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05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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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XXXX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成本,降低采购风险,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以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采购招标工作指导意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系指XXXXXXXXXXXX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或收购兼并的所有新建、在(续)建工程项目,也适用于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更新等项目;所称“项目公司”系指XXXXXXXXXXXX公司针对某个基建项目设立的法人单位;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XXXX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基建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二章 招标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批重大项目招投标事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工程技术部是公司基建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招标工作办公室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同时,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上报及备案,主要职责: (一)协助编制招标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收集基建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并协助审核; (三)按照招标工作委员会的决议,监督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等工作; (四)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五)负责合格供应商的收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 (六)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收集,建立专家库名单; (七)向集团公司上报和备案各项目公司招标情况等; (八)协调和处理重大物资采购事宜。 第八条 项目公司作为XXXXXXXXXXXX公司各基建项目的招标人,应设立专职采购岗位,负责招标、物资采购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和上报招标计划; (二)编制和发出各类招标文件; (三)参与的资格预审、现场踏勘、答疑、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四)组织合同谈判,发中标通知书,完成合同签署; (五)处理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如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负责将招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七)负责采购合同的执行等工作; (八)向XXXXXXXXXXXX公司上报各项目公司招标情况等。 第三章 招标规模标准和招标方式 第九条 基建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燃气、设备安装、市政、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法定的公众媒体、报刊、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公共传媒体介绍、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家以上具备项目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二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四)规定限额以下的经济行为可采用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比价采购等方式,与三家以上具备项目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议价。 第十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采购招标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办法第九条(一)、(二)、(三)、(四)规定限额以上的外部审计(包括工程决算)、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的采购,集团公司已建立分类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各项目公司应在备选库中采购,应从上述备选库中选取不少于三家进行招标、比选;业务量较大或金额较大的服务采购,应从备选库中选取不少于五家进行招标、比选。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据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 拟定招标方案; (二) 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七)草拟合同; (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过程应全程接受监督,并在招标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费用原则上应由招标人支付,但在招标委托代理合同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无论招标代理费用由哪方支付,招标人均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相关文件审核不严格及招标组织过程不规范等非我方原因造成招标人遭受损失的(包括有形和无形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明确赔偿金额的认定方式和赔偿期限等条款。 第五章 招标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 (一)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1.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二) 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二十二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招标开标前的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标计划和招标实施方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1.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除了要提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项目基本情况、图纸和技术条款以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或协议书、报价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 3.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的,应根据国家颁布的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4.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即投标截止日期,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6.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或当地指定的媒体、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 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资格审查。 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资金、信誉、管理、技术、装备等; 3.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和重大质量问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发出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 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工程交底和答疑,解答应隐去提问投标人名称,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采用有标底招标时,标底审定后密封。 标底的编制应根据批准的概算、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规则以及工程规范、技术条件、质量要求、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制定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并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每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的编制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既要有利于体现投标人由于管理水平而形成的建设成本的差异,保证投标人的有效竞争,又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风险和行业的平均水平,保护投标人的正当权益。不得无原则地将工程建设风险全部由招标人或投标人承担。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开标的程序和内容: (一) 密封情况检查; (二) 拆封; (三) 唱标; (四) 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竞争优选、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比较每个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的步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程序一般包括: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澄清、详细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二)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经评审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 (三)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 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 逐级报告和备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司在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招标计划书面报告XXXXXXXXXXXX公司,XXXXXXXXXXXX公司将根据集团要求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基建项目招标工作实行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XXXXXXXXXXXX公司应在前10个工作日将招标工作总体计划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招标活动,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将视情况全程监督招标过程,包括招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标准的招标活动,项目公司均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XXXXXXXXXXXX公司备案,XXXXXXXXXXXX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集团公司备案,以上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招标组织过程进行描述和评价的备案报告; (二)招标代理合同; (三)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及评标专家名单; (四)相关会议纪要及审批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发生变更、取消时,项目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XXXXXXXXXXXX公司。 第四十条 项目公司应将招标过程的记录(包括决策情况、书面评标报告、中标人情况、合同的签署及履约情况等)永久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需要事前报告或事后备案的事项,项目公司均应在事前15个工作日或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或备案工作,XXXXXXXXXXXX公司应在事前10个工作日或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集团公司的报告或备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如地方政府对招标工作有报备要求,招标工作小组应给与高度重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监督及奖惩 第四十三条 凡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即保证本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及其与本投标有关的代理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系统内所有基建项目的招标活动行使监督职责,监督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投诉或举报,集团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XXXXXXXXXXXX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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