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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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0000000000000000 工程名称: XXX房地产项目 工程地点: 峨秀湖西侧空地 甲 方: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XXX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5年12月1日 签订地点: 中国四川省峨眉山市 XXXXXXX 《峨眉山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XXX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开发的XXX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甲乙双方之间如有其它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与本合同有不相符的,概以本合同为准。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XXX住宅小区 ; 2. 工程地点: 峨秀湖西侧空地 ; 3.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暂定100000平方米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1000000000。 第二条 监理范围 2.1按照过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1 施工准备阶段 2.1.2 施工阶段 2.1.3 入伙准备阶段 2.1.4 保修阶段 2.2 按照工程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2.2.1 土方开挖及边坡(基坑)支护工程; 2.2.2 基础工程; 2.2.3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结构、装饰); 2.2.4 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强、弱电)、空调通风、消防、人防及设备安装、室外道路、电梯安装工程、配电房安装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小区配套工程; 2.2.5 配合销售工程:样板房、售楼处、室外环境和园建、配合销售等工程及材料设备验收; 2.2.6室外工程:道路及室外管网工程、园建绿化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 2.2.7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其它单项、分部、分项和零星工程。 第三条 监理期限 3.1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 。 3.2 监理期限:自土方开挖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二年(监理开始进场工作的日期以甲方的正式通知为准)。 3.3 保修期满并不意味着监理责任的终止,有关监理责任的有效期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执行。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告知 甲方应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4.2 提供资料 甲方应按照附录约定,无偿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4.3 提供工作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4.3.1 甲方应按照附录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乙方无偿使用。 4.3.2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4 甲方代表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乙方。当甲方更换甲方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4.5 甲方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乙方。 4.6 答复 甲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 4.7 支付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乙方履行职责 5.1.1乙方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 (8)《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 5.1.2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5.1.3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5.1.4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5.1.5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5.2 乙方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5.2.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5.2.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5.2.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5.2.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2.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5.3 乙方现场监理人员的安排: 5.3.1 工程开工,乙方监理人员即应当到位现场进驻开展工作。 5.3.2 本工程监理工程师须单独配置且不能兼任与本工程无关 的其它项目工作。 5.3.3 全部人员全天在工地现场办公,专职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 作,其中:土建监理工程师、给排水监理工程师 、电气监理工程师 、专职质检员必须住现场,宿舍由乙方自备,总监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现场监理人员在工作时,通讯设备(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除总监外,其他监理人员每天在施工现场例行检查不少于8小时。 5.3.4 乙方应严格遵守在投标文件中关于委派监理人员的承诺、 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更换总监,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更换其他人员,应向甲方支付0.5万元人民币/人.次的违约金; 5.3.5违反上述5.3.3、5.3.4条款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每人 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5.3.6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工地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 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人员实行否决,即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监理公司有权对不称职的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行投诉,并上报至甲方总代表及甲方工程总监; 5.3.7 乙方在本工程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 有监理上岗证。 5.3.8 总监及总监代表在类似工程项目担任过相同职务,并且 所监理的项目无任何质量、安全事故。 5.4 乙方在现场配备办公设备: 5.4.1项目监理部固定用办公设备: (1)本项目监理部固定用办公设备:电脑 1 台、打印机 1 台、复印机 1 台、数码相机 1 台、卷尺(每人1把)、传真机 1 台、回弹仪 1 台、各种规范图集 1 套、档案柜 2 个、游标卡尺、30米钢尺、靠尺、焊接检验尺、工程测量检测器 1 台、兆欧表 1 台、接地电阻测试仪 1 台、电压表 1 台、测厚仪 1台、万用表 1 台、单臂电桥 1 台、其他常用检测工具 1 套。 (2)与乙方其他监理部共用办公设备:全站仪、经纬仪 1台、水准仪1 台、摄象机 1 部。 (3)甲方认为监理公司应该具备的各种检查仪器(除工程检测仪器可与其它监理部共用外,其它仪器不能共用)。 5.5 乙方现场具体监理工作要求: 5.5.1 负责对工程质量(全部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资料、现场协调、投资、承包商/供应商履约进行监理及控制,并承担责任。 5.5.2本项目监理班子必须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 本项目实施监理。 5.5.3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掌握监理人员 应具备的知识,熟悉本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图纸,熟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保持廉洁公正。 5.5.4 参加图纸会审,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强制性 标准条文》会审图纸并整理审核结果。 5.5.5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监理条例、合同条款,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甲方书面指令施工,每周例会前向甲方提交书面记录和报告。 5.5.6 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进行旁站监理并形成规定的记录。 5.5.7 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当地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规定的要求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严格把关,保证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5.5.8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在通过后加盖审查印章,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通过后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5.5.9 根据甲方授权发布总监指令,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工作。 5.5.10 按甲方要求进行关键工序(包括规范规定的所有隐蔽验收项目、外墙门窗和幕墙塞缝打胶、结构改造加固、所有防水堵漏工程、铁件除锈和底漆、找平层施工之前的清理、堵洞、覆水试验、室外管网等等)验收、竣工移交验收,并建立每户水电竣工简图档案等。 5.5.11严格工序管理是工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与重要手段,乙方必须对每栋号、每施工段、每验收批组织书面的、由相关单位参加的工序交接验收,需组织工序交接验收的至少包括:主体结构---砌筑---水电预埋安装/木门底框及铝合金门窗框安装---抹灰---外墙刮腻子—质感涂料---淋水检验渗漏及整改—拆除外架及井架---涂料;屋面、露台与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工序交接验收:基层---防水层—保温层或保护层;不同分包工序交接验收:土建门洞、窗洞尺寸定位向专业分包单位的100%验收移交---门窗框安装—塞缝与防水---向总包移交抹灰收口;不同专业工序交接:包括设备房土建移交等。工序验收交接单作为每月监理费支付的必备依据之一。 5.5.12 为保证户户精品及100%保证移交业主的住宅质量,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分户检查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且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验收标准按照附件一《房屋接收标准》执行。乙方全权负责组织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的彻底整改。 5.5.13乙方应加强对施工图纸的审查与熟悉、认真组织对节点构造做法的研究与完善,加强前期经验教训的学习与传承,加强过程中的检查与整改;并在外架拆除后乙方专门组织对外墙进行系统的12小时淋水检验、组织对所有屋面、露台、卫生间等部位进行24小时的闭水试验。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所有相关渗漏方面的检验必须得到有力有序的组织与控制:计划完善、组织有序、检查及时、方法得当、整改彻底、措施有效、复检全面,以达到第一次淋水检验渗漏率不高于0.8处/户的目标,否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0.5—2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所有检验发现的渗漏点均要求自发现之日起30天内制定有效的措施并督促施工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并复验合格,否则每一渗漏点乙方向甲方支付1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5.14 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按照句容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各项资料,保证档案验收的顺利完成。同时,乙方应及时整理完城建档案馆要求提交的监理部分的资料,否则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5.5.15 在施工单位签证上报监理部后三天内审核现场签证单;每月底,监理人员应将本月的签证汇总并报甲方;若监理公司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签证给甲方(甲方同意延期除外),甲方将不予确认,责任由监理单位承担。乙方应对发生的签证的准确性负责,总包合同中已包含的费用,不得再办理签证工程量。办理现场工程量增加签证按甲方的工作指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5.5.16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审核承包单位进度款,并必须在收到各承包单位的进度款申请单后的3个日内审批完成并送至甲方项目部的相关人员,监理有权提出延迟、扣减款项、根据合同处罚或不予付款建议,无建议的,视为监理认可其工作质量。 5.5.17 竣工资料的审核:确认或反馈意见时限为: 自乙方签收之日起分包工程应在3日内,总包工程应在10日内,其它书面报告,最长不能超过10日。 5.5.18 组织每周工程例会,例会内容整理打印加盖印章后报甲方。 5.5.19 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情况(含质量、进度、签证、安全文明施工、配合销售等等),工期滞后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下月工程计划(包括报建、工程分包、材料采购、预计下月进度款、工程施工等等),以及其它规定内容;监理周报若甲方有要求必须按甲方统一要求编写,若没有则按照其公司的格式编写。 5.5.20 每周上班时间为7天,每天上班时间与施工单位上班时间一致(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夜间安排值班),如甲方认为必要,监理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在特殊时段,需要取消节假日休息时间,乙方不得另行收取监理费或加班费。根据本条规定造成乙方工作人员加班的,乙方应自行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的妥善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由此引起争议的,乙方应立即妥善安排,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项下的监理工作。 5.5.21 不能按以上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为不合格监理人员。 5.5.22 严格执行监理条例,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免费提供各项技术咨询,为施工设计和现场施工提供合理化建议。 5.5.23 监理人员应保持廉洁公正,决不出现“吃、拿、卡、拖”等渎职行为。在合同签订、履行、预结算、保修期间,乙方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请吃、送礼、旅游、色情服务、行贿、给予回扣或其他好处,否则,乙方违反前列情形之一,乙方将承担本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赔偿,并甲方不与乙方进行商业活动。 5.5.24 乙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责任,乙方接触到的甲方任何资料(图纸、指令、合同文本等等)均属于保密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出示任何第三方(国家法律规定审阅的机构除外);除档案需要保留外,所有资料在竣工时应归还甲方(含破损);施工现场也属于保密范围,禁止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同意并发放参观牌后)时以任何理由安排第三方(人)参观现场。违反以上规定,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偿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监管的本工程资料成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出评价,甲方需要对某些成果资料进行验证时,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真实资料原件一份给甲方作为依据。 5.5.25 不允许监理人员在无甲方人员出席的情况下接受任何本项目施工方组织的宴请及其它带有福利性质的活动等。 5.5.26 工程竣工后,业主入伙前,监理公司有义务配合甲方客服、物业等部门完成业主入伙前的验收工作。 5.5.27 甲方与其它单位签署的属乙方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需要的发包、材料等各类合同,乙方应按照其约定实施监理工作。 5.5.28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提供本工程监理资料全套(复印件加盖印章)两份交给甲方存档。乙方承诺并保证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本监理工程的政府备案手续。 5.5.29 乙方对本工程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实施监控。 5.5.30 乙方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5.31乙方须对监理会议纪要的签到表盖章确认,并对施工单位不合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记录,并明确整改措施。乙方须将监理会议纪要复印并盖章后,提交一份给甲方的项目部存档。 第六条 监理费用 本工程实行单价包干,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包干壹拾肆元/㎡,乘以项目总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合同总造价: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叁仟零捌拾元整小写1445830元;(建筑面积按照规划部门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执行、地下室按照全面积计算) 第七条 监理费支付方式 7.1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形象进度支付进 度款: (1)合同签订后,甲方先付监理费5万元整。 (2)当基础工程完成正负零后两周内,甲方付给暂定监理费用 的10%。 (3)主体工程完成至三层后两周内,甲方付至暂定监理费用的20%。 (4)主体工程完成十八层后两周内,甲方付至暂定监理费用的40%。 (5)主体工程封顶后两周内,甲方付至暂定监理费用的50%。 (6)装饰工程完成至十层后两周内,甲方付至暂定监理费用的60%。 (7)装饰工程完成后两周内,甲方付至暂定监理费用的70%。 (8)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两周内,甲方付至暂定监理费用的80%。 (9)工程经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以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乙方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后两周内,甲方支付工程款至监理费用的90%,并扣除原支付的监理费5万元整。 (10)业主入伙之后三个月内如无重大质量纠纷,双方共同确认结算总价且乙方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后,支付至监理费用结算总价的95%; (11)保留监理总价的5%作为质量维修质保金,保修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监理单位必须在每月1号上报完整监理资料至甲方,超此期限甲方可以延期支付工程款项,乙方应当在申领工程款前提交监理费发票。 7.2监理费用需优先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人工费,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现场监理人员人工费,甲方有权从下次支付的监理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现场监理人员。 7.3乙方在办理每次付款前,需向甲方提供发票,出具帐号、开户行、收款人的帐户的证明书,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对于提供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施工控制工期 8.1控制工期以甲方和总承包单位签定的《句容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控制时间为准; 8.2乙方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控制工期完成 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以上控制工期完成(因甲方、施工方、勘察设计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乙方向甲方支付每项每天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直至保修阶段若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且经甲方调查认定若乙方在该事故中存在监理监控不力或不当或不作为或监理失察或失职等情况,则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向甲方支付每项2000—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乙方负有重要监管不力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9.2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同时,乙方应3天内报送拟调任人员给甲方项目部,得到甲方项目部批准后,拟调任人员需在2天内到任。 如: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监理人员等不能积极配合或妨碍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配合工作)者; 9.3 严禁乙方挂靠或将本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如经查实乙方发生此类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收取的费用,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9.4 如乙方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和承担相应的职责,或者以实际行动实质性违反合同规定,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的决定。 9.5由于乙方的过失产生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除应赔偿工程直接损失费外,另外还要承担每出现一次2万元的违约金。 9.6乙方在监理期限内,应按工程合同中要求的竣工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监理,如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全额退回所有监理费用,并赔偿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9.7乙方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8乙方不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9乙方及参与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如出现不廉政行为,只要发现有钱、物等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原合同和补充合同,同时扣除未支付的监理酬金,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内三日,无条件移交清所有的监理资料并无条件退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0.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10.2变更 10.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10.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乙方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乙方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10.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10.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乙方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0.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乙方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乙方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乙方的部分义务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0.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甲方可通知乙方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乙方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乙方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甲方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10.3.3 当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应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若甲方在乙方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乙方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甲方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4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10.3.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10.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甲方与乙方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11.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 11.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署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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