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加工协议-草拟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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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委外加工协议 协议编号: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工厂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工厂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委外加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1. 前言 1.1 生产地点: 1.2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协议产品生产合作事项达成本协议。 1.3 甲方提供生产本协议产品所需的所有原物料,并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设计和工艺方案进行机械加工,加工内容包括车、铣、刨、镗、钻等在本协议已经提及或本协议未提及但为完成并达到加工目的所必须的加工方式。 1.4 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的相关技术资料等必须由甲方提供,模具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都可以视作原件。除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修改本协议及其附件。 2. 订单 2.1 甲方委外加工订单以《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外加工(调拨)发货清单》为形式,以下简称“发货清单”。“发货清单”应当详细列明委外加工物料名称、规格、图号、数量、交货时间。乙方按“发货清单”要求按时完成指定代工内容。 2.2 如果甲方因变化要求变更“发货清单”中的数量或交货日期,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变更,并且乙方要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当日内予以回复,如果在该时间范围内甲方没有收到乙方异议,则该变更将被视为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自行修订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耽误生产、销售、进度计划等所有的甲方的损失。 3. 物料、加工流程 3.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并经乙方确认的生产图纸、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委外加工协议进行生产。乙方应确保其加工过程符合上述约定标准;甲方应确保其产品技术和材料质 量符合上述约定标准。。 3.2 乙方接甲方通知后需先到甲方采购部领取已开好的“发货清单”,然后才能到现场凭“发货清单”领取待加工物料,领取实物数字须经采购部、车间统计、乙方代理人三方共同清点并签字确认。乙方如有先装料再通知采购部开票以此强制造成既定事实的,一律责令原地卸载,并处以每次扣除一千元货款的处罚。 3.3 发货后甲方的物料全部委托乙方管理,在委托期间,乙方免费提供区域存放,并落实保管。物料的发放须按生产计划、满足先进先出的原则领用,不能随意调换、掺杂其它厂家的物料使用,或将甲方的物料借给其它厂家使用。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材料。如出现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材料挪为他用或借于第三方使用或因物料管理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仍未采取纠正措施,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且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 乙方存放甲方的物料区域必须符合库房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灭失等防护措施,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物料采购价格、运费、乙方延期交货违约金、因乙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造成甲方对甲方客户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3.5 甲方应于交货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合格材料提供给乙方加工生产,乙方需指定收货人,及时做好来料检验;若发现物料有短缺、破损及检验不合格时,乙方必须在收货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通知或逾期通知,均视为检验合格。物料的继续使用与否必须等待甲方的明确通知,再由甲方补足数量或者置换合格品。生产过程中由於乙方的原因导致材料破损等现象由乙方全额负责,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本身原因导致的不良,乙方不负责。 3.6 乙方完成加工任务到货时,必须在到货前至少半小时电话通知甲方采购部采购员。采购员填制《委外加工到货通知单》会同甲方车间统计员共同清点实物。 4. 费用及付款 4.1 代工费原则上依双方认同的”协议产品报价单”每月结算一次,每次结算额度为当月应付款的30%,剩余部分滚动至次月应付款总额;年终时结清当年全部应付款。结算报价采取分项报价的形式。 “协议产品报价单”详见附件1。 4.2 乙方交货后根据甲方验收合格并经双方核对认可的对帐单的数量出具合格发票给甲方乙方必须在开票后及时将发票送达甲方。 4.3 乙方在申请付款时需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为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4.4 支付有关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5. 产品质量 5.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协议产品后当面点清数量。如发现数量短缺,乙方应当补足短缺的数量。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协议产品后5个自然日内,对协议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由于乙方制造原因造成的批量不合格品,乙方负责收回并在2个自然日内完成返工,将返工完成后的协议产品再次送到甲方进行检验,并出具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5.3 甲方对产品技术和物料质量负责,乙方对生产作业质量负责;乙方保证交付给甲方的产品必须是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如因乙方的责任致使协议产品的某一缺陷为普遍存在(已达到或超过其供货量的1%为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且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 保密、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6.1 由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的工装模具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甲方拥有。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工装模具用于自身或第三方的生产。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续签协议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的工装模具,乙方逾期5个工作日不归还,视为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价格购买上述工装模具。 6.2 如乙方侵犯甲方提供的该产品任何设计、技术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乙方需承担被申诉、裁决、索偿或律师费等损失,除依本协议授予乙方执行之权利除外。 6. 3 甲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发现、设计、计划、计算机程序、硬件设计、图表和制程等)乙方不得抄袭或在原基础上修改而用于自己的研发、生产或给第三方,如果乙方违反上诉规定或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6.4 本协议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而终止,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2年内继续有效。 7. 交付 7.1 乙方根据“发货清单”中约定的时间将加工完毕的代工产品(协议产品)运输到甲方工厂,期间发生的货物风险、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地按双方确认的“发货清单”为甲方交付成品。乙方可以提前交货但不应迟于“发货清单”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7.3 乙方延迟交货,按照迟交货协议产品的价格每日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限为迟交货协议产品价格的5%。 8. 工艺更改 8.1 当甲方进行技术改良和版本升级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进行生产评审后,若涉及到成本费用增加,乙方应列明相关费用交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立即按技术改良和版本升级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生产。 8.2 乙方在未经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擅自改动工艺而所带来的甲方一切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9. 协议终止 9.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一年。 9.2 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或不愿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条款之一及更多条款,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违约方不能及时改正其行为,或不能提出可接受的书面计划在违约后三十天内解决争议,另一方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协议。 9.3 协议双方均可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但协议終止并不影响双方此前已确认的委外加工内容\质量保证\返工\技术支持的履行。 10. 争议解决方法 10.1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以上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依法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1 其他规定 11.1 委外加工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续签时,乙方需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3个自然日内将协议产品的所有剩余原材料(包括报废材料、散料)、工装模具等归属甲方所有的东西归还给甲方,逾期5个工作日不归还,视为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采购价格购买上述所有剩余原材料。 11.2 本协议组成双方之间有关交易的全部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的订立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得到对方书面的明确认可。 11.3 本协议取代之前双方就此项目合作达成的任何口头、书面文件和承诺;本协议附件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订单、通知或其他相关函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当其与本协议产生分歧、冲突时应以本协议为准。 11.4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否则无效。 11.5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协议产品报价单 附件二:委外加工生产通知书 附件三:乙方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3页 共3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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