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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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大学 学生 基本 医疗保障 制度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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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 学生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学生在享受医疗待遇同时必须遵守我校制订的学生医疗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现将有关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保障对象 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高专学生;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在复旦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新生在9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学校定点医疗机构 邯郸/江湾校区定点医院:长海医院 枫林校区定点医院: 中山医院 张江校区定点医院: 曙光医院 住院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一条 本市住院医疗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其中,本市门诊住院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条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上海市为大学生设立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三级医院300元;(二)二级医院100元;(三)一级医院50元。 第三条 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校园卡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在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到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联)交至定点医院,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四条 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五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门诊住院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条 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一条 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医疗是指下列大病的门诊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恶性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二条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三条 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校园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后学生每次就医挂号和付费记账时向定点医院出示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四条 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医院在开具的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五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征得学校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与就医管理 第一条 属于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在校医院门诊就诊,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学校承担80%,个人承担20%;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可在校医院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 普通门诊必须先到校医院就医,直接使用校园卡支付个人负担的10%医疗费。 第三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史上注明转诊建议,到校医院开具转诊凭证后,在转诊凭证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 第四条 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除外)。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大学生需持检查单回校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检查。 第五条 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第六条 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拨打电话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七条 如急诊后需要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医生审核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第八条 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九条 寒暑假及国定假日期间,居住地为本市的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回校医院就诊;居住地在本市郊区或外省市的学生,可就近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第一条 大学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应到校医院申请报销结算: 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费; 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第二条 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外省市住院医疗费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后,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校园卡、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医院申请报销。 第三条 校医院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大病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学校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并经过校医院逐一确认后及时通知学生,财务处负责将报销的费用划入大学生的银行帐户。 第四条 学生个人垫付急诊和转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后,应及时凭校园卡、转诊凭证(仅适用于转诊医疗)、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向校医院申请报销。核定后的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20%以外,其余予以报销,并由财务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卡支付给大学生。 第五条 校医院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1)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2)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用及住院费用等超出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3)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5)寒暑假、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 6)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7)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不予报销: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8)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原始收据上记载的费用。 第六条 各类医疗费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 1)外地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 2)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次年三月底。 其 他 第一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校园一卡通”、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校医院领取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必须按规定办理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或者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不按本办法报销。 第五条 为向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提供帮助,学校设立“复旦大学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医疗帮困基金的帮困对象和使用方法,按《复旦大学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邯郸校区校医院工作时间: 全年无休,24小时有医生接诊。 工作日的门诊时间安排为: 周一—周五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4:45(周二下午为1:30—3:00); 中午11:30-下午1:30请到值班室由值班医生负责接诊。 周一—周五下午4:45(周二下午3:00)以后请到值班室由值班医生负责接诊。 双休日、寒暑假及国定节假日请到值班室由值班医生负责接诊。 枫林校区门诊部工作时间: (1)周一—周五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4:45(周二下午为1:30—3:00); 下午4:45—5:20为简易门诊,5:20后停诊 (2)双休日、国定假日停诊。 注意:如遇紧急情况,请同学直接拨打“120” 校医院受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间: 每周一、周四全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 每学期开始和结束时,校医院将增加报销时间,同时也将安排报销工作人员到张江校区进行报销,请同学们关注校医院通知。 如有就医及报销的问题可向学校校医院公费办咨询,否则责任自负。咨询电话:65643848,65642451,65642452。 枫林校区门诊部受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间: 每周一、周四,上午8:00—10:30;每周二中午11:30—下午3:00 详情请登录校医院网站: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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