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合同(参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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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 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地区)注册的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区,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合作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 籍: 联系电话: 国(地区)注册的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 籍: 联系电话: 第三章 成立合作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公司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作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按其合作条件对合作公司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第六条 合作各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 甲方:现汇 ;机械设备折 ;厂房折 ;土地使用权 折 ;工业产权 ;其它 (注明具体内容);共 。 乙方:现金_ ;机械设备折 ;工业产权折 ;其它 (注明具体内容);共 。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条 合作双方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原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的责任外,合作各方还应履行下列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例如: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物质、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建设期间,协助办理物资、机械设备进口的报关手续; 5.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能源的供应,交通、通讯等设施配备;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7.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等手续 8.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例如: 1.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物料等有关事宜 2.协助提供合营公司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3.协助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4.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长合资期限;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 对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多数董事通过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四、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案保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投资者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送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奖励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六条 合作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蓄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年度决算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并将查账报告送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其中一方认为需要另行聘请其他的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三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营业年度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章 外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设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在依法缴纳税款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汇出国外。 第十三章 合作期限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如需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本合同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如需提前终止,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报本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由合作公司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清偿债务、损失以及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作各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依期出资和提供合作条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各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正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法人(授权)代表在中国 市签字。 (此页无正文)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XXX 签名: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XXX 签名: 二OO 年 月 日 附注: 1、本范本适用于合作企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文字有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4、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合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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