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同管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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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讲义2014年11月各位领导、同志们:非常高兴今天来到丰汇集团公司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合同管理知识,增强合同经营意识,学习合同,理解合同并严格依据合同开展各项工作,维护公司经济利益,防范法律合同风险。下面我就合同法律知识、签订合同需要严格掌握的九个主要条款、合同风险防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大家作一下交流。第一部分:合同法律法规知识一、合同法基本情况合同法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交易规则的一部法律,他的颁布对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信誉、促进社会资源配置、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
2、法律渊源(级别)看,他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从法律部门看,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是民法的构架性法律。他与物权法和将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一起构成民法体系,并最终形成民法典,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来中国要制订自己的民法典。正在实施的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典,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专家立法。它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充分借鉴了国外和国际合同立法的有益经验,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具有国际先进性,这在我国的立法中是不多见的。这部合同法与以往的合同法比较最大的特点是该法对当事人意思干预明显减弱,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表示。他是我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
3、纠纷等一切合同活动的行动指南。合同法知识庞杂,共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二十三章。前八章是总则,主要对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后十五章是分则,具体规定了十五中有名合同,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是物资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的主要是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二、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3、合同法主要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对于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调整。现实工作中常常出现协议、契约等名
4、词,我们的工作人员常常问有什么区别。其实协议、契约和合同三个名词可以相互通用,契约是中国古代的合同,现在很少适用。无论叫什么名字,只要是调整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都属于合同范畴。三、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从合同的主体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从意思表示看,必须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三是,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某种需求或实现某种愿望。如签订劳务合同满足工程
5、对劳动力的需要,签订物资买卖合同来满足工程施工对材料的需求,等等。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高低、大小之分,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强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是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合同中权利义务失衡或者说法律地位失衡是司空见惯的事,尤其是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表现尤为突出,这就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也迫使我们必须一丝不苟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4、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
6、行合同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是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排除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也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强行性,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其适用,其本身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促使人们正确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法共确定了六项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关系中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2、合同自由原则(又叫自愿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第四
7、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在没有有名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合同的形态。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具体包括: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
8、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5、合法的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限制。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
9、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6、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
10、,受法律保护。” 五、合同的法律效力1、有效合同。合同的有效条件是合同的法定条件,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受到法律保护。合法的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 主体合法。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并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真正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力和行为能力,是否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2) 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正自愿的,不是强加的,不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3) 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活动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也有两种特殊的情况: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有些合
11、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等后手续生效。例如过去的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没有登记就不发生效力。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确是影响受偿顺序和抗辩买卖合同,应高度重视登记工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那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效力待定的合同 某些合同和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但又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则不要随便宣布无效或撤销,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12、有条件的应尽量促使其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可撤销制度,体现和维护了合同公平和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机会。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签订合同的主体有问题。例如在代理活动中,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合同超过代理权;原来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合同的客体有问题。例如对某财产无处分权的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处分该项财产,或者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例如合伙财产或夫妻
13、共有财产,职工工资支取问题,死亡赔偿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支付问题。在法院没有停止支付的情况下可以打入死者账户)。如果经该财产的权力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相应的处分权,则该合同有效。3、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撤销制度,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和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机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对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仅不能提出变更或撤销,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14、损失。4、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确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按以下原则处理: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
15、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5、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不同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则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提出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请求人要提出存在的重大误解,或否显失公平,或对方在签订合同采取的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证据,而且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则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3)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裁决。作出裁决之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如果裁决决定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则按裁决履行;如果裁决该合同被撤销,那么它从签订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
16、同则无须当事人做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4)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件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无效合同则无期限限制,自始至终无效。六、合同转让问题合同转让是公司合同管理中经常遇到和大家咨询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转让应注意以下问题: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
17、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转让往往是转让方出现了特殊情况,比如合作方与代理人产生争议,转让方银行账号被查封等,容易产生纠纷,如果确实需要合同转让必须规范操作。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名称变更不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只要工商登记部门出具名称变更说明就可
18、以了。七、合同履行中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必须研究合同,吃透合同,才能执行好合同。除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外,还要注意法定的权利义务。 1、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比如说保管,瑕疵通知义务,但要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不履行附随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第二部分:签订合同需要严格掌握的九个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19、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9个条款。我们起草合同主要就是围绕这九个条款展开的。1、当事人基本情况条款:姓名或名称、住所、帐号等。在起草当事人基本情况条款时应注意: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清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最好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人,写名称时要与其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一定要写全称,而不要写简称。2、合同标的条款在起草合同时要对合同标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在物资买卖合同中应注明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技术标准,必要时还要注明生产厂家(如莱钢、济钢产品)等。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必须明确,填写具体。如
20、果是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明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机械清单,或将材料、机械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列出,还必须明确公司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的界限和深度。如果是劳务分包,更要明确公司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的界限和深度,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责任、安全责任由谁承担等。3、数量和质量条款:合同如果约定没有标的数量和质量,合同很可能无法履行,发生纠纷也不易分清责任。在起草数量条款时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尽量注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包、箱、袋、捆等。如果没有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双方可自行协商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和特点选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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