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10员工“胁迫”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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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胁迫”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答: 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 所谓员工胁迫,是员工向用人单位表示施加危害,如对用人单位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意愿而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如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例: 马某于2006年被某外贸公司聘用,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8,000元。2009年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通知其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将终止劳动合同。马某收到通知后即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续订的要求,并称如果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其将通知手头的客户取消即将签订的150万元的买卖合同。公司无奈,与马某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某外贸公司的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这样一个法律重点: 企业因受员工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马某为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以取消即将签订的买卖合同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与企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的主张。 操作提示: 1)企业因受员工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胁迫的能力消失之后,请求确认无效。 2)无效的法律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或者人民法院来确认,特别是企业和员工就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发生争议的时候。 3)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争议,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机构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4)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确认。 5)要证明劳动者以胁迫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因此,企业要做好保持、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 6)企业要注意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没有争议时,最好由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加以确认。如果有争议,就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7)经过调查取证,查证属实后,要整理证据,以确定证据是否能成为因合同无效而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即能否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接受。如认为各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就可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无需提前通知。 8)用人单位应当事先把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9)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工会如果认为不适当,或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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