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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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及安装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1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11 第三章 通用文件格式………………………………………………………19 第四章 投标邀请……………………………………………………………35 第五章 投标资料表…………………………………………………………35 第六章 合同资料表及参考合同格式………………………………………38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46 第八章 专用文件格式………………………………………………………53 第九章 评标办法……………………………………………………………58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 说明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述的货物采购及服务。 1.2 定义 1.2.1 “招标人”系指提出国内招标采购货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1.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 1.2.3 “投标人” 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1.2.4 “货物” 系指《投标邀请》中所列设备及相配套的设施、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 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投标人。 1.3.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具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国内制作商或供应商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1.3.3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1.3.4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1.3.5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3.6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1.3.7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 1.4 投标费用 1.4.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 招标文件说明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2.1.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的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工 八 章, 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通用文件格式 第三章 投标邀请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第五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第七章 专用文件格式 第八章 评标办法 2.1.2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 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要求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期前,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3.2 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准备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构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2.3.3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2.3.4 本次招标内容为 电梯设备的加工、制造(具体内容详见招标货物一览表);外购元器件的选配;设备的供货、运输、保险、卸货、保管、井道脚手架搭建、 2 防护以及安装、调试、验收、取证(包括政府部门验收及发证)等一切所发生得费用均含在 投标总价中,属于“交钥匙”工程。 3投标文件的编写 3.1 要求 3.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2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3.2.1 投标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3.2.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 投标文件的组成 3.3.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 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投标货物及服务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3.4投标文件格式 3.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等。 3.4.2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的要求进行投标。 3.5投标报价 3.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责任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有偏离情况,应在偏离表中列出,并提供由于偏离所引起的价格差异,如未进行偏离情况的说明,则认为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若招标人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则只有在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考虑。 3.5.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指定的格式填写分项报价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如果大小写有异,则以大写为准。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内。 3 3.5.3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 (包括零部件)的投标。 3.5.4 在所有价格表中,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给出价格明细。 1)国内供应的货物报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如货物包含进口的部分,则出厂价应包含其相应的全部进口成本。 2)《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其他费用。 3.5.5 投标人按3.5.4款要求填写报价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方便,但不限制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3.6 投标货币 3.6.1 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及投标一览表等相应表格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种填报。 3.7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3.7.1 投标人必须填写附件9,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应文件,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满意。 1)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及要求的各项规定。 2)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必须得到货物实际制造商的充分授 权。 3)《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8 证明投标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3.8.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 文件的一部分。 3.8.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 一份在《技术规格及要求》中规定的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现行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3) 技术偏离表。 4)《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9 投标保证金 3.9.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的一部分。 3.9.2 投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收到其投标保证金。 4 3.9.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3.9.4 投标保证金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方式提交(在投标有效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暂时行使票据权力)。 3.9.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9.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经银行扣除手续费后,予以无 息退还。 3.9.7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如果中标人未能做到按第6.6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未按第6.7条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10 投标有效期 3.10.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3.10.2 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3.11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3.11.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如需要),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要明确注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3.11.2 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11.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修改处签字。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正本中的“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5 4.1.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版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在信封上按下图注明相关内容,在信封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4.1.3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正本 收件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或副本等标识)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所投包号(品目号):(根据招标货物一览表填写,若不分包则无需填写)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年 月 日 时开标前不得启封(此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4.2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2.1 投标文件应由专人递交,电报、电话、传真等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4.2.2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开标地 点。 4.2.3 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4.3 迟交的投标文件 4.3.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4.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4.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4.4.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4.4.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代理机构 6 将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5开标和评标 5.1开标 5.1.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或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1.2招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正本《投标一览表》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 5.1.3提交了可接受的“撤销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启封。 5.2 评委委员会 5.2.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使用方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等评标工作。 5.3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5.3.1 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数据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5.3.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5.3.3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完全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5.3.4 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5.3.5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5.3.6 招标人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外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5.3.7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做为废标处理: 7 1)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 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除外; 6)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7)未提交有效投标保证金的;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技术上有重大偏离的; 1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行贿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1)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5.4 投标文件的澄清 5.4.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答疑和澄清。 5.4.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5.5 评标因素 5.5.1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详细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外,还将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交货期的偏离; 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 3)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4)备品备件的供应和售后服务的保证和保障; 5)投标货物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6)投标货物的性能和生产率; 7)《技术规格及要求》和/或《投标资料表》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5.6 评标原则及方法 5.6.1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详细的技术和商务评审。 8 5.6.2 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 5.6.3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本次招标,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 5.7 保密 5.7.1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任何情况,均不得透露给其他投标人。 5.7.2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5.7.3 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5.8 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5.8.1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或其他异常情况发生。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将宣布本次招标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 6 定标 6.1 定标准则 6.1.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投标人。或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中标人条件。 6.1.2不能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6.2 资格最终审查 6.2.1 招标人将进一步审查中标人的财务、技术、生产和供货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 6.2.2 如果该中标人无能力圆满履行合同,招标人将对下一中标候选人作出类似的审查。 6.3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6.3.1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6.4 中标通知 6.4.1 定标后15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中标通知书》不能在15日内发出,则发出时间不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 效力。 9 6.4.2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6.4.3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6.5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6.5.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6.6 签订合同 6.6.1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6.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6.7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 6.7.1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详见《投标资料表》。 6.8 最终解释权 6.8.1 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10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使用方”系指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使用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8)“卖方”系指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 体。 9)“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资料表》中指 明。 10)“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2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技术规格与标准 4.1 根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列的标准,如果在《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原产地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及要求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要求》相一致。 11 4.3除非《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 备品备件 6.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通知: 6.1.1买方从卖方处选购的备品备件,其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欲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图样和规格。 3)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必须是货物原制造商制造的产品或技术性能优于该产品的替代产 品。 7 伴随服务 7.1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货物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如为英文,必须由中文翻译本),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并按照《合同资料表》中的要求提供给买方。 7.2 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货物一起发运。 7.3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和/或辅助材料;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际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4 卖方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与买方指定的设计院进行技术联系,涉及重大问题,卖方还应邀请买方参与并无偿提供工作便利和食宿交通等便利。 7.5 卖方应提供《合同资料表》/《技术规格及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伴随服务(如果有的话)。为履行要求的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8 付款 12 8.1买方将按照《合同资料表》中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9 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腐蚀、防震动以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用醒目的中文标出下列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 (4) 收货人代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 (7) 毛重/净重: (8)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 10.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出“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和“防潮”等字样以及其它适当的标记。 10.3 货物的包装必须满足国家相应产品的包装标准。 11 装运条件 11.1货物的装运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从出厂地运抵项目现场,并支付相关费用; 2)货物运抵项目现场之日视为实际交货日。 11.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卖方应按下列要求发出装运通知: 1)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的十四(14)日之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13 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还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号、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传真的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单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其尺寸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则卖方应将该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外注明。 12.2卖方应按照《合同资料表》中的规定发出装运通知。 13 质量保证 13.1卖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质量优越的、没有设计、工艺及材料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提供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得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合同资料表》或《技术规格及要求》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在此期间,卖方应免费提供维护修理、保养及更换易损件的服务。 13.2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货物的保证期内,发现其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条款下的索赔。 13.3卖方应按《合同资料表》或/和《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要求为买方提供与质量保证有关的服务。 14 货物的检验和验收 14.1 合同货物的检验和验收应按照《合同资料表》或/和《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要求进行。 15 索赔 15.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5.2在第 13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货物缺陷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则卖 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同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要的其 他费用; 14 2)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用规格、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的新零件、新部件和/或新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因此而蒙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和/或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15.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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