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口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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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卖 合 同 买受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省 市 出卖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就 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并保证严格依约履行。 1.标的物(见下表或见附件)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制造商/产地 单位 数量 单 价 合 计 总 计 (币种) 运 费 (币种) 其他费用 (币种) 总 金 额: (币种) (大写) (币种) 2.包装 2.1卖方应根据货物不同形状和特性采用合理的包装方式,以免货物受潮、发霉、淋雨、生锈、腐蚀、受震等,使其能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距离运输、气候变化以及检疫,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地抵达目的地(港)。包装物不回收。 2.2 如果由于卖方包装不善和/或保护措施不当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2.3 包装件中应装有以下单证: 。 3.运输标记 3.1卖方应使用不褪色的涂料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在每个包装件相邻的两个侧面标注以下标记: 3.1.1 货物名称; 3.1.2 合同号; 3.1.3 包装箱号; 3.1.4 毛重、净重; 3.1.5 尺寸; 3.1.6 目的地(港); 3.1.7 收货人; 3.1.8 “防潮”、“小心搬运”、“此面向上”等字样; 3.1.9 起吊位置、重心; 3.1.10 其它: 4.贸易术语 4.1本合同项下交易适用第 个贸易术语。 4.1.1 FOB 4.1.2 CIF 4.1.3 CIP 4.1.4 其他: 4.2 本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解释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4.3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 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装运地(港): 装运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启运时间: 6.目的地(港): 到达时间: 7.保险条款 双方同意,由 方负责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费用,并于 前投保 险种,以买方为受益人,保险费率是 ,保险期限为 。 8.付款方式 8.1 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或卖方的所有支付应以 (币种)进行结算。 8.2 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由买方向卖方按以下方式支付。 8.2.1 预付款 8.2.1.1卖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买方提交以下单证,买方收到单证并确认无瑕疵后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预付款。 a卖方签发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 %的商业发票 份。 b卖方所在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由卖方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声明一份。 c卖方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占合同总金额 %的不可撤销银行 保函,有效期 。 d其它: 。 8.2.1.2预付款采取以下 方式支付 a信用证支付: b托收支付: c直接汇付: 8.2.2发货款 8.2.2.1卖方应于 前向 方提交以下单证, 方收到单证并确认无瑕疵后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发货款。 a (海运方式下)标明“运费 (已付或到付)”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 注明合同号和运输标记, 提单应为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标明通知买方,标有唛头)。 (空运方式下)航空运单 份,标明“运费 (已付或到付)”。 b 合同总金额 %的商业发票一式 份,注明合同号及运输标记。 c 由制造商或卖方出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 份。 d由制造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一式 份,卖方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一式 份。 e 由制造商出具并经制造商所在国当地商会(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认可的原产地证明正本 份,副本 份。 f如果采用木质包装,外箱上必须显示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印章。 g保险单正本 份,副本 份。 h 本合同第10条项下的装运通知正本 份。 i其它: 8.2.2.2发货款采取以下 方式 a信用证支付: b托收支付: c直接汇付: 8.2.3到货款 8.2.3.1买方收到下列单证并确认无瑕疵后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到货款。 a 合同总金额 %的商业发票一式 份,注明合同号及运输标记。 b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正本一式 份。 c卖方银行开具的合同总金额_ _%的不可撤销的质量保函,有效期为 。 d其它: 8.2.3.2发货款采取以下 方式 a信用证支付: b托收支付: c直接汇付: 8.3银行信息 卖方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买方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8.4 银行费用承担: 8.5卖方提交单证的数量及内容应完整准确。如因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单证致使买方不能通关及接收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9.关税及其它税收 9.1在中国境内与本合同履行有关应由买方负担的税金,由中国政府按税法向买方征收。 9.2 在中国境内与本合同履行有关应由卖方负担的税金,由中国政府按税法向卖方征收。 9.3卖方承担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中国境外发生的税金。 10.装运条款 10.1 双方确认,由 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从装运地(港)至目的地(港)的运输合同。如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则适用9.2条规定;如由卖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则适用9.3条规定。 10.2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签订运输合同,以便货物从装运地(港)运至目的地(港)。 10.2.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约定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签订运输合同。 10.2.2买方应于船只或其它运载设备预计到达装运地(港)日期前 日向卖方发出预先通知,告知船只或其它运载设备名称、到达日期、预计装载日以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备妥货物并安排相关装运事宜。如船只或其它运载设备变更、到达装运地(港)日期提前或迟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10.2.3若船只或其它运载设备未按时到达装运地(港),买方承担其通知的到达日起 日后(含第 日)发生的仓储费和其他相关必要费用。 10.2.4 若船只或其它运载设备按时到达装运地(港),卖方未能按约定备妥货物以待装运,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及其他相关必要费用。 10.3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签订运输合同,确保货物从装运地(港)按时运至目的地(港)。 10.3.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船或改变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及运输方式。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转船、改变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及运输方式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0.3.2 装运货物的船只或其它运载设备不能悬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的旗帜。 10.3.3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约定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安排接收货物及办理通关事宜。 10.4 其他: 11.装运通知 11.1卖方应于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装运起始时间 日前发出装运通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寸、装运地(港)等。如有任何易燃品或危险品,或单件包装重量超过 公斤,体积达到或超过 米长、 米宽、 米高,卖方应于装运起始时间 日前将详细包装情况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书面通知买方,买方有权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要求买方改变包装方式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改变包装方式或采取保护措施。 11.2 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前 小时内预先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寸、运载工具名称、启运时间及预计抵达目的地(港)日期等;卖方应于完成货物装运后 小时内发出装运通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寸、运载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单证号以及预计抵达目的地(港)日期等。如有任何易燃品或危险品,或单件包装重量超过 公斤,体积达到或超过 米长、 米宽、 米高, 均应在装运通知中详细说明,卖方应提供危险品的《鉴定报告》等必要文件,用于办理进口手续。卖方还需提供危险品的《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 11.3如因卖方未按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买方无法安排通关和接收货物等相关事宜,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12.质量保证 12.1货物质量标准: 12.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货物在制造材料、制作工艺、产品质量、性能和规格等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未被使用过。 12.3质量保证期:保证期限的起算时间从 之日起计算,共 天 。更换后的零件的质保期顺延 。质保期内因卖方责任产生质量问题,卖方应当按买方的要求采取更换等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损失。 13.检验与验收 13.1卖方应在装运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细致全面的检验并出具数量和质量证明。该证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的最终检验结果。制造商详细的出厂检测情况和结论应附于质量和数量证明之后。 13.2 自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日起 日内,买方应申请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经检验机构的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本合同约定和/或装运通知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采取更换不合格货物或退货等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商检费、替换货物的往来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及装卸费等)。 13.3 买方应自接收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货物,如果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或性能与本合同约定和/或装运通知不符,或在本合同第11.3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内在质量瑕疵、使用不良原材料等,买方有权单方申请 (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向卖方索赔。如验收合格,则买方应出具授权代表签字的合格证书。 14.索赔与违约责任 14.1在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解决上述索赔: 14.1.1卖方同意退货并以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价款退还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4.1.2 根据货物质量问题可能使买方受到损失的情况,降低货物价格。 14.1.3更换和/或修补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买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卖方应相应顺延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2如卖方自接到买方索赔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提出的索赔。 14.3 因卖方原因导致延迟发运全部或部分货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 日,支付货物金额 %的违约金。因卖方原因自约定的启运时间之日起 日内仍未能启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仍需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 14.4买方有权从本合同总金额的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卖方应付给买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15.不侵权保证 卖方应保证买方不会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或接受卖方服务而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或相类似的侵权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自负费用处理全部与该指控有关事宜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6.保密 双方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互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一方违反本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17.合同解除 17.1卖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自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能改正的,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17.2买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自收到卖方的违约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能改正的,卖方有权书面通知买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17.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并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18.不可抗力 18.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台风、水灾、火灾、传染病、政府行为、骚乱、社会动乱、恐怖活动、战争或受阻方不能合理控制的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而被阻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阻方应即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供有关该等事件的证明文件,解释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原因。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8.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构成违约,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蒙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但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努力恢复被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履约。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8.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阻碍一方或双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间达到或超过 日,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通过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19.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1本合同及其签署、有效性、解释、终止和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解决受已颁布或届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19.2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则应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 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19.3在发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处于协商、仲裁或任何其他程序期间,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各自在本合同其余部分项下的权利,并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其余部分项下的义务。 20.通知 20.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中文和英文写成,通过特快专递、航空挂号信、传真或电报送至下列地址: 卖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传真: 买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传真: 20.2通知在下列日期应被视为已送达: 20.2.1通过特快专递递送,则递送日即为送达之日; 20.2.2通过航空挂号信寄送,则邮寄后 日即为送达之日(如邮戳所示); 20.2.3通过传真或电报发送,则发送日后的第 日即为送达之日。 20.3每一方可在任何时候更改其接收通知的地址和/或方式,但需按照本条约定将该更改书面通知另一方。 21.完整性 本合同提及的并附于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标的做出的一切口头及书面协议、传真和会议纪要。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 22.修订 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和条款的修改,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 23.其它约定 23.1安装调试 。 23.2技术指导 。 23.3售后服务 。 23.4技术文件 。 24.合同生效 24.1本合同经买方授权代表 、卖方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24.2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持 份,卖方持 份。 24.3本合同用英文和中文两种语言书写,两种语言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两种语言文本含义冲突或不一致,应以 文文本为准。 买 方: 卖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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