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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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材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1申报应附送的资料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⑵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贸企业提供) ⑶出口发票 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提供) 2、基本要求 ⑴必须应用出口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对生成的预申报数据进行预申报; ⑵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⑶必须由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⑷对于经市局确认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时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企业名单市局另行下发),可以没有核销单信息。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1. 外贸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按内销处理。(国税发[2004]64号)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殊原因: (1) 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4]113号)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7]1150号) 2.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国税发[2004]64号) 三、关于出口退税关注企业和关注商品 特别关注企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2.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3.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4. 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5. 偷增值税企业 6. 出口骗税企业 7. 涉嫌出口骗税企业 8. 欠缴增值税企业纳税人 9. 享受即征即退(含超税负返还)政策企业 10. 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内注销的增值税企业 11. 走私进口企业 12. 走私出口企业 13. 骗购外汇企业 14. 套汇企业 15. 逃汇企业 16. 买卖外汇企业 17. 擅自出口未报检出口商品企业 18. 实际报关出口商品与报件检商品不一致的企业 19.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检验单证的企业. 关注商品: 1. 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且消费者购买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耐用物品 2. 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并且消费者购买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用商品 3. 体积小、重量轻、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的贵重商品 4.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商品及其制品 5. 农产品及其制品(经过一两道环节加工)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内销征税的规定 1.外贸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是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③.外贸企业虽然已申报退(免)税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④.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2、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二款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的出口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 出口不予退税的出口应税货物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应纳税款。 3、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七90日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应税货物计算应纳税款的时间,应从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若该笔出口货物提供经市局审批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请表》,且未超过申请表规定的“终止日”,可暂不按内销处理。若超过“终止日”,则按“终止日” 起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应纳税款。 4、外贸企业虽然已申报退(免)税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指对于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后,未自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出口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此笔出口货物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税。 5、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是指委托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外贸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60天)内开具代理出口证明,致使委托企业委在规定时限(90天)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对于此笔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税。 6 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销项税额为依据,不得将其他费用在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除,如招标费、出口商品配额使用费等)。 ①.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②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于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按内销处理的出口货物,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向基层局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五、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问题 对于外贸企业持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并在规定时限内(90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征税或免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问题后,可暂免予征收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包括:是指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抵扣联)和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不带抵扣联的)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 六、外贸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贸易方式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指出口企业违反外贸经营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出口交易”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法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 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保税区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监管下,对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专用缴款书。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凭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2)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为备案清单。 (3)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出口的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必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企业可以在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4)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2、出口加工区 (1)区外企业销售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工具,海关不予签发报关单,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加工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质,海关不予签发报关单,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4)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5)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 3、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为了发挥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港区的地理优势,实现港区联动,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主要以物流仓储和简单加工为主。 (1)保税物流园区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同保税区。 (2)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其他规定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4、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是保税物流园区的补充和延伸。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 保税物流园区税收政策及管理 (1)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2)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3)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仓储企业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4)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包装材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对于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于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包装材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 (5)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6)对于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7)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4、出口监管仓库 (1)试点监管仓库享受“国内货物进入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进入非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实行入仓退税,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八、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 1、预申报 外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内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能申报的,除经市局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退税申报,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外贸企业利用出口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对生成的预申报数据进行预审。若外贸企业遗失远程申报系统的密码,可携带该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企业申请,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新密码。 预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⑴、外贸企业超期申报是否经市局批准; ⑵、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预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报关单信息、外汇核销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消费税)、代理出口信息进行对审,并反馈信息。根据反馈信息进行数据修改。 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中,对于经市局批准申报出口退税时可以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外贸企业,预审时显示“外管局核销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信息时,可以视同预审通过; 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相符信息的预审数据,可以视同预审通过。 2、正式申报 对于预审通过的申报数据,将出口退税申报有关资料装订并报送到税务机关。 外贸企业附送申报资料如下: ①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两份); 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两份); ④《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两份); 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⑥购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⑦出口企业外销发票; 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贸企业持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申报 外贸企业持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90天)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暂免予征收增值税。 ⑴、外贸企业应附送的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复印件)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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