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海新廉租房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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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标段施工合同发包方:重庆市万盛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包方: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重庆市万盛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1.1.2.3承包人: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责任公司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 白太勇 1.1.2.5 分包人: 无 1.1.2.6监理人:重庆市大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
2、程:永久 1.1.3.3临时工程: 1.1.3.4单位工程: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标段(G2栋、D5栋至D8栋)1.1.3.8承包人设备: 1.1.3.10永久占地:永久 1.1.3.11临时占地: 1.1.4日期:按通用条款第11款执行 1.1.4.1开工通知:按通用条款第11款执行 1.1.4.2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达到开工条件核发给承包人的开工令日期起计) 1.1.4.3工期: 420日历天 1.1.4.4竣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1.1.4.5缺陷责任期:按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
3、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7天: 日历天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伍仟伍佰贰拾万零陆仟陆佰玖拾元整(人民币),¥:55,206,690元。其中:1、工程造价:5491.759万元(环境工程的暂定价部分:291.41万元;甲供材料价格:963.19万元):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28.91万元。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3%(不计利息),竣工交验后满质量保修期无争议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保修金。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
4、)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开工前15日内、五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5日内 1.7联络1.7.2联络送达的期限:5日内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
5、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五日内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无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行使监督的职权,控制工
6、程造价;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配合协调施工组织。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甲供材料用量和工程款支付签证。3.2 总监理工程师:3.3 监理人员: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建筑业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标段(G2栋、D5栋至D8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即本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初装修工程、
7、二次装修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和小区环境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具体内容详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图更改通知书、施工招标补遗和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
8、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造成以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和损坏。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9、执行。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无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甲方分包工程由分包单位负责竣工验收以前的维护工作。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按工程中标价的10%交纳,转帐支票或现金(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
10、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
11、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12、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
13、承包人应予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
14、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11 不利物质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外(见“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三、四标段”三个标段甲供材料和最高限价及开标时间调整的通知)其它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按施工设计图规定进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确保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实际发生前7
15、日内。5. 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5.2.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接收和保管且产生的各项施工配合费由分包方负责。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6.1.3 临时占地的申请:按通用条款执行。6.1.4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很可能的办理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相关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7.2
16、场内施工道路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人:按通用条款执行。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无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以书面形式提交 。施工控制网的建设:按通用条款执行。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的期限: 5日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下列项9.1.4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现
17、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9.3 治安保卫:按通用条款执行。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按通用条款执行。9.3.2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按通用条款执行。9.4 环境保护:按通用条款执行。 9.5 事故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按工程施工范围。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5日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5日内 11. 开工和竣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
18、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无 11.6 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下列项: 13.1.4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
19、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6)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7)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8)重庆
20、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13.1.5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相关地方标准。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按通用条款执行。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按通用条款执行,且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所有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14.2 现场材料试验:按通用条款执行,且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所有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14.3 现场工艺试验:
21、按通用条款执行,且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所有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5.2 变更权: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变更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2 变更估价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应按中标价进行包干结算,除设计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如有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工程由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承包方三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签证单为依据。 增减工程内容按照重庆市建筑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计价定额(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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