包作业人员不按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的现象,可视情节轻重对劳务队伍处以100-2000元的处罚,对现场质量问题和项目公司(部)、公司各部室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的,可按照原处罚标准加倍处罚。 (4)材料管理:劳务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单或领料单领用各种材料,在施工中要合理使用,避免浪费,项目公司(部)在施工中发现劳务单位有浪费材料的现象,除了按照数量在已完工程量中扣除外,还将依据分包合同与《分包队伍管理规定》对劳务单位处以每次1000元处罚。 (5)工程量结算与验收:劳务或分包队伍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图纸规范、施工方案与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由项目公司(部)施工员进行工程量、用工数量的核定,劳务工长或分包项目经理在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报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凡劳务或分包单位上报的各种工程量签证、技术核定单必须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和项目公司(部)要求的时限、格式上报,经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施工员和统计员签字后才能生效计入结算。 (6)工程技术资料要求: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山东省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资料整理标准》的要求整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场资质报审、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试化验检测报告、施工过程记录、施工隐蔽验收记录、必要的功能性试验记录、分部分项和检验批验收记录,其中各种验收记录必须体现专业分包单位名称,各项监理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中施工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专业分包法人公章(如分包单位有项目部章必须在开工前到项目公司(部)进行备案)。施工过程中各项资料缺失或编制不及时,项目公司(部)将对劳务或分包单位处以每项100-500元处罚。 4、安全生产管理 (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公司(部)应督促劳务和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对安全生产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对双方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对工人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做到预防为主。 (2)项目公司(部)应坚持安全生产日巡查、周检查、月报告制度,劳务队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入项目公司(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共同参加项目公司(部)的安全检查和整改督查活动。 (3)项目公司(部)对劳务队伍或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劳务和分包队伍应积极落实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劳务和分包队伍,项目公司(部)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不彻底或不接受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施工,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和窝工损失均由队伍或分包单位自身承担。对现场存在的、项目公司(部)或公司各部室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的,可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劳务和分包队伍处以200-2000元处罚。 (4)分包队伍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公司、项目公司(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服从公司、项目公司(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项目公司(部)报告伤亡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5、现场劳务人员管理 (1)劳务、分包队伍人员的增减、变更要报项目公司(部)同意,并及时办理登记和签证。未经项目公司(部)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是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人员。 (2)劳务、分包队伍不得私自引进作业班组和零散人员,需要补充现场劳动力,引进分工种作业班组和零散人员时,须经项目公司(部)批准,按规定办理入场手续。 (3)项目公司(部)应定期按照《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花名册》对劳务分包队伍的人员进行清点、核对,有不符者要查明原因,并视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劳务和分包队伍每月应汇总上报各类人员变更情况,项目公司(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现场人员进行核查,公司也将根据上报情况和信息化系统的变动情况现场抽查。工人变动情况劳务、分包队伍须每月向项目公司(部)汇总一次,若发现人员变动而劳务或分包单位不向项目公司(部)进行上报,将对劳务或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处罚。 (4)新增人员要按进场管理规定进行查验证件资料和进行进场教育。 6、劳务人员工资管理 (1)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公司(部)要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工资的支付,保证把工资发放到每一个作业人员手中,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2)作业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发放。每月结算工资经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发放工资时由劳务队伍或分包单位编制工资表,并将工资发放表在工人生活区公示同时报项目公司(部)备案。工资表公示时应照相存档,公示三日无异议时正式记账、发放工资。项目公司(部)和公司将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随机调查,发现有拖欠工资或伪造虚假工资表时,将按照合同约定启动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在每月支付工程款时暂扣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保证工人工资发放,同时对劳务队伍处以2000元/次的处罚。 (3)建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小组”。及时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控制不良苗头,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4)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预案,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或上访,项目公司(部)要积极应对,不推诿、不回避、不激化矛盾,妥善处理。 (5)现场设立公告栏,公布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联系电话,公布分包单位经理和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公布公司工程部电话,公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维权监督电话。使农民工了解工资投诉程序和投诉渠道。 (6)工人退场时应进行工资结算,若资金紧张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不应立即支付工资,劳务单位应与工人签订《工人退场工资(或工程量)结算表》,并约定好领取工资日期,到期凭签证的工资结算表领取工资。如工人本人不能亲自来领,可签署委托书委托他人持结算表、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领,项目公司(部)核对结算表、身份证、备案签名无误后可发放工资。 (7)劳务分包单位工资发放办法、工人工资发放表原件、必要的影像资料等,项目公司(部)要保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备查。 三、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 1、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有关资料、务工手续、持证上岗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工人工资支付、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材料消耗、协调配合等方面。 2、考核评价标准参照《青岛青房建安集团劳务分包作业队伍选择评价标准》进行。经项目公司(部)、公司各部室两级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综合分数。 3、公司工程部根据项目考核情况及各部室日常检查等情况,结合该分包队伍在其他项目考评情况,作出对该劳务分包队伍的总体评价,确定公司年度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的排名。 四、劳务队伍退场管理 1、劳务分包队伍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任务或工程完工,项目公司(部)应给劳务分包队伍及其劳务人员办理退场登记,办理退场手续,书面通知劳务分包单位组织劳务分包队伍及其人员退场。 2、项目公司(部)应做好劳务、分包队伍退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人、财、物的清点、移交、登记等工作,并要求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应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和已完工的工程交接手续,若分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公司(部)的要求进行办理交接,项目公司(部)不予办理结算登记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均由分包单位或劳务队伍承担。 3、项目公司(部)保卫人员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劳务队伍安全、稳定、有序的退场。 4、退场的工人需在《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花名册》中标记退场时间。 5、项目公司(部)在发出书面劳务队伍退场通知3日内,须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分包队伍办理包括已完成工程验收交接、工程技术资料移交及已完成工程量核算等交接手续。劳务队伍在接到项目公司(部)通知后5日内退出工程现场。如劳务分包队伍不予配合,则项目公司(部)自行办理,已完成工程及已完成工程量核算等事项以项目公司(部)和建设方、监理共同确认的数据为准。若劳务分包方没有按时退场,项目公司(部)可按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在上述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后,项目公司(部)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方进行工程结算。 6、劳务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工程造价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核算相应的工程价款作为劳务分包方已完成工程的基本结算价。基本结算价扣除劳务分包队伍就其根据违约行为确定的违约金等各项应扣款项后,即为劳务分包队伍已完成工程的结算价款。 7、项目公司(部)应按规定和已签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务、分包队伍配合项目公司(部)于发出劳务(分包)队伍退场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劳务、分包队伍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核算工作。如劳务、分包队伍拒不配合,在项目公司(部)催告的期限内仍不改正,则视为对劳务、分包队伍核算的工程价款的认可。 8、劳务、分包队伍完成施工任务退场后并不解除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队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劳务队伍或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质量部的要求及时履行保修责任,若拒不配合,除所产生的费用在劳务分包的保修金中扣除外,还将对劳务分包单位或队伍处以2000元/次的处罚。 五、奖罚管理 1、实施劳务分包管理的项目,项目公司(部)和公司职能部门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管理规定》(青房建安【2010】10号文)和本制度直接对现场劳务分包队伍进行处罚,各项目公司(部)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和奖罚制度,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监管力度。 2、实施整体分包和分公司承包管理的项目,项目公司(部)和公司职能部门除按照《劳务分包合同》、《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管理规定》(青房建安【2010】10号文)和本制度进行处罚外,还直接参照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考核奖罚制度,对现场违反规范和制度的各种现象进行处罚,该处罚经项目经理或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直接转给财务部,在下月工程款拨付时予以扣除。 3、《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相关要求、《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共同作为对劳务和分包管理的制度要求,劳务队伍和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均应执行。本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各项目公司(部)和分公司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公司反映,经审议后进行更新。 附件 劳动合同编号: 劳 动 合 同 (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招用务工人员)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企业注册地: 合同履行地: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民 族: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县 (区) 乡(镇) 村(街) 身份证号码 技能证书编号 劳动者身份证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劳动者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青 岛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 款 一、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如下:自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程中 岗位(工种)工作之日起至该工程的上述工作完成之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工序)包括 ,工作地点为: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安排乙方工作时间,确保乙方合理的休息时间。 第四条 工资结算与支付 甲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与乙方工资结算方式和工资支付办法如下: 一、工资结算方式,执行下列第 款 1.执行日工资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每周工作 天。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工资结算按 元/天进行计算。 2.执行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中,工程量的计算按实际的平方米、立方米、吨或件计算,工程质量达到 (优良、合格)标准,按以下工资结算单价进行最终结算(在工种前□中打“√”): □钢筋工: 元/吨(其中:①制作 元/吨、②绑扎 元/吨); □模板工: 元/㎡(其中:①支模板 元/㎡、② 拆模板 元/㎡、③ 模板整理与堆放 元/㎡); □砼工: 元/立方; □砌筑工: 元/块(立方); □抹灰工: 元/㎡; □架子工: 元/㎡(其中:①搭架子 元/㎡、②拆架子 元/㎡、③钢管、扣件归整 元/㎡); □防水工: 元/㎡; □水电暖安装: 元/㎡(天); □油漆工: 元/㎡; □外墙保温: 元/㎡; □其它: 。 二、工资支付办法 本合同履行期间工资支付执行下列第 款 1.甲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发放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领。如甲方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乙方本人账户。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确保乙方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部分工资人民币 元,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在工作期间如遇家庭困难或麦收、秋收季节等情况可向甲方预支工资,但不能超出乙方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产值的90%。剩余工资在乙方合同到期时一次性付清。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以实物、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工资;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由其再行转发;不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质量保证金等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误工的,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元/天,此费用包含: (如伙食费、通信费、城市交通费等)。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中约定因被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误工损失计取办法,但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一、工程质量 甲方应在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管理,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支付返工工资。 二、安全生产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劳保用品,保障和改善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丰富劳务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与施工岗位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及岗前交底,乙方要积极参加并掌握;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有序使用各类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件,如:居住证、信息卡等。 五、甲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如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可按以下方式逐级反映协商解决: 劳务公司负责人: 电话: 总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 电话: 总承包单位分管领导: 电话: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 83820111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备查。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最新范本,供参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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