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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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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第三条 工作地点:甲方经营所在地域及业务拓展分布区域 。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甲方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备案。 第六条 乙方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按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乙方加班工作须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无甲方书面通知而私自延长工作时间者,属乙方单方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应视为无效加班。 第七条 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三条 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税前工资收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其中,基本工资标准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唯一基准数和测算社会统筹保险缴费基数的唯一基准数。乙方可以享受的福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乙方基本工资 元/月,其中试用期基本工资为 元/月。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15 日左右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顺延或提前支付。乙方按规定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甲方经营状况出现困难,或者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待岗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乙方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岗期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到,如乙方另行就业,甲方即可停止支付生活费用。 六、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关系建立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向甲方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资料,以便甲方及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未在一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者,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必须同意遵守甲方所制订的各项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直接解处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国家和地方的其它法律法规。乙方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时,甲方可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关于岗位工作(生产)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数量质量标准的工作(生产)任务。 (三)甲方在办公区张贴或在内部网上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均视为乙方知晓并遵守。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可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乙方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达不到公司要求的; 2、乙方在试用期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天的; 3、乙方未能在入职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4、乙方未通过试用期绩效考核的; 5、乙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者隐瞒应当告知甲方的重 要信息; 6、乙方的条件与甲方招聘简章、招聘广告中的职位要求不相符。 7、打架斗殴的; 8、聚众赌博的; 9、在禁烟区内吸烟,屡教不改的; 10、连续旷工达7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日以上的; 11、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12、侵占公司财产的; 13、携带刀具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入公司的; 14、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损失的; 15、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的; 16、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 17、强行索要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18、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 19、恶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20、利用职权贪污公款、行贿受贿或索取贿赂的; 21、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事实劳动关系(内退/协保除外)的; 2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自营或为代人经营与甲方竞争企业、竞争性业务或与甲方业务关联的业务; 23、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的; 24、以欺诈(如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5、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26、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27、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伙同他人制造私人物件的; 28、私换外币或用各种礼金券兑换现金; 29、利用自己和他人的信用卡“套现”,或利用自己或他人的打折券套取顾客购物差价; 30、违反现金交接手续; 31、因服务恶劣造成客人投诉,经查实的; 32、因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含)以上的; 3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客户资料、技术资料、技术(设计)图纸或窃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34、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35、因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一年度内累计被警告处分3次(含)的,或被记过处分2次(含)以上的; 36、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 37、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38、符合其它双方约定、甲方明文规定或者法定情形的。 (六)凡造成甲方/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已经发布和今后发布并公示的所有规章制度及文件均是劳动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薪酬福利激励制度、绩效管理办法、培训制度、奖惩条例、财务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仓储物流制度、合同管理规定、货品管理规定等。 第十八条 赔偿责任: (一)乙方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聘并培养同等职位的员工所支付的成本。这项成本以乙方已履行的年限确定,每满一年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前乙方的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如上述赔偿金不足以赔偿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赔偿与实际经济损失之间的差额。 (二)上述赔偿金甲方可以从乙方未发薪酬及经济补偿中扣除。 第十九条 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保密和竞业禁止: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协议文本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约定: 按甲方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若本合同到期,甲乙双方也有意续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到期之前对“附件1”进行登记,以完成本合同续签工作;(合同到期前1个月) 十三、劳动合同如有变更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可在变更合同书“附件2”进行更改补充,以完成本合同变更工作。 十四、在签定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将本合同内容以及甲方的全部规章制度向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完整的解释说明,乙方已经对此进行了充分细致的研读,并准确了解其内容,愿意与甲方共同遵守。 十五、本合同一式 贰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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