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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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ASD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规范 【目的】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第二条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第三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事管理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人事行政部负责本机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学习、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规范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 (3)施行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ASD股份集团总部、ASD分销及所有下属分支机构。 【合同主体】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双方分别为公司和员工。员工只能够与总公司或某一下属机构保有劳动合同。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一方为员工所在的工作机构。总部各部门员工统一由总公司与其签订;下属机构员工由所在地法人机构与其签订,但以下两种情况由总部签订: 1. 总部在深圳及北京招聘并派驻各下属机构的人员以及派驻各大区的管理人员; 2. 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各事业部分支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年。同时结合各下属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续签劳动合同的,经理级以上续签期限为5年,普通员工续签期限为3年。 分支机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事管理部备案。 【劳动合同内容】 第九条 所有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劳动合同书(样本)》签订。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使用制式劳动合同的,应依据本办法在“双方约定其他内容”栏目里参照《劳动合同书(样本)》进行特别约定。 “双方约定其他内容”栏目必须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具体工资标准依乙方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关制度执行; 2.乙方同意调入与甲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可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其工资。因批准的集团范围内调动而与新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3.双方另行签订的各种培训及服务等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4.乙方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都对工作交接负有责任,必须按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乙方不按此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第十条 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均以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1.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薪资标准以公司规定为准。 2.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处应该划掉或填上“此处无内容”。 3. 劳动合同的签订须使用黑色签字笔正楷书写,填写内容须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及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培训、保险、保密等协议和声明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新员工完成入职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时不能提供“离职证明”的,待提供“离职证明”之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不能超过入职之后的一个月),并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录入SAP系统。 第十三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特殊岗位人员要同时签署《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续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45天,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以邮件形式向主管领导发出《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主管领导在一周内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给出评定意见后,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依据主管领导反馈的意见,履行以下流程: 1、公司同意续签的情况: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将《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征询员工续签意见;员工签署《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给出是否同意续签的意见,并返回所在单位人力部门; 员工同意续签:进入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员工不同意续签:所在单位人力部门通知主管领导,并由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终止合同的申请并将申请留公司存档。 2、公司不同意续签的情况: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公司决定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开始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变更】 第十五条 由于脱产培训、学习深造等原因,人事部门需与员工进行费用、服务期等特别事项的约定,必要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在合同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2.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3. 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须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劳动合同解除】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 1. 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2. 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 3. 有意泄露、打听、传播、造谣他人薪资情况; 4. 借工作之便,收受供货商或经销商财物,或以借款借物等形式获取个人利益; 5. 欺骗客户,蓄意或严重损害公司名誉和利益; 6. 提供虚假个人人事信息蒙蔽公司; 7. 煽动他人怠工、罢工,或造谣惑众故意破坏公司与员工双方关系; 8.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9.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章或擅用公司名义做个人用途; 10.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受警告(含)以上处分; 11.骗取公司薪资、福利及费用; 12.恶意撒谎及诬陷他人; 13.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盗窃; 15.泄露公司机密、情报和技术; 16.玩忽职守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17.公开诋毁公司名誉和信用; 18.在公司范围内持有违禁品或毒品; 19.策划、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打架,或威胁恐吓上级/同事/访客; 20.任何篡改、销毁或伪造公司记录/文件的行为情节严重; 21.与客户或其它人串通,利用工作之便从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 22.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经营地利用亲属名义设立与公司同类业务公司,并从中获取利益; 23. 12个月内旷工三天或以上,违反此项的员工属严重违纪,公司将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以补偿。公司将保留追究因其不履行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的权利; 24.其它应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触犯公司企业文化高压线及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的通知期); 2.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不按此规定离职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或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依法追讨,必要时会诉诸法律。 【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届满或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 公司或相应下属机构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2. 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 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司内部机构间调动,与新机构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后,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公司内的工龄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事管理部进行管理,各机构由人事行政部指定管理员管理,管理员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管理员要及时将公司所留执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附件归入员工个人内部档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员必须实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1. 每月定期整理合同台帐,保证台帐的准确性; 2. 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存放于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中进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未及时通知员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未签的,劳动合同管理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得到通知后,未及时与公司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并非必要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需进行鉴证的,须在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个人留执。 【劳动合同管理及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事管理部对各下属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与权力。 1、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与检查原则上采取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或终止的时效性; (2)劳动合同签订的完整性; (3)劳动合同内容签订的规范性(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合同签章等); (4)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规范性。 2、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存入员工内部档案,有劳动合同续签记录的员工,已到期劳动合同也应存入档案。 3、员工签订的合同应核对合同中个人信息的真实性,签订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4、多页劳动合同须加盖骑缝章,与各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须与分支机构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名称一致,避免合同签订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二条 经检查,各单位若被发现劳动合同存在签订或终止不及时、漏签、错签以及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将由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相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现存有关规章制度有任何冲突,以本文内容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执行指导权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6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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