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资企业协议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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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XXX有限公司 与 北京XXX设备有限公司 合资设立 ×××有限公司 精选范本 合资合同 时间:二零零九年十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总则 3 第二条 定义 3 第三条 合资各方 4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 4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目的和经营范围 5 第六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5 第七条 股权的变动 8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9 第九条 合资各方的义务 11 第十条 董事会 13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 16 第十二条 设备购买和关联交易 18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 18 第十四条 税收 19 第十五条 财务 19 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20 第十七条 合资期限 20 第十八条 卖出选择权 21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22 第二十条 合同的修改与解除 22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4 第二十二条 保险 24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4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 25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5 第一条 总则 山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海(香港)有限公司与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 市共同投资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如未作其他定义将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公司”系指:本合同各方通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股票、以协议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被控制、或各方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控制”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公司50%或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其他财产,或具有任命或选举多数董事的权力,或具有指导、导致指导公司管理或政策的权利。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作为交易一方、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关联公司作为交易另一方的交易。 “章程”系指:按照本合同规定制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日”系指: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工商局”系指:中国的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工作日”系指:下述日期之外的任何一日:(1)星期六和星期日(但中国政府另行指定为工作日的除外);或(2)中国的任何其他法定假日。 第三条 合资各方 本合同各方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山海”) 乙方:(以下简称“香港山海”) 丙方:(以下简称“汉华”)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 4.1 合资各方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组建一家中外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合资公司”) 4.2 公司的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 (以工商部门最终审核的名称为准)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地址: 4.3 公司为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受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规定的管辖和保护。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规定。 4.4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合资各方对不足部分不负任何责任。 4.5 合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目的和经营范围 5.1 公司的宗旨、目的 5.2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6.1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6.2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6.3 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6.4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照下列约定缴纳: 合资各方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且在满足第6.8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后向公司缴付第一笔出资: 值港币现汇; 汉华缴纳出资人民币贰仟捌佰(2800)万元。 合资各方向公司缴付第二笔出资的日期为自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出资期限届满后的四(4)个月内: 6.5 用于出资的固定资产在完成注资前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固定资产的实际评估价值如低于第6.3条中约定的价值,不足的部分应以现金的方式补足。 6.6 任何一方未按照第6.4条、第6.5条的约定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应按照本合同第19.2条、第20.2 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6.7 验资 合资各方按照第6.4条的约定向公司缴纳每期出资额后三(3)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聘请各方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最后一期出资的验资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公司应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出资方名称及出资日期,出具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6.8 合资各方向公司出资的义务以在出资日之前或之时以下条件得到满足为先决条件: (1) 合资各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之陈述和保证在实质方面应真实确切,一如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做出; (2) 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已经取得,包括(i)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ii)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股权的变动 7.1. 公司存续期间,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7.2.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向现有股东以外任何其他方(包括各方的关联公司)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就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7.3. 公司存续期间,山海及/或香港山海如向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方,包括其关联公司,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汉华的书面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同等条件下,汉华有权就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准备购买的股权享有优先卖出权。 7.4. 拟转让其持有股权一方(以下简称“通知方”),应及时将其预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其他股东(以下简称“被通知方”),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处置股权的数额、股权转让的对价、股权收购方的情况等。被通知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做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和/或优先卖出权(以下简称“优先权”)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 7.5. 被通知方如认为其所收到的通知内容不全面,不足以判断是否行使优先权,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10)日内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通知方补充提供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具体信息。 7.6. 通知方应在收到被通知方提出补充资料要求后十(10)日内,提供补充情况说明。被通知方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被通知方收到通知方的提供全部补充信息之日起计算。 7.7. 被通知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超过三十(30)日未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其决定,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7.8. 如被通知方在放弃优先权后发现通知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与要求其行使优先权的条件不符,通知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被通知方有权重新行使优先权;或有权要求通知方对因此给被通知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8.1. 山海向汉华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 山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并已获得拥有自己资产以及经营现在业务的全部政府许可、授权、同意和批准,拥有其所必须的全部权利,包括 (i)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ii)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预期目的与汉华共同投资成立公司。 (2) 本合同的签署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合资经营的完成将不会违反(i)山海所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ii)对山海或其任何财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合同、判决、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iii)山海的章程。 (3) 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未决的对其业务和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程序,也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重大合同。 (4) 山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一贯遵守法律及法规。山海已获得经营所必需的执照及批准。所有的执照及批准均合法,没有理由认为这些执照及批准会被中止、取消或吊销。 (5) 山海拥有进行本合同项下预期出资所需的财务能力,且用于本合同项下投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 (6) 山海用于向公司出资的所有固定资产应为其自己所有的资产,且处于良好的运行及保养状况(正常磨损除外),能充分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7)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3)年内,除非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山海与香港山海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的总数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 (8)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满三(3)年后,如汉华希望取得公司控股权,山海应配合汉华通过股权转让或增发新股等任何可行方式增持公司的股份,取得控股权。 (9) 山海承诺为其全资子公司香港山海因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 香港山海向汉华作如下声明及保证: (1) 香港山海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并已获得拥有自己资产以及经营现在业务的全部政府许可、授权、同意和批准,拥有其所必须的全部权利,包括 (i)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ii)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预期目的与汉华共同投资成立公司。 (2) 本合同的签署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合资经营的完成将不会违反(i)香港山海所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ii)对香港山海或其任何财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合同、判决、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iii)香港山海的章程。 (3) 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未决的对其业务和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程序,也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重大合同。 (4) 香港山海拥有进行本合同项下预期出资所需的财务能力,且用于本合同项下投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 (5)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3)年内,除非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山海与香港山海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的总数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 (6)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满三(3)年后,如汉华希望取得公司控股权,香港山海应配合汉华通过股权转让或增发新股等任何可行方式增持公司的股份,取得控股权。 (7) 香港山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一贯遵守法律及法规。香港山海已获得经营所必需的执照及批准。所有的执照及批准均合法,没有理由认为这些执照及批准会被中止、取消或吊销。 8.3. 汉华向山海及香港山海作如下声明及保证: (1) 汉华是一个根据中国法律正当成立、有效存续并享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汉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以及根据本合同与另外两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均得到合法和有效授权。 (2) 本合同的签署以及本合同规定之合资的完成不违反汉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3) 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未决的对其业务和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程序,也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重大合同。 (4) 汉华拥有进行本合同项下预期出资所需的财务能力,且用于本合同项下投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 8.4. 各方共同声明及保证: (1) 公司成立后,各方应努力协助合资公司获取其能够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 (2) 上述协议应在公司成立后,各方认缴的第一笔注册资金到位之前签署。由于任何一方股东的原因导致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任意一个协议无法签署,经过其他任一方股东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仍未排除障碍,签署相关协议,其他股东有权按照本合同第20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 合资各方的义务 9.1. 山海的义务如下: (1) 提供公司注册所必需的证明材料; (2) 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合资公司建立的其他事项; (3) 办理为使公司享受一切优惠待遇而向公司注册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和办理的一切手续; (4)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公司缴清其出资额,即向合资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及本合同附件列明的固定资产出资; (5) 办理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有关手续; (6) 协助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公司经营所需要的所有必须的批准证书; (7) 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8) 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9.2. 香港山海的义务如下: (1) 提供公司注册所必需的证明材料; (2) 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合资公司缴清其出资额; (3) 协助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公司经营所需要的所有必须的批准证书; (4) 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5) 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所有规定。 9.3. 汉华的义务如下: (1) 提供公司注册所必需的证明材料; (2) 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合资公司缴清其出资额; (3) 协助公司申请并取得有关公司成立所有必须的批准证书; (4)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输出必要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公司采购及/或生产制造方面的管理人员; (5) 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6) 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所有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 10.1 公司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10.2 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山海委派二(2)人,香港山海委派一(1)人,汉华委派二(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山海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10.3 董事长、董事任期四(4)年,经原委派方和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任期内,如不称职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者,委派方有权撤换其任命的董事,并任命其替换人,但应在更换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董事会。 10.4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任一董事在其缺席期间代其履行职责。 10.5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如下重大问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 公司章程的修改; (2) 公司的终止和解散; (3)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和转让; (4) 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5) 批准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6) 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和财务报表; (7) 批准对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营业机构的任何投资; (8) 批准公司对外融资事项; (9) 批准公司对外技术许可事宜; (10) 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计划; (11) 批准公司保密制度,财务制度与员工薪酬福利有关的制度; (12) 批准重大的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参照第12条); (13) 批准公司账户的开立; (14) 批准公司超过人民币叁佰(300)万以上的单次资产购置及/或处置事宜; (15) 批准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及薪酬; (16) 决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7) 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18) 董事会认为需要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10.6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代理人之简单多数赞成票通过。 10.7 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应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30)内召集。此后的董事会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1)次。定期的董事会会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4)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在公司的注册地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选择的其它地点举行。 10.8 如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1/3)(含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9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或其授权的代表出席董事会召开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0.10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其授权的任一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10.11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在公司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十(10)日前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航空信的方式发往规定的公司董事的地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召开的董事会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通知应(i)以中文书写,(ii)写明董事会会议地点、日期和会议时间,(iii) 载明董事会会议所要讨论的所有事项的合理细节,并且(iv) 附有所有将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资料和文件的中文版本。除非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代理人多数同意,其它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业务事项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讨论处理。 10.12 任何董事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2/3)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不足三分之二(2/3)(不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果任一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任何董事通过电话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视为其亲自出席了董事会会议。 10.13 董事会也可以采用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书面决议以替代董事会会议。任一前述书面决议必须经每个董事签字或书面确认方为有效,决议的签署可以签于副本上,也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方式签署。 10.14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五(5)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做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10.15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三十(3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二十五(2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做出有效决议。 10.16 董事会会议将按照议程进行,提出的每项议程将以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董事长及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均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一经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10.17 每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公司制作并经所有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签署。该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通知的递送及与之相关的弃权、会议日程、所作的决议,会议的时间、地点。 所有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应在每一次会议后不迟于该会议结束后三(3)日内交给所有的董事。任何董事如对会议记录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将其建议在收到会议记录后的五(5)日内提交给董事长,董事长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后十(10)日内对会议记录定稿并由所有出席会议董事(候补董事或临时代表)在收到会议记录终稿后三(3)日内签字。 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 11.1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1)人,财务负责人一(1)人。 总经理由山海提名,董事会任命,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财务负责人由汉华提名,董事会任命,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11.2 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二(2)年,经董事会决定可以连任。 11.3 总经理职责如下: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8)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4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11.5 财务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和编制属于提名方,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标准由提名方建议,报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公司负担,由提名方根据考核情况负责发放。 11.6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财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的拟订及人员管理; (2)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税务、财务管理和日常财务审批工作; (3) 负责起草或修订有关财务制度,完善公司会计内控制度; (4) 负责编制审核公司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资产盘存报告及其他管理型报表; (5) 参与制定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修订与考核; (6) 发现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超出正常交易的行为或将可能会危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7) 审核公司对于投资、融资、担保、租赁、大额采购、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和重组、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金额为人民币二十(20)万元以上)以及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等重要事项; (8) 负责为公司建立良性的可持续的债权融资途径; (9) 独立行使财务监督权。 11.7 公司设置财务联签制度,对外支付金额在人民币五(5)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资金支出,由公司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联合签字确认,具体操作程序由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明确。 11.8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11.9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11.10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六十(60)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设备购买和关联交易 12.1 依照本合同和公司章程,公司有权购买公司运营和日常公司活动的必要设备。 12.2 除本合同第 条所涉及的交易外,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下列约定经董事会批准或向未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其他股东”)披露该交易: (1)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关联交易,如果该关联交易的支付款额或其它对价超出人民币 万元(或者与之等价的外币),公司应事先报董事会批准; (2)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关联交易,如果该关联交易的支付款额或其它对价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与之等价的外币),公司应在达成该关联交易之后十(10)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 在十二(12)个月内,公司同任何关联公司连续累积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万元,公司应在达到此数额后立即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认为有必要,有权对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审计。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关联交易的一方应赔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 13.1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13.2 公司职工有权建立工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加工会活动。工会有权就职工激励惩罚制度、解雇、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与公司协商。 13.3 公司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为工会活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税收 14.1 公司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所有的税收。公司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取得按照该法律法规可以取得或将可能取得的最优惠的税收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减免、税收特权和税收优惠)。 14.2 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司在发放给职工报酬时应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财务 15.1.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截止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个会计年度应开始于公司成立之日并截止于公司成立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所有帐目和报告应以中文书写和置备。 15.2. 公司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财务事项。公司应采用中国大陆通用的会计准则。 15.3. 公司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在中国合法成立的一(1)家或多家银行开立人民币和/或外币帐户。 15.4. 公司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并应以人民币作为其记帐单位。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兑换应按照兑换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汇率为准。 15.5.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负责人应审查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亏损弥补表的准备情况。上述会计报表经第15.8条列明的一名外部审计师审查并签字后,应在不迟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4)个月内提交给董事会审查批准,并抄送总经理。 15.6. 所有有关外汇的事项应按照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它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15.7. 合资各方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和财务记录,也可以由其自行负担费用亲自或通过外部审计师对公司帐目进行独立的审计。合资各方在行使前述权利时,应提前至少十五(15)日发出书面通知。该种审计的权利每一方每一公历年最多只能行使一次。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应按照中国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将其会计帐簿和财务记录置备于公司办公所在地。 15.8. 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对公司帐目进行一年至少一次的审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5.9. 公司应允许审计人员查阅所有公司的会计帐簿和财务记录,并且公司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信息予以保密并保证其审计工作不会给公司正常运营带来不合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6.1.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职工福利基金等,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16.2.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后六(6)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配的利润额。任何利润的分配按合资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6.3. 经董事会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获得的利润可以不进行分配而用于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第十七条 合资期限 17.1. 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五(15)年,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17.2. 在合资期满前一(1)年,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资期限,延长期限批准之后,向工商局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卖出选择权 18.1. 在以下任一条件成立时,汉华有权出售,且山海有义务购买汉华持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卖出选择权”): (1) 如果山海/香港山海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汉华同行业的竞争者或山海/香港山海与汉华的竞争者进行合作; (2) 由于山海/香港山海的原因,致使汉华派出的财务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汉华的股东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经汉华书面催告后仍未纠正。 18.2. 汉华在选择行使上述第18.1条规定的权利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山海。山海应协助汉华对拟卖出的股权进行评估。 18.3. 经评估后的股权价值与汉华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相比,汉华有权选择较高的一个行使其卖出选择权。 18.4. 在确定股权卖出价格后,各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最终股权转让行为应经审批机关批准。 18.5. 除非前款第18.4条中所述的最终股权转让协议另有规定 山海应在审批机关批准该协议之日起九十(90)日内向汉华支付购买价格。 18.6. 如果山海无论任何原因未在前述九十(90)日期限内全额支付购买价格,则山海应支付此后未支付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直至所有未支付余额及其利息付清为止。未支付部分的利率应等同于中国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在收到另外一方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仍不停止其违约行为时,该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履约方或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9.2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其出资额的,应按日向公司支付其所应缴付的出资总额的千分之一(1‰)滞纳金,若因一方欠缴或逾缴而给公司或本合同的另外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欠缴方或逾缴方需向公司或本合同的另外一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其他各方以书面方式全体同意豁免逾期方上述责任的除外。 19.3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其所作的承诺与保证条款,因此给公司或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或公司的损失。 19.4 山海如未能在本合同签署后二(2)个月内取得股东大会对投资事项的批准,应向汉华支付人民币叁佰(300)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合同的修改与解除 20.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资各方达成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20.2 在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合资各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合同,并解散公司: (1) 合资期满,不再延长; (2) 合资各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公司符合各方的最大利益; (3) 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且合资各方一致认为应该提前解散; (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经过六(6)个月仍无法恢复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5)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或全部履行其出资义务,经另外一方催告后三十(30)日内仍未履行,另外一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6) 合资一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另外一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违约方的违约性质。如果违约方未在守约方发出该通知之日后的三十(30)日内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守约方可以在该三十(30)日期限届满时终止本合同;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合同,解散合资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通知后十(10)日内召开会议讨论此建议,为避免终止合同及提前解散公司,合资各方应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如会议召开后三十(30)日内仍无法解决,董事会必须在三十(30)日期满后的十(10)日内再次召开董事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并向审批机关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司可以解散。 发生以上第五种、第六种、第七种情形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如董事会决定继续经营,违约一方应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3 如公司按照第20.2条规定解散,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程序并组织清算委员会以监督公司的清算,使其遵守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20.4 清算委员会应自公司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由五(5)人组成,其中三人(3)由香港山海提名,两(2)人由汉华提名。各方应在董事会做出清算公司的决议后十(10)日内向董事会提交其对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如果任何一方未在该期间内进行提名,则其提名权应由董事会行使。 20.5 如董事会无法通过各方提交的清算委员会成员人选,则视为各方委派的董事为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以确保清算委员会在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成立,并开始履行职责。 20.6 每个清算委员会成员在清算委员会会议中有一(1)票表决权。所有清算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都应经清算委员会所有成员三分之二(2/3)(不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定。 20.7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应代表公司在司法或行政行为中起诉或应诉。 20.8 在清算委员会解决公司合法债务后,剩余财产应属于合资各方,并按照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0.9 在公司完成清算时,董事会应审查公司会计帐簿和文件是否与清算委员会所提供的清单相符,在确认其准确性后,该会计帐簿和文件应由指定的一方保存。 20.10 公司应自清算开始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并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对抗、内战、自然灾害、罢工、流行病、禁运、政府行为以及其他公司和合资各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履行,该受影响的一方不应对因此事件造成的迟延或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但是该受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通知另外一方该事件的合理细节、提供合理的该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以及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合理的细节描述。 第二十二条 保险 公司所有保险应由在中国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经批准在中国从事相关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3.2.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提交仲裁机关解决。 23.3.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规则和中国法律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由山海与汉华各指派一(1)名,另外一(1)名由山海与汉华方共同指派。 23.4.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3.5.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 24.1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8)份,各方各执二(2)份,报审批机关备案二(2)份。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5.1 本合同由各方签署后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25.2 公司存续期间,由于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合理期限内公司未行使诉权要求赔偿,另外一方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5.3 合资各方发送通知可用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但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通知发送的收件地址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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