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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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帖最后由 火鸟(MOD)工作室 于 2010-4-9 13:18 编辑 因为太多兄弟来问我 具体的细节了 ,那我就贴出来吧 ,不过因为内容太多了 ,所以要慢慢来 ,同时我也会添加一些我自己的法律理解 进去,与大家分享。因为 太消耗时间了 俺也赚点骑元,每人收费100骑元(评自觉付费 ),看看到底有多少人是真看,学到东西的 (解除 强制收费了,据说那个要每刷新一次就要收一次 )呵呵 提醒各位如果想要学写东西,请务必认真的 看,理解里面的 每个字的差别,这在法律上很重要 前传:在这儿 说明下 我当初办理这个套餐的情况: 我原有的套餐是 我的e8 尊享套餐218元/月, 带宽是3m的,08年底 电
2、信推出189号段3G业务,广告很诱人,当时有一个【e家移动家装版套餐】,当时上面没有写承诺的最低消费到底是不是包含原来的E8资费,于是我就咨询了,多次确认答复是可以的,因为我使用电信多年,现在电信业刚接受CDMA业务,急用推广市场,在我资费涨到 300元/月后 送一个手机 大概算了一下 电信还是赚钱的(因为他那个手机定价远远高于真是价格,也就是虚高价格,实际市场价格1000多点,他们采购价格就更不要说了没有多少钱,他们标注2880元),所以我就去办理了这个业务,并不是 钻什么空子。那个时候我还没有这个精力来搞这些玩意。 法律文件1、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 汉族 19* 年 * 月 *
3、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 电话:136*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上海电信) 地址:中国上海世纪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华 联系电话:10000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加装189套餐承诺最低消费300元(原有的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都直接抵扣189套餐承诺的最低消费额度)继续履行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0日2008年12月24日,原告对上海电信开办的189套餐资费存在疑惑,逐多次向电信客服热线10000号进行咨询和确认;2008年12月24日由电信工号9239客服给我进行
4、了最终确认,确认内容:“在原告原有我的E家固话宽带套餐基础上加装189套餐,189套餐承诺的最低消费额里面包含了手机、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原有的我的E家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都是可以抵扣189套餐承诺的最低消费额度的”;在此期间为防止出错,原告又恳请9239工号客服给于了多次确认,并按照9239工号客服的建议,于2008年12月24日下午到东方路908号电信营业厅办理了在原告原有“我的E家”固话宽带套餐基础上加装189“天翼畅聊补贴套餐月租39元/天翼畅聊补贴套餐销售策略,零首付,月承诺消费300元,2年,终端补贴2880元”新套餐业务,添加号码为189*。 2009年02月,原告在收
5、到电信费账单02月账单后,上面显示的资费并不是如工号9239客服确认的“189套餐承诺的最低消费额里面包含了手机、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那样,账单里面的“我的E家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并没有抵扣“189套餐承诺的最低消费额度”,而是手机单独的收取了300元的费用(不包含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 经协调,在2009年4月份以前(不含4月),被告都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以后就不再按照合同履行,只是强调手机单独的收取300元,该300元不包括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我的手机被迫停机。 从2009年02月至2009年09月半年多的时间内,原告多次通过10000号客服
6、热线对此资费错误进行投诉,但上海电信都无法给与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鉴于上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依法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先前承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服务合同,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09年10月14日 2、电信 反诉书(代替答辩状)-注意: 反诉是电信用于吓阻普通消费者的惯用伎俩,所以不要被他们的吓阻所动! 3、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王* 男 汉族 19*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 电话:136*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上海电信)反诉我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赔偿及滞纳金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7、: 一、首先上海电信反诉解除我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反诉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依据第九十六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上海电信在起诉前,并未通知我合同其已经单方解除,我认为合同应继续履行,不存在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条件即反诉人已经通知对方单方解除,法院只是确认解除合同,并不直接解除合同。在没有通知我解除合同之前,上海电信无权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此种诉讼请求在未完成必要的“单方解除通知”程序之前,法院不能解除合同。 2、
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翼畅聊套餐”(补贴)营销规则第六条第(十)款规定“停机满90日用户不缴纳电信费用,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可以对用户的移动电话做业务注销(拆机)处理”,同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天翼畅聊套餐”(补贴)营销规则第八条规定“本规则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的补充协议,如上述协议与本规则的内容相抵触,以本规则为准。”,那么就是以“停机满90日用户不缴纳电信费用”作为解约的前提条件,上海电信在反诉书中标称的“客户被停机60日后仍未补缴通讯费用和违约金,上海电信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就是无效条款。 二、作为原告不存在有违约现象,违约金、滞纳金不
9、应支付 1、上海电信在反诉中称:“客户被停机60日后仍未补缴通讯费用和违约金,上海电信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那么从2009年09月02日开始停机至2009年10月14日我提起诉讼仅有42天,未到60日,我就起诉了上海电信,时间并没有超过上海电信标称的解除期限,你上海电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权解除合同。 2、根本不存在拖欠电信费用的情况,我和反诉人之间存在资费的纠纷,你开始承诺的是189套餐承诺的最低消费额里面包含了手机、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在2009年4月份以前都是这样收费,到了2009年4月以后,你电信说原先的不算了,189最低消费额只包含手机费用了,这是你电信违约了,我不存在违约的情
10、况,何来拖欠电信费和滞纳金呢。 感到惊讶的是你电信叫我赔偿的违约金竟是2010年全年189最低消费额300元/月加上今年12月份的189最低消费额300元 ,合计3900元,我要告诉你上海电信公司2010年我还没有到来呢,你也还没有为我提供服务呢,凭什么叫我承担将来没发生的费用,这简直成了笑话。 3、根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第四条第4.1款规定“电信公司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客户应按照电信公司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讯费用。”, 4月份及4月份之前账单都是电信根据双方的约定(189套餐承诺的最
11、低消费额里面包含了手机、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收费,所以我缴纳了,4月份之后的账单不是按照约定(189套餐承诺的最低消费额里面包含了手机、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收费的,导致我无法支付;同时第四条第4.5款规定“客户超过缴费期限,客户超过缴费期限,每日须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电信公司原因造成客户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是上海电信不按照合同约定(189套餐承诺的最低消费额里面包含了手机、宽带、固话及其他业务费用)收费,直接导致我无法缴费,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滞纳金。 另外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确认之诉,而你电信反诉的是给付之诉,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反诉是不成立的。 答辩人: 王*
12、2009年12月26日 3、浦东新区陆家嘴法院一审判决书: 注:当很多人看到这个判决的时候,估计心就灰了,以为就此结束没有戏了,其实不然,一审只是其中的一步,不代表结束:) 还可以上诉到 二审, 最关键的是要坚持 不要轻易放弃 ,我的 电信就是跪在二审开庭前那一刻 关于储刘明判决书的看法:这个判决书我拿给几个律师朋友看了后说:“这个法官有没有上过学,毕业了没有,会不会审案子,简直就是儿戏!”、“这个法官是不是收了电信的*”“同样是法官这个素质怎么就这么低呢”(原话)。 关于我个人就不对这个一审判决书发表看法了,但是我要提供一份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书给大家对比看看,我想明眼人一看就看出巨大的差别
13、 所以再次提醒各位如果你开庭碰到 储刘明 ,友情建议申请回避更换法官,后经查实此人并非法官,而是【代理审判员】 补:北京海淀区法院网络购物协议管辖权异议裁决书 注:不要小看了这份裁决书,这是我国首例网络购物的管辖权判决书,非常有历史意义,他的出现从根本上解决了现在网络购物中,网站利用管辖问题来提高诉讼的门槛,来 吓阻消费者,这个后面我专门开一个帖子来说这个判决书的意义,这儿就是让大家看看,法官的素质的 区别到底有多大,不用怀疑这也是出自我之手 (其实很多人看了这个判决书可能会知道一些当时的事情,不用怀疑,这是真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初字第30043号 原告北京
14、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巿海淀区苏州街20号2号楼三层中侧。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娅云,女,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务, 住北京巿海淀区苏州街20号2号楼三层中侧。 委托代理人郝玉龙,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巿海淀区苏州街20 号2号楼三层中侧。 被告王*,男,汉族,19*年*月*曰出生,住上海巿浦东新区*,身份证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京东商城用户协议中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
15、管辖条款,因意为既可适用协议管辖也可适用法定管辖,不能明确一个管辖地,协议管辖条款无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巿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巿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网站格式合同中 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通过京东商城 购买物品,必须先注册签定网站用户协议,然后才能下单购物,用户协议中有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考虑到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 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对于网站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如何规制, 我囯民事诉讼法未有明确规定。在诉讼法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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