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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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的部分区域(具体租赁位置如附件中平面图标示部分所示,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以此面积为基数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租赁费用。 乙方承租本租赁物的用途为 。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符合甲方仓库使用功能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若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政府审批手续的,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本租赁物的,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已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 倍,即人民币 元(大写: )。 4.2租金 租赁物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 元计付,租金共计 元。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付。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若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仍未支付租赁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收回仓库,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乙方使用。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15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5.2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双方也可书面约定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 帐 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1%。 5.3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 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就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因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现,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消防安全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出租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于第三人。如发生转租行为,甲方有权选择: 1、一经发生转租行为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且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继续承认本租赁合同的效力,责令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转租关系,但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无论甲方是否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并采取法律程序申请法院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所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完全知晓擅自提前解约的法律后果,不得对甲方所采取的行动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15.1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或自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承担保管的责任。 15.2若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退场应保持其装修的良好状态。如果对装修造成损坏,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装修造成损坏: 1、墙面破损、涂抹等影响美观; 2、水、电、电话网络等被破坏不能正常使用; 3、门窗被拆除、损坏或涂抹不能正常使用; 4、装修的隔墙被拆除、损坏或涂抹; 5、其它装修固定附着物被拆除后影响美观或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自行负责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保密规定 因本租赁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其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电传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地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 20.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0.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其它条款 2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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