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购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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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房地产居间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甲方在中国境内开发的商品房(包括预售房和现房,下同)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即由乙方负责招揽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 ,项目名: 的房屋客户并促成甲方与乙方招揽的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录等相关合同文件(下统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甲方售出商品房的目的。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视合作效果再决定是否续约。 第三条 佣金计提方式 1、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一宗商品房的确认 1.1 乙方负责组织其招揽的客户以旅游看楼团(下简称“看楼团”)的形式到甲方项目参观,并促成客户在参观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与甲方成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视为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一宗商品房,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1.1 乙方组织看楼团前往甲方项目参观的,必须在看楼团在组团地出发前24小时向甲方预约,预约方式为:由乙方填写《碧桂园组团转介客户推荐单》(详见合同附件一,下简称“客户推荐单”),将看楼团的出发日期、具体行程以及看楼团中所有客户及客户日后购房时的联名购房人姓名、电话号码(需标明号码后七位,如****8282001)、身份证号码(需标明号码前六位和后四位,如440681********6856)传真至甲方,由甲方核查客户资料,确认是否为首次来访客户; 1.1.2 甲方确定乙方组织的客户为首次来访客户后,须在一小时内在客户推荐单上确认相关资料并经甲方指定确认人签字确认后回传给乙方; 1.1.3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回传的客户推荐单后,按照客户推荐单中确认的时间组织客户前往甲方项目参观,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全程陪同客户整个参观过程(包括客户与甲方签订认购商品房文件的过程); 1.1.4客户参观项目完毕后,由甲方现场接待客户的销售顾问打印《“碧桂园组团转介客户确认单》(详见合同附件二,下简称“客户确认单”)并加盖甲方销售中心专用章后,将客户确认单乙方联交给乙方工作人员,作为乙方佣金计提的凭证。 上述预约手续以及客户推荐单的传递均必须在甲方项目营业时间(9:00am-6:00pm)内进行。 1.2 按照上述流程确认为乙方组织招揽的客户与其他人联名购买甲方项目商品房的,联名购房人亦认定为首次来访客户的,则该商品房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商品房,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计提佣金给乙方。 1.3 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期间,若出现乙方推介的客户置换房屋情况的,则此部分房屋在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月按照置换后的单位合同总价对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1.4 在双方结清款项前,若因客户自身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且甲方收取了客户违约金的,则甲方无须按照本条款第2.1项的约定支付佣金给乙方,而是按照每套单位5000元的佣金标准支付佣金给乙方,如甲方已按照本条款第2.1项约定支付佣金的,则甲方可在上述行为发生的当月须发放的佣金中扣除。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已结算的佣金;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则甲方仍须按照本条款第2.1项的约定支付佣金给乙方。 2、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一宗商品房的佣金计算 2.1 佣金计算标准 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 套以下商品房的,则甲方按照该商品房合同总价 % ( )计提佣金给乙方;销售 套- 套商品房的按 %( )计提佣金给乙方;销售 套以上商品房的按 % 计提佣金给乙方。 2.2 佣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乙方成功销售商品房,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付款方式结算佣金。 银行按揭:银行审批通过后付佣金的50%,银行放款后结清另50%款项; 一次性付款:签约并支付首期款后付佣金的50%,全部楼款到账后结清另50%款项。 2.3 佣金结算方式 2.3.1佣金按月结算,乙方当月促成的商品房交易总额及应计提的佣金在次月 日前提供给甲方确认。甲方须在 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2.3.2 乙方在收回结算单 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中介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 日内将佣金划转至乙方账号。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第四条 居间费用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不管乙方是否成功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到甲方售出商品房的目的,乙方进行居间活动所支付的所有居间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五条 甲方、乙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1 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房符合法定的销(预)售条件,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2 委托期间,应向乙方提供其销售商品房的相关详细资料(包括楼书、折页、户型图、价单、购房须知等)以及房屋建设及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 1.3 负责与乙方招揽的客户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1.4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1.5 若甲方更新所售商品房的相关资料,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1.6 若甲方举办促销、优惠活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甲方在销售中心公布的促销额度、优惠政策与提供给乙方的保持一致。 1.7 甲方应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该项目必要的专业培训,培训可通过书面、电话、现场等方式进行。 1.8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应避免一切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宜。 1.9 甲方指派营销经理作为项目统筹人,负责甲、乙双方对接工作及进行有关本项目事宜。 1.10 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输出合同条款,若因乙方原因发生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如因虚假情况造成客户退房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乙方义务 2.1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活动的资质条件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否则,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应忠实、勤勉地进行居间活动。 2.3 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表、付款方式等相关销售资料执行,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客户做出任何有关商品房价格优惠的承诺或输出。 2.4 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项目及房屋资料向客户介绍甲方项目,不得向客户隐瞒与商品房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或作虚假宣传。 2.5 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权限从事居间活动,不得向购房者做出任何超越甲方委托代理权限的书面或口头承诺。 2.6 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不得与其招揽的客户或其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2.7 若甲方与客户在签订、履行《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2.8 不得擅自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包括佣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2.9 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乙方销售人员应注重职业道德,注意个人形象,自觉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坚持文明销售,礼貌待客。 2.10 在居间活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议或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组织看房团参观过程中发生的客户人身和财产损害),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2.1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客户资料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2.12 在甲方项目红线周围直径1公里之内以及甲方在非项目现场设置的外展点直径1公里之内,乙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故意招揽客户;若乙方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5次的,则甲方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继续代理本项目,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因乙方违反上述义务所成功销售的商品房,甲方不予以计提佣金,已经结算佣金的,则在乙方应发未发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 2.13 乙方不得采取向客户现金返利及其它任何变相返利的方式招揽客户。 第六条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任何一方知悉的另一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佣金的百分之 0.1 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乙方义务”中第2.3、2.4、2.5、2.6、2.8、2.13款的,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3.1 对于乙方违反义务所成功销售的商品房不予以计提佣金;已经结算佣金的,则在乙方应发未发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 3.2 甲方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继续本项目的居间活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3.3 乙方须承担每项每次1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给甲方带来的名誉损失,上述违约金以及赔偿首先从甲方应付未付的佣金中进行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另行支付。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但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于一方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11天终止,提出终止的一方无需因终止合作关系而向对方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的委托居间活动因委托期限届满终止的,则因双方委托居间关系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仍应按合同继续履行。 3、本合同因委托期限届满终止和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须在终止之日起10日内结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违约金),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10日内归还与甲方项目所有文件以及资料。 第九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扩大损失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除非另有解释,在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首次来访客户 指来访客户在乙方组织前往甲方项目参观前,从未自行或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推介前往甲方项目参观并在甲方明源系统登记个人信息。 合同总价 指客户根据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支付的总房价款,但不包括买受人基于政府规定以及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执 两 份,乙方执 两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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