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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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2009年 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2009年 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划及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1.3 国土证号: 1.4 项目规模: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用地(含绿化待征地) 平方米,容积率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上为甲方提供的现有书面资料反映的内容。甲方将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本项目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最终可销售面积以甲方提供的专业机构测量报告为准(以下简称“可销售面积”)。 第二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和销售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部分为以下第【 】部分,共计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简称“代理销售面积”): (1) 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 商业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 销售目标任务 1、 本项目的销售任务为,自本项目具备开盘条件且开盘之日起计算在12 个月内达到可销售面积的 90 %,且实际销售均价应不低于【 】元。其中,开盘条件为甲方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现场正式售楼处、样板房装修完毕、样板区形成。在达到开盘条件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已具备开盘条件。 2、 若遇项目未达到开盘条件即开始销售、或因重大市场变化因素(区域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涨、整体崩盘、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上述住宅代理销售目标任务,届时根据市场状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 甲方VIP客户及内部封房部分,不纳入乙方的目标任务考核。 第四条 销售条件 根据项目工程进度、预售许可证件取得时间及营销全程策划实际进展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具体开盘时间,以保证项目销售取得理想业绩。 项目销售条件: 1、项目物业正式开盘销售前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首期物业开盘前销售中心和样板房装修完毕、样板区形成; 3、正式销售前,甲方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使得购房客户具备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4、完成销售所需沙盘、模型、看板等销售展示工具的制作;完成销售面积的测量、销售资料(楼书、户型图集、宣传单页等)的印制。 第五条 营销代理佣金 1、 甲方以销售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代理佣金计提不含:更名费、客户违约金。 2、 如因双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不收取所退房屋代理佣金;若因客户违约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收取所退房屋客户违约金的一半,并不再收取所退房屋的代理佣金。 第六条 宣传推广 1、 甲乙双方商定,项目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项目总销售额 %。该宣传推广费用的使用计划,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2、 在本合同终止前,乙方可随时在该项目宣传资料上使用项目之“ 营销商”、“ 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商”以及乙方公司名称。 3、 甲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今后对自身形象宣传推广方面,有权使用甲方项目名称、文字或图形资料。 第七条 VIP客户及内部封房 1、 对于VIP客户,乙方按销售合同总金额的 %计提代理佣金。 2、 甲方须提前书面确认并函告乙方VIP客户及内部封房的事宜。 3、 甲方关系户及内部封房面积不得超过本项目可销售面积的 10 %。 第八条 通知 1、 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仅以盖有公章、或合同章、或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的文本(原件)为生效文本。(甲方指定【 】为代表,乙方指定【 】 为代表)。 2、 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应以专人送达或邮资预付的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交付或发送。专人送达的,以递送视为送达;以挂号、快递邮寄的,在付邮后第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传真: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1、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规定的交房截止之日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之日止。 2、 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免除任何一方依本合同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条第2款及补充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均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 (1) 日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 (2) 违约天数=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3) 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在违约事件发生之时,在不妨碍守约方任何其他可以获得的权利主张和/或司法救济的前提下,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且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后的三十(30)日内采取措施以纠正和补救该等违约事件。如果该等违约事件在前述三十(30)日内未能获得充分和完全的纠正或补救,守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且守约方无需因此而向违约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双方同意,前述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停止开发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但不包括依据本条第1款约定的终止情形)。如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违约金金额=(代理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销售均价*1% 双方同意,前述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 (正文完)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样本)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佣金结算以及溢价奖励结算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审定乙方制订的营销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 审定乙方制订的宣传推广方案及各项宣传推广内容,并按审定内容配合进行宣传推广。 3、 审核房屋销售合同并进行备案。 4、 收取客户购房订金、定金和房款。 5、 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向乙方提供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策划和销售本项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6、 本项目销售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全部合法销(预)售文件。 7、 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有关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图、外形图、平面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建筑、花园)、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8、 向乙方提供代理销售本项目所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并对合同签署和履行予以配合。 9、 提供销售所需的销售场地及销售设施(含项目效果图、沙盘、户型模型、售楼处装修、售楼处办公家具、电话、饮水机、空调、照明及宽带上网等)。 10、 提供销售所需的房屋示范单位和园林示范区,在销(预)售开始前正式投入使用。 11、 提供驻现场保安、保洁人员,负责现场设施维护、看管及保洁工作,并由甲方承担其工资。 12、 协调与各管理部门及协作单位的关系。 13、 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天然气通气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交房时间作出相应承诺并保证完成。 14、 负责在代理项目正式开盘前办妥甲方与有关银行的按揭贷款协议及相关按揭合作事宜。 15、 配合乙方销售工作,在销售现场设置专人,负责:房款收取、合同审核及用章管理、处理双方的有关协调事宜,以及根据营销方案参与促销活动等。 16、 负责支付销售场地的水、电、电话、网络等费用。 17、 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18、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须经甲方批准、审定、审核、认可的文件、方案、报告,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上述文件、方案、报告之日起,甲方应在7日内回复乙方,并在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甲方未能按本约定回复乙方或遵照执行致使销售工作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9、 根据行业惯例或楼盘营销代理惯例应由甲方负责或配合完成的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事务。 2、 根据市调分析,对本项目市场定位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向甲方提出本项目的设计建议,包括建筑规划、园林景观、配套规划等。 3、 配合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规划设计调整、景观设计调整和广告设计调整、装修设计调整。 4、 拟定营销思路和营销策略,在正式进入项目现场前向甲方提交营销方案。 5、 协同广告公司拟定推广思路、推广策略,向甲方提交宣传推广策划方案,并由甲方书面认可后予以实施: (1) 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推广主题、推广方式、媒体计划、推广预算、促销活动计划、开盘方案等。 (2) 根据宣传推广方案,指导并监督宣传推广内容的设计、制作、发布和实施。 6、 预测项目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准备应急预案。 7、 现场售楼处正式启动后,乙方在接到甲方入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正式进入现场售楼处开展销售工作。 8、 拟定销售政策,制定销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进度计划、销售管理方式、优惠政策、促销方式等。 9、 提供专业销售团队,负责现场接待、推介和销售工作。 10、 根据由甲方提供的宣传推广标准,制定销售说辞并报甲方书面认可后实施。 11、 管理销售现场日常事务,制定销售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监控销售活动,处理销售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销售按计划进行。 12、 协调客户关系,收集、整理客户档案,并交予甲方。客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房号、合同金额、付款方式、款项支付情况、优惠情况、特殊承诺、联系方式等。 13、 负责指导、协助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负责向客户收取办理按揭、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等所需资料,并协助甲方催收购房客户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14、 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合同样本与购房客户签约,合同条款的任何变动或增、减均须经甲方事前以有效的书面形式确认。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15、 若客户提出户型变动要求,客户应书面允诺并预支改动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报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户型的改动。 16、 每月5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本项目上月销售量汇报。 17、 根据销售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并由甲方书面认可后,开展必要的促销活动。 18、 负责支付乙方派驻本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19、 在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期间,如有任何有利于本项目销售或宣传的活动、会议(如房交会),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应及时制订计划并负责配备人员现场接待和宣传。 20、 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须经甲方批准、审定、认可的文件、方案、报告、函件等,乙方应提前7日提交给甲方。乙方未能按本约定提前告知甲方,致使销售工作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1、 乙方应严守的甲方商业机密,并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条 宣传推广费用的支付及使用范围 1、 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项目的宣传推广方案由乙方负责制定。 2、 宣传推广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广告设计、制作公司和发布单位。必须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或费用支付审批单上签字确认后方能签订相关合同或支付相关费用。甲方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投放宣传推广费用,致使乙方工作任务迟延或者没有完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 宣传推广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VI系统的设计及运用、广告设计费、模型制作、效果图制作、导示系统、现场气氛营造、售楼资料及售楼处广告布置、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及展示、促销活动、房交会等。 4、 宣传推广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商业赞助费,慈善捐赠费用,正式或临时售楼部的修建或租赁,以及样板房装修布置、样板区修建等费用。 第四条 销售考核 1. 若连续三个月乙方实际完成的当月销售任务未达到应完成任务的80%,则乙方全部代理佣金降低为 %,若乙方在本《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第三条约定时间内完成销售目标任务,则乙方全部代理佣金标准补足到 %。 2. 若连续六个月乙方实际完成的当月销售任务未达到应完成任务的 80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不解除合同,乙方的营销代理佣金按 %计提。若乙方在本《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第三条约定时间内完成销售目标任务,则乙方全部代理佣金标准补足到 %。 3. 除因重大市场变化因素(区域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涨、整体崩盘、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外,若单纯由乙方销售行为导致乙方在本《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销售周期内,实际完成的销售均价低于约定的销售均价【 】元,则低于销售均价部分,由乙方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条 销售奖励 1、 周期奖励 乙方提前30天全部完成销售任务,甲方给予乙方拾 万元奖励;若提前60 天或以上时间完成全部销售业务,甲方给予乙方贰拾万元奖励。 2、 销售奖励的结算 (1) 上述销售奖励(含周期奖励和/或溢价奖励)的结算日期为,完成当期销售任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后的三十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销售奖励,并在结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销售奖励。 (2)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销售奖励,则甲方应按销售奖励的万分之二(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第六条 代理佣金结算 1、 乙方完成的销售合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即可结算代理佣金: (1) 付款方式为按揭的,结算的充分条件为:首付款已付清,按揭资料齐全,通过了银行审批并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结算金额按销售合同金额计提代理佣金。 (2)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条件为:销售合同金额全款付清。结算金额按销售合同金额计提代理佣金。 2、 营销代理佣金每月结算一次,由乙方于次月的 15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的营销代理佣金结算书,结算时间为每月的 20 日,甲方须于结算后 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上月的营销代理佣金。 3、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营销代理佣金结算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该营销代理佣金结算书的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甲方超过 3 个工作日未对营销代理佣金结算书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同意该营销佣金结算书。 4、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则甲方应按代理佣金对应的销售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二(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第七条 其它 1、 本协议作为《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的附件,与《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签订后,有关《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未涉及到的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中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 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正文完)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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