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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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3声 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目 录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
2、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5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6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7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9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11第七条费用及支付12第八条信息披露15第九条付息和本金兑付15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16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17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18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20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23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25第十六条 保密26第十七条 转让27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28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28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30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31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31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32第二十四条 附则3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3、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甲方/发行方:_乙方/主承销方:_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2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
4、人。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1.4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1.5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1.6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1.7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1.8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5、1.9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1.10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核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1.11发行方案:指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而制定,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1.12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1.13
6、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1.14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1.15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1.16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1.17公告日:指刊登
7、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1.18 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1.19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1.20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2013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8、);2.2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2.3 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请选择填写: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发行方委任丙方(若有)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请选择填写: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3.2发行方委任_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委托_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_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
9、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同意由_方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3.3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确定。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4.1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_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4.2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4.3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
10、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4.4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4.5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4.6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4.7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4.8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
11、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4.9发行人应与主承销方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3.3款确定。4.10发行方应当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4.11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
12、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4.12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5.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_ _(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其他请填写_)。5.2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在丙方存
13、在时,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_。主承销方之间不对对方的包销额度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5.3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和数据。5.4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5.5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5.6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要求时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建议或方案。5.7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
14、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赖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5.8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5.9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6.1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用以下第_种方式划付:6.1.1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6.1.2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6.2若发生承销团其他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不足而导致主承销方承担余额包销
15、责任,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日_时将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6.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6.4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7.1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
16、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年承销费率为(请勾选):短期融资券:_%;中期票据:_%;中小企业集合票据:_%;超短期融资券:_%;定向工具:_%;资产支持票据:_%;其他请填写_,_%。7.2 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另行约定。7.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第_种方式支付:7.3.1一次性支付:7.3.1.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7.3.1.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簿记管理人一次性支付。7.3.2按年支付:7.3.2.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
17、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7.3.2.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7.3.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在丙方存在时,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簿记管理人
18、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_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7.4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托管、兑付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因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发行方承担,并由发行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7.5 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发行顾问费金额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额度的_%,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
19、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发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7.6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甲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乙方户名: 开户行:账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丙方(若有)户名: 开户行:账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第八条 信息披露8.1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8.2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件,并督促发行方
20、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行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相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9.3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按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10.1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持续对发行方开展跟踪、
21、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发行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10.2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簿记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11.1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11.2 各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注册发行工作。11.3各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
22、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11.4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各方受本协议约束。11.5各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该方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11.6各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11.7主承销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就利率区间、利率水平、发行规模、注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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