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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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和同事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广义与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上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概念及合同成立的条件(P17-18) (一)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订立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有: 第一,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第二,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第三,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合同关系是不存在的。合同的成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 二、 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P18-19)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要约发出的对象为受要约人。要约是合同订立必经的阶段。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生效,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普通法系采取“投邮主义”) 三、 要约邀请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要约的区分步骤(P19-20) (一)概念 要约邀请是指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的。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特点 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 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3、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要约邀请撤回后,没有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一般按照下面的步骤来进行: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是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就要按法律规定来区分。中国合同法规定,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那么就是要约。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是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则按当事人的意思来区分。 第三,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如果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是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则按照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处理。 第四,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如果包含合同的某些主要条款,则往往是要约;如果不包含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则是要约邀请。 四、 要约的失效(P22)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要约失效的形式: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 合同生效的概念与特征(P28-31)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中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六、 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P31-32) (一)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这种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七、 合同无效的原因(P32-34)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八、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P37) (一)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二)法律特征表现在: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所以在这一点上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九、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P37-40)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 十、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原因(P41-45)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效力之所以待定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原因(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合同效力待定三种原因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第三,如果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胜利,也可导致无处分权行为有效。 十一、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48)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⑴返还财产。⑵折价补偿。⑶赔偿损失。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十二、 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合同履行的原则(P52-54) (一)概念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十三、 合同履行的规则(P54-57)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二)合同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费用和时间。 (五)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一般包括对标的的履行或对价款或酬金的履行。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十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和构成要件(P57-58) (一)含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二)构成要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十五、 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特征(P59-60) (一)概念 从法律意义上说,担保是指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合同担保则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二)特征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性三个特征。 (三)合同担保的种类 合同担保的种类:人保、物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原担保和反担保; 十六、 保证的概念与特征(P63-64) (一)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担保,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特征 1、从属性,即保证附属于主合同,是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保证一般不能与主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2、相对独立性,是指保证债务虽从属于主合同,但毕竟不是主合同债务的组成部分,它与主债务在范围上毕竟有所不同,由此表现出它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3、补充性,即保证是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的补充。当主债务人部分履行时,保证人要对没有履行的部分代为履行。保证的这种代偿性即为补充性的表现。 (三)保证的种类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2、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十七、 抵押和质押的概念及其区别(P67-70)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的种类: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 抵押的财产范围: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林木。动产则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作为权力抵押的权力主要是土地使用权证 (二)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十八、 留置权的概念及其特征(P70-71) (一)留置权的概念 所谓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行为。债权人的上述权利即为留置权。 (二)简述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其他担保物权的共性,如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此外,留置权也有其自己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权利便自动产生,无须约定。 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即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原债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物。 3、留置权的存在和行使,以债权人已经并持续地占有该标的物为前提。 4、留置权法的律效力具有双重性。 十九、 定金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74-75) (一)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 (二)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惩罚性 表现在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则失去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具有从属性 是由主合同当事人以定金合同的方式予以约定的,实践中一般是由债务人应对方的要求而支付。定金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其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显而易见。 3、定金具有实践性 定金合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只能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4、定金的支付具有时效性 定金必须在主合同义务履行期之前交付,若在主合同履行期之后,不论债务是否得到履行,均已失去了定金担保的意义和目的。 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 定金所担保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对义务的双务合同,双方亦互为债权人,双方均可运用定金罚则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和惩罚对方的违约行为。 二十、 定金的种类(P76) 定金的种类主要有: 1、立约定金 当事人为了确保将来的主合同能得以签订而支付的定金。 2、解约定金 主合同订立后,为了限制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关于解约定金的定金合同,并实际支付该笔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若要解除主合同,须以失去该定金为代价;收取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则以双倍返还该笔订金为代价。这可担保主合同不致被任何一方轻易解除。 3、成约定金 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即为成约定金。 4、证约定金 是一种证明作用,而非担保作用,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已经订立、已经存在的证明。 5、违约定金 以定金作为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惩罚或者对守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其作用与违约金相似,也是担保法所规定的一般意义的定金。 二十一、 定金的法律效力(P77) 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担保上的效力、预先付款的效力、证约的效力。 1、担保上的效力。 2、预先付款的效力。 3、证书的效力。 (辅助学习:当事人在合同中很可能既约定定金担保并已支付定金,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这两金对双方都能适用:在某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其是否可以两金并用、加大惩罚的力度,也是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对此,中国合同法已作出了回答,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第一,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予以适用,以免过分加重违约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第二,选择哪一种,其选择权在守约方当事人手中,其他人无权决定,这是为守约方的利益考虑的。)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终止概念: 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清偿;提存;混同;抵销;免除 不当得利:没有过错,却意外地得到了一笔益处 拾手机属于不当得利 内部效力不对抗外部效力 协议解除 约定 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均可解除 不可抗力 法定 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迟延履行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非违约方直接(一般给催告之后解除) 及时通知 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证明 非迟延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义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1、清偿 2、提存 3、混同 4、抵消 5、免除 合同解除 a) 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得以消灭的行为。 b) 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接触的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由当事人的行为 (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3、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第二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129-130)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换句话说,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条款(P130-133) 一份完整的买卖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价款。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条款。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相关制度 ²国际货物买卖相关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货物购入与售出。 国际货物买卖制度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各国的国内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销售)使同。唯一标准是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在不同国家,至于国籍如何,则不予考虑。 《公约》排除某些货物的买卖 不适用该公约的买卖范围 v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v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v依法律执行令或其它政府令状而进行的销售 v公债、股票、投资证券、 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v船舶、飞机、 气垫船的销售 v电力的销售 中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①扩大适用的保留②对公约的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 ²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P177-178) (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双务合同。 (二)特征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确定进行买卖的货物必须跨越国境。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约各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5、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候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6、货物的交付一般并非由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而是多由承运人转交。 7、买卖双方由于多处于不同国家,信任不够,因此直接付款的情况少,通过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多。 8、国际货物买卖过程复杂,风险较大,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 9、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的,即买方取得货物提单并取得货物所有权,并有权处置货物,而货物风险转移则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遵从贸易惯例。 10、当事人可以较为自由地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地点。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一节招标投标概述 1、 什么是招标?---招标是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是招标人对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先公布其相关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的行为。 2、 什么是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3、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4、 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哪些项目可由当事人选择招投标方式?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项目,当事人可自己决定是否采购招标方式。 5、 讲述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的不同点。 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 邀请招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投标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7、 投标招标的程序有哪些? 第七章 合同管理 ²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企业合同管理就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建立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种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审查、监督、履行进行规范,使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的一系列活动 ² 企业合同管理的特征 ©它是一种自律行为 ©它一般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 ©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合同管理的原则P319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总述 1、 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法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法:是指国家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国内产业保护,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顺利实现,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基本法律。 3、国际上常用的政府采购规则 (1)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2)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示范法》 (3)世界银行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 (4)欧盟的《公共指令》 4、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公开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5、简述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异同? 相似之处:基本目标、动作程序和步骤、所遵循的一般市场法则是基本一致的; 不同之处:政府采购所支以出的是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业主或公司资金,因此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开支,要实施严格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采购机关或部门之用。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从事和管理采购职能的人没有公司雇员需要的赢利的动机;采购过程完全全公开下进行。私营领域,采购者没有必要透露采购相关细节;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公共官员、管理者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政府采购相对影响力较大,私营较小。 6、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有哪些?--货物、工程、服务 7、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诚实信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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