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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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 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 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坐落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 2、车库, 。 3、储藏室, 4、幼儿园归出卖人所有,有条件出售。 5、综合楼内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社区用房以外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后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3、如本合同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出卖人未通知解除合同或根据买受人的书面请求而同意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执行,买受人除应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及按每日支付房款额的万分之四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另按未付房款额的5%向甲方偿付一次性违约金,并在支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出卖人。在具备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时,买受人若仍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届时有权不交付该商品房,保留对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并仍可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同时应向出卖人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含原逾期付款应偿付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20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详见附件八。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具备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来办理领房手续,并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截止日期之次日起,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收费。 3、买受人在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暇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可根据本条约定补偿装饰、设备差价,除此之外出卖人承担约定差价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化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时间起接(贯)通。 2、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划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 。 3、本合同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属分期开发建设的,安防系统具备使用功能。 4、本合同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属分期开发建设的,出卖人对建筑区划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建筑区划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 5、如由于该建筑区划内所交付的物业经营用房面积不足而造成前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出卖方向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补贴。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2、如遇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不承担责任。 3、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建筑区划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相连通的某部分屋面(诸如设计为屋顶花园或露台等)享有使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属使用权的约定均予同意并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其中下层为商铺的,与商铺楼层相连的住宅楼层的外墙面需设置店招,店招部分外墙面由下层商铺所有人或使用人专用,但店招的具体部位尺寸、规格、颜色、材质应符合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时须符合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慈溪市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慈溪市地名办核准 ; 5、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明确告知的其他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6、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 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它: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 】商品房,由【 】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 】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信息说明: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保修,并在商品房交付时一并提供相关具体信息说明。 二、关于买受人付款的约定: 1、本合同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约定款项支付给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计价,若以其他货币支付的,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2、买受人支付(包括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必须完全合法,且买受人和代为付款的第三人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若除买受人外的任何第三方向出卖人主张其对该笔资金的权利或异议的,买受人有义务消除该种情形及因此对出卖人产生的不利影响;若出卖人作为房款而收取的该等资金全部或部分被他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或被依法强制退还给原代付款第三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在商品房尚未交付或物权转移前,即视为买受人自始未付清房价款,按买受人逾期付款论处,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所购商品房。买受人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次日未以其它合法资金补足付清房款的,出卖人即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除负有向出卖人返还已交付房屋、全额赔偿出卖人因处理该等事务而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外,还应向出卖人偿付出卖人需退还给原代付款第三人或任何第三方资金同等金额的惩罚性违约金,出卖人应退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之债务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债务于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对于抵销后仍有需退还给买受人的差额款项,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对于抵销后买受人尚需向出卖人偿付的金钱给付,出卖人有权继续追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出卖人因处理上述事务而支出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并偿付给出卖人。 3、如因买受人原因或银行、公积金中心政策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公积金中心相关通知后10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在要求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解除合同、退房的约定: 1、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包括要求出卖人全额或部分代偿按揭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出卖人在担保期限内接到银行的该等书面通知后均有权随时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本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应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本协议中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下同)外,还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若商品房已交付的,买受人须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返还房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予赔偿。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需退还给买受人原所付的房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对于抵销后仍有需退还给买受人的差额款项,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对于抵销后买受人尚需向出卖人偿付的金钱给付,出卖人有权继续追讨。若出卖人发出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通知在本协议约定的送达之日前,出卖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出卖人需退还给买受人原所付的房款,与出卖人因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而支出的所有款项也一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 如果在接到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出卖人未解除本合同及收回该商品房的,买受人首先应按本合同房款总金额的10%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代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后,即视为出卖人将买受人原通过各种方式已支付的同等金额的房款(包括首付款及按揭贷款)退还给了买受人并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存在自始未付清相应金额房价款的逾期付款之事实。在此情形下,出卖人仍享有解除合同或要求买受人继续付款的选择权。如果出卖人通知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尚可退还给买受人的房款余额,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抵销后仍有剩余款项的,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未解除合同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应每日按逾期支付房款金额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未付清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不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仍保留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并可视情况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同时应向出卖人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含原逾期付款应偿付的违约金)。 该商品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权利被买受人或司法机关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要求处置的,则受让处置商品房或买受人权利的一方或对买受人享有权利的相关人在处置前或处置后应首先代为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责任,或同意从该商品房变价款中优先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未付剩余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确认:买受人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及以该商品房办妥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前,为优先于除按揭贷款银行的贷款收回权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之债权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按揭银行除外)的权利。任何第三人(按揭银行除外)的权利与出卖人的该等权利及在实现时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出卖人享有无条件的优先权。任何第三人基于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或自行或通过司法机关要求出卖人给予协助时,不论买受人是否以任何形式告知或披露了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均视为任何第三人已知并接受本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及确认出卖人享有的优先权。 3、出卖人、买受人经协商一致或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的通知无条件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需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及预告登记的手续(如有),所有手续办妥后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扣减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若有)后退还买受人。若买受人所购的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的事实报告给有关机关,以免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买受人应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如有)以及司法强制措施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等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的任何第三方或执行机构,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车位购置协议》或车位使用、租赁及附赠协议、储藏间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一并解除,若地下车位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自解除合同或退房前返还给出卖人其权利继受人。 四、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的权属的约定: 1、建筑区划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空间、地下车位(含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之部分)、库房、储藏间等。出卖人有权将该地下室和地下汽车位及其他能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进行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未计入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公摊范围,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配套经营性设施,其产权归属-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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