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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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新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业性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内容具体、全面、严谨。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
2、的标准执行。四、本合同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具有生产、销售资格的人防专业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五、本合同适用于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用的防护设备销售及安装。六、本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人防防护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见附件。第三条合同价款1. 设备产品价款:¥ 元。大写:
3、 。安装价款:¥ 元。大写: 。合同总价款:¥ 元。大写: 。2. 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3. 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则无需另行办理销售安装结算。本合同价视为销售、安装结算价,甲方按合同条款支付销售、安装款给乙方。第四条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 合同订立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设备备料款,计:¥ 元。2. 工程进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3. 工程进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4. 设备安装完毕
4、经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 %,计:¥ 元。5. 剩余 %工程款(3-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6. 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第五条工期要求1. 工期:1.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1.2竣工日期:通过五方验收和人防质监部门验收监督,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1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2.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3不可抗力;2.4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2.5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2.6甲方同意工期顺
5、延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图纸变更和修改1. 甲方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在乙方生产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2.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修改,须有原设计单位正式变更图纸和建设单位的签章确认。3. 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
6、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通知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 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九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和义务1.1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十条款进行履行。1.2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做好准备按期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
7、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1.3 甲方有权履责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卫生、维稳等进行监督和管理。1.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1.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1.6建设单位须向乙方提供图纸壹套,图纸上应加盖有审图合格章。接到甲方通知,乙方须派相关责任人参加人防门各阶段验收工作。1.7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相关责任单位在人防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所需的门洞,乙方须派人配合。1.8 组织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预检和正式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2. 乙方权利和义务2.1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
8、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和甲方提供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2.2乙方须按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安装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2.3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效期内进场配合安装,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2.4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2.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2.6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卫
9、生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因乙方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2.7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并在现场交接时确认。2.8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通过检测,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相关工作。第十条合同价款调整 1. 合同价款为总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1.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第十条1.1款中列明有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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