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商铺)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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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目 录 一、 释义 3 二、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4 三、 租赁用途 6 四、 租赁期限、免租期和房屋交付与验收 6 五、 租金及支付方式 7 六、 租赁保证金 9 七、 税费及其他费用 9 八、 甲方保证及责任 10 九、 乙方保证及责任 14 十、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5 十一、 续租及房屋交还 17 十二、 违约责任 17 十三、 其他条款 19 附件表 2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甲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 传真 :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 传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释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具有如下含义: 1.1 “出租方(或甲方)”是指本合同的签署一方,即 吴玉金 ,及/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工作人员等。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权利义务,此等物业管理公司行使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权利义务时,视为甲方的合同履行行为。 1.2 “承租方(或乙方)”是指本合同的签署另一方,及/或乙方的继承人、授权代理人、工作人员等。 1.3 “本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本合同本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4 “房屋”是指本合同第【2.1】条所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的房屋,以下可称为“该房屋”、“租赁房屋”或“承租房屋”。 1.5 “租用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1.2】条约定的用于本合同项下计算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房屋基准面积。 1.6 “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租赁期间。 1.7 “计租日”是指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乙方开始承担房屋租金的起始日期。 1.8 “租金”是指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乙方承租甲方房屋所需向甲方缴纳的房屋使用费。 1.9 “营业额”是指乙方在该使用场地之味千餐厅出售的食品、饮料之总收入,但应扣除以下项目: (1) 任何已出售但因故退回餐厅的饮料、食品; (2) 为消除顾客投诉而免费赠送给客人的食品、饮料; (3) 免费派发的任何奖品、赠券(但不能超过当月营业额的1%)、员工用餐; 注: 如上述条款之费用未在当期缴纳且未在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则乙方有权在费用实际缴款后的下期应付租金中予以一并扣除. 1.10 “物业管理费” 指为维护出租房屋按本合同约定正常使用所需费用(不含财产保全部分)。 1.11 “进场日”是指本合同第【4.2】条约定的,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或变更交付日期通知)上载明的房屋交付日期。 1.12 “交还期”是指本合同第【11.2】条约定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房屋返还前各项义务,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的期间。 1.13 “免租期”是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期间。 1.14 “书面形式” 是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5 “元” 是指人民币元,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均以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 1.16 “日” 是指日历日。 1.17 “工作日” 是指除公共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历日。 二、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2.1 租赁房屋之地址及具体位置、租赁面积、房屋类型、结构等情况如下: 2.1.1租赁地址及位置:租赁房屋位于 省 市 区 路 号 单元 层。该房屋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租赁位置平面图”)中予以标注。 2.1.2租赁房屋面积:该租赁房屋总计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上述面积最终以双方共同实测面积为准)。合同双方已确认租用的范围红线,建筑面积误差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租金及提成。 2.1.3 房屋类型、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房屋之类型、建筑位置、结构、使用范围等见附件;房屋的供电、供水、消防、排油、排烟、排水、排污、垃圾房、电话及宽带线路接口等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见附件。 2.1.4 甲方无偿提供之房屋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外通道、楼梯等),具体甲方应无偿提供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在附件中约定。 2.2 甲方保证合法完整拥有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出租(或转租)给乙方的权利,包括: 2.2.1 拥有合法转租的权利(甲方须出示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或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文件原件及甲方与房屋所有权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涉及转租部分原件,复印件见附件)。 2.2.2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的抵押状况符合第 1 项情况: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按揭)。甲方保证本租赁事宜已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房屋的书面文件作为合同附件。若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需要处置本房屋时,双方同意按照合同【8.16】条的约定处理。 2.2.3 其他情况 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 (1)未被法院或行政机关执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2)符合政府规划、环保、环卫、卫生、消防等规定及要求(甲方应出示该房屋通过前述验收之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见附件)。 (3)若有共同共有人,本租赁事宜已经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房屋的书面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4)未涉及诉讼或仲裁争议。 2.2.4 若因甲方的产权纠纷、出租权或转租权纠纷、房屋法定用途;若以上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及时解决上述纠纷;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超过 15工作日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具体损失金额由甲乙双方认同的国家认定的相关单位鉴定。 三、 租赁用途 3.1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经营日本风味餐饮(包括味千拉面品牌和乙方关联公司名下的其他日式品牌)。甲方明确知晓乙方承租该房屋的用途,保证该房屋能够适应乙方经营性质及范围的需要,并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相关手续。乙方在租赁期内依法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3.2乙方不可将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有必要,需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并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 租赁期限、免租期和房屋交付与验收 4.1租赁期限及免租期:租赁期限为 年,自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止。其中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为免租期,供乙方装修、设备安装调试和其他营业准备。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承担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但在此期间发生的乙方施工所耗水、电、燃气、通讯,垃圾,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2房屋交付与验收条件: 4.2.1甲方应于 201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如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所述及符合房屋工程配套条件(见附件)在内之完整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而乙方将按照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验收房屋并与验收合格后接收该房屋。 4.2.2 交付房屋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屋情况,共同根据【4.2.1条】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于验收合格后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接收该房屋。 4.2.3 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4.2.4 若甲方未能在 201 年 月 日前交付完整房屋,则乙方享有相应顺延免租期及合同期限的权利。如甲方延迟交付超过 30 日,乙方享有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应承担【12.1.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构成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从租金起付日开始计算。租金为基本租金或提成租金中二者取高者。本合同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 5.1 双方约定,自免租期届满次日起,乙方按月 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承租场地交付乙方时现状计租金总价,不计算平方单价,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 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 元整(其中物业管理费为 元); 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 元整(其中物业管理费为 元); 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 元整(其中物业管理费 元); 201年月日起至2011月日止,每月租金为 元整(其中物业管理费为 元); 201年月 日起至201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 元整(其中物业管理费为 元)。 2、提成租金 乙方须于每月5号前提供上个月的销售报表及月度营业额报表给予甲方备查,年度结束后的下一年度的首月30号前由乙方提供营业额报表给甲方。 乙方起始营业日起至合约期满,乙方向甲方缴纳税前营业额10%的提成,作为乙方缴纳甲方的租金。 5.2物业管理费 5.2.1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符合以下第 1 项约定: (1)房屋物业管理费已包含在租金中。 (2)房屋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合计人民币 / 元,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与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相同。 5.3 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5.3.1甲方应于每缴交租金月的 10 日前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上述发票后,于当缴交租金月的 15日前 以 现金转账 形式向甲方以下帐户支付: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5.3.2 上述账号信息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此通知后,自下一付款期起向变更后的账号支付应付款项。 5.4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合法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发票,则乙方有权顺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支付时间。若因甲方提供的发票未能通过税务部门的真假鉴定,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的,补缴的税款由甲方承担。 六、 租赁保证金 双方同意,房屋租赁保证金符合以下第【 2 】款约定: 6.1 租赁期限内,无需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6.2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支付租赁保证金: 6.2.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120000 元,该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内不另做增加。支付保证金时,甲方应提供收据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交首月租金58000元作为起始租金。 6.2.2租赁期间,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的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乙方应支付费用。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书面通告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 10 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补足。 6.2.3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于租赁关系终止后 30 日内无息归还乙方。若因乙方违约致使租赁关系提前解除,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仍欠其他费用的,按实结算支付。 七、 税费及其他费用 7.1税款:因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税款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负担。 7.2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租赁合同登记费、土地使用费等由甲方承担。 7.3若一方未履行本条约定义务至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4 租赁期间,乙方每月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按其安装并独立使用的计量表实际度数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按以下方式中的第 1 项约定缴纳: (1)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开出的合法收据及甲方支付的整个物业公用事业费凭证复印件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如甲方未及时向收费部门转缴而出现中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承担乙方全部损失。 (2)在收到公用事业单位的付款通知后,直接向公用事业单位缴纳。 八、 甲方保证及责任 8.1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拥有合法的出租权,并保证房屋符合【3.1】条约定之用途,乙方依约正常经营不受干涉。若有第三人对房屋主张权利的,甲方负责与权利主张人交涉并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若甲方怠于履行此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8.2登记备案 8.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代表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房屋租赁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8.2.2 如变更、终止本合同的,亦由甲方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8.2.3 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及其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致使乙方未能按时办理开设门店所需相关证照的,乙方可相应顺延免租期和租赁期限。 8.3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房屋按照乙方制定的日本风味连锁餐饮的统一标准设计和装修。并无偿提供给乙方广告位置图所示之位置(见附件),供乙方设立店面招牌和广告,该施工及政府收取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当地政府机构规定户外广告需办理审批手续及费用,则乙方自行负责该项审批手续及费用的办理事宜。 8.4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等需要的或可能发生的工商、税务、规划、环保、环卫、消防、卫生和水、电、燃气、通讯等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等协助不另收人工费。 8.5甲方为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提供协助。 8.6甲方为乙方进场装修提供条件与协助,确保房屋具备乙方提出的附件七之工程配套条件,提供通水、通电等基本条件,提供烟道安装位置、排油烟净化和降噪声设备安装位置、新风采风口、隔油池接口、中央空调(或提供空调主机安装位置)以及合用化粪池等。涉及与水、电、空调及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系统的接驳、更改、搬移时,甲方应派专职工程人员配合,以便乙方尽快完成施工。 8.7维修及保养 8.7.1甲方应对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包括工程配套条件)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甲方对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提前 3 天事先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在乙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若甲方的修缮工作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少或免除乙方租金,具体减免数额由双方根据受影响程度协商确定。 8.8甲方须确保乙方可根据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及为乙方提供货运车辆装卸的方便。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进出口通道保持畅通,店面、招牌、玻璃墙面、通透式墙面等不受到遮挡,并保证在乙方餐厅玻璃墙外及通统式墙面外3米内,不作其他商业用途。如在甲方控制范围内乙方使用中发生任何问题,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并协调好相邻关系。 8.9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及按时开业时,免租期及租赁期限相应顺延,且甲方应承担12.1.1条之违约责任。。 8.10甲方如有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各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管线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均应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自行安装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有关管理部门标准。因乙方安装的上述设备引起的相邻纠纷,由乙方负责平息,甲方协助调解。 8.11在租赁期内,乙方对房屋拥有绝对合法经营的使用权和进出入自主权。为保护本餐厅的专利权,除涉及安全等紧急情况外,甲方及其代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进入乙方生产区和其他非公共餐厅区域。 8.12在租赁期内,甲方确需对出租房屋所在楼宇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为前提;租赁期限内,甲方出租该房屋相邻商铺时应以不破坏乙方装修风格为前提;若改建或扩建或相邻商铺装修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赔偿责任。 8.13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可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同乙方经营的日本餐饮风格相类似的食物、饮料及其他产品或服务,也不得通过出租或转让全部或部分物业的产权等方式,使第三方得以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经营同乙方经营的日本餐饮风格相类似或相竞争的餐饮。 8.14 房屋所有权转让及抵押 8.14.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甲方应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4.2若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不同意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而不受第十一条第3款的约束。若受让方或抵押权人虽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但未实际履行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14.3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或受让方或抵押权人未同意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一切义务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应承担本合同【12.1.3】条之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时,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偿不足部分损失的权利。 8.15市政行为: 8.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没有收到过也不知悉有关收回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禁止进入房屋或土地征用等通知。 8.15.2在租赁期内,除发生合同签订后甲方才获知的市政统一规划、土地出租事由外,甲方不可以其他人为的决定为理由,要求解除乙方对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和不可预见的一切损失。 8.15.3如确有甲方不可预见的市政统一规划、土地出租事件发生,则甲方应自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将该通知复印件传送乙方,同时以尽量保全乙方在此经营为原则,协同乙方共同与拆迁单位及有关部门磋商,争取: (1)免于被拆迁; (2)由拆迁单位提供相邻地区、相似条件的其他场地,以确保乙方能在同一商圈继续经营; (3)在上述两项无法达到的前提下,甲方应致力提供和协助乙方寻找相邻地区、相似条件的其他场地,使乙方将营业损失减少到最低。 (4)如因拆迁、批租、市政规划或征用引起的任何有关经营、 装修、设备搬迁等方面的补偿,甲方应向产权人争取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乙方应有的补偿。 8.16甲方保证该物业的人流进出主动线如附件所示主人流,如因甲方调整物业布局(包括但不限于周边过道、通路、电梯、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增减及用途性质等改变)原因造成物业人流进出主动线偏离乙方租赁区域影响乙方营业额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对乙方经营的重大影响,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变动经乙方同意后,甲方须在物业内主通道上无偿提供合适的位置用于乙方设置餐厅指示性招牌。 8.17如甲方为转租人,在本合同期内如需终止甲方与房屋产权人之租赁合同。甲方有义务促使房产所有人签署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如因甲方与房屋产权人之租赁合同终止而导致乙方损失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8.18甲方若举行的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P卡、店庆、节日促销等),应在活动举行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确认参加,双方就各自承担的折扣另行协商。 九、 乙方保证及责任 9.1未经甲方同意及政府机关批准,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他用途。 9.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根据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9.3乙方应爱护房屋并正常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甲方房屋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如造成第三人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的,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4乙方应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将装修方案送甲方备案。甲方如有意见,应在收到方案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过期不表态的,视为甲方同意。由于乙方原因,在租赁期内,装修或安装设施时对租赁房屋造成缺陷或损坏或人员伤害的,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9.6乙方应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内乙方重置及自有的设备财产保险。保险金及投保额由乙方自定自付。如发生损失与毁坏,保险赔偿金应全额偿付给乙方,与甲方无关,乙方须提供每年最新之保险合同的相关证明给甲方,便于甲方存档。 十、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0.2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或重建。在房屋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待房屋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费用,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在此经营的市场环境不复存在,则乙方无须甲方同意而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6.2.3】条约定退还。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 10.3若乙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乙方在实际使用房屋时出现空置情况,乙方自行处理,如乙方要转租给第三方的,需经得甲方同意。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1)甲方无任何违约,乙方经甲方催告无故不支付租金连续达 2 个月以上;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 (4)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 (5)乙方虚报营业额的; 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在甲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迁离并交回房屋,租金照实结算。甲方亦可选择不解除合同,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1)甲方延迟交付房屋或未完整交付如附件所述之房屋达 30 日时; (2)非因市政部门、电力及能源部门的行政行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水、电、燃气、空调等中断,在 10 天内仍未恢复的。 (3)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或使乙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的; (4)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妥出租房屋所需的许可手续。 (5)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6)在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权属纠纷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甲方的产权纠纷、出租权或转租权纠纷、房屋法定用途瑕疵等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超过 30 日的。 (7)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被查封的。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收到乙方合同解除通知后,甲方应于 30 日内退还乙方结余的租赁保证金等款项,租金照实结算。无论乙方选择解除合同与否,乙方都有权要求甲方承担【12.1.3】条约定之违约责任。 十一、 续租及房屋交还 11.1续租 11.1.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要续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的30日内给予乙方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续租要求。 11.1.2甲方需将房产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房产有优先承租权。 11.1.3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前,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 11.1.4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间提出续租要求的,本合同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11.2房屋交还 11.2.1乙方应于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甲方交还该房屋。乙方可提前 5 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房屋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房屋。 11.2.2乙方交还房屋前,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添置的设施、设备的部分或全部,但乙方不得故意损坏或拆除建筑物结构(经甲方同意且合法之变更除外);乙方应以清洁良好的状态向甲方交还房屋。 11.2.3乙方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到期之日起 5天内未拆除取回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之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十二、 违约责任 12.1甲方违约责任 12.1.1甲方未按时向乙方交付如附件所述之房屋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月租金 1 ‰的违约金,装修期、起租日、租赁期间相应顺延。 12.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依据本合同【10.5】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 本合同履行未达租赁期限50%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2) 本合同履行达到租赁期限50%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12.1.3如非因市政部门、电力及能源部门的行政行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水、电、燃气、等中断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中断而遭受的包括营业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在内的实际损失。 12.2 乙方违约责任 12.2.1在甲方并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经书面催告后仍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拖欠月租金 1 ‰的违约金。 12.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依据本合同【10.4】条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本合同履行未达租赁期限50%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 本合同履行达到租赁期限50%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的 15 天内予以更正;自一方发出补救通知之日起超过 15 日仍不改正,则自该非违约方发出第二次通知之日起,违约方应每日向非违约方支付相当于通知发出所在租约年平均月租金的 1 ‰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改正为止,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超过 30 日仍未能纠正且已根本影响非违约方的合同权利,致使非违约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则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12.1.1】条约定处理。 十三、 其他条款 13.1通知与送达 13.1.1一方就本合同的相关事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用中文书写。以信件方式递送的,须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递送,对方签收时即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送的,传真件首次到达对方接收系统时即视为送达。在情况紧急时,可先以口头告知,随即再补充书面通知。 13.1.2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中文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下列甲方和乙方的地址、电话、传真等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一方若指定其他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甲 方: 详细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乙 方: 详细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13.2任何一方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特别是租金和含有财务数据等资料)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如乙方餐厅的营业额等),否则泄密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泄密而遭受的损失。 13.3合同解释及争议解决 13.3.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13.3.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第 1 项争议解决方式: (1)任何一方均可向韶关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由该机构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13.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5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本合同条款一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3.7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13.8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3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表 1、 甲方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证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帐号 2、 乙方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证、商标注册证、品牌经营许可授权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 租赁位置平面图、租赁物业总平面图 4、 附属通道、楼梯、设施图和设备状况表 5、 产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协议 6、 房屋工程配套条件表 7、 房屋交付确认书 8、 乙方店招及广告位置效果图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22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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