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网络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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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完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说明 1.本合同书旨在明确武汉完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就甲方作为乙方互联网基础服务产品代理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条款的约定。 2.本合同书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本合同书的正文及其附件均需由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本着合作原则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合同正文和附件中涉及名词定义: (1)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及未来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2)合同生效日: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条明确的生效日。 (3)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4)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包括签署本合同所涉及代理价格、代理条件等)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c)具有实用性; (d)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5)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Registrar):是指经过ICANN(国际域名管理和IP地址分配组织)认证的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认证注册服务商提供各种国际通用域名的注册服务及域名的相关服务(域名过户、域名状态设置等)。 (6)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 sand Numbers):简称ICANN,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 (7)中国国家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为客户提供域名注册、域名解析和Whois查询服务。 (8)域名服务商: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提供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的公司。完美即是经过ICANN、CNNIC等域名注册机构认证授权的域名服务商。 (9)国际域名(gTLD):generic Top-Level Domains一般国际域名的最后一个后缀是一些诸如.com,.net,.gov,.edu,.org的“国际域名”,这些不同的后缀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机构性质。 (10)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s,诸如:.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us美国国家顶级域名。 (11)国际中文域名:指以.com,.net等以国际域名后缀结尾,用简、繁体中文表示的国际域名。同一域名的中文简体和繁体视为两个域名。 (12)中国国家域名:指以.cn为结尾的域名,也称国内域名,分为二级、三级。 (13)域名所有者:即域名的拥有者,不能随意进行变更。拥有者在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域名后,域名即成为该注册人的财产,该注册人对域名具有所有权、管理权、支配权。 (14)域名所有权:即域名所有者对其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域名财产的管理、支配权。域名所有权高于域名管理权。 (15)域名管理权:对域名进行操作的权利(不含过户)。如 在agent1 下进行管理,即agent1对域名具有管理权。当域名所在代理或会员发生了改变,该域名的管理权也随之改变。 (16)域名管理密码:是对域名进行一般管理的密码,可以用于修改信息、MYDNS管理操作等。 (17)域名转移密码:域名转移密码,主要用于域名注册服务商的转移。 (18)域名转移(IN/OUT):即域名服务商的变更,域名可由其他服务商变更为乙方,也可以从乙方变更为其他服务商。 (19)域名转入:指非乙方服务商的域名在不改变服务商的情况下,将域名的解析服务器修改为乙方的DNS,并申请使用乙方的网站寄存、电子邮箱等服务的操作。 (20)域名年费:是指为维持域名的正常服务(解析服务和其他服务)而每年需要交付的费用。 (21)域名过户:是指原域名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域名转让过户给新的域名所有者的过程为域名过户,过户过程需要按照乙方规定的流程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过户费用。 (22)服务类产品:包含乙方公司的网站寄存产品、电子邮箱产品、主机租用托管及虚拟应用类产品。 (23)服务类产品所有权:除主机托管外服务类产品的一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4)服务类产品管理权:服务类产品的一切管理权力归乙方所有。 (25)服务类产品使用权:甲方及甲方客户在按照乙方规定价格为服务类产品交费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服务类产品具有使用权。如乙方发现甲方及甲方客户在使用服务类产品时,违反中国法律和乙方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收回甲方服务类产品的使用权并关闭该服务。 (26)网站寄存产品操作重要规则: (a)WINDOWS系统主机规则:文件数根据不同型号的网站寄存产品规格确定,支持开发语言ASP,ASP.NET;支持ASP(ActiveServerPage);已安装上传组件和SMTP组件;支持ACCESS或MSSQL-SERVER数据库;不支持聊天室、笑傲江湖等大量占用系统资源的交互式程序,禁止发送垃圾邮件、性内容,如果用户自行开发的论坛(ASP)程序占用系统资源超大,乙方将对用户给予警告、并会对系统资源进行限制、直至用户网站符合乙方系统运行规则为止,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此外,用户也可选择将网站进行升级。 (b)UNIX系统主机规则: 文件数根据不同型号的网站寄存产品规格确定,支持开发语言PREL、PHP3、PHP4。支持MYSQL或SQLSever数据库。不支持聊天室、笑傲江湖等大量占用系统资源的交互式程序,禁止发送垃圾邮件、性内容,如果用户自行开发的论坛(CGI)程序占用系统资源超大,乙方将对用户给予警告、并会对系统资源进行限制、直至用户网站符合乙方系统运行规则为止,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此外,用户也可选择将网站进行升级。 7.甲方客户定义 (1)甲方客户:特指直接向甲方购买服务产品,并拥有和使用该产品的客户。 (2)甲方下级代理:又称二级代理,是指直接向甲方购买产品但不直接使用,而是将产品进行二次销售的客户。 8.代理业务平台:本合同中提到的代理业务平台为乙方的代理商服务平台,即乙方作为中国境内互联网基础服务运营商,提供各类中英文域名注册服务与服务类产品的服务。甲方作为乙方产品的代理分销商,应本着互惠互利、互助共赢,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完成各自的销售目标,实现共赢。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合作合同。 第二部分合同正文 一、合作产品 域名类产品:包括国内、国际英文域名及中文域名(含简体、繁体)。 服务类产品:网站寄存产品、电子邮箱产品、主机租用托管、虚拟应用类产品。 二、双方合作方式 乙方授权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产品,合作正式启动后,乙方将根据营销平台中甲方的销售状况对甲方的代理级别进行调整。 三、合作时限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为期壹年,即: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双方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在经营代理乙方业务时,可以使用“完美网络签约代理商”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2.甲方在自己的网站首页中,可以使用乙方的logo及“完美网络签约代理商”字样,但必须“logo”与“完美网络签约代理商”同时使用。其他涉及乙方的内容不得使用。 3.当乙方系统和代理业务操作平台出现故障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系统故障原因和解决时限。 4.甲方对其在乙方注册的域名类产品拥有其管理权,即甲方拥有其名下注册的各类域名的域名管理密码,各服务类产品的使用管理密码。此管理密码是否下发给甲方自有客户,由甲方自行决定。 5.甲方可自行发展业务,但需要为每一个业务产品进行备案。 (二)甲方责任 1.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分支机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 “完美网络”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完美”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甲方使用乙方名称、LOGO、域名的用途仅限于对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不得进行使人联想销货方或服务提供商为乙方的任何行为 2.甲方在开展产品业务的时候,有义务告知甲方客户,各类产品的相关信息的含义(即:域名所有者、域名管理权、空间月访问量、数据库空间、控制面版、使用年费等); 3.甲方在进行各类产品业务时,应为甲方客户开具产品交费开通单,及其完整的费用发票,发票需要注明产品类型、开通时间、到期时间、使用年费等。 4.甲方在开展业务时,应主动告知客户产品所有权和产品管理权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5.甲方应该妥善处理好甲方和甲方客户之间各类产品管理权的问题,甲方客户如将产品管理权问题投诉到乙方,乙方将按照购买者对产品具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进行处理,即域名所有人对域名拥有包括域名管理权在内的完全的权利,因此,乙方将甲方客户的投诉转交给甲方处理,甲方必须在收到投诉的3个自然日内给乙方答复,如乙方未收到甲方答复,乙方将按照ICANN、CNNIC等上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6.如果甲方客户的域名过期3日后(按自然日计算),乙方未收到甲方为域名所交的年费,且甲方客户投诉到甲方,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客户的意愿进行相关操作,甲方客户可指定此域名管理权的归属,域名所有权不变。 7.如甲方客户所购服务类产品于到期日而未曾续费,乙方亦未收到甲方任何书面申报资料,由此造成服务类产品关闭等问题,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上时间自动顺延,但因顺延引起的相关问题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作为乙方产品的销售代理商,而并非乙方的代理人,即本协议不意味乙方授予甲方作为自己代理人的权限。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成甲方获得了乙方的代理权,以及可以以乙方名义面对任何层面的客户。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但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甲方应与客户直接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10.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不得与乙方的其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11.甲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乙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甲方的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将直接向甲方追究责任。 12.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 13.甲方应负责其发展客户的基本技术支持服务工作,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a)告知客户域名管理密码 b)更改密码 c)域名管理平台相关使用方法 d)告知域英文、中文域名等域名类产品相关服务规则。 e)域名转移注册商、过户 f)修改dns g)修改联系人信息 h)修改邮件交换(MX)记录、修改A记录、CNAME记录 i)设置URL转发 j)注册、修改、删除本域名下dns k)更改FTP密码,数据库密码 l)网站密码重发 m)控制面板中所提供的功能支持 n)文件上传、下载等支持 o)邮局管理员密码重发 p)邮局帐号添加、删除 q)邮局别名、转发设置 r)邮局POP3收发设置 14.甲方和甲方客户应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甲方应为其发展的客户开据全额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 15.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网站寄存产品操作规则。 16.甲方保证在为其客户开通网站寄存之前已经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IP地址和网站备案程序;如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客户开通的网站寄存进行IP地址和网站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17.甲方的资费及服务标准应以乙方网站 18.甲方在发展下级渠道代理商时,各类产品的价格不得低于乙方最低限价。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乙方同意并书面授权后方可执行,如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对甲方的处罚权。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消费情况和乙方制定的其他政策对甲方的代理级别和产品的供货价进行调整。 2.合作期间内,若乙方未能联系到甲方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客户所提出的正常业务进行处理。 3.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相关销售活动。 4.乙方发现客户通过甲方账号发生业务但未提交产品备案材料,乙方视为甲方自有业务并有权根据甲方材料进行备案。 (四)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域名服务产品服务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可根据需要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更换上级域名注册组织; 2.乙方负责域名服务产品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为甲方发展的客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电话、在线技术手册等),但不包括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3.为甲方提供各类服务产品知识的免费培训(地点:分支机构办公地点); 4.乙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5.乙方为甲方开据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 6.乙方在收到甲方代理预付款及其它附件要求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代理业务平台服务。 五、保密条款 甲方必须对自乙方处获取的商业秘密(包含乙方供货价格)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如因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的行为,乙方将直接关闭甲方的代理服务端口,并不再与甲方进行相关产品的合作。如因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而被甲方客户投诉超过3次,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时间由乙方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进行处理,并向乙方提供书面处理办法,如甲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乙方有权关闭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的代理业务平台,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甲方原因(如未按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客户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如未能解决造成甲方客户投诉到乙方,乙方将依据CNNIC或ICANN等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直接处理甲方客户的投诉,乙方处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含电子形式)违约通知,乙方将视甲方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甲方违约金、暂停甲方注册服务接口、直接取消甲方代理服务资格的违约处理。 七、免责条件 1.因电信部门检修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首次预付款说明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预付款人民币 九、当期市场价格表及代理结算方式 1.当期市场价格表详见附件一。 2.结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附件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可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提议延长本合同,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签订续约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原签署之相关合作合同同时废止。 十一、合同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1.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签; 2.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3.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影响到乙方或将对乙方的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的,经通知后壹周内仍不改正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提前终止协议;甲方已经缴纳的预付款不再退还;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提前15天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商业或其他目的。 4.合同终止后事项 a)如甲方代理帐号下仍有剩余款项,乙方允许甲方在一个月内将款项消耗完毕,如未能将剩余款在规定时间能消耗完毕,乙方同意甲方为甲方任一客户域名服务类产品续费,直至将该账号内的款项全部消耗。 b)甲方所属各类产品处理:合同终止后甲方代理帐号下的各项域名服务产品可根据产品所有者的要求进行处 理,如产品所有者未提出任何处理办法,乙方有权对相关产品自行处理。 十二、合同附件 a)附件一:信息源入网责任书 b)附件二:甲方身份说明保证书(甲方为个人时,需填写《甲方身份说明保证书》) c)附件三: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甲方为个人时,需提供甲方身份证原件核对,乙方保留复印件(甲方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d)附件四:甲方个人免冠白底登记照片(可见面部及两耳,双手自然下垂,腿部可见膝盖) 十三、其他 1.乙方有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域名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合同加以修改。若有修改,乙方将提前15天通知甲方。 2.甲乙双方联系方式的相关事宜: 甲乙双方确认,任何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书写,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的形式,除非提前15个作日以书面通知对方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本合同所填写和说明的通讯或联系地址。 3.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年 月 日 互联网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本安全责任书适用于使用武汉完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虚拟主机、主机租用、主机托管、专线租用等业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信息源责任单位以及武汉完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各网站平台合作信息源责任单位或个人。信息源责任单位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 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如发现以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九)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 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办理许可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办理备案手续,对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要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四、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用户应对其开展业务资质、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因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五、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武汉完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信息源责任单位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责任单位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六、 若违反上述规定,武汉完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合作业务,追究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纳为相关业务协议或合作协议附件。 用户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源入网报备 入网责任主体类型: □单位 □个人 入网责任主体主营业务: □网站建设 □网站优化 □域名主机 □门户网站 □域名投资 □其它 入网责任主体: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 身份证 □其他证件 证件号码: 地址: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注册会员ID号: 身份说明保证书 本公司(人) 保证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真实、合法、有效。 签字(盖章): 日 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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