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常见误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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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常见误区,嘉宾介绍:,曹建明:上海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从事劳动争议的仲裁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二十余载,对劳动法具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是目前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领域最资深的仲裁员之一。,,误区:有不少人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就是服务期限,中途解除合同就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其实,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切不可“张冠李戴”。,一、什么是合同期,劳动合同的期限简称合同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具体期限。,二、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因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员工承诺必须为单位服务的年限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适用的条件,1、出资招用2、出资培训3、提供特殊待遇,特殊待遇,不是普遍员工都享有的待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奖励住房或给予房贴、可以视为该公司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保护单位的利益而设的。可以说,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种权利,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三、约定(必须)服务期,由于单位已经支付了培训费用,并按规定给予了职工在培训期间的有关待遇,可以认为单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职工已经享受了权利,所以单位可直接与职工约定(必须)服务期。,,(必须)服务期的长短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在此,必须注意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出了2000元的培训费,就要求职工为其服务10年。,四、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论期限长短,一般都会物化在单位的成果之中。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出发,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应予折抵。,处理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4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劳办发[1994]第322号)。仅针对出资培训。,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的,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2、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3、无劳动合同的,按5年服务期等额递减。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对出资招用和提供特殊待遇的,一般按此原则执行。(有不同意见),五、合同期与服务期的关系,1、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按约定执行。2、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合同可以终止,但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续订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原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单位不提供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有(必须)服务期约定的,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应及时斟酌,是否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必须)服务期限的,如果合同期满,单位不愿与职工续签合同而终止的,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用。,,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六、什么是违约金,设定违约金要公平、合理,应考虑到各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的不同以及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差异。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只限于二种情况: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七、什么是赔偿金,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只包括:出资招用费用、出资培训发生的费用和给予特殊待遇发生的费用。赔偿金能否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目前认识不一。,八、违约金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同时存在违约金和赔偿金责任的情形时,处理原则(就高不就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减少。,九、避免服务期纠纷的有效措施,1、约定的条件2、约定内容齐全3、约定内容合理,十、其他存在赔偿风险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合同都要赔偿吗?用人单位解雇员工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公司引进人才办理户口,是否有出钱和不出钱之分?(是否属特殊待遇),,案例分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讲:张斌律师,嘉宾介绍:,张斌劳动法专业律师蓝白劳动网争议处理中心主任执业以来代理数百家企业及劳动者个人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企业劳动管理制度构建、员工处理等非讼业务,是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方面的专业律师;同时为企业提供经济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等诉讼、非讼业务,担任数十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及劳动专业顾问;擅长疑难案件处理,在各种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的改判成功率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多次受邀参加东广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代理的众多案件受到上海电视台、青年报、新闻晨报、晚报、劳动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给付工资没有异议而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随时追索;用人单位明确不付工资的,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谢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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