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拒绝放款时如何解除典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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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方拒绝放款时如何解除典当合同李莹【案情简介】原告:上海长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被告:上海祥辉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2007年12月12日,原、被告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为借款人(乙方)、被告为贷款人(甲方),乙方以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两套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给甲方,甲方贷款230万元给乙方,首次申请当期为1个月,(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并约定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生效。在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规定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必须按借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逾期还
2、款5天内按未还款总额的0.5%计,。”该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此前一天,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房产证贰本交被告。签约当日,双方共同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嗣后,被告未按约将230万元放贷给原告,致引发本案。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贷款230万元给原告,原告将自有房屋两套抵押给被告,作为贷款担保。签约当日,双方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取得抵押权后,却未按约贷款。原告催告无效后,遂提出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登记,但被告无理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1
3、2月12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2.撤销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抵押登记;3.被告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证;4.被告支付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2,000元;5.被告按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计付原告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6.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3,025元。被告辩称,双方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属实,但未放贷款的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来找被告,非被告拒绝放贷。现同意解除双方所订合同,撤销抵押登记及返还房产证。但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均不同意赔偿。【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
4、、被告协商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自己未放贷是原告未申请的意见,明显有悖常理。且在原告以诉讼方式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的情况下,被告仍滥用诉讼权利拒不撤销抵押权,该行为显属无理。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撤销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抵押登记;三、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5、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屋产权证两本;四、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计算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六、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383,02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被告未履行上列付款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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