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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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8——2712 合同编号: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监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 [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2]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季度][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按[季度][半年][一年] 交纳,具体时间为 。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六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在办理业主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为 。 3、在办理业主入住后[3个月] 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 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六。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 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确认。 5、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6、按规划设计要求,为业主户内配置[电卡式计量表][燃气的输卡式计量表][远程抄送式水表] ;各个分区[独立单独计量] ,例如,[楼道照明][车库][庭院照明][动力用电][电梯][水泵] 等单独计量的电表;使用临水、临电的,应当按物业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费用差价。 7、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时缴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3、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将其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9、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及相关业主协商解决。 10、属于甲方保修的业主自有物业,业主提出修理申请的,乙方应当给予协助,并对施工现场提出管理要求。 11、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包括仍有未售出房屋的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2、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4、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 5、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6、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7、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 8、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未满,但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乙双方;新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并按时撤出本物业区域。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仍由业主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 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七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或 申请仲裁。 第十部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双方约定自首户业主入住前[30日] 日,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须在招投标备案时提交主管部门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标准 六、移交资料清单 七、违约责任约定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______用房 合 计 备 注 19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电梯: 垂直梯; 扶梯; 。 2、绿化率: % ; 楼间、集中绿地; 砖石铺装; 。 3、区域内市政: 市政供暖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 ; [道路][楼间甬路]; [室外上下水管道]; [沟渠]; [蓄水池]; [化粪池]; [污水井]; [雨水井]; 变配电系统包括 ;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 个;[草坪灯] 个;[ ] 个; [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 个; [污水泵]; [中水及设备系统]; [ ] 。 4、[燃气调节站] ; 5、消防设施包括 ; 6、监控设施包括 ; 7、避雷设施包括 ;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 9、电视共用天线; 10、电脑网络线; 11、电讯电话; 12、地下机动车库 平方米; 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 平方米; 14、非机动车库 平方米; 15、垃圾中转站; 16、信报箱; 17、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19、 。 23 附件五: 物业服务标准 27 附件六: 移交资料清单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 4、相关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包括业主名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7、实测面积报告; 8、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 附件七: 违约责任约定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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