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销经销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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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度 经销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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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君乐宝朗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2014年度经销协议书 经销商名称: 经销商编码: 合同书编码: 合同有效期: 石家庄君乐宝朗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说 明 本协议是石家庄君乐宝朗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同经销商针对指定市场签订的《2014年度君乐宝朗盛经销协议书》,适用于君乐宝复合蛋白系列产品。 协议书围绕市场营销过程中的必要事宜,确定2014年的市场发展目标。目的是共同维护市场的有序发展,规范市场的统一运作,提升双方的营销管理水平,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对于协议中未明确的事宜,双方另行以补充协议等形式予以约定。 本协议书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销售任务指标分解及奖励办法 附件二:临期、超期产品管理规定 附件三:常温经销商窜货管理规定确认书 经销协议书 甲方:石家庄君乐宝朗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或“公司”) 乙方: (以下称“乙方”或“经销商”) 兹因乙方对甲方公司产品的认知,愿意诚信合作,加入为甲方的经销商,共同拓展业务,经营市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销售品项和范围 1、 乙方经营甲方的君乐宝产品为: ; 2、甲方指定乙方的销售区域为: 省 市 区/县,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甲方产品,任何超出约定区域销售的行为,甲方按《经销商窜货管理认定书》相关内容处理; 第二条:经销时间及目标考核 1、本协议书有效期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4年 12 月 28 日止,如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未 签订新的协议,且双方实际仍在产生交易,则本协议效力延伸至该交易时止。 2、销售目标:乙方所经销君乐宝产品年含税销售目标 万元,大写 ;2014年 销售目标月度分解(单位:万元)详见附件1《2014年月度目标分解及奖励办法》 3、考核奖励:如达成签订销售目标公司给予 %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附件1》。 3、乙方承销的甲方产品,在其授权区域内须达成的网点开发任务目标(见附件1),乙方若无法按时达成销量目标及约定的网络建设目标,甲方有权调整与乙方签约的目标区域。 4、合同期间乙方未违反合同其它条款前提下,乙方若连续二个月未完成与甲方确定任务之80%时,甲方有权缩减乙方的销售区域或减少乙方的经销产品品种,甚至取消乙方的区域经销商资格并解除本经销协议。 第三条:价格与结算 1、产品价格为含运费价格(指甲方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或双方约定地点的价格); 2、乙方在其经销区域各阶通路的销售价格应执行甲方规定的价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如有低价恶性倾销或刻意高价销售的行为,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后,对乙方进行警告并进行经济处罚,如二次出现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后,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及要求; 3、产品价格、销售价格一经确定,甲方不得随意调整;因原辅材料价格变动、市场、销售策略或季节等因素确需调整产品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 4、付款方式:预付货款,打款后需传小票确认款到后发货; 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关部门的要求每月进行对账,如出现差异,乙方应于对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将视为与甲方的账目相符,如乙方既不按要求时间对账,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对账单数额,乙方应按甲方对账单数额支付货款。 第四条:供货管理 1、乙方______(是/否)自提;若乙方为非自提客户,则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仓库(详细地址: )为交货地点。 2、 乙方变更交货地点,需在下批订单前至少提前 2 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并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由此引起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3、 乙方订货必须保证帐户余额中有足额货款,无款订单视为无效订单,要求提前24小时填写完整甲方制式订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说明订货品种、数量、规格,预定交货日期,甲方先对乙方订单确认,后通知乙方可供货物品种、数量、规格、交货日期。 4、乙方必须保证货到1小时内卸货;卸货时速不低于3吨/小时;每超过1小时,对乙方进行20元/小时的处罚;车辆到达乙方等待超过1小时,对乙方进行20元/小时的处罚。 5、甲方负责办理的送货运输,乙方应在收货时即刻对甲方所发货物依销售清单予以验收并在随车的收货单或出库单上签字。如有问题(外箱开裂、数量不符、损坏等)应即刻向甲方反映,或可由送货人转达,甲方负责予以调换,超过1个工作日的则视为乙方对甲方所提供产品无异议。 第五条:促销管理 1、 乙方自行举办的促销活动,应事先向甲方提供方案,并由甲方业务/区域经理向省区经理申请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不予承担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通知乙方终止活动。 2、 乙方如在促销活动过程中截留促销品及优惠政策者,一经查实,对乙方处以相关项目核销费用五倍的罚款,并追回前期所提供的赠品及费用。 3、 本合同不视为甲方授予乙方或其分支机构拥有或使用甲方任何商标、标识或版权之权利。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上述商标、标识或版权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或侵犯甲方之权利。 4、 遇突发事件,如乙方月度销售额低于协议目标80%时,甲方有权调整市场支持政策,在甲方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后,乙方仍不能达到80%,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费用管理 1、任何涉及到甲方承担并支付的市场费用,需由甲乙双方的代表共同到场谈判并签订进场(促销)协议书。 2、市场费用由乙方垫付部分,甲方每月 25日核销上月甲乙双方发生的相关市场费用。乙方须在每月6日前向甲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上月发生的市场费用之发票及合同。费用核销必备资料在费用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流程规定的时间递交公司,逾期递交者,甲方有权拒绝相关市场费用之核销。 3、乙方如有不真实的市场费用向甲方核销,甲方有权拒绝核销,并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可以提出终止双方继续合作之权力。 第七条:信誉保证金 1、 乙方必须在协议书签订的10日内向甲方交纳 万元信誉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款专用, 不得作为货款转借。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保证金缴纳标准如下:省会及地级市市场伍仟元,县级或片区级市场叁仟元; 2、 乙方在协议期内未违反本协议条款,至本协议书到期,如不续约,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如继续合作将转为下一协议期保证金, 按照新规定多退少补; 3、 如在协议书有效期间,乙方违反或不能有效执行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罚款,并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需于当月最后一日前补足保证金差额;如未按期补足,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用于补足保证金差额;货款不足时停止发货,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及要求。 第八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符合国家各项生产指标的合格产品;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以内的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贮运不当、产品货龄管理不善等引起的质量问题,及由于上述问题产生的消费者投诉、政府职能部门公关处理不当造成媒体曝光、赔偿、罚款,造成的损失将均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如发现近似、仿造甲方产品、商标等违法行为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处理; 3、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客户投诉和纠纷,乙方应以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处理,立即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协助处理; 4、 甲方不接受非产品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任何退货。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乙方对于临期、超期产品应遵循甲方的具体规定(详见附件3《临期、超期产品管理规定》)。 6、甲方未授权任何区域人员单方与乙方进行与公司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借货、对账等行为,甲方均不予承认。 第九条:经营保证条件 1、 乙方必须具备合法、有效、齐全的经营手续,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乙方开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后)、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点台账、客户资质评估表供甲方留档;续签合同需提供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后)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供甲方留档。 2、 乙方用于经营本产品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 3、 乙方用于经营本产品的专用人员为 人,主营或专营车辆 部; 4、乙方应服务好下游客户,被重大投诉者将取消正在执行或计划执行的经销商奖励。 第十条:窜货管理 按照附件4《常温经销商窜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合并、分立 1、 甲乙双方在协议书期间内变更营业场所、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如合并或分立应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于第三方。如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担,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3、 乙方在协议书执行期间内发生合并、分立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由变更后的“经济实体”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协议书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协议书的解除 1、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若提出解除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周以正式信函方式提出,甲方接到后5日内或乙方接到甲方通知5日后,甲方派人员赴乙方所在地协商善后事宜,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 乙方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未履行合约中条款或附件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改正,乙方拒不执行或严重违反协议书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 3、乙方不具备经营资格,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乙方制造、销售假冒“君乐宝”产品,或销售竞争性产品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诉讼管辖 在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保密责任 乙方对甲方商业机密及促销广告、市场运作方法有保密责任,若乙方泄露具体内容,造成甲方权益损失,则扣除乙方信誉保证金。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努力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须向守约方支付叁万元违约金。 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附件及甲方之规定,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的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本协议中规定的对乙方的处罚甲方有权从乙方的预付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对本协议书之内容提出修改或补充之建议,但需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并作为本协议书之补充附件,其内容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有效期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4年 12 月 28 日止,如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且双方实际仍在产生交易,则本协议效力延伸至该交易时止。 甲方:石家庄君乐朗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石家庄新市北路380号 地址: 邮编: 邮编: 税号: 税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销售目标及奖励办法确认书 项目/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销售目标 开发网点 形象店 奖励 办法 凡完成公司所分配销售目标的,参照以下标准奖励: 完成销售额30-50万的奖励 %,完成51-100万奖励 %,100万以上的 %; 甲 方:石家庄君乐宝朗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临期、超期产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公司形象,加快产品周转速度,降低市场费用和市场投诉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全国销售区域、所有经销商 三、具体内容: 1、产品的正常销售期限管理 产品 类别 饮用 期限 经销商 最长库存期 正常 销售期限 处理期 禁销期 到货日期算 生产日期算 生产日期算 到保质期前 盒装系列 8个月 30天 4个月 4-6个月 1个月 罐装系列 18个月 45天 10个月 11-16个月 2个月 说明:1) 产品饮用期:指产品标注保质期以内的日期; 2) 正常销售期:允许产品在市场上最长可流通销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保质期的1/2期间; 3) 最长库存期:是指产品在经销库仓库内存放时间; 4) 消化处理期:是指产品滞销需调整处理的期限; 5) 禁销期: 是指产品需要下架停止销售的期限。 超保质期产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超保质期产品严禁销售。为了杜绝产品超保质期销售,维护君乐宝品牌,特制定此规定。 二、职责: 1、经销商∕分销商/配送商:严格执行甲方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2、区域∕业务经理∕业代: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君乐宝及辖区经销商利益,杜绝辖区内违法作业发生。 三、释义: 所谓销售超保质期产品,指经销网络中的各级经销商等受利益驱动,将所经销的过期产品继续销售,或者修改产品日期再销售等违法行为。 四、对超保质期产品的处理规定: 1、对于超出保质期产品,必须销毁处理,不得采用其他任何形式处理。 五、人员处罚规定: 1、经销商、配送商的处罚:如在市场上发现超出保质期的产品,一经查出, 每件罚款1000元。 2、业务处罚:一经查出,对负责该经销商的区域/业务经理连带处罚500元,业代连带处罚500元。 附件四: 经销商窜货管理规定确认书 1 目的 为保护各地经销商的合理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窜货现象的出现,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并乙方(即经销商)同意本管理规定之内容: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石家庄君乐宝朗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甲方)所有经销商。 3 职责 3.1乙方(即经销商)∕分销商:严格执行甲方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3.2甲方区域∕业务经理:维护甲方形象,维护甲方及辖区经销商利益,杜绝辖区内违规作业。 4 释义 所谓窜货,指经销网络中的各级经销商等受利益驱动,将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扰乱甲方价格政策,造成市场价格混乱,从而使其它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对品牌失去信任的恶意竞争行为。 5 窜货的处罚规定 5.1乙方(即经销商)窜货(包括乙方货物流窜到其他市场) 5.1.1窜货第一次被查出,对乙方处以伍仟元的经济处罚; 5.1.2窜货第二次被查出,对乙方处以壹万元的经济处罚; 5.1.3窜货第三次被查出,对乙方处以两万元的经济处罚。 5.2.1 执行方式 5.2.1窜货查出除按以上规定执行,(罚金将从违规经销商保证金或预付款中扣除) 情节严重者甲方可立即终止乙方的经销权(销户)。 乙方: 确认已全面、仔细阅读了本规定之内容,并完全了解本规定各条款之含义,且同意并遵守本规定之内容。 乙方代表人(签字): 盖 章: 日 期: - 8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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