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地产营销代理合同--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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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营销服务合同 甲方: 办公地址:重庆市石柱县 电话:023- 乙方:重庆商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销售甲方“水云间”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1“售出单位”:指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并交清房款的房屋单元,该房屋单元视为售出单元;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签订买卖一套房屋的《重庆市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交齐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资料,该房屋单元视为售出单元。 第二条 销售服务之物业 2.1 物业位置:位于重庆市石柱县,由乙方提供销售服务; 2.2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2.3 物业面积:乙方提供销售服务的物业全部可售建筑面积共约 平方米,其中可售住宅面积约 平方米,可售商铺面积约 平方米。具体详细之《销售服务房号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本合同服务期限 3.1 起始日期:2016年 月 日 3.2 终止日期:2016年 月 日 3.3 服务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四条 双方权责 4.1甲方权责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4.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4.1.2 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配合乙方工作。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同意双方签字后方可实施。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4.1.3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 4.1.4 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4.1.5 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4.1.6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4.1.7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 4.1.8 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打印机的购置及维护费用、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ADSL网络开户费等日常费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方案建议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包括进驻乡镇接(送)乙方工作人员或客户。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4.1.9 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销售服务费、渠道外聘人员费用。若逾期支付,则按拖欠金额每日1‰的标准追加滞纳金,甲方履行完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4.1.10 甲方负责房屋预(出)售合同的签订盖章和合同登记、银行按揭、产证办理等工作,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委派出纳人员1名负责收取定金、房款及开具收据或购房发票。 4.1.11 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 4.1.12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 4.2 乙方权责: 4.2.1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本项目提供居间销售服务。 (一)营销策划服务 (1) 乙方负责制定项目的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销售节奏安排、价格策略、内部认筹方案,开盘方案,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经甲方认可后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2)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负责落实、执行各项推广计划,并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以上计划的提报周期为:半年、季度、月度。 (3) 乙方指定专职策划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4) 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 (二)销售前台服务 (1) 乙方于2016年 月 日正式入场,在正式驻场前15日,乙方组建本项目的销售团队,统筹本项目营销工作。销售项目经理常驻销售现场,并从乙方现有销售队伍中抽调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物业销售经验的销售人员组成本项目销售团队,销售团队常驻销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销售工作,隶属经营部的销售总监定期巡盘检查,乙方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保证每日有10位专业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 (2) 在乙方正式进场销售之前,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建立项目销售管理制度。 (3) 销售现场管理:乙方代表甲方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 (4) 客户接洽:乙方代表甲方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5) 客户信息管理:乙方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录入明源系统(或相应管理系统),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向甲方反馈客户意见。 (6) 前期客户积累:项目正式开盘前,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项目推广及客户积累,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完成客户登记的相关工作。 (7) 签订认购书:项目正式开盘后,乙方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客户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定金,认购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认购流程严格执行。 (8) 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催促购房客户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约,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签约指标,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签约行为按照事先制订的签约流程严格执行。 (9) 甲方负责管理房号销控表,并对乙方开放,乙方在自有销售渠道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 (10) 收集客户按揭贷款资料:乙方负责收集客户办理按揭贷款资料,并将上述全部资料转移至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当资料收齐并经甲方代表签收后,视为销售工作完成。 (三) 销售后台事务管理服务 (11) 配合销售前台完成认购及签约环节; (12) 乙方负责认购前根据销控表进行房号确认; (13) 乙方负责认购时将认购信息录入相应管理系统; 4.2.2 乙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 1) 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2) 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3) 乙方应信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销售价格与客户进行洽谈,非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及口头或书面承诺。 4) 乙方必须保守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不得泄露。 5) 乙方委派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员工辞职情形除外)。 6)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 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8)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重要活动期间,临时招募的支援人员的每日报酬除外);负责本项目销售现场的乙方人员个人销售通讯费用;负责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名片、工作牌、服装的费用。乙方公司工作人员与甲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如发生人员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其全部法律责任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9)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虚假承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如有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4.2.3 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的工作在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即告完成,并以此作为结算服务费的依据。 第五条 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服务费 (一)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1) 销售服务费: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期内实现的销售情况,以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以服务费率为系数计算服务费并按月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报酬。 2) 服务费率: 即服务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相应服务费服务费率。 A:住宅现场销售结算服务费服务费率:%。在合同期内,从正式销售之日起,在6个月内实现150套及以内销售,服务费服务费率按 %计算;在6个月内实现151-200套销售,服务费服务费率按%计算;在6个月内实现201套及以上销售,服务费服务费率按%封顶计算; 3) 结算方式:每月结算按最低服务费率结算,当月结算金额=当月回款金额×相应服务费率,根据销售进度,甲方按照乙方销售目标完成的时间节点,根据以上A条内容补足差额部分服务费用。甲方工程抵款房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二)未达销售目标的惩罚方式 合同期间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双方制定的销售目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如:工程延期、营销推广延期等情况)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双方制定的销售目标除外。 5.3 结算时间及程序: 5.3.1 乙方每月最后一天将本月结算单(结算期间为本月第一天至本月最后一天,按办理完毕客户相关手续做为结算标准)提供给甲方审算,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5.3.2 乙方在收回结算单5个工作日内提交服务费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服务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划转至乙方账号。 5.3.3 根据客观情况确实需要返还定金时,由甲方退还所收取的定金(含诚意金、临时订金、正式定金)。在客户交清首期房款前,对于由于客户违约而使甲方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没收的定金或收取的客户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收取50%;若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后违约,乙方收取该单位相应的服务费。 5.3.4 在本合同服务期内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并在本服务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的单位,视为乙方取得的成交客户,甲方应于服务期结束后35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单位服务费的60%。 第六条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6.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服务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服务期未满服务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6.4 在本合同服务服务期限内,一方擅自终止合同或其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并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遵照下列方法确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在支付违约金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合同自然解除。 6.5 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应向新承继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应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不构成根本违约。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函件、会议纪要、通知经双方确认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2 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本合同履行地(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管辖。 7.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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