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专项法律顾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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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2015) 委托专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 鉴于: 1、 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至今的有限责任公司; 2、 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至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3、 甲方拟聘请乙方担任其拟实施的由某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下称“收购方”)收购及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项目律师团队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派擅长资本市场业务的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助理, 等组成项目团队,为甲方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具体法律事务的性质,乙方还可选派上述律师之外的熟悉相关业务的其他律师和助理人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在担任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应甲方之委托,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 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接受收购方考察并与之初步接触,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合作意向; 2、 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与收购方、收购方大股东等进行前期沟通,共同探讨并购重组方案; 3、 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与收购方进行前期沟通,共同探讨可能的债务处置方案; 4、 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设计、制订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处置和安排的实际操作方案,并对其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 5、 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结合甲方实际情况为收购和资产重组设计甲方后期的退出机制; 6、 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结合甲方实际情况为收购和资产重组设计甲方与收购方、收购方股东的股权置换方案; 7、 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结合甲方实际情况为收购和资产重组设计收购方退出方案; 8、 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对有关本项目的具体交易结构和实施步骤进行适当安排,并就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向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9、 代表甲方参与其与收购方、收购方股东、主要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的谈判,并就谈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向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10、 协助甲方配合收购方及收购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甲方的尽职调查工作; 11、 协助甲方解答收购方及收购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甲方提出的质询; 12、 起草收购方及收购方所委托中介机构需甲方出去的相关文本资料; 13、 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谈判底稿; 14、 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合作框架协议; 15、 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 16、 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资协议; 17、 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股权置换协议; 18、 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债务处置和安排协议; 19、 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一系列法律文件; 20、 甲方在本项目进行过程中不时所需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配合与协助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及所需的文件资料,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甲方所能解决的问题予以积极的配合与协助。 四、法律服务费用 1、法律服务费用的计算 就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全部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 上述律师费不包括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各项成本及费用(例如: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收费,长途电话及传真、差旅费用、打印、复印等费用,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必要的查询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政府查询费、委托异地查询费,以及代为垫付的第三方费用等)。上述各项成本及费用,乙方将另行据实向甲方收取或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乙方应合理控制该等成本和费用,涉及金额较大的,需事先经甲方同意方可支出。 2、律师费的支付进度 乙方根据本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向甲方收取相应的律师费,即: 1)前期咨询、考察及方案讨论阶段,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5)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费计人民币 ); 2)甲方与收购方、收购方股东协商确定收购协议的框架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阶段,甲方应于甲方同收购方签订第一份框架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律师费计人民币 ; 3)甲方与收购方、收购方股东协商确定正式收购协议阶段,甲方应于正式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律师费计人民 。 3、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除非乙方另行通知,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时,均应按时、足额地汇入乙方以下银行帐户: 五、 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均声明并保证: 1、其身份如本合同“鉴于”中所述,有权签订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代表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经获有正式授权,可以代表该方签署及递交本合同或其他项目文件,以使该方受本合同或其他项目文件的约束; 3、其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并不违反其章程或其组织文件、任何其已经签署、递交及履行的其他协议或协议、其他义务或任何其及其财产受管辖的法律规定; 4、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执行、强制执行或其它法律程序。 六、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后,书面通知发出 30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合同,该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受到影响的合同一方无法合理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情形。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火灾或传染病等。 2、通知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毫不延迟地(或如遇通讯中断,则在通讯恢复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3、书面证明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15)日内(如遇通讯中断,该十五(15)日期限则应自通讯恢复之时起算)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书面形式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对其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的影响而必须要求延迟履行的理由。 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被免于履行义务。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九、 保密 1、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任何由合同一方或其代理人(“提供方”)透露给其他合作方或其代理人(“接受方”)的关于公司的经营、工艺、计划、意图、产品信息、技术信息、设计权、商业秘密、软件、市场机会、客户及商业事务的所有信息资料或数据。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包括所有硬件和软件形式,始终属于提供方,若提供方要求归还保密信息,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2、保密 接受方就所有由提供方对其透露的保密信息,保证如下: (1)、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仅为本合同、公司的业务,运营和维持的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其它目的而使用,尤其不能对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性使用,除非是为本合同目的,但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 (2)、 除非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上述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与履行公司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3)、 接受方应采取与保护其自身的保密信息相同程度的保护措施保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这一标准或一个谨慎合理的组织达到的标准。 3、例外 本条中保密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在公司获得设立或运营公司所需要的批准、许可和执照和行业管理的必要限度内,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时必须透露的保密信息; (2)为法律程序的目的并根据法律规定而需要透露的保密信息,除非该保密信息为享有特权的信息; (3)因法律或任何管理规定或任何获得承认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需要透露的保密信息(如只需要透露部分保密信息,则应只提供该部分保密信息); (4)非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在透露时已成为公开的保密信息; (5)非因违反本条规定而由第三方向接受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6)在接受方收到由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之前,接受方已经在其业务中获得的保密信息; (7)接受方通过其他独立的方式而了解的保密信息; (8)除因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原因,或经提供方事先书面批准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法令命令或要求而公开的其他情况。 十、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任意一方向本合同相对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快递、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发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发给乙方的通知应发至: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号码、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通知一方按照被通知一方以上提供的信息快递送达被退回的,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方、乙双方盖章并由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作 与 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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