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货运事故案例讲解2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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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9月货运安全员事故案例讲解2一、试题名称双氧水在途中站发生火灾事故的处理试题内容事故概况8月17日甲站发乙站整车品名双氧水,危险品编号51001A,一级氧化剂,车号P64GK3430250,货票号码12345,货物保价20万元,运单“托运人记载”浓度40%以下。该车8月20日25015次15时40分到达丙站,货检发现该车有液体滴漏并冒白色烟雾,并拍发电报编制普通记录扣车处理。当日23时送到丙站10道存放,21日送危险品作业线,22日10时调出,又放到10道,当日18时10分发现该车起火,18时20分报警,消防队出动消防车扑救,于20时将火扑灭,货物损失10万元。经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
2、,货物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除事故概况事实外),作出以下事实认定(1)货物包装为塑料桶,按要求桶盖必须有通气孔,但实际桶盖为压模成型,抽检5个盖子,其中有2个内盖3个外盖的通气孔不畅。(2)货物浓度测定为50%。(3)货物装载堆码5个高,向车辆两端倾靠。(4)起火原因为双氧水渗漏遇有机物反应生热,产生高温,长时间车内热量聚集不散引起火灾。对以上事故和确定的事实,请按有关规章规定,作出分析解答。1发站在受理承运和装车过程中,有哪些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应承担那些责任?2事故发生站(丙站)发现滴漏后在处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要点一、 发站在受理承运和装车过程中下列情况未按规定办理1发站
3、承运时对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未按规定了解稳定剂或抑制剂的添加情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承运时是否认真做到向托运人了解和确认后再承运。 2发站违反车辆的使用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内有特殊规定,双氧水限用全钢棚车,发站却使用木底棚车装运,违反车辆的使用规定。 3发站装载货物不当。该车装载堆码5个高,向车辆端板倾靠,装载不平整不紧密不稳固间隙没有衬垫,以致向端板倾靠,造成途中液体滴漏。发站受理承运装车包装等方面没有认真检查和确认,属于把关不严,对这起火灾
4、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二、 事故发生站在货检发现货物滴漏后,处理存在下列问题 1事故发生站未认真查明货物性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车站应及时组织危险货物的发送和中转,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快送快取优先编组挂运。停放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严格掌握,注意安全防护”。 该车双氧水按运单记载含量40%属一级氧化剂,按类包装较大危险性的危险货物,8月20日25015次15点40分到达事故发生站,货检发现该车有液体滴漏并冒白色烟雾,编普记解车整理。情况明显已经危及行车安全或货物安全,却未引起重视,既不查明该货物的性质,也未向主管领导汇报。2事故发生站未及时处置。该车双氧水8月20日25015次15点
5、40分到达事故发生站至21日凌晨2点才送到危险品作业线,已经延误了10多小时。送到危险品作业线后事故发生站仍未进行处理。22日10时又将调移至10道存放,说明在危险品作业线进行整理作业(包括待取送作业)共30多小时,又在10道存放8小时,没有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对装有危险货物应及时组织作业,快取快送优先编组挂运。事故发生站货检发现货物滴漏时起至22日18时10分发现起火止,事故车在该站滞留51小时未作处理,也是引发火灾的一个因素。因此,事故发生站应承担处理不当,负有扩大损失的责任。二、1月6日,艮山门站发某站“娃哈哈”饮料一车,车号P3533231,3800件,铁路装车。托运人杭州
6、娃哈哈公司,收货人某联运公司,施封两枚。1月12日运行到徐州北站货检,发现该车一侧无封,拍发电报告知上一检查站,抄知到站;按章补封并编制普通记录。1月15日到达到站货检,施封情况与运单及徐州北站普通记录记载相符。根据运单托运人记载的要求,到站当日将该车调入收货人专用线卸车。收货人会同专用线货运员拆封卸车,实卸3400件,较票记短少400件。专用线货运员编制事故报告交安全室。次日托运人驻当地经销处工作人员持货物运单前往到站索取货运记录。到站答复:须由运单记载的收货人索取记录,其他单位无权索取记录。2月20日,收货人持运单前往到站索取记录,到站答复:货物卸车后应及时索取记录,现距卸车已有一个多月,
7、已不能索取记录。后经收货人多方反映,2月27日取得货运记录。8月15日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到站以提赔期限已过为由拒绝赔偿。问:1.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索取记录?2.到站在办理记录交付与审核赔偿要求时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1. 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无权索取货运记录。货规第33条规定“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因此,到站拒绝将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驻到站当地销售处符合规定。 2. 到站未主动将记录交给收货人。根据货规上述规定,货运记录应在交付货物时,由承运人主动交给收货人,而非等待收货人上门索取。更不能因时间为由而拒绝交付货运记
8、录。 3. 到站不应以提赔逾期而拒赔。货规第33条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180日。”有效期间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到站2月27日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8月15日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按规定计算,收货人从取得货运记录的次日至提出赔偿要求为155日,并未超过规定时效,到站不应拒绝受收货人赔偿要求。三、9月6日莱钢站发何家湾站一车钢管,60吨,保价40万元,托运人莱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台州物产元通工贸有限公司。9月8日该车运行至南京东站,莱阳市区人民法院向南京东站提出,托运人涉及经济纠纷诉讼,要求南京东站协助扣押该批钢管,同时出具了裁
9、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南京东站将该批货物移交给法院。由于货物未运抵到站,收货人按货物灭失要求承运人赔偿。到站查系法院扣押,将此事告知收货人,收货人于次年2月13日以承运人未能依照运输合同约定而自由处分货物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货物损失。问: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中途扣押运输物资?2、南京东站在协助法院扣押货物时存在那些问题?3、运输法院受理收货人起诉,到站应如何处理?【评析】1、“人民法院有权在中途扣押运输物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同时强调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但必要
10、时,可以在中转站、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据此,莱阳市区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本批货物。 2、南京东站未办理报请批准手续。关于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规定,“除继续运输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情况(如武器、弹药等),报请铁路(分)局批准外,中途站不办理扣押货物事宜;因扣押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收。”本案南京东站一是协助法院扣押货物时,未报告铁路局得到批准。货物扣押移交法院后,二是未向扣押申请人收取装卸、保管、检验等相应费用。 3、到站应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收货人向到达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到站在接到运输法院送达文书和起诉书副本后,一是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11、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点“经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铁路运输货物,该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铁路运输合同中涉及被扣押货物部分合同终止履行,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是按照事规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通知南京东站将有关证据材料及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送抵到站作答辩用。四、11月7日,精河站发郭塘站整车“未冷却葡萄”,车号B7100875,货票号码47326,足额保价20万元。货物釆用泡沫箱、塑料箱作外包装,塑料薄膜袋作内包装,未留通风气孔;紧密装载; 无运输协议。货物实际总价值32万元,运输途中控温符合鲜规规定。卸
12、车时发现葡萄大部分腐烂变质,实际损失为12万元,构成货运大事故。法院判决承运人责任。问:上述货物运输过程存在哪些问题?事故应由哪个单位负责?(请注明定责依据)【评析】答:一、运输过程存在问题1、货物包装不符合鲜规规定。“未冷却葡萄”属于鲜规规定的未冷却其他娇嫩水果,应按鲜规规定使用2、3、4、5号包装。其中2号包装为花格木箱;3号包装为纸箱;4号包装为钙塑箱(由两层钙塑板和一层瓦楞钙塑板合成,箱内中部需装有支撑的钙塑板,需通风透气的,在两端板要开有2厘米直径圆形通气孔45个)。上述货物未按鲜规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而是釆用泡沫箱、塑料箱作外包装,塑料薄膜袋作内包装,且未留通风气孔,货物呼吸热
13、无法透出。2、货物装载不符合鲜规规定。鲜规附件一 “易腐货物运输条表”规定,未冷却其他娇嫩水果应稳固装载,留通风空隙,装载号为1、2、3号(即品字型、一二三或三二一、井字形装载)。上述货物采取紧密装载,保温车内冷气无法循环。3、未按规定签订运输协议。鲜规第二十条“不按规定条件运输和组织试运的易腐货物,车站与托运人应签订运输协议。”,上述货物不按规定条件运输,应签订而未订运输协议。二、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定发站责任。根据事规附件二.五.1.的规定,“货物质量、包装、装载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如属铁路责任由发站负责”,上述事故由精河站负责。五、3月25日,奔牛站发上饶站面粉一车,车号P3115810,塑料
14、编织袋包装,2400件,件重25公斤。托运人丹阳市苏中面粉厂。装车前,货运员检查了车辆定检,即安排铁路装卸工组清扫车辆,装卸工组在清扫过程中因车内粉尘较多而退出车外,随之要求托运人提供车内铺垫材料,由于托运人提供不出铺垫材料、征得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旧塑料编织袋及破旧纸板铺垫在车内并装车,到站卸见车底板有黄土色粉状物污染面粉。即拍发电报,并按章编制记录。经查:该车为邵阳北站发萧山整车色土,萧山站卸空后清扫不彻底,排空到库尔勒站。库尔勒站未使用又排空到库西站,库西站装皮棉到奔牛站。奔牛站卸后利用上饶站面粉。车内残留的黄土色粉状物,为松木中提炼出的一种物质,经酸中和后成黄色粉末状,用于制造染料中
15、的一种原料,无毒。【评析】1、到站卸车后未彻底清扫车辆。货规第30条规定“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空,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管规十五条也规定“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奔牛站卸皮棉后未按规定清扫车辆。2、发站未按规定拨配并检查车辆。货规第25条规定“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管规十四条也规定“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奔牛站装面粉前,货运员未按规定检查待装车辆,铁路装卸工组未认真清扫车辆,对车辆污染状态随意进行处置。3、发站未按规定要求托运人提供
16、苫垫物品。货规第28条规定“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发站在货物承运前。未按规定要求托运人准备苫垫物品,以致临时要求托运人提供苫垫物品,托运人无法解决。 六、1月26日换新天站发常州站1车稻谷,托运人分别为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创伟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收货人为常州龙城大豆有限公司,该货于2月2日到达常州站。2月3日,收货人因无领货凭证,持提货人身份证、收货人出具的介绍信和常州市青龙港粮油交易市场兴隆批发行的经济担保书,到常州站出货组办理了提货手续。常州站将稻谷直接卸入收货人的提货汽车交付给了收货人。常州站将
17、该车的卸车出货信息交装卸公司负责输入到车站的查询系统,装卸公司未将有关信息输入。3月12日,托运人持上车稻谷的“领货凭证”,到常州站查询货物到达情况,该站内交付货运员,按照“领货凭证”记载的发站和货票号码查询,未见有与“领货凭证”记载的发站和货票号码相符的稻谷到达或交付信息。要求来人去货运安全室进一步查证。此人时隔半小时返回内交付窗口,谎称已去过安全室,未查到货物,要求常州站内交付货运员在领货凭证上对货物未到情况进行签证。此时,该货运人员未向货运安全室核实查询情况,轻信来人之言,草率地在 “领货凭证”背面加盖了“货未到”的戳记。托运人得到常州站“货未到” 的签证,以为具备了骗取铁路赔款的条件,
18、遂要求收货人出具未收到稻谷的证明,并据此于3月28日,以铁路“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运输义务,且在运输期限满期后60天仍没有交付货物,应具过错”。要求法院判定上海局承担货物损失,以及铁路、公路运杂费 、差旅费共计11万元。常州站在这次事件中存在哪些问题。【评析】1、货运、装卸岗位职责不清。货物交付信息登记工作本应是交付货运员岗位的基本职责,常州站将直卸车货物交付信息登记工作,交给了不熟悉货运业务知识的装卸公司员办理,而该装卸员工作不负责,未将信息及时登记,埋下了无法查询卸车交付真实情况的隐患。2、交付货运员违章作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1 条规定“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
19、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上述货物1月26日承运,运到期限14天,至3月12日托运人向常州站查询时,已超过运到期限31天,按章应通知货运安全室编制货运记录进行调查,而不是在领货凭证上作“货物末到”的签证。3、货运人员无防范意识。交付货运员通过计算机检索货物到达交付无果的情况下,虽然要求托运人去车站货运安全室作进一步核实。但未直接与货运安全室联系通报,听信托运人的谎言,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未到证明。七、4月12日上海西站承运4个10吨箱香烟,4月17日到达滁州站,当日向收货人“滁州市烟草公司”办理了交付了手续。收货人在站内掏箱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只集装箱右侧面
20、边部有一长100MM的细裂缝,箱内货物底层卷烟外包装湿损,经清点共湿损红双喜牌卷烟55件、软中华牌卷烟4件,当日滁州站编制了货运记录(该集装箱出厂日期未超出使用年限)。上海西站收到调查记录派员前往到站处理。上海西、滁州站按收货人意见,作出45箱红双喜卷烟、4箱软中华卷烟全部整箱报废的鉴定,并由发站起草,发、到站及托运人、收货人共同签署了“由铁路部门按章赔偿损失14.9万元”的会议纪要。托运人以此提出14.9万元赔偿。发、到站处理事故中存在哪些问题。【评析】1、到站未按规定拍发大事故速报。事规二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大事故必须逐级报告并拍发大事故速报,上案损失已超过10万元,属于货运大事故,滁州站
21、未按章报告,未拍发大事故速报。2、事故定责错误。根据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15、16条的规定,集装箱箱体状态的检查责任和货物装箱责任均由托运人负责。上述集装箱裂缝造成湿损按章系托运人责任。而发到站与托收货人签署的会议纪要称“由铁路部门按章赔偿损失”,路企责任认定错误。3、事故货物鉴定不认真。上案香烟虽然外包装湿损,但内包装还有塑料纸,应打开包装进一步挑拣确认,但发、到站货运安全人员均未认真鉴定,就同意按收货人意见,将外包装湿损受潮的的红双喜45箱、软中华4箱作全部报废处理,直接损害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4、越权处理事故。按照事规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重大、大事故由路局处理。事规二十三条规定“事故
22、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积极配合”。本案系托运人责任,且损失定为14.9万,属于货运大事故,发站不应自作主张起草会议纪要,发、到站不能越权签署大事故处理会议纪要。八、新香坊站发黄山站大米一车,车号P623111332,编织袋包装,2400件,保价18万元。2月24日到达黄山站,2月26日送入货场,卸前货运检查车体完整、施封良好。由铁路组织卸车,采取随卸随出方式,10:30至13:30卸车出货完毕。次日,收货人向黄山站反映,该车大米恶臭异味,无法食用。2月27日黄山站17.10分拍发153号大米污染大事故速报,并编制了货运记录。记录编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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