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旅通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及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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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旅通 www.china-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受托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说明 1、《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条款》、《团队运行计划变更卡》、《国内旅客报名表》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这些内容。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团号 (如签约时无团号,此可空缺),组团人数 (附名单)。 2、线路名称: 。 3、行程共计 晚 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4、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 5、游览景点: ;门票情况: ; 6、交通工具: 1)、火车:软卧、硬卧、硬座; 2)、飞机: 等舱; 3)、轮船: 等舱; 4)、汽车:空调车、非空调车; 5)、其它: ; 7、用餐次数: 1)、正餐: 菜 汤,主食 ,单价 元/人;早餐:单价 元/人; 2)、数量:正餐 次;早餐 次; 3)、其它: ; 8、住宿: 1)、 人/间,卫生间:独立、公共; 星级宾馆:空调、非空调, 单价 元/天/人; 2)、天数: 天; 3)、其它 ; 9、购物商店及次数: 10、自费项目及安排: ; 11、推荐的个人保险: ; 12、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 13、付款方式 ; 14、应交纳团费总额 ;大写: ; 15、其它: ; 第三条 人数约定:旅游团应当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行。如人数末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叁日(不低于叁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第四条 本次委托接待由 旅行社等。 第五条 在本次旅游活动期间,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遭受因交通工具等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其它经营者索赔。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及《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条款》、《团队运行计划变更卡》等相关文本内容。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团队运行计划表 本旅游合同行程计划如下: 补充条款 双方修改或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或签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表: 确保联系号码: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条款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发(2000)217号文件《国家旅游组团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当知晓以下事项: 第一条 [说明]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是《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旅游团服务质量以双方约定为主,没有约定的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LB/T 004-1997《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标准。 第三条 [项目费用]旅游者依照《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含以下项目: 1、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旅行社代旅游者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 交通客票费:旅行社代旅游者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相关交通部门代订座(铺)位所需交通客票的费用。 对于旅游者委托旅行社与交通部门签定的相关协议的费用,也包括在其中。 3、 餐饮住宿费:《团队运行计划表》内所列应旅行社代订的餐饮、住宿的费用。 4、 游览费:《团队运行计划表》内所列应由旅行社代订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 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 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 旅游服务费:旅行社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等费用,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旅游者要求提高或降低标准,经旅行社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旅游者应补交所需差额。交通项目所含费用应明确列明。 第四条 [非项目费用]旅游者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 各地机场建设费、码头、车站城市建设费等。 2、 旅途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 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 旅游者自行投保的个人保险费。 4、 双方约定的由旅游者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 其它非《条款》第三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 [旅行社代理范围]旅游者委托旅行社的权力范围为整个行程组织实施,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环节。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地点,准时集合出发。旅游者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参加旅游团的,视旅游者解除合同,旅行社可以按照本《条款》第七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六条 旅行社按照《合同》第三条解除合同后,可按下列之一处理: 1、退还旅游者已缴纳的全部费用,旅行社对旅游者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还或由旅游者补足。 3、旅行社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旅游者的,应按照本条款第八条约定赔偿旅游者。 4、旅游者提供的电话、手机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旅行社在本条及其它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 旅游者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旅游者退团]旅游者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办理退团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并按应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应当向旅游者出示合法、有效的单据。 第八条 [旅行社取消]除《合同》第三条、本条款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营业额的一倍; 2、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营业额的两倍; 3、 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营业额的三倍; 4、 在旅游开始前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营业额的五倍; 5、 在旅游开始当日通知的,支付营业额的十倍; 营业额是指该团全部旅游费用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 对于营业额计算有争议的,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行社协会协商处理。 旅游者对于旅行社由于退团所引起的交通客票退票费等相关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转让]经旅行社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其他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三日(乘飞机的旅游者需在五日之前)通知旅行社,并经旅行社书面同意。如有费用增加,由旅行者负担。对于记名交通客票、记名证件等手续的办理所需变更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未经旅行社书面同意,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个人或转让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旅游者义务]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旅游者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 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告知旅行社。由于旅游者自身 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责任自负。 3、 旅游者应当妥善保管、保存随身携带的各种证件、行李物品,各种证件及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因保管、保存不善而 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旅游者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行程。 5、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旅游经营者行业的安全规定,否则、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事件时,由旅游者承 担相关责任。 6、 旅游者应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7、 由于旅游者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游者自负。 8、 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或在自由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自 负。 9、 旅行者应当为旅行社及时提供真实、有效、清楚得出团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旅行社义务]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旅行社应当提醒旅游者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委托,办理相关事务。 3、 旅行社代理旅游者办理旅游所需手续,应妥善保管旅游者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 手续费,因此导致旅游者的直接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旅行社应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游服务,当旅游者人数不足16人或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委托其它旅行社来接待,本旅行社原 则上不配全陪,无全陪的旅游团体,旅行社应告知旅游者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 旅游者在旅游中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 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6、 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景区电瓶车等交通运 输工具时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旅游者拒绝接受旅行社协助的,后果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旅行社代理旅游者签定的客运订座(铺)协议,旅游者可根据该协议直接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7、 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旅游者拒绝接受旅行社协助的,后果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8、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安全保障义务〕 1、旅游行程中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旅行社原因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游者应当承担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的除外。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旅行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 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末成年旅游者〕末成年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夏(冬)令营等具有教育意义的各种活动以及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常规旅游活动: 1、 旅行社末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末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末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 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第三人致末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 末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监护委托人共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旅行社原因 ,导致末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末 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其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旅行社先行赔付〕旅行社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安排旅游者购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当旅游者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旅游者要求的,旅行不承担责任; 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还或索赔或由旅行社行赔付。 第十五条 〔旅游者自身原因〕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但旅行社应尽协助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法定保险,根据《保险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在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时的保险金额及承担的责任如下: 1、旅行社为旅游者每人投保该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八万元; 2、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大小及赔偿金额,以旅行社所投保的公司的理赔结果或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3、末成年人、老年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人的保险责任赔偿,以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 4、对于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物承担与赔偿以及费用的确认,先期或后期支付给旅游者或救治医院或其它单位、 个人抢救旅游者直接支出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或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或由直接责任人先行垫付,或按照其他规定执行;如果旅游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是由于旅行社的直接原因造成的,由旅行社负责。 (二)旅游者的个人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个人保险只有推荐的义务。 旅行社为旅游者推荐的个人保险见《合同》第二条有关说明。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代为投保的个人保险应当以书面条款并明确列出。末明确以书面列明的,视为旅行社末承诺。 旅行社末投保高风险旅游项目保险。 (三)对于旅行社承诺赠送给旅游者的各种个人保险,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 1、行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航空、铁路、水运、公路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或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2、其它事故的处理,依照直接造成事故的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航空公司]双方对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变化或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不承担旅游者的损害赔偿及相关民事责任,但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航空公司索赔。 第十九条 [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旅游费用,旅游者没有支付或没有完全支付旅游费用,给旅行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旅游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赠偿责任。 旅游费用约定在行程中支付时,旅游者必须支付现金。双方约定使用票据、信用卡等结算工具时,旅游者必须保证其合法、真实、有效。由于携带的票据、信用卡等结算工具在行程中不能使用,造成不能及时结算时,由旅游者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变更后的费用,由双方约定。并记录在《团队运行计划变更卡》上。 第二十一条 [擅自变更全同]旅行社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旅游者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旅游者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程延误]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旅行社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营业额一倍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旅行社应安排游旅者返回并退还还未完成的旅游费用,并支付营业额一倍的违约金。旅游者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住宿和其必要费用,由施行社承担。 由于旅游者的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变更的,如果给旅行社或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由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弃团]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旅游者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营业额两至十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第 [中途离团]旅游者在行程中未经旅行社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期间或以后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游者应承担赠偿责任。 离团不归指旅游者明确告知不再随团旅游或私自离团时间达两小时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发生,本地区、旅游目的地或沿途由于(1)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雪崩、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叛乱、骚乱、暴动;(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疫病、疫情、传染病等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政府或第三人的行为,如政府的命令对旅游地点的限制行为,旅游点人满为患,限制游客人数,道路(铁路)发生交通事故,航空管理制等等情况的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以上情况的发生,旅行社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以减轻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六条 [扩大损失]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招徕]旅行社委托其它旅行社代办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旅游者费用为由而免责。 第二十八条 [联程票务]联程票务是指旅行社按照与旅游者的约定,在团队未运行或运行过程中,由于提供票务的经营者或旅游行程的其它环节发生阻碍行程进行的情况的发生,导致以后票据由于时间或其它原因作废或有其它损失的,由提供票据服务的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责任方索赔。 第二十九条《团队运行计划变更卡》为《合同》的附件,实际上行程中变更的内容以其为准。《团队运行计划变更卡》记载的内容是双方根据行程的变化,一致协商的结果,旅行社委托导游签订变更意见,旅游由自己或其委托代表签订变更意见。 第三十条 [特别约定] 1、 为了团队管理,建议散客凡三人以上的旅游者,应选出一人做代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该代表有权处理整个合同期间 的一切事务,并有义务向团队成员,就合同事宜提前做出明确解释。 2、 旅游者交纳旅游费用,应当取得《旅游费用预收单》。《旅游费用预收单》是旅行社预收旅游者旅游费用唯一凭证,一式 三联为锯齿型,其它单据作为预收旅游费用凭证均无效。 3、 发票的索取:旅游行程结束后,旅游者凭《旅游费用预上单》并根据实际消费金额,换取发票。 4、 签订合同时间与出团日不足五日,一方若发生行程改变或取消,应在出团前36小时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其原因及善后 处理意见。 5、 《团队运行计划表》中交通工具约定的内容,由于交通部门原因或天气变化等旅行社不能控制的情况发生,造成行程的 改变,以交通部门的时间以及实际情况为准,造成旅游者损失的,由旅游者追究有关责任方的责任,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对于旅行社已收取的费用,由于以上原因造成行程的改变,使旅游者未能参加游览、住宿等情况发生的,如果旅行社未向它方支付其费用,旅行社应当将此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如果旅行社已向它方支付其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6、 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拒绝住宿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 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全部由旅游者承担。 7、 《团队运行计划表》中凡遇与旅游者性别有关的项目,如果出现由于性别原因多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或由旅游者 自行协商解决。 8、 旅游者拒绝在《团队运行计划变更卡》上签名,擅自参加非合同约定的项目,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 游者自己负责。 9、 对于旅行社赠送给旅游者的各种承诺包括物品、奖励旅游等,发生纠纷,将依照《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条款处理 相关事宜。 10、 合同中的“前几日”或“后几日”,都不含当日。 第三十一条 [注意事项] (1)《团队运行计划表》中的景点可能互换,但不影响整个行程的游览。 (2)非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游览景点变化和减少,旅行社只负责退还门票额,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核收差额。 (4)优惠机票不得签转、更改航班、退票。 (5)购物要量力而行,导游宣传仅供参考。 (6)入住酒店后,遇骚扰电话请予拒绝,以免发生不愉快的事件。 (7)不吃不洁海鲜,吃海鲜后一小时内不要食用冷饮、西瓜等食品。 (8)请随身带好防感冒、发烧、腹泻皮肤过敏药品,防晒霜、雨伞等用品以备应急之用。 (9)经许可的游泳项目,游泳前要做好准备活动,以防不测,要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活动,感觉不适时应尽快上岸休息;要 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贵重物品不宜放入衣物箱内,应专项寄存或派人看管。 (10)未经约定,禁止旅游者参加高速摩托艇、水上飞机、高速游轮、潜水活动等高风险活动。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Created by 中国旅游通信网 www.china--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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