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厚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合同纠纷案当事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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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北京厚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合同纠纷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厚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孙鹏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号。负责人章拥宁,部长。委托代理人向成友,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惠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上诉人北京厚朴房地产开发有限
2、公司(以下简称厚朴公司)因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以下简称空军后勤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8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厚朴公司在原审中诉称:我方与空军后勤部于2003年1月21日签订了换建合作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空军后勤部将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4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转让给我公司,空军后勤部自行异地修建或购买所需房屋进行安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3亿元,我公司原地无偿提供给空军后勤部2000平方米房屋。我公司根据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支付给空军后勤部转
3、让款1.17亿元。2003年7月21日,空军后勤部取得了(2003)军地证字第1065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但空军后勤部只提供了该许可证的复印件,拒不交付原件,其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2007年6月26日,空军后勤部以我公司未支付第二次转让款1.5亿元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换建合作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我公司对此有异议,故要求确认空军后勤部解除换建合作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费由空军后勤部承担。空军后勤部辩称:在厚朴公司已发生明确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我方依据法律规定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行为是有效的,故不同意厚朴公司的诉讼请求
4、。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8日,案外人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空军后勤部签订换建合作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空军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1995后联字第2号文件的规定将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4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转让给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空军后勤部自行异地修建或购买所需房屋进行安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3 亿元,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地无偿提供给空军后勤部2000平方米房屋,关于该2000平方米的补偿办法见补充合同;本合同签订10日内,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定金 200万元,履行合同后抵作转让费;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0个
5、工作日内向空军后勤部支付2亿元;在空军后勤部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和院内住户搬迁完毕房屋腾空交给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10日内,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余额1.11亿元;空军后勤部配合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各种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若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向空军后勤部支付转让费2亿元,其所付定金2 00万元无条件归空军后勤部,空军后勤部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2002年11月21日,北京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致函给空军后勤部,决定由其所属的房地产公司即本案厚朴公司承接此项目的全部开发。2003年1月21日,厚朴公司和空军后勤部
6、签订换建合作合同书,约定空军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1995后联字第2号文件的规定将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4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转让给厚朴公司,空军后勤部自行异地修建或购买所需房屋进行安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3 亿元,厚朴公司原地新建筑物内无偿提供给空军后勤部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本合同签订10日内,厚朴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定金200万元,履行合同后抵作转让费;厚朴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空军后勤部支付2亿元;在空军后勤部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和院内住户搬迁完毕房屋腾空交给厚朴公司后10日内,厚朴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余额1.11亿元;空军后勤部于
7、合同生效后厚朴公司第一次付款后3个月内,办理军队内部土地转让的报批手续,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并由空军后勤部上缴土地转让费;空军后勤部配合厚朴公司办理各种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若厚朴公司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向空军后勤部支付转让费人民币2亿元,其所付定金200万元无条件归空军后勤部,空军后勤部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换建合作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空军后勤部同意厚朴公司承接台基厂大街4号院合作开发项目的全部开发建设工作及管理运营,并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该补充协议约定:转让费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自2003年1月21日
8、之日起十日内,厚朴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1亿元人民币,用于请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第二次,空军后勤部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交给厚朴公司起10个工作日内,厚朴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1.5亿元;第三次,空军后勤部将台基厂大街4号院内住户搬迁完毕腾空交给厚朴公司起20个工作日内,厚朴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余额6300万元(含定金200万元)。2003年1月21日,厚朴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土地换建补偿费人民币4000万元。同年2月25日,厚朴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土地换建补偿费人民币5000万元。同年6月13日,厚朴公司向空军后勤部支付土地换建补偿费人民币500万元。同年7月14日,厚朴公司向空
9、军后勤部支付土地换建补偿费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17 亿元。2003年7月21日,空军后勤部取得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同年9月9日,厚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签收了空军后勤部送去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并为空军后勤部写下收条。2003年10月10日,空军后勤部致函厚朴公司,该函件中写明,“现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已于2003年9月9日递交贵公司,但截止2003年10月10日,贵公司仍未按合同时间履行第二次付款义务”。2003年12月25日,空军后勤部再次致函给厚朴公司,要求厚朴公司履行第二次付款义务,并写有“贵方如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0
10、05年4月18日,厚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致函给空军后勤部,称因空军后勤部迟延于2004年9月才取得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致使厚朴公司的项目建设申报计划受阻;期间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北京市等单位新出台了一系列不利于双方合作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定,导致原定项目的开发模式、开发规模及预期收益等受到严重影响;由此,厚朴公司提出合作的调整方案,要求变更双方的合作形式,按比例分成等,请空军后勤部审议。2005年9月28日,厚朴公司致函给空军后勤部,再次提出上述意见。2006年5月15日,空军后勤部针对厚朴公司发出的以上函件以邮寄方式并经公证向厚朴公司发出回函,称不同意上述调整方案,要求厚朴公司严格
11、按照已有的合同履行义务,在3日内向空军后勤部支付转让费1.5亿元。2007年6月19日,空军后勤部再次以邮寄方式并经公证向厚朴公司送达催告函,催促厚朴公司支付第二次转让费,并告知空军后勤部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可使用到2007年6月30日,过期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停止使用,厚朴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厚朴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2007年6月26日,空军后勤部以邮寄方式并经公证向厚朴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因空军后勤部两次致函厚朴公司催交第二次转让费和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厚朴公司两次致函空军后勤部表示不能按原合同履行义务,故空军后勤部决定解除与厚朴公
12、司签订的换建合作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原审中,厚朴公司认为应当适用2003年1月21日签订的换建合作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书,而空军后勤部认为2002年9月28日签订的换建合作合同书和2003年1月21日签订的换建合作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书均适用于本案,在补充协议书没有约定时,则适用上述两个换建合作合同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换建合作合同书、补充协议书、2003军地证字第1065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公证书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要求变更合同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仍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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