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标准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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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装 修 工 程 协 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1、工期概况 开工日期:___ __ 竣工日期:___ 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按发包人现场工程进度计划) 2、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发包人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发包人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暂停施工(停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承包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复工的,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发包人未能按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工期顺延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3)7日内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4)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5)不可抗力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出现以上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5、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对于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三、质量标准 6、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6.1 本工程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的规定; 6.2 本工程应符合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施工文件及验收质量要求。 四、合同价款 7、本合同价款为: 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发包人不予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造价进行控制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9、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0、发包人权利义务 10.1发包人权利 10.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0.1.2 有权监督承包人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10.1.3 有权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10.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2 发包人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协调承包方同第三方的关系。 (4)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1.1 承包人权利 11.1.1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1.2 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发包人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发包人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承包人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 承包人义务 11.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11.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11.2.3 安全施工 11.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此项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3.2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11.2.3.3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发包人,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发包人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2.3.4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发包人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3.5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发包人同意,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1.2.4 对已进场的材料设备负照管责任。对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直至工程验收后移交。 11.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1.2.6自备管道、线缆,自行配备、安装配电箱、水表电表等,向水电源管理单位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11.2.7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组卷,相关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11.2.8服从发包人和监理方现场管理 11.2.9工程所需政府部门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12、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的时间:签订合同 日内 六、质量与检验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按比例承担。 14、检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 15.1本合同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不再调整。 15.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 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计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15.3、进度款支付: 分公司需在此填写进度款支付方式……,剩余10%发包人扣除作为该工程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 八、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时,承包人负责清点,履行交接手续后,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管不力或施工浪费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始终有权对合同内的材料及设备自行采购。 16.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厂家资质及必要的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清点。 1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九、工程变更 18、工程设计变更 1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书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 1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20、隐蔽工程的验收 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21、竣工验收 2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2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应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2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1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1.6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3套,此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格。 22、竣工结算 2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7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3、质量保修 2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3.2工程结算款的 10% 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移交发包并验收合格满2年后7日内支付 。 23.3 工程保修期内,如工程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24小时内进场维修,不能及时到场的,发包人有权另外找人维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违约和争议 24、违约 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时,双方协商支付比例。 2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 金交付发包人,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0%,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竣工的,按合同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交付发包人,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3)合同履行过程承包人在出现其它违约情况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4.3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5、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十二、合同解除与终止 26、合同终止 2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6.2 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6.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6.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6.5 一方依据26.2、26.3、2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25条的约定处理。 2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6.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7、合同终止 2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7.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三、其他 2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9、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补充条款: 30、承包人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该项工程,交发包人使用。 附合同装修预算、施工项目方案及相关费用表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1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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