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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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作协议2006年2月16日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市签署: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C座法定代表人:张春江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作为国有特大型通信骨干企业,经营本地电话、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等电信业务,肩负着向社会提供通信服务、推进国家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及时主动
2、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方略,进一步加强合作、理性竞争,对于营造规范的电信市场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用户,具有深远的影响。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维持现状、面对现实、规范将来”的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1. 合作原则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监管。1.2. 公平公正对等,互惠互利,协调协商,诚实守信。1.3. 合理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共同发展。1.4. 规范市场行为,开展理性竞争,避免恶性价格战。1.5. 尊重用户权益,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1.6. 在对等、公平、合理、科学的基础上,开展互联互通。
3、2. 合作内容2.1 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包括传统固话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等所有类型客户)2.1.1 非主导区域停止发展新政企客户2.1.1.1 2007年3月1日前,在双方集团大客户部管控下,各省(区、市)非主导方向主导方提交在2007年2月28日前已提供服务的政企客户列表(含集团总部发展的客户),列表应包括客户所在地、客户名称、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是否单独提供服务等内容,双方据此共同确认政企客户名单和使用的业务。在双方确认的政企客户名单内的客户,视为老政企客户,不在双方确认的政企客户名单内的客户,视为新政企客户。2.1.1.2 对于新政企客户如客户需
4、求不涉及跨南北,一律由主导方提供服务,非主导方不得进行投标和提供服务。如客户需求涉及跨南北,由主导方投标,中标后,长途段由中标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2.1.1.3 对于老政企客户当该客户仅使用了一方的业务时,该方可继续跟踪服务,另一方不再参与竞标。当该客户同时使用了双方的业务时,如客户提出需求是新业务需求且跨南北,由主导方投标,中标后,长途段由中标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如客户提出需求是新业务需求且不跨南北,由主导方投标并提供服务;如客户需求是在原有设备上进行扩容提供老业务,一律由原业务提供方提供业务。2
5、.1.1.4 为满足IDC、ISP、网吧客户的高通信质量需求,双方可为上述客户提供双接入服务。2.1.1.5 双方不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的400X,800客户。2.1.1.6 对1字头及95/96字头业务台对1字头政府公务类、社会服务类短号码和95字头一点集中设台的企业短号码话务台业务,应由集中设台所在地的主导方进行投标,中标后,长途段由中标方提供; 本地段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提供,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提供。对1字头政府公务类、社会服务类短号码和95及96字头本地分散设台的企业短号码话务台业务,由主导方进行投标,中标后,南方21省由中国电信负责提供接入,北方10省由中国网通负责提供接入。2.1.
6、1.7 由中标方对技术规范、接口标准、设备型号及服务规范统一等组网方案进行要求,双方应在其主导区域内提供开通服务、故障测试、故障处理、运行报告等服务内容。2.1.2 停止发展公众用户2.1.2.1 自2007年3月1日起,非主导方在各本地网不再增加新的端局号,在各省不再增加新的IP地址段。2.1.2.2 非主导方不再进行针对公众客户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宣传及促销活动,不再推行新套餐,不再增加代理商。2.1.2.3 非主导方电话用户总数在2007年2月底的基础上不再增加。非主导方电话用户总数以双方关口局过网的非主导方用户总数为准。2007年3月15日前,双方集团交换分省的非主导方2007年2月过网电
7、话用户总数。2.1.2.4 非主导方宽带用户总数在2007年2月底的基础上不再增加。非主导方宽带用户总数以在信息产业部备案的非主导区域IP地址段下的用户总数为准。2007年3月1日前,双方集团交换非主导方分省的IP地址段、宽带用户总数。2.2 控制重复建设,加强资源合作2.2.1 自2007年3月1日起,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的所有项目投资,因安全因素所需的机房改造、优化互联网结构以及国际光缆引接三项投资除外。2.2.2 双方在电信基础设施方面开展资源合作。双方在非主导区域内现有资源无法满足需求时,应优先租用主导方本地网网络元素和设施(包括电路、光纤、子管、管道、杆路等网络元素和局房、电源以及相
8、关配套设施等),各自在本主导区域内以提供给大客户的最低价格向对方出租基础电信设施资源。2.3 保证网间互联畅通2.3.1 双方高度重视并充分满足对方的互联需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互联申请后,另一方应积极配合,给予优先安排,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络互联和业务开放。双方均不擅自向对方开放或在对方网络开放双方尚未协商同意开放的网间业务。2.3.2 双方协商确定网间互联方式,并相互配合做好互联电路的扩容、调整等工作。2.3.3 双方在网间结算及大客户合作的结算工作中诚信合作,明确双方对口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规范账务核对、差异处理、资金结算周期与流程,相互提供结算清单,以保证按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结算,
9、不得擅自以更改路由、变换主叫号码、人为调整网间结算数据或以机构变更重组等方式逃避、滞后结算。2.4 规范通信建设行为2.4.1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通信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对方通信设施安全。2.4.2 双方严禁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拆除对方的通信线路(管线)及设施,严禁擅自将通信线路及设施引入或附挂在对方的机房、管道和杆路等设施。2.4.3 双方严禁在对方固定通信线路上擅自加装各种电信设备(拨号器、选路器、音频接入设备、并接分线设备、小交换机等)改变对方路由、旁路对方话务量。2.4.4 当发生路权纠纷时,双方要积极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杜绝破坏通信设施行为的发生。2.5 维护对方企业商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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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 中国 网络 通信 合作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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